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送達│記得要去領取
👨⚖️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797號解釋今天下午公布,審查的對象是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關於如果行政文書無法照一般送達等方式進行時,行政機關可以將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地方自治、警察或郵務機構,並作成 2 份「送達通知書」來送達。而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797號,上開行政程序法第74條,於依法送達完畢時,生送達效力,不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也有相類似的寄存送達規定,並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所謂寄存送達,就是當郵差將民事訴訟的法院文書(例如開庭通知書或強制執行拍賣等通知)送到應受送達地未能送達時(例如,剛好沒有人在家),郵差可把法院文書放置於當地派出所或警察機關,並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一份放置於樓下的信箱或適當位置。當民眾返家,看到送達通知書後,即可持送達通知書至派出所或警察機關領取,進而知道法院通知我們什麼事情🤔。
📍但如果民眾一直不去派出所或警察機關領取文書,仍然可以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從寄存之日起10日後,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例如送達的文書是判決書,則上訴期間的20日即開始起算✅。
📍所以,對於法院或行政機關送達的文書,或有看到任何前往派出所或警察機關領取的通知,不要置之不理,更別以為,沒收到通知文書或是沒去領取文書就不生法律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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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認為,以行政文書「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時效起點,程序規範正當,並未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能因為未給緩衝期限,就說規範違憲。不過解釋也強調,若要讓人民的基本權獲得更高的保障,相關機關也可以依照民事及行政訴訟法規定,從「寄存送達」10天後再開始計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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