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案子日前和解掉了,
對方同意撤回強制執行,也向法院遞了撤回書狀了,
但法院拍賣公告還是放著拍賣資訊~
那客戶就很擔心會不會繼續拍賣阿!
明明和解了,房子還要被法拍掉,不是很冤枉嗎?
我為此打電話跟書記官確認一下,
結果勒,書記官請假,
請假沒關係,不是有職務代理人嗎?
然後職務代理人跟我說他沒辦法查該股的案件情況...
(我只希望職代看得到案件情況,
也知道不可能要求職代撤下拍賣公告,
我還知道分寸在哪裡~)
我的疑問是,
那所謂的職務代理人的工作內容,難道就是接接電話嗎?
其實該職務代理人態度很好,很客氣,
也將相關問題幫我寫在紙上轉達給該股書記官,
我認為他已經做好他的工作了(他能做的都做了)~
重點在於:
法院面對員工請假情況時,
有沒有提供相對應的軟硬體支援呢?
如果職務代理人沒有辦法「看到」他代理的人的電腦資料,
他除了態度良好、幫忙轉達之外,還能做什麼呢?
若是今天書記官是請長假,請一個禮拜,
那我要找誰了解或處理這件事情呢?
萬一債權人已經撤回執行了,法拍程序還繼續進行,
把人家的房子賣掉了呢?那要怎麼收拾?
說實話,法官請假,我們沒在怕的,
書記官請假,才真的麻煩,
我的經驗是,
通常這個案子
就是等書記官回到工作崗位上,才能處理了~
我也不講是哪一個法院,
因為每個法院(甚至地檢署)都有這樣的情況,
這根本是通案的問題,
既然是通案,那就是司法院的問題!
我要問司法院的是,
難道書記官請假是這幾天才發生的事情嗎?
為什麼每次遇到書記官請假,相關業務就會停擺呢?
這種事情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每次只要遇到連續假期,書記官提早放假,
相關案情一定是找不到人問或處理,
(喔可以問,但職務代理人沒有權限看電腦資料,還是沒辦法回答你)
司法院從來沒有正視這樣(每天都會發生)的問題,
然後你跟我講司法改革有多成功?我會相信嗎?
連這種小事都做不好,還談什麼司法改革?
債權人 撤回強制執行 在 大陸人在台灣, 新移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子女交付會面
司法院 函
受文者:本院所屬各機關
主 旨:檢送「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
要點」,並自101年6月1日生效,請 查照。
說 明:檢附旨揭要點全文、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院長 賴 浩 敏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一、為利少年及家事法院於設執行處前,得加強連結相關資源,妥適處理受囑託辦
理之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以下簡稱子女強執事件),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執行處,除第一點規定者外,係指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及其管轄
區域內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三、執行處受理子女強執事件,經定期命執行債務人(以下稱債務人)履行而不履
行者,得於屆期不履行時,檢附限期自動履行命令影本、債務人抗拒執行命令
情形、子女之意見、狀況等相關資料,囑託少年及家事法院協助處理。
四、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子女強執事件必要時,得另分案號;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
月,但經執行債權人(以下稱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
延長以一次為限。
五、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個案狀況,連結相關資源,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行性
,參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一百六十六條所定之方法,研擬及執行解決方案;
必要時,得洽請或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之。
六、前點解決方案涉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利義務(如費用支付)事項,應經其同
意,並宜尊重滿七歲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定有試行替代方案者,該方案不影響
原執行名義之效力。
七、少年及家事法院得適時將處理狀況告知執行處,執行處亦得查詢之。
八、少年及家事法院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辦理子女強執
事件時,應適時注意處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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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報 第 54 卷 第 7 期 2012 年 7 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及家事法院得停止處理,並檢具解決方案內容及執行
情形、子女狀況等相關資料,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逾第四點所定處理期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少年及
家事法院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認無理由者,得
裁定停止受囑託執行,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受託執行之事件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應拘提、管收或處怠金之情
形者,少年及家事法院應即停止處理,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十、子女強執事件經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情形者,執
行處應即告知少年及家事法院,並請法院將相關資料檢還之。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及辦理流程、例稿等相關事項,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斟酌其內
部及地方資源、案件性質、個案需求等,自行決定或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