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703風傳媒 如何增加收入來源,加速存錢速度?超強房仲陳泰源揭他斜槓5身份,人人都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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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省出一棟房:24招易上手的存錢絕技》此書作者靠著省錢心法,為自己買下了一棟房,因此他也將在書中分享自己開源、節流的各式管道,教你快速存到一桶金!
我的主要收入來源是房屋仲介買賣與租賃,但畢竟零底薪、收入不穩定,與固定月薪工作相比較沒安全感。卻也因為時間自由讓我可以規劃斜槓人生,藉著多元身分拓展跨領域的收入與機會。而我究竟有哪些業外收入呢?
演講
演講就是一種分享,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職業、興趣或專長,光上述3項就是演講題目的基本款了。
以我的經歷來說,我有過明星夢曾試圖勇闖演藝圈,也曾擔任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的招商講師,從政參選導致負債並開啟自虐式的勤儉生活,而現職是房屋仲介買賣與租賃,另外2020年我爸媽(地主)與建商談合建爆發糾紛,光上述這些,我可以講的題目就很多了,像是以下。
跑龍套及臨演趣事、網路和自媒體行銷竅門、選舉甘苦談、從負債到買房之逆轉勝的勵志故事、各個產業的服務品質如何提升、省錢撇步與存錢方法、如何跟房仲打交道、房仲的辛酸、業務技巧精進、客戶與社區的經營之道、好房怎麼挑、房地產相關的知識及最新時事有哪些、房東與房客該注意些什麼、與建商談合建時契約該怎麼簽,地主才不會被騙⋯⋯這些,都是我可以演講的題目。
而邀請我演講的單位早已不只房地產公司,過去我也曾接受過遠傳電信、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民間傳統企業的邀約,2020年10月也受德明財經科技大學的邀請演講。隨著我的演講題目越來越多元之後,受邀的頻率也隨之增加,現在每年平均至少有4場以上的演講機會。
對了,演講本身也是一門專業。怎麼講才生動有趣?如何與台下觀眾互動?演講PPT檔案該如何編輯?這些我也頗有心得,因此若邀約我講「如何演講」我也可以喔!
作家
人人都知道紙本弱化是趨勢,但我還是鼓勵你出書,因為書是個人的最佳名片,可當伴手禮還能順便推銷自己,讓客戶對你印象深刻。除此之外,有了作家身分的加持也能間接提升你的專業形象。
以房仲為例,多數同業只能在地產類的網站曝光(例如:公司官網、591售屋網等),但身為「房仲作家」的我卻可以在書市中被看見。根據研究,88%的有錢人有每天至少閱讀半小時的習慣,因此如果你想變成有錢人,或者希望被有錢人看見,那就出書吧!
縱然現在書市景氣差,可我每年至少都能賣個幾百本,我也會利用演講時順便賣書,而賣書的版稅,是我所有業外收入中最不費力的被動收入。
臨時演員與通告來賓
我就學時期念的是戲劇科系,表達能力還可以也熱愛表演,因此偶爾有上綜藝、談話性、益智類、廣播電台,甚至戲劇演出的通告。這些機會不僅可以賺錢,也能順便提升知名度,而且,這也是與跨領域專家交友的管道之一,畢竟能受邀上節目的人,就是製作單位對來賓的一種肯定。這類的通告,我平均1年最少有4次機會。
婚禮歌手與活動主持人
我在大學時期試鏡上了華視教學節目《甲上學園》,那時進棚錄影累計達300多集,猶如閉關修練,白天當「土豆葛格」,晚上當大學生,光那時的收入就讓我靠自己繳清學費還存下不少錢,重點是我的主持功力也因此累積了深厚的底子。
至於唱歌,以前只是單純興趣且只唱抒情類,後來2012年報名了《超級偶像7》的歌唱比賽後,一路從萬人海選→百人進棚→前36強,最後PK到前21強時才被淘汰,經過幾輪演唱會規模的高壓洗禮後,我的唱功與歌路就此產生進化與改變,現在連饒舌、飆高音等歌曲,我也都十分拿手呢!
現在每每遇到親朋好友結婚,或是客戶公司舉辦產品發表會、尾牙時,我總能提供多元的服務:主持+唱歌。平均1年至少有2次機會,若逢選舉期間則更多!
斜槓助益本業
我每參加1場節目錄影便會與來賓結緣認識,當中不乏主持人、名嘴、藝人等,往往因此接到買房委託,也常常在演講後接到賣屋委託,當然也有案例是看過我的書之後來電委託賣房的。
撇開房仲本業,每年我光靠演講、通告、作家、主持人、歌手等多元身分賺快外,加起來的業外收入至少是我房租的5倍!換句話說,我1年當中只有7個月份的房租是靠房仲本業的收入來支付的。
有人說,成功有兩種,一種是在其專業領域達前5%,另一種則是在多項領域裡排名前25%。第一種通常很難,且萬一趨勢、社會結構改變,還可能面臨夕陽產業的淘汰危機,相較之下第二種比較容易。
我不是頂尖業務,但我賣房子的業績排名始終保持中上;我不是黃子佼,但我還是會主持;我不是陳建斌,但我還是會演戲;我不是謝和弦,但我還是會唱歌;我不是吳若權,但我還是會寫文章;我不是蔡康永,但我還是會演講。我,就是以此為目標,發展斜槓人生帶來業外收入,還能拓展多條後路與機會,並有助於本業,人生也因此更多采多姿!
作者介紹|陳泰源
現職:不動產仲介公司資深經理
從業超過10年的專任約房仲、客串無數戲劇的特約演員、尾牙與婚禮的最佳主持人、長期榮登熱銷榜的作家、超級偶像第7屆的入圍歌手、分享房地產知識的講師,六位一體的斜槓小生。
歷經參選議員失敗、被黑心房仲店長詐騙及交易糾紛,人生最高負債達380萬元,仍自不量力買了2萬美元6年期的儲蓄險保單,展開一連串從負債→還債→省錢→存錢→最終圓夢買房的歷程。明明家中富裕,卻仍堅持靠自己努力,把存錢當有趣,號稱「台版貧窮貴公子」。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台灣遊讀會股份有限公司《省出一棟房:24招易上手的存錢絕技》(原標題:寫作、演講、上節目通告)
責任編輯/焦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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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萬的網紅Ms.Selen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DAPUN大胖 瘋必娶NFT: https://www.fansi.me/nft/packs/3/ ☛ DAPUN電音專輯 Undefined未定義在各大數位平台以及實體通路,現正發行中!https://www.soundscape.net/a/16398 ☛ DAPUN大胖 FB: 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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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中小劇場 線上講座 《從心出發,走出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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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是在去年底接到這場邀約,主辦方是台北市立圖書館內湖分館 ,主題則是「霸凌預防」,恰巧是我重視的議題。然而時候尚早,因此完全沒料到半年之後,局面會變得有些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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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莫在講座前兩周,疫情開始出現波動,但館方還是交出了一份訪綱,撰寫人是當初發出邀約的盈潔主任。坦白說,這是一份很扎實的訪綱,一共八點,每一點都精準切入「霸凌」的核心,甚至延伸出職場與正義魔人議題。整份訪綱就像一位可敬的對手,逼得我不得不認真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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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疫情終究爆發,實體講座宣告暫停。其實,要直接取消這場講座很容易,但我發現我們似乎都有一種「不想放手」的默契,一來係因彼此書信往返排練多次,放掉可惜,二來是我們都對「霸凌」議題有種使命感,於是最終定案為線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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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講座形式很多,最常見的是直接對PPT錄影,但這絕對不是理想的形式,因為我們都想做點有趣的嘗試。一番討論後,我決定直接前往圖書館錄影,影片以提問形式呈現,內容跳過嚴肅的理論,以案例分享為主,依情節段落回應訪綱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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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沒想到,這項提議會卡在行政流程的繁文縟節裡,險些滅頂,幸而獲得審核單位理解。一番波折之後,就在錄影前三天,同棟大樓又出現確診者足跡,即便不在同一樓層,但事關重大,主任擔心我的安全,拍攝再度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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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經考量,當時的我已施打疫苗超過兩周,館內亦無確診者足跡,因此決定依約前往,畢竟在開講之前,我們已投入相當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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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一直以來,內湖分館都很認真經營實體與線上講座,每期主題都嘗試推陳出新,但畢竟是公家單位,而我們都有刻板印象。為了推廣線上講座,主任甚至報名了剪輯課程,每部片都由她親手操刀,而且呈現效果絕不馬虎,無論是講座重點,或是講師觀點,都很清晰地整理在畫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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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當天,由於我們依規定配戴口罩,為了完整收音,館方還自行添購全新的錄音設備。能做到這份上的,我還真的沒在哪個單位看過。剪片很累,尤其這次講座錄滿兩個鐘頭,再由主任剪出六十分鐘的版本,根據我的經驗,這必須花費超過一個月的時間。這也是為什麼五月下旬就錄完的素材,會到六月底才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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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期間,我們一起討論了關於經營粉專與辦講座這件事。很多時候,我會寫出吃力不討好的長文,她會推出吃力不討好的活動,看到辛苦剪輯的影片,或用心撰寫的文章,點擊率不如預期時,都會有種猶豫,「到底下次還要不要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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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這裡,即便隔著口罩,我們都接收到彼此的會心一笑。原因很簡單,我們不想馬虎,也不想刻意討好。有些深沉的議題,或許無法迎合風向,但我們寧願老派,把這些內容留給伯樂或知音。因此,我們很肯定下一次還是會這樣做,即便帳面數據不漂亮,但至少我們能做合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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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很多人也是如此,他們的作品可能無法被點擊人數看見,也無法隨風向擴散,但他們依然故我,這一種很天真的衝撞,畢竟變成大人就不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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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離題了,而且離得十分遠。本次講座重點如下:
● 霸凌如何定義,為何單次欺凌不算霸凌?
● 為何霸凌事件會被黑掉,該如何預防霸凌? (說真的很難)
● 霸凌旁觀者怎麼想的,怎麼做才不會成為幫兇?
● 霸凌加害者怎麼想的?
● 免費社會資源與反應管道
● 相關書籍與影片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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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方除了推出線上講座,還舉辦了抽獎活動,如果大家願意動用幾分鐘,協助填寫問卷,就有機會獲獎喔。這是一支用心製作的影片,把我當初很多贅字冗詞都去掉了,重點段落清晰,議題也切合時局,希望大家多多捧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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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見囉
https://fb.watch/6tjqPlIq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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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王駕到 #易用性測試
週五了!Friday 了!可以耍廢了,哈哈哈哈,開心的去洗澡、洗頭髮、看廢片後,突然想到:啊~~~不是啦,我昨天上完了獸王的課有滿滿的心得,還沒寫下來xddd(欸等等,雖然我也還有華爾街日報導讀的PPT還沒做啦哈哈哈哈哈)
獸王就是我常常說的Soking,我非常喜歡Soking,知識淵博、博覽群書、書海徜徉(好先停,我們不是在玩接龍),我曾經因為不知道如何訪談這件事情覺得很恐慌,結果Soking當天直接幫我補課嗚嗚嗚嗚,幫助我順利度過一個大難關,至此我永遠支持獸王、他說什麼都給我來一點。
這樣分享會是講易用性測試,放心,我沒有要上課,但我必須說從知識上面我學習到非常多,
我是一個B2B sales,為什麼要學UI UX,因為我想更了解如何與PM溝通,我想更知道更多周邊知識,當你的知識樹越豐盛,你就會越心安、越有自信。
這個也是我覺得可以鼓勵大家的,不要排斥學習任何事情~
前幾天看布姐的直播學到了好多,這次看 Soking也學到了很多,我覺得很值得列點解下來(喔對,這才是此篇文章重點,前面都是前言,謝謝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① #指令清楚
這是我學到的第一件事情,任何指令,再簡單,也不要覺得學生會記得,直接打在留言區。
② #計時用有聲音的鬧鐘
我們上課的時候都會說「這裡練習2分鐘」,但我們都知道,才沒有真的兩分鐘,喔不,Soking真的是兩分鐘,而且會用手機鬧鐘,到了會響那種(廢話),這可以大大加深討論的緊湊度以及真實感。
③ #手邊隨時很多案例展示
這是功力深厚,經驗資深的最佳展示,整場任何問題,Soking都可以馬上找出相對應的資料,佩服佩服。(偷偷說,我曾經看過Soking的資料夾幾秒,omg,整理有夠完整的!)
④ #直接實測一個案例給大家看
而且還是一個很爛的案例,哈哈哈哈哈哈,真的是一測完,全世界都笑了,媽呀,樂趣無窮,案例絕佳,而且有真實感。身為一個講師,找對素材,而且找到很爛的素材完全重要!
⑤ #開場簡報就直接打中真實的痛點
這件事情好重要!開頭兩頁,沒有華麗的介紹、沒有冗長的開頭,而且很簡單的一個對話、一句話,我腦袋第一個想法就是「沒錯!#這就是我的每天人生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先有了共鳴,後面說什麼我都會相信。
⑥ #所有的大演練之前有小演練
而且是Soking親身示範,簡單的小演練之後,再給文字解釋,然後再來分組演練,確保了我們都是知道如何做。我真的很怕分組後就被放生哈哈哈哈哈哈,但在Soking的課上絕對不會。
⑦ #所有的資料表格事先準備完成
圖表、excel都可以一秒提供連結,好啦,我知道要上課前這些都必須準備好,可是,可是,可是我還是很崇拜可以一秒給出連結的老師哈哈哈哈。
⑧ #整場節奏掌握非常順完全不拖泥帶水
這真的很難得,我自己在直播讀書會的時候,有時候也會問很親近的人覺得剛剛如何,就會發現自己在某一個環節講太久了之類的,但Soking的完全不會!!!神人啊~~~
以上,八點:)
其實這都是在昨天結束後我直接在會後提出的哈哈哈哈哈(完全鼓勵表達稱讚要即時這件事情),但還是覺得要寫下來。
btw, 照片就是我們的招牌動作(不知道從何時開始),但很值得留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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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
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何謂可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依據法務部所提出之立法說明,由於社會
態樣複雜,有些資料雖然沒有直接指名道姓,但是一經揭露後,仍可能識別
出某一特定人,則仍屬於可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個資法施行細則針對間接
方式識別之定義為僅以該資料不能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
始能識別該特定個人者。
所謂「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之資料是用來補強「得以直接方式識
別」的不足。而當要判斷該個人資料是不是屬於個資法所保護之「得以間接
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必須判斷這個資料是不是可藉由資料持有者所保有
之其他資料互相對照、組合、連結然後指涉到某個特定的人。例如,線上遊
戲的情形,玩家通常會註冊ID並使用暱稱在虛擬世界裡活動,而僅以 ID
與暱稱通常無法識別出特定之人,但是,透過對照、組合、連結(如遊戲公
司的資料庫內有 ID或暱稱使用者之真實姓名),可以特定出個人時,此時,
ID就會是個資法所稱的可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
二、 是否所有的個人資料均為個資法所規範?
凡與個人有關,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資料,皆屬於個人資料的範
疇。然而,個人資料在日常生活中,被蒐集、處理、利用的樣態實在多不勝
數,上至基於公務或商業之原因,下至人民的一般日常作息,都可能會包含
了個人資料。姑且不論個資法是否真的能夠做到滴水不漏的保護到每一種個
資的蒐集、處理、利用,過多的規範有時可能會使原本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的
出發點,遭到了扭曲,而因此會對民眾的日常生活帶來不便。
據此,依個資法第 51 條之規定,有兩種情形不適用個資法之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舉例言之,你我將家人或朋友的電話號碼抄寫整理成電話本或記錄在手
機通訊錄中,此種單純為日常生活所需而接觸到的個人資料之情形,並
不適用於個資法。
(二)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
之影音資料。例如,在街道路口所架設之監視器,雖然將行經的路人拍
攝下來,但是在其尚未與其他資料結合時,則不適用個資法。
三、 外國人是否適用個資法?
法律的空間效力,基本上係以屬地原則為主。所謂屬地原則,意思就是,
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或行為對象係本國人、外國人或無國
籍人,均適用之,此亦為國家主權的展現。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而言,只要是
在我國領域內所進行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無論是我國國民或是外
國人,均為個資法所規範。
四、 在國外進行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是否適用個資法?
在國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因為不在中華民國領域的範圍,
而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 條第 2 項:公務機關
或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
者,亦適用本法。
由此可見,只要是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即便是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為之,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舉例而言,今天若有人在
國外蒐集我國人民的個人資料,此時即應受我國個資法的規範。
五、 蒐集、處理以及利用個人資料時,須注意哪些規定?
(一)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個資法第 19 條)
1. 法律明文規定。
2.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例如公司與員工的僱傭契
約,公司於僱傭契約的範圍內蒐集員工的資料。而類似契約
關係則係指例如在契約撤銷後為返還物品、價金,而需要交
易雙方個人資料之情形或者是訂約前之磋商亦屬之。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
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例
如,研究機構為了統計我國因癌症死亡之機率,而蒐集相關
醫療資訊。如果可連結特定當事人之資料,如姓名、住址、
病歷編號等等,均未提供給研究機構,由於無法識別特定當
事人,即符合此款規定之情形。
5.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書面同意,依照施行細則第 14條,亦
可以電子文件為之。
6. 與公共利益有關。
7.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
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個
資法第 19 條修法說明指出,由於資訊科技及網際網路之發
達,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甚為普遍,尤其在網際網
路上張貼之個人資料其來源是否合法,經常無法求證或需費
過鉅,為避免蒐集者動輒觸法或求證之行為曠日費時,明定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者,亦得蒐集或處理。
(二)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個資法第 8 條)
1.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2. 蒐集之目的。
3. 個人資料之類別。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使用方式。
5. 當事人依第 3 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6.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以網路訂房為例,業者應告知之事項有:當事人資料(蒐集者為
XX公司),蒐集目的(提供飯店業者做訂房之用),資料類別(包括
姓名、連絡方式等),使用個人資料之期間(訂房時起至入住完成),
當事人可依業者所提供的方式行使權利,以及若不同意蒐集其個資將
無法提供服務等說明。
(三)下列情形,始得為目的外利用:(個資法第 20 條)
1. 法律明文規定。
2. 為增進公共利益。
3.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6.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 何種情況下得不為個資法之告知義務?
個資法要求個人資料蒐集單位在做直接、間接蒐集的時候必須履行告知
義務。某些例外情形下,告知義務可以免除,其可因直接或間接蒐集而有所
不同。
(一)直接/間接蒐集均適用之免告知情形
1. 依法得免為告知。
2. 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例如稅務機關蒐集納稅人的所得資料。
3. 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例如告知將妨害偵查機關進行偵查工作之情形。
4. 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5. 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二)僅間接蒐集始得適用之免告知情形
1.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2. 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3. 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
事人者為限。
4. 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七、 書面同意,是否一定要以紙本書面為之?
個資法有不少條文都有提到「書面同意」,例如涉及蒐集、處理合法化
要件的第 15、19 條,以及涉及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第 16、20條均為適例。一
般人看到「書面」,很可能會直接聯想到紙本,不過,根據個資法施行細則
第14條的規定,書面意思表示,依電子簽章法章規定,亦得以電子文件為
之。
而電子簽章法第4條規定,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
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因此,書面同意並不限於紙本;在蒐集者及個資當事人均同意之狀況下,
如為電子文件,只要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亦符合書
面之要求。例如,電子商務業者以電子郵件所取得之當事人同意,只要符合
上述要求,雖為電子文件而非紙本,亦屬個資法所稱「書面」。
八、 否以網際網路公告或新聞媒體作為蒐集、處理、利用個資時告知當事人之方
式?
個資法第8 條、第 9 條、第54 條規定,在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按照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6 條的定義,告
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
他適當方式為之。
而個資法第12 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
資料被竊取時,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所稱適當方式通知,根據
施行細則第22 條,係指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
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但耗費過鉅者,
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足
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為之。
據此,個資法第 8 條、第9 條、第 54 條「告知」之方式,並沒有如個
資法第12 條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之「通知」方式等規定。故可否以網際
網路或新聞媒體作為個資法第8 條、第 9 條、第 54 條告知之方式?
按個資法第8 條、第 9條、第54 條的告知,告知之目的在使當事人知
悉其個人資料將被蒐集或已被蒐集、處理,以及後續與其個人資料利用相關
之事宜,以期能防杜其個人資料遭不法濫用,必須使當事人清楚明白其個人
資料即將被蒐集或已經被蒐集,故須以「告知」為之,務必要使當事人接收
到該等訊息。
而個資法第12條的通知,其目的則是為了當個人資料發生外洩事故時,
能夠即時通知當事人,避免損害的擴大,因著重於即時性,故於例外情形下
可以使用網際網路、新聞媒體之方式,來進行「通知」,以達成其即時性。
「告知」與「通知」,看似相同,實則為不同的概念,網際網路、新聞
媒體之方式,並無法確保當事人清楚明瞭該事項,且即便是講求即時性的「通
知」,亦僅在特殊情形下始可採用網際網路的方式,因此,實不應以網際網
路或新聞媒體等方法,來作為「告知」當事人之方式。
九、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國際傳輸的規定為何?
我國個資法目前針對跨境傳輸之規定主要可見於第21條。從法條觀之,
基本上國際傳輸行為係被允許的,僅於涉及國家利益、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
別規定、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未有完善之法規以及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
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等四種情形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據此,只有違反上述四種情形時,非公務機關才會被禁止將個人資料傳輸至
台灣以外之地區。
事實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國際傳輸個人資料已有相關規定,
過去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遞及利用
個人資料,而有涉及國家重大利益者、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者、接受
國對於個人資料未有完善之法令致有損於當事人權益之虞者以及以迂迴方
法向第三國傳遞或利用個人資料規避本法等四種情形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得予以限制之。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發佈通傳營字第 10041054820
號公告為例,該公告依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 條第 3 款之規範,
預告訂定「限制非公務機關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命令」,衡酌大陸地區之個
人資料保護法令尚未完備,擬限制通訊傳播事業經營者將所屬用戶之個人資
料傳遞至大陸地區。因此,此一命令若正式實施,將個人資料傳遞至大陸地
區就會受到限制。
未來,業者須密切注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有做出關於國際傳輸限制
的命令,以免誤觸法網。
十、 受政府委託的業者應如何遵守個資法?
個資法第 4 條規定,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
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施行細則第7 條亦規定,受
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依委託機關應適用
之規定為之。
由此可知,業者雖原屬於非公務機關,一旦接受公務機關委託,則在委
託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此時,在個資法的適用上,就必須遵守第二章對
公務機關的規定。
十一、 面對委託機關的指示應如何處理?
業者既然接受政府機關委託,原則上即應依照委託機關的指示辦理。施
行細則第8 條亦規定,受託者僅得於委託人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
用個人資料。
然而,當委託機關之指示有違反個資法之情形時,依照施行細則第8
條規定,受託的業者應該立即將該情形通知委託機關。一方面提醒委託機關
其指示違法,另一方面,受託人亦可透過通知委託機關的動作,作為日後訴
訟上減輕或免除責任的舉證,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十二、 將個人資料複委託其他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事後發生資料外洩等情
形時,業者是否仍須負法律責任?
受委託機關發生個資外洩事件,首當其衝當然必須負責。然而,將個人
資料複委託給其他機關時,業者並不能因此即可認為並非自己將個人資料外
洩而主張無須負責。此觀諸100 年 10 月預告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7 條第 2 項:「當事人行使本法之權利,應向委託機
關為之」自明,其修正理由指出,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法人、
團體或自然人,依本法第4條規定,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亦即
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對象。而 101 年公告之施行細則雖未如此規定,惟
其本意乃當事人向何人行使權利全憑當事人決定,而無須由法律規定。再者,
法務部 99 年 8 月19日法律決字0999028404號函亦指出:「高公局委託遠通
電收公司代收通行費,遠通電收蒐集當事人之車號及車主姓名資料等,遠通
電收有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均由貴局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第 30 條規定(新個資法第 28 條、第 31 條)負國家賠償責任」。因此,
委託機關仍須未受託機關的行為負責。
其次,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
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
不在此限。由此可知,非公務機關欲免除損害賠償責任,必須舉證證明自己
並沒有故意或過失。並非僅稱已複委託給其他機關即可主張免責。
另一方面,施行細則中亦規定,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且
其監督事項至少應該包括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
定目的及其期間……等等。而當委託機關已經對於受託者盡到監督義務,則
相對的更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故意或過失,而主張免責,或得以減輕損害賠償
責任。
十三、 當事人向公司請求閱覽、查詢、製給複製本、刪除或更正其所留存之資
料時,公司得否拒絕?
當事人請求閱覽、查詢、製給複製本等,乃個資法第3 條所明文賦予之
權利,所以若當事人行使權利時,原則上是不得拒絕的,只有在例外情形下
始得拒絕,例如,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
職務、妨害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個資法第 10 條)。而對於此請求,
應於 15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以延長,但延長不得逾15日,並
應將延長原因告知當事人(個資法第 13 條第 1 項)。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機關,對於個人資料有維持其正確性之義
務。個人資料是否正確,必須由當事人決定,因此個資法將更正、補充列為
當事人權利之一。當事人於發現其個人資料有誤時,可請求補充、更正之;
若機關自行發現資料有誤,則應主動補充、更正。
因此,當事人要求補充、更正時,原則上亦不得拒絕之。只有在正確性
有爭議時,才可以暫時不為更正,而此時則應主動停止處理、利用個資,等
爭議調查清楚之後,再行更正、補充個資之內容(個資法第 11條第 1、2 項)。
除此之外,當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
當事人申請,刪除該個人資料。同樣的,此亦為當事人可行使之權利之一,
若當事人提出刪除的請求時,原則上不得拒絕。若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又或是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個資法第11 條第 3 項)。
而對於當事人所提出的更正、補充、刪除等請求,應於30 日內,為准
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30 日,並應將其原因以
書面通知當事人(個資法第13條第2 項)。
十四、 當事人得否以電話請求更正或刪除資料?
個資法賦予當事人得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
以及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等權利,且當事人的權利不得預先拋棄
或以特約限制之。除非有法律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拒絕當事人之請求。
當事人行使其權利時,應以何種方式為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因此,
當事人以電話請求更正或刪除資料時,亦無不許之理。雖然,以電話的方式
難以證明是否確為當事人本人,然而,只要能夠確認為當事人本人,則並非
不能為之。舉例而言,公司可以於電話中,詢問來電者關於當事人相關之資
料,如身分證字號、地址、或當事人於公司所留存之驗證密碼等,均可作為
驗證當事人身分的依據,而在確認其身分後,則將可回應當事人之請求。
十五、 員工可否要求公司刪除一切個資?
公司為了內部的經營管理、新進人員之面試,或員工薪資的發放等目的
等,無可避免的會握有員工的個人資料。
員工,無論是否在職,均屬於個資法所欲保護的對象,依法擁有要求刪
除其個人資料之權利。而個資法第11 條第 3 項指出,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
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應當事人之請求,刪除該個人資料,但因
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據此,當員工的合約屆滿或另覓工作而離開公司時,此時即屬於特定目
的消失或期限屆滿之適例。然而,若是在職的員工提出刪除個人資料的要求
時,此時公司是否應為同意?
按公司握有在職員工的個人資料,其目的可能係為了公司內部的經營管
理,或為薪資的發放之目的。首先,公司對於員工之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尚
未消失或期限尚未屆滿;其次,若對員工資料予以刪除,將有可能會影響公
司業務的推行,因此,公司對於在職員工所提出之刪除個人資料請求,應得
予以拒絕。
十六、 違反個資法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一)民事責任:
因違反個資法而導致權益受損,被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雖非財
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名譽若受有侵害,得請求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若被害人不易或無法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以每人每
事件新臺幣 500 元至2 萬元以下計算。所以,如果今天有 20個當事
人向非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20 個當事人都不能舉證他們自
己所受到的實際損害額時,法院可以依侵害情節輕重,以 5 百元到 2
萬元乘以20人,也就是以總金額1萬元到40萬元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另一方面,對業者而言,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對多數受害人所負擔。
(二)刑事責任:
違反個資法之規定者,最高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行政責任:
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次處新臺幣2
萬至 50 萬元之罰鍰;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除能證
明已盡防止義務外,並應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十七、 公司應如何證明無故意過失而免除賠償責任?
個資法第2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
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
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非公務機關欲免除損害賠償責任,必
須舉證證明自己並沒有故意或過失。
然而,在面臨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時,應如何證明自己並無故意或
過失?此涉及訴訟攻防的概念,以個資法而言,公司可以舉證證明已經依照
個資法的相關規定為之,例如,已經依施行細則要求,建立安全維護的必要
措施;委託其他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已做到施行細則之監督
要項等。都是公司於面對個資法時,所應遵守之規範。建議將相關紀錄存檔
備查,以因應將來個資侵害之訴訟,公司可舉證證明其並無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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