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個資法第41條所稱之「利益」?
作者:黃莉婷律師
我國個資法第41條對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相關個資法規定,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定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得併科新臺幣100萬以下罰金之刑事罰則。就本條規定中所稱「利益」之範圍,最高法院刑事庭有作出統一見解裁定,認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利益,惟如為損害他人之利益,因個資法之立法原意即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故應不僅限於財產上利益之損害。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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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 律師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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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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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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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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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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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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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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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 律師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鬥陣來關心】媒體與個人資料保護
作者:劉孟哲律師 /王奕雅律師
去年有一台灣女子至菲律賓遊玩時,因穿著較暴露之泳衣而被菲國警方裁罰。菲國警方更公布該女子之護照資料,致其資料經媒體轉載後,引起大量台灣網友討論。亦有部分網友就該新聞留言、分享,並表達自身看法。該女子對此感到不滿,便向媒體及部分網友提告。日前二審判決出爐,法院認為媒體所取得的女子護照資料係自菲律賓媒體於公開網路平台發佈的影片而蒐集而來,故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非公務機關得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情形(即「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再者,因女子護照資料並非有違善良風俗,且女子於菲律賓因穿著而被警方裁罰一事具有新聞性,故與新聞媒體播報公眾關注之時事所涉及之公眾利益相較,尚難認有該女子應予保護之更顯著重大利益,故無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但書所訂「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之適用。最後,媒體將系爭影片之連結附於報導內,除提供新聞來源外,亦為批評國外媒體處理不當,喚醒社會大眾對於維護個人資料的意識,屬其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法院更指出,媒體引用菲國警察局長的訪問,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綜上,媒體並未違反個資法。此外,法院亦認為部分網友於自己的帳號中揭露女子姓名並發表意見之事,因該事件是因女子自身行為所致,與一般社會事件之當事人被動或被害的情況不同,且網友貼文仍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故並未侵害女子隱私及名譽權,該等言語亦不構成對於女子之性騷擾言行,故無違反個資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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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 律師 在 全民瘋車Bar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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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 律師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大家好,我是奶爸律師 陳又新!
今天一起來聊聊酸民這個文化~
總是舉著正義大旗的酸民真的正義嗎,還是只是自以為的正義呢?
我有分享一系列的法律小知識影片,歡迎大家有興趣的話,按下小鈴鐺,持續追蹤並訂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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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違的生活法律又來啦!
前一陣子網路瘋傳的警察臨檢影片,
機車騎士拿手機錄影拍照,
卻被警察主張違反個資法,
真的是這樣嗎?
快來看看今天的影片吧!
以後遇到警察臨檢的時候才不會手足無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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