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不要裝無辜了,您就是因為違背偵查不公開被告!】
馬總統昨天出庭應訊教唆洩密案,他說:「根據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沒辦法透露內容」,我判斷,馬總統在這個案子有罪,他已經心虛。而且,他就是因為違背偵查不公開原則,才會被告!這真是又諷刺又好笑。
常常在政論節目上談到偵查中的司法案件,我都會說「如果一個明顯有法律知識的當事人面對媒體時說,基於偵查不公開,我不能透漏案情」,那我就會判斷他有罪。
原因是什麼?因為,偵查不公開原則是要求執行公權力的一方,不能利用偵查內容迫害他人,根本沒有限制沒有公權力的原告或被告。所以,被告出來對媒體哭訴無辜,是可以的。
馬總統自詡法學博士,又擔任過法務部長,基本的法學素養絕對不會輸給學土木的我,所以,馬總統一定是心虛不敢向媒體透漏自己所犯的案情,才會胡謅偵查不公開。
如果退萬步設想,馬總統真的那麼法律無知,那還真的是台大法學院、國民黨、法務部、中華民國的悲哀。
幫大家補充基本法學常識,以後大家一起當弊案柯南!
★★★
行政院「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3 條
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偵查不公開,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網址】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9136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涉嫌在一件犯罪金額超過5億的逃稅案件中,施壓檢察官必須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的醜聞。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說成立調查小組、很快有結果。請問法務部還要拖延多久? 2. 昨日,法務部檢審會決議將彭坤業調陞「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涉及弊案遭調查竟然還升官,引起基層檢察官怒火。 依法務...
偵查不公開被告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 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涉嫌在一件犯罪金額超過5億的逃稅案件中,施壓檢察官必須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的醜聞。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說成立調查小組、很快有結果。請問法務部還要拖延多久?
2. 昨日,法務部檢審會決議將彭坤業調陞「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涉及弊案遭調查竟然還升官,引起基層檢察官怒火。
依法務部遴選要點規定,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應「操守風評均佳」。然而,彭坤業在2000年時參與股市富商招待的「鳳梨宴」,得知內線訊息後竟然參與炒股牟利,事後遭到監察院彈劾。這位早已顯露嚴重風紀問題的檢察官,當初沒撤職已經很離譜了,法務部在他再度涉及弊案後還幫他升官?
3. 上週桃園地檢發了一個避重就輕的聲明,說檢察長是接受「陳情」。對此,我要求法務部具體回應基層檢察官質疑,法務部沒有回應。
我今日公開請教法務部:當初到底是誰向檢察長陳情?有無通聯或書面紀錄?桃檢公訴檢察官負擔很重,請問本案哪裡重大特殊到需要找另一名公訴檢察官來「協助」協商程序?是這個案件「特殊」?還是被告「特殊」?還是辯護人「特殊」?
4.根據司法院地方法院認罪協商案件終結件數統計,去年在所有涉及作假帳逃稅的犯罪案件中,達成認罪協商僅有3件、其中由法院審查庭自結件數更是0件!請問本案到底是如何「特殊」到檢察官竟然在審查庭中進行認罪協商?
更何況本案在偵查階段,被告矢口否認犯罪,責任全部推給醫院財務與會計人員;犯罪期間長達9年、犯罪所得超過5億元,情節如此嚴重、惡性如此重大的案件,請問到底憑什麼給他特殊待遇?
附註:
2019-3-27 別讓司法成為「有關係就沒關係」的司法
https://reurl.cc/34znX
2019-3-2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檢察長涉嫌關說施壓、檢察官也質疑法官涉入
https://reurl.cc/vvMOl
2019-3-23 這樣的司法、還能不改革嗎?
https://reurl.cc/OrvLg
2019-3-22 基層檢察官的控訴:請法務部徹查到底、切勿包庇
https://reurl.cc/xvvvV
2019-3-22 基層檢察官沈痛的控訴
https://reurl.cc/rv5WZ
偵查不公開被告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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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被告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院臨時會今(1)日召開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邀請國防部部長、法務部,針對昨日洪仲丘案偵結,民進黨國防召委蕭美琴質詢國防部長楊念祖時表示,雖然國防部一再聲稱不受外力干擾,偵查不公開,偵辦過程有其獨立性,但偵結時卻充滿政治算計。蕭美琴說,昨天正值高部長卸任,週六又有1985公民活動,軍檢偵辦進度從洪案前10天的緩慢到近10天暴衝式火速偵結,不禁令人質疑軍方調查程序的完備性及完整性。蕭美琴並以江國慶案為例,質疑軍方是否刑求昨日起訴的18名人,才火速破案。對此,楊念祖保證絕對沒有對被告刑求。
此外,針對洪仲丘家屬手機疑遭非法監聽,政戰系統是否針對周六公民活動以不正當手段介入等質疑,蕭美琴也要求楊念祖當場承諾軍方不會從事非法監聽及不當介入。另蕭美琴說,立委依據職權行使法有權監督,行政部門應提供相關資料,但昨天洪案偵結,已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卻遲未等到起訴書,國防部顯然在抗拒,令她相當不滿。
至於就監視器畫面消失疑點,蕭美琴指出,她看不懂軍檢在起訴書中的解釋,社會也無法接受。她在22日考察禁閉室就已要求軍方提供269旅的監視器型號及採購年份等資料,主要了解軍方宣稱的日曬雨淋及線路脫落是否合理,但昨天卻書面回覆稱年代久遠,查不到,實在離譜。她質疑,軍方連監視器物品都無法管理,表示軍方仍想掩蓋事實,也凸顯軍中管理不當問題。她痛批,若軍方連監視器採購年限都查不到,表示採購有問題,甚至有弊案的可能,人民又如何相信動輒上百億的飛彈及軍艦等採購沒有問題,對此,她將追查到底。
此外,後續包括「監視系統及戰情機制的安全管控責任」、「監視器採購維護責任歸屬」、「軍品管理疏失」及「813醫院加班管理制度」、「發言系統失靈」等問題,她都會徹底追究。
蕭美琴也出席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軍事審判法修法,她認為,我國在簽署國際人權公約,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中,並未及時處理軍事審判法修法及有關憲政疑慮部分,所有立委必須共同面對。對此,她主張分兩階段處理,首先針對不涉及軍事機密及軍隊管理的刑責可以先移至憲法規定之獨立審判機制;第二階段再全面就軍事審判法在平時,也就是非戰時之適用與否及組織條例修法。她認為,這次的軍中人權改革並非要催毀軍中紀律或作為懲處工具,而是要讓國軍更有公信力,讓審判過程更符合司法獨立性及國際人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