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245條之1:「Ⅰ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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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5-1 在 [問題] 民法245-1條的問題-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大大 小弟有一件事情不解 關於245-1的第一個要件契約未成立之意義
學說上有兩爭議 1.以嗣後契約未成立為責任成立要件
2.只要發生在契約未成立時即可,與嗣後契約有無締結無關
書上是說 王澤鑑老師是主張第2,而第2是保護到固有利益情形
而書上又說 王澤鑑老師認為245-1不應該保護固有利益
原因是因為希望擴張契約責任的適用範圍,而使得受害人原本只能主張188條,
但188條尚能舉證免責,而244條無法免責,使受害人不至於求助無門。
王老師不贊成國內採這個立法 是因為 1.188實務上嚴格認定,可以免責的少之又少
2.就算可以免責,尚有188第三項的衡平條款。而認為締約上過失責任應該只用來保護
信賴利益。
所以他的見解是不是有矛盾?
我的見解是認為
王老師本身是反對締約上過失保障固有利益,但是我國的245-1規定的很奇怪,
尤其是245-1第一項第二款,根本是在保護固有利益,所以他認為第一個要件要做如上述
的解釋才何邏輯,但是它本身還是反對此種立法的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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