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審》掀黑幕!國稅局應依行政程序法117條終結太極門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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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17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明知有錯為何不能改?」#吳景欽 教授認為這不需要很複雜的法律學理,而是身為人該有的態度。為什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28條很少被使用?他認為有可能是公務員害怕被究責;也有可能當年做出違法處分的人還在位子上,試圖去干擾。
再來就是法律障礙,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本身並沒有排除判決確定以後新出現的證據,然而最懂法律的人,竟然藉由一個非常糟糕的 #陳年判例 來 #限縮法律,司法者要依法審判,結果反而比立法者還偉大?民事與行政訴訟有5年 #再審時間 限制與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立法院應該一併修法刪除這些限制,因為不會因為時效經過,錯誤就變正確!」
行政程序法117條 勇敢公僕有錯就改|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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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17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急啟中火2號機 不缺電攏係假?
台中火力電廠2號機24日晚上點火測試,遭到台中市政府裁罰新台幣200萬元,並勒令停工。中火無視市府裁罰,25日開始投煤發電。國民黨團今(30)上午召開記者會,痛批行政院、環保署不但無視2018年11月反空汙公投結果,更踐踏《地方自治法》、《環境基本法》、台中市《生媒管制條例》,把台中人的肺當塑膠,環境保護署自甘墮落變成「環境破壞署」,毀憲亂政,把民意視如糞土,國民黨團給予最嚴厲的譴責,再次呼籲蔡政府懸崖勒馬、依法行政,莫再霸凌地方政府,莫再將台中人的肺當塑膠,中部人也是自己的子民,請重視他們的健康好嗎?
黨主席江啟臣表示,中火2號機投媒發電根本就是直接打臉蔡英文總統的能源政策、綠能政策,不是說好的不缺電?不是說好的綠能家園?2號機投媒發電,是把中部人的肺當塑膠?2018年反空汙公投案,795萬票要求政府每年減少1%火力發電量,另外760萬票要求政府停止興建、擴建燃煤電廠或是發電機組,這2個有效公投案,結果蔡政府無視這2個公投案,行政院、環保署完全不尊重公投結果,也不跟地方政府溝通。去年底,台中市府對中火最老的2、3號機開罰、撤照,目的在告訴蔡政府,不要再用燃煤發電,結果環保署立馬變身「環境破壞署」,成為行政院的打手,宣告台中市政府撤照無效,行政院緊跟著宣告當時擔任台中市長林佳龍所制定的《 生媒管制條例》無效,等同直接打臉現任交通部林佳龍,更可怕的是,中央直接侵害《地方自治法》,毀憲亂政。
江啟臣指出,林佳龍擔任台中市長這4年期間,行政院、環保署怎麼不認為《 生媒管制條例》不合法?國民黨籍市長盧秀燕上任後就認定這條例無效?盧秀燕為了不讓中火2部最老機組繼續發電、製造空汙,侵害中部人的肺,於是開罰中火、對2部老機組撤照,這是照顧中部人的肺,但中央為貫徹蔡英文「不缺電」政治承諾,將中部人肺當塑膠,生媒繼續燒好、燒滿。換句話說,為了捍衛政權,拿中部人的肺當作生媒來燒,用來照耀蔡英文不缺電的政治光環。江啟臣表示,《環境基本法》是國家環境保護的基本大法,第3條「應環境保護優先」、第7條「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政府」,結果呢?蔡政府口口聲聲依法行政,有嗎?視《環境基本法》如敝屣?還是糞土?視公投民意當什麼?呼籲蔡政府不要再完全執政、毀憲亂政!
藍委楊瓊瓔表示,中部人也是台灣的子民,蔡英文要貫徹「不缺電」的政治承諾,有想過中部人的肺、中部人的健康嗎?今年6月27日,太陽能發電達219.8萬千瓩,相當於4部中火燃煤機組發電量,既然不缺電,又為何啟動中火2號機組?環保署應該是捍衛環境保護,不該是蔡政府不缺電政治承諾的遮羞布,一道行政命令就直接撤銷台中市政府對中火的開罰。然而事實上,過去台中市政府對中火開罰的罰金,台電都已經繳清,這表示台電非常清楚,也接受「錯誤」的結果。然而這一次為了捍衛「不缺電」的政治承諾,行政院、環保署不惜撤銷、拒繳,霸凌台中市是政府,將《地方自治法》、《環境基本法》、台中市《生媒管制條例》踩在腳下蹂躪,視台中人的肺當塑膠在摧殘。楊瓊瓔呼籲蔡政府請拿出良心,2019年備載容量達11.55%,高於台電基本需求的10%,不要再欺騙人民好嗎?台電根本不缺電不是嗎?為何要一再欺負中部人?為何要跟中部人的健康對立?就因為中部縣市不是民進黨執政?中部人拒絕用肺發電!
書記長蔣萬安表示,台中市政府依法行政對中火開罰,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依據《生媒管制條例》,針對台電為達減媒目標而開罰,撤銷2、3發電機組操作許可證,環保署居然越俎代庖認定台中市環保局開罰無效,問題是,環保局的上級機關是台中市政府,不是環保署,這是根據《空汙法》、《地方自治法》環保局的上級機關是台中市政府,不是環保署;要撤銷發單,不在環保署,而是台中市政府。另外在《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就算是要台中市環保局撤銷發單,也要等到相關訴願結果出爐,才可撤銷原本處分。蔣萬安質疑,環保署依法論法有這麼難嗎?是不是行政院老大哥黑手伸進來,直接宣告台中市《生媒管制條例》無效,環保署也有樣學樣,管到台中市環保局?台電是否有中央撐腰,才膽敢違法燒煤發電?台中市政府依法論法、依法開罰,請蔡政府不要政治化,混淆視聽,製造地方與中央對抗的假象,掩蓋用中部人的肺發電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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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rgoth (麥田捕手)》之銘言:
: 請問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 為何要強調在期間經過呢?
: 難道在期間不能撤銷嗎?
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亦得依職權為全部
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這一條聽說當初抄德國法的時候,
漏掉了那個亦字
解釋上,依舉重以明輕的法理
救濟期間經過之後相對於經過前應該是特別情況,但都允許處分機關撤銷該處分
救濟期間內當然亦可以撤銷
類似的立法技術還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的債務人異議之訴
I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
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
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II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
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從第一項看
執行名義成立後,仍准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
而第二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前,亦得提起異議之訴
同樣依舉重以名輕的法理
如果連在執行名義成立前都可以特別放寬讓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
那執行名義成立後當然也可以提起
因此應該解釋第二項的情形,是在執行名義成立的前、後都可以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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