「原來不只是螺絲鬆了,是根本不知道要鎖哪裡。」
昨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安排 #第408次太魯閣列車出軌事故 專案報告,虹安也一早前往登記發言。從事故發生到現在,真相在抽絲剝繭下逐漸明朗,相關事證皆指向 #劣跡斑斑的包商違法施工及操作過失,為這次令國人驚愕與哀痛重大事故的主因。虹安自始即對於「為何屢傳不良紀錄之包商仍可承接許多公共工程標案」感到不解,也看到鐵路局、公共工程委員會、以至於各公部門機關於施工廠商之招標、稽核、評鑑與管理仍有極大改善空間。
回顧同樣由李義祥負責的義程營造公司,於承攬花蓮縣政府建設處2014年的標案時,#偽造承包工程當中用以維護工安的圍堰照片及施工日誌,在2018年8月經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今年2月三審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四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再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應 #3年內 要被列為政府採購案的拒絕往來對象,也不能成為分包廠商。
但,根據 #台灣採購公報網資料庫 顯示,義程營造在2020年時還有得標花蓮縣政府標案、交通部公路總局標案,為什麼理應公告拒絕往來的公司,還能繼續投標政府標案並得標?對此,林部長和鐵路局回應竟是「98年的義祥工業社曾被拒絕往來,但只有 #停權一年。」虹安提醒質詢問的是李義祥的另外一家公司「義程營造」,而且是107年的判決,官員們仍是一問三不知。
所以,很可惜,就在林部長及官員們連第一個問題都沒聽懂的情況下,質詢時間就滴答滴答過去,虹安從現有法規和現象所看到的漏洞問題,也無從深入探討:
1. 按照現行政府採購法,處分對象主要為「廠商」,而非負責人或行為人,導致李義祥可透過不同公司切換,仍可得標承包政府工程案。
2.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除第6款外,其他各款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要件」,表示不須等到法院判決定讞,即可提報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之流程。花蓮縣政府建設處作為主辦機關,為什麼不曾啟動流程?如此等於造就義程營造多了兩年半的時間仍可爭取標案。
政府公共工程案應有更加嚴謹的評鑑與稽核,難道這些廠商和負責人劣跡斑斑的履歷表,政府看不到?
此外,查詢 #政府電子採購網 拒絕往來廠商的名單,搜尋今年2月已遭判刑確定的義程營造,竟顯示「#無符合條件資料」?林佳龍部長、祁文中局長及顏久榮副主委卻在現場互踢皮球,表示這是 #公共工程委員會 業務範圍,而公共工程委員會則表示,要看主辦機關是否有提報,經過程序才會公告。
事故已經發生六天,關係人與名下公司惡名昭彰,媒體也已大幅報導,現場官員居然還在狀況外,只會說不是自己的案子,或是還只能掌握十幾年前的舊案?林佳龍部長在答詢的最後甚至表示,「請委員以後有這些數據的資料要先提供給他,他才能做功課,才不會浪費委員質詢的時間。」
天哪。親愛的部長!我不是您的幕僚耶!質詢前還要提供資料給您?要不要幫您把題庫和擬答都準備好?事故已發生這麼多天,該做的功課不是來立法院前就應該做好嗎!真是令人非常憂心。
#最新進度
今天看到公共工程委員會送交立法院的專案報告,慶幸他們終於搞清楚我的問題,卻也甩鍋給了花蓮縣政府:「義程營造於104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惟該府未啟動停權措施,本會已函請縣府說明。」
花蓮縣政府稍早也對此回應:「中央要扛責任!這是有始以來最大交通事故,應審慎思考。」
事實上,依據媒體報導,很多標案往往只有一家廠商會投標,招標機關今天把廠商列入黑名單,未來屢招不成,麻煩的是機關自己。因此常看到有明明犯行已由司法機關明確認定,判決書都有了,但招標機關卻「#忘記刊登」,甚至拖到裁處時效屆滿而無法執行的情形。
我想,這一次的質詢,演變成鐵路局、公共工程委員會、花蓮縣政府如今互相推責的現象,真的不難看見政府工程招標確實有許多待改善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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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念你已逝去的專業精神
「Some people die at 25 and aren't buried until 75.」
「多數人死於二十五歲,只是葬於七十五歲罷了。」
美國政治家富蘭克林
新聞專業被認為是指媒體和從業人員對新聞事業的態度和職業信念,它的核心內容是新聞報導的客觀性與社會責任。
昨日,有一篇新聞報導,內容是說有某學長被告殺害學妹後又加以性侵,法官因為被告當過風紀股長,認為有教化可能而免死的刑事判決;新聞報導引起社會大眾迴響,司法與人民生活經驗嚴重脫節…等等的批判之辭不絶於耳。
然而,事件的真相確是如此嗎?
《真相常常就站在面前直視著你》
如果朋友們不知道如何查詢本篇報導所提及的相關刑事判決書的話,
先摒除你對我國司法體制運行的好惡之心,
問問自己,如果你是法官,這是你審理的案子,你會不會只因為被告曾經擔任風紀股長,就認為有教化可能而不宣告死刑?
如果你覺得這樣判很荒謬,那法官怎麼會覺得不荒謬?
如果你覺得這樣判很腦補,那法官怎麼會覺得不腦補?
這樣合理嗎?
要先明白,
刑法上所定的犯罪行為都有法定刑度的範圍,法官要在法定刑的範圍來決定刑度(例如:殺人罪之法定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而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量刑基準是刑法第57條之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由此可知,法院在對被告之犯罪行為酌量刑度高低,有上列諸多事項需要酌量,並非以單一因素來考量。
本案的相關判決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而關於被告量刑審酌的判決原文是如此記載的:
『參諸被告平時品行狀況,被告同學、老師對其觀感為「很善良、但膽子較小」、「擔任風紀股長,感覺他很盡職,對同學有需要都會盡力幫忙,大部分同學都滿喜歡他的…」、「被告平時對人很好,可能是體型關係很多人對他有言語上的侮辱,但是他也沒有表現不開心,不知道是為何原因而做下這件事。」、「在夜市時被害人常對被告言語不善,但是被告都沒有不高興。」,以及被告同學們給被告的話語,亦可看出被告在班上人緣尚佳,同學多表示難以相信被告會犯下此案,希望被告能好好悔改、加油等情。』(其餘請參照判決內容)
可見,新聞報導之內容並非與判決內容相符,此類記述性的新聞,內容正確應為第一要務,否則使民眾對司法制度之觀感影響之至鉅。一字一語失去真實,自然可能會被認為有意之誇大,又或者是無意之失誤,卻怠惰不願意本於專業精神予以查證,亦會失去大眾對新聞報導的信任感。
#死刑存廢每個人都有不同想法
#但媒體報導應秉持專業報導真實
法院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438592&fbclid=IwAR3gtNU0pSAdYJJfpR_HqufSthWaaJuZZgQ1-XMX6q6GWKmWMNzmn6viqGM
媒體報導: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402/1413285.htm
判決書查詢104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北市長柯文哲7日受訪反酸,法院判決的時候為什麼不把完整的判決書同時公布,『還是說他們先判決,看看社會反應怎麼樣再把內文詳細寫?我覺得很奇怪。』
柯市長啊
如果法官會看看社會反應再寫判決內文
會整天被鄉民說恐龍嗎
以民事訴訟來說
宣判當天只會宣判主文
(主文就是誰該賠誰多少啊 得不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誰負擔這一類 但沒有詳細判決理由)
當天或是隔天書記官會把判決主文上網
但其實判決當天
判決的原本就已經出來了
(不然台北地院的新聞稿是怎麼寫的 不就依據判決原本嗎)
也就是這樣 我才能在判決書公開查詢前就可以先依據台北地院的新聞稿做評析
「原本」是法官做好的判決書
判決書做好以後還要交給書記官補充一些程序事項、用印
然後寄發給雙方當事人並全文上傳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除了不公開判決)
所以
不要再說什麼法院宣判的時候判決書都還沒寫好了
原本已經寫好了
只是製作正本、寄發都需要時間
並不是像柯文哲說的什麼「看看社會反應再寫判決詳細內容」
請柯市長的幕僚多補充一點市長的法律常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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