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害 #心智缺陷 #刑法 #偽造文書
前陣子鐵路警命案,
一審法官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認定
犯罪行為人因行為時有精神障礙等問題,
顯然無法辨識其行為是有違法等,
最終判他無罪。
#後續二審合議庭認定該名犯罪行為人的辨識控制能力是顯著降低而非喪失
#依法減刑而非不罰
#依殺人罪判刑十七年
🤔
但是,
縱使真的有精神障礙的問題,
法院就完全會依照診斷證明等而認定不罰或減免嗎?
最近剛好來了個個案給大家參考喔。
–
去年客戶因台電擅自變更公司的用電計量而察覺有異,
發現竟然有業者大剌剌
擅自盜刻客戶公司的大小章,
並用印後送交申請單予台電申請用電量變更。
客戶提告後,
被告主張行為時有雙相情緒障礙症等問題,
已失覺不正常而不記得本案過程等等。
😤
😤
還好偵查過程中曾積極向檢察官表示
「被告能開業又能聘僱員工、且能正常完整陳述及答辯等、對本案亦有清楚的記憶。」,自然並無刑法第19條之適用。
最後經檢察官起訴,
並經一審法官判刑在案。
–
😁所以囉~
實際上法官仍然還是會看被告行為時,
到底有沒有辨識能力有喪失或顯著降低之情形,
而非一律依照診斷證明書等就直接判刑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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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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