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8
【高雄養殖水產保險推動情形說明會】
#爭取中央保費補助提高至4成
#爭取險種新增白蝦.鰻魚.午仔魚
養殖水產保險自106年試辦開始,到今年《農業保險法》正式上路已邁入第5個年頭,然而高雄市的平均投保率卻仍僅有3.76%,保險覆蓋率低落,遲遲未見起色,為此我於3日邀集漁業署及農金局至立法院共商解方。
農金局表示,臺灣近15年農業天災損失平均每年119億元,現金救助平均每年30億元,災損覆蓋率僅有2成5,有7成5的災損由農民自行負擔,且近年災損呈現加劇趨勢,亟須農業保險穩定農民收入。而高雄市水產保險投保情形,目前以永安區為最大宗,彌陀區次之,106、107、109年度皆有理賠紀錄。
我向與會官員強調,臺灣地理環境與氣候條件特殊,氣象多變複雜、且易受颱風侵襲,養殖水產經營風險日漸升高,水產保險的推廣勢在必行。而影響養殖漁戶投保意願的關鍵,仍在於風險意識的建立、合理的保費負擔以及完善的保險選擇。
首先,農委會應與地方定期座談,在瞭解養殖漁戶需要的同時,強化風險意識,推廣保險觀念;再者,考量水產保費相較農作物保費高昂,保費的調整需要農委會與保險公司協力精進保單,保費的補助則有賴農委會與高市府支持,目前高雄水產保費原則是由農委會補助1/3、高市府補助1/3、漁戶負擔1/3,然而依據《農保法》中央保費補助比率上限規定,法律施行後5年為75%,第6年起則為60%,顯見農委會的補助比例仍有成長空間,因此我已責成漁業署研議提高補助比率至4成,並協調高市府一同將漁戶自負額降至2成,希望未來甚至能夠比照豬隻及稻作保險,走向全公費的政策性保險;最後,目前保險公司提供的險種尚不足以涵蓋高雄養殖水產保險需求,包含尚未有針對白蝦提供任何保險,鰻魚、午仔魚的保險也僅有降水型而缺少溫度型,農委會應盡快加強保單開發,滿足更多漁戶保險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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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回合經濟談
〔 #從保險看普悠瑪事故 #兩年後到底改變了什麼? 〕
連假第一天發生了太魯閣事故,台鐵太魯閣號 408車次 2 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出軌,死傷嚴重。
即使這次意外起因目前為工程車掉落而造成的,但不禁讓人回想起 2018 年的普悠瑪事故,到底在這兩年內,政府做了什麼改變?
因此今天政經八百將帶領壯士從「保險」角度去看這兩年內的差異。
▌普悠瑪事故
2018 年 10 月 21 日,臺鐵 6432 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簡稱 1021 普悠瑪事故。事故全車共有 366 人, 18 人死亡, 215 人輕重傷。
其中卑南國中五名學生,搭乘普悠瑪出國參加交流團,沒想到卻遇到翻車事故,事前委託旅行社,每人都投保旅行平安險。
事故發生之後身亡,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領不到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1 人只獲賠 170 元。
▌為什麼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一人只能領到 170 元?
針對「未滿 15 歲的未成年人無法領取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爭議,普悠瑪翻車事件造成其中 5 名 15 歲以下孩童身亡。
依照 2010 年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規定「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這個意思是 170 元是當初保費和保費利息的總和,並非獲得身故保險金。
▌為什麼保險法有這樣的限制?
為了防範一些狼心父母,可能為了身故保險金,而圖謀不軌,殺害孩童詐領保險金,而設下這樣的法規限制。
只是有這樣道德風險的家長實為少數,反而讓真正需要幫助的家庭得不到幫助。
這些孩童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雖然說仍有政策性保險、學生保險,也就是說 15 歲以下孩童若是學生,已投保的學生保險仍有死亡 100 萬元保障。
但是投保旅平險、意外險或壽險,意外死亡後都無法領取到身故保險金。
也就是說不管發生什麼意外而生故,旅平險、意外險、壽險都不理賠身故保險金給孩童。
▌保險法漏洞
其實除了 2018 普悠瑪翻車意外,過去的復興空難、台南維冠大樓等, 15 歲以下的孩童都沒有獲得足夠的賠償,甚至連喪葬費用都沒有。
2018 年的普悠瑪事件讓學者和政府開始思考保險法的漏洞,此爭議帶來的無奈及消費者的誤解,使許多立委提案主張修正保險法第 107 條、思考到底能做什麼,讓孩童也可以獲得足夠的賠償。
因此許多立委開始在立院推行專案,希望能修改 107 條法源,填補保險法漏洞,在合理規範下抑制道德風險發生並彌補受難者家庭的遺憾。
▌ 2020修正法案
2020 年 5 月 2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增訂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為「遺產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
根據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 123 萬元計算,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 61.5 萬元為限。
此爭議應由法條之瑕疵審慎修正,孩童發生意外後才得以獲得保障,消費者也須了解規範,以避免資訊不對稱。
▌結語
兩次台鐵的事故相隔兩年,政府在保險法上是有做出改變, 15 歲以下的孩童的保障,確實比以前多更多了。
希望這次的罹難者,可以得到應得補償,祈禱那些家庭,可以回到正常的生活,也感謝奔波的救難隊,在連假期間仍盡力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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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死亡保險之再探/#汪信君 教授
汪信君老師以保險法第107條關於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所涉及死亡保險之問題為核心。首先論述保險法歷年修法爭議後,針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提出比較法上之觀點,著重在英國與日本之立法例;接續即進一步探究未成年人死亡保險於現行法下限制之規範目的,以及保險契約法架構下所涉及之基本爭議問題,藉由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之書面同意權與同條第2項同意撤銷權為基礎,闡述保險法第107條涉及未成年人規定所產生之問題及得改善之處。
◎本文出處:未成年人死亡保險之再探,汪信君,月旦法學雜誌第3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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