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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新時代,視訊取代親晤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媒體今(5/19)日報導,保險局為了讓保險業營運服務不中斷,業務員可以正常銷售保單,擬開放用手機視訊取代親晤親簽,要求壽產險二大公會討論推出「暫行措施與替代方案指引」,最快下周就會出爐。
🔹《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vs. 金管會管理規則:親晤要保人、被保險人🔹
業務員親眼見到客戶親簽投保相關文件,並不是源自於任何法律的規定,縱使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的死亡保險,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僅規定「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沒有說被保險人不能合法授權別人代替簽名,就別提「親見」這件事,到底是從什麼樣的法律概念而來。
但是,金管會發布的「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暨保險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參考表」,在十七項第7點有規定,將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時,未親晤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未能取得要保人、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列為懲處事由,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代簽爭議。數十年保險實務,投資型保單糾紛多🔹
我從事保險實務工作數十年,看過不少因為親見親簽所惹出來的糾紛,尤其是在投資型保單,父親為要保人,以女兒為被保險人投保高額投資型保單,數年後因為投資虧損,父親就跳出來說保單上女兒的簽名是自己代簽的,未得到女兒同意,保險契約無效,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再加計利息。
保險公司輸了。
賠完這一筆錢,回頭要業務員賠償公司。
🔹親見親簽,盡責但落伍🔹
所以,保單招攬過程中的親見親簽雖然不是法律上的要求,也不是在招攬階段事先避免發生契約爭議的唯一方式,但卻不失是一個有效的方式,尤其許多司法判決都要求保險公司在核保階段,即有義務去審核客戶簽名到真假,不可以等到要理賠了,再來說簽名有問題。
「親見親簽」便是保險業所選擇及採取的盡責手段,但是坦白說,有點落伍。
🔹現今科技發達,要確保真意,不只有親見一途🔹
尤其在科技發達的現今,要確保當事人投保的真意,及相關人等簽名的真正,並非不親見親簽就不可能做到。
親見親簽的制度不是錯,只是落伍,是為了盡責審查,卻帶來許多不便。
尤其是在疫情越發嚴重的時候,更影響了保險產業的營運。
這次的調整雖是暫時的,但我相信,走過這一遭,就不會再走回頭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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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非親簽理賠 在 平民保險王劉鳳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連載文章 20—2020/08/23
《平民投資王》網路版---劉鳳和 著 無版權—可大大分享
所以佣金多寡從來不會是我劉鳳和賣保險的考量。
過沒多久,這項空服員專案因為理賠率太高,對保險公司來說不敷成本,後來也停辦了。隨後,不知道是不是我運氣好,剛好遇上政府首度開放產物保險公司可以販賣個人意外險的條令,保費只占壽險公司將近二分之一的費率,非常便宜。我猛然在紅海中看到一線生機,意外險這一塊在台灣幾乎是沒人要做的生意,不如讓我努力去試試看。我要讓相信我的人,可以用很低的保費買到很高的保障
。
於是,我一個case一個case去談。意外險是非常好賣的保險,成交速度很快;再加上我在電視和書裡一再闡述意外險的功能和意義,所以主動跟我買保險的人也愈來愈多。一天,我心血來潮拿起計算機敲敲,發現,以一個普通人的內勤工作投保一百萬的意外險額度來算,一年保費大約是六百元;一千萬,就有六千多元。如果一份保險我能夠有十五%的佣金,六千多元我就可以賺進將近一千元。假使我每天努力工作,一天銷售一個客戶,一個月三十天下來,我就有近三萬元的收入。
各位想一想,如果現在是二O一三年,我三月簽了新的保戶,進帳三萬塊錢;四月時也很努力,也簽了新保戶,又有三萬塊錢進來;等到二O一四年三月,原先的保戶續繳保費,又陸續有新的保戶增加,三萬加上三萬,等於六萬;第三年,保費六萬再加三萬,等於九萬;第四年,是不是就等於十二萬,以此類推。
雖然中間可能有客戶不再續保,但還是有新客戶持續增加。我大概經營了快十年時間,慢慢耕耘大家都沒興趣的低保費高保障保單,全台灣二千三百萬的朋友,陸陸續續都會找到我。那麼我一個月的三萬,經過十年下來能賺多少錢?我只能說,那個數字連我自己都覺得非常驚人!
個人意外險雖然一開始並不順利,但是十年下來,不管我怎麼做,都已經累積到好多好多的客戶,透過口耳相傳,舊客戶幫我找來新客戶,新客戶,又幫我找來更新的客戶,讓我賺到一筆小小的財富,如果再加上之前講的外籍勞工的保險,這兩筆錢加起來已經是不得了的收入。最重要的是,大家都漸漸接受意外險的觀念,認同我提出的保費設計,能夠造福更多朋友,就是我此生最快樂的事。
我的「收入」勝過十個大富翁
我從外勞的意外險,延伸到國人、個人的意外險,又從而衍生出個人的壽險、癌症險,這些看似五花八門的保險項目,其實統統都有一個特性:它們都是低保費、高保障的一年期保單。
一年期壽險,是繼意外險之後我大力鼓吹的產品,這也是佣金微薄,沒有人要做的另一項生意。想想看,一個三十歲的女生,購買一年期的一百萬壽險,一年只要付六百元保費,男生也才一千六百元,雖然對保戶既能得到基本保障,又不致負擔太重;但對業務員來說,只能賺-O %到一五%,連一百塊錢不到的佣金,怎麼可能活?天底下哪有保險員會甘願去賺這種小錢?
壽險之後,我又推廣一年期癌症險,同樣是用低保費買高保障的一年期﹔同樣
是保障保戶,卻餓了業務員的保單。也是別人會說我傻,我卻覺得自己一點也不傻。隨著物價上漲,保費也進入M 型消費,如果我們再用過去的思維,購買一份需要繳交二十年保費的終身險,那保費不僅貴得離譜,甚至自己都可以開保險公司了。
也正因為我知道這些沒人要賣的保單其實非常好介紹、非常好賣,在和客戶說明的時候我總是義正詞嚴,因為我覺得自己完全不是以自身的利益為導向。現在大家工作已經很辛苦了,如果還得扛上大筆的保險債,萬一中途斷繳,前面拚命繳的保費付諸流水。所以一年期的保險,對廣大老百姓來說是很貼心的設計。
幫助愈來愈多的人,也讓愈來愈多保戶明白我的用心,甚至還有一些中南部的朋友帶著他們家鄉的土產,專程拿送給我品嘗;有的阿嬤還帶她養的老母雞北上,有的阿伯帶他的生機食品來找我。看著這些人,我心裡充實又幸福﹔我一直強調,我賺到的錢並不見得比別人多很多,但我賺到更多時間和快樂,光是這樣,我賺到的其實已經勝過十個大富翁了。
我在信義區買下辦公大樓!
這種工作和行銷模式,也讓我比旁人多一些特別的經歷。我接觸到很多公司行號的有錢老闆,其中一位萬通人力侯佑霖經理,我們相識七、八年了,中間有一起吃飯聊天,我從來沒有推銷他一張保單。直到有一天,侯總經理終於忍不住問我:「鳳和兄,我跟其他保險業務員前後也買了上千萬的保險了,但是為什麼你卻從來沒跟我開過口呢?」
這位大老聞光是財產就有上億,真的不需要再加保一個保險,於是我告訴他:「侯總,真正的有錢人根本不需要保險,既然不需要,我為什麼要跟你推銷?他仔細想想,感覺挺有道理。或許就因為如此,他覺得我這個人說話夠實在,從此對我有了信任,把我納入他的投資團隊,只要有好的投資案,都不忘將內幕消息透露給我。
對於投資,我跟巴菲特一樣,不喜歡把手伸進自己不了解的領域,像股票、基金我就很少接觸。所有投資產品中,我只對房地產有比較高的興趣,也正因為侯先生的關係,我才有機會買下人生中第一棟位在台北市信義區的房子。
信義區的房子耶,聽起來就覺得特別誘人。當時我們遇上了一個千載難逢的機會,台北市信義區有間房子要以一坪二十八萬元脫手,總價大約二至三千萬左右。這價錢在當時恨本就是「天價」,天殺的低價!但侯總始終覺得台北的房子貴得離譜,親自看了房子之後還是遲遲不敢下手。拜託!絕佳的地段、絕佳的價錢,再加上絕佳的錢景,這麼好的機會怎麼能放過!我當下立刻告訴侯總,這房子既然在台北市松山高中附近,前面還有一個台灣鐵路局的舊廠房,政府一定會將那裡設定成特殊地點,大巨蛋雖然還沒開始建設,但一定勢在必行。再者,就算房子原先登記的地址是廠辦,非一般住宅或商業用地,時間一久,用地變更,房價不就又更加三級跳嗎?此時不買更待何時?
以侯總的財力,當時一定有辦法獨資買下房子,但是他卻做了一件令我感動萬分的事情-邀請我和他一起投資;在他決定出手之前,他說:「鳳和,這房子不如我們合資!」第一次聽到這個機會時我真的很興奮,也很動心,可畢竟憑我個人的力量,是沒有辦法負擔那麼多金額的,但如果能夠大家合資,那我一百個願意!
後來我們一共四個人,一人先出二百萬,剩餘的二千二百萬除以四,一個人大約負擔五百多萬的貸款。原本我還很擔心貸款會不會付出來,但後來二千萬的貸款根本不用我們煩惱,因為侯先生乾脆用自己名下的公司承租了辦公室,有了這一筆租金收入,大家貸款的問題也就解決了一大半。
從此以後,我在台北市最最精華的地段,竟然也有了自己的辦公大樓!看好這間房子的增值能力,直到今年,房價已經從原先一坪十八萬漲到五十八萬,遠遠超過原先的兩倍。各位,算算看,我賺了多少錢?
如果當初我跟多數保險業務員一樣,只想短時間內從客戶身上賺取最大利益,而違背了我一再強調的保險精神和宗旨。我就不會有機會認識侯總,也不會有機會買進我人生的第一間房子。雖然我沒有賺到他的高額儲蓄險何金和獎金,但他讓我能夠不愧對良心,坦蕩蕩地賺進這一桶金。
賺時間比賺金錢更不得了--------
保單非親簽理賠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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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讀書會夏季班將公開招生,敬請期待!
🔎 偽造要保人簽名,變更受益人,是否對原受益人構成侵權行為,要負擔賠償責任?
這一件訴訟是父子為爭奪保險金,對簿公堂人倫悲劇,業務員無端捲入糾紛,上法院當證人,證詞左右閃躲,似是而非,實在辛苦。所以,以後如果幫客戶辦理受益人變更,沒見到要保人本人,不要輕易送件。
本件事實精簡如下:
大華與小花為夫妻,生有兒子志明一人。二人感情不和離婚後,小花以自己名義購買終身壽險,金額為四百萬,並指定大華為受益人。
後來小花因病昏迷不醒,法院宣告監護,由志明擔任監護人。志明在小花昏迷中,偽造小花簽名將保單受益人變更為自己,並在小花死亡後領取保險金。
大華事後知悉此事,要求志明把保險金交出來,志明拒絕,大華就向法院起訴,主張志明的行為是侵害自己的受益權,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判決 108 年度 上 字第 439 號,決判決大華勝訴,主要的理由是:
一、 辦理受益人變的時間點,小花已經陷入昏迷,不可能親簽,也不可能授權別人代辦。
二、 志明雖然一再否認契變書上小花的簽名是自己偽造的,但是筆跡鑑定出來不是小花親筆簽名,而契變書卻是志明交給業務員去辦理變更受益人。所以,契變書上小花的偽造簽名,志明絕對是知情的人。
三、 大華是小花指定的保單受益人,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志明以偽造文書的方式變更受益人,變相剝奪了大華的受益權,導致大華產生了保險理賠金額的損害,志明依照民法第184條規定,應該負擔400萬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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