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召開〈外交軟弱無能、牛稠內鬥牛母、政府欺負農民最行!〉記者會,抨擊農糧署向農民不當追討公糧價差,根本是拿大砲打小鳥的擾民行為!
政府為了平抑糧價,公糧收購價格長期未能反映農民的勞動價值,農民已多所犧牲;且公糧收購是國家控制糧價的政策工具,同時公糧收購價由政府制訂,農民沒有議價權利,因此公糧收購應屬於公法契約。依行政程序法131條之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農糧署事隔10餘年才向農民討債,不僅是否溢繳難以認定,恐怕也超過公法請求權的時效,已無權向農民追討。農糧署有嚴重的行政疏失,應停止追討,並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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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102-05-22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20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31 條條文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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