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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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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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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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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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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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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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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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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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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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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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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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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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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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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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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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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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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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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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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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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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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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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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
公務員在職證明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上週四我到台東縣金峰鄉嘉蘭村參加執行【碧海專案】南巡任務時在海上殉職的蔣爭台小隊長告別式。蔣小隊長今年7月即將屆滿60歲退休,但因近來臺海形勢緊張,春節加強巡護勤務,所以在1月26日他又隨隊出發,到南沙執行巡護任務,原定執勤至2月7日,但是在5日上午航行到高雄港西南方142浬處,被同仁發覺他倒臥房內浴室,已經死亡。
我們想要問的是,執政當局是否曾思考如何照顧在職的海巡同仁?如何照顧為國家社會貢獻心力因公亡故的同仁遺族?
今(23)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由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鄭麗文委員主持,立法委員溫玉霞、立法委員鄭天財也來聲援,並有故蔣小隊長的遺孀高美鳳女士、胞兄台東縣金峰鄉蔣爭光鄉長透過視訊參與。
海巡艦艇出海執行任務,一出海就是十幾天,有時甚至長達一兩個月。在執行任務期間,不僅要克服惡劣的海象與天候,也常常要處理緊急狀況:護漁、查緝越界漁船、查緝走私、救災救難,充滿高度不確定的風險,而過去一年台海形勢因為中美惡鬥日益緊張,東南沙都成了最前線,海巡同仁的辛苦可想而知。
海巡是一個軍警文併用的單位,海巡單位具警職同仁因公亡故時,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撫卹,而軍職人員則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乍看之下,似乎沒有太大的問題,但再詳細檢視二者撫卹制度的差別,將會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警職人員如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不幸亡故,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規定,最多僅能核與二百四十個月(20年)之月撫卹金。反觀,軍職同仁於類似情況時,可能經國防部核定為因公死亡時,依其遺族的身份,如為父母或配偶,則年撫金得給與終身。再者,銓敘部組成的撫卹審查小組,單從法規來看,這個審查小組的成員,都沒有相關的機關代表或者第一線的執勤人員代表等等,試問這些專家學者能瞭解任務的屬性、當下狀況、人員的工作性質、組織文化等等,做出合理的撫卹認定嗎?以蔣小隊長不幸的案例,因為法醫只願開具猝發疾病自然死亡的證明,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3條第2項第3款及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非常可能會被認定於「辦公場所猝發疾病」,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10年)之月撫卹金,這樣合理嗎?
上週剛舉行完故蔣小隊長的殉職告別式,令人心酸,這樣一位優秀的海巡警職幹部,但政府高層有誰重視過?蔡英文總統有時間去探視網紅館長,卻沒有時間去對這一位終其一生捍衛中華民國的海巡英雄致敬,慰問家屬?甚至也沒有指示從優從寬從速辦理撫卹?
希望能藉此不幸的事件,喚起政府對這個問題的重視,要讓海巡人員無後顧之憂的執行任務,就是要落實眷屬的照護,政府一定成為他們的後盾。希望行政院、銓敘部能夠審慎重新檢視撫卹制度及相關照護。
#國家照護沒半撇 #海巡弟兄苦難言
新聞連結:
1.海巡出勤亡! 遭認定"非因公殉職" 家屬怒(TVB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Z2ebTJ8C7U
2.執行碧海專案 海巡小隊長回程猝逝(華視)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33lKF8KJsc
3.【整點精華】20210223 最強特勤教官驟逝 葉毓蘭要求國家應重視(中天)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OaKV-4hSjo
4.軍職、公務員因公撫卹差很大! 海巡小隊長殉職撫卹金爆爭議 藍委幫發聲(民視)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223P04M1
5.一命兩樣情?國民黨籲拉平海巡、軍人撫卹福利(東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veRj-dKFE
6.海巡小隊長年前出海昏迷猝死船上法醫認"自然死亡"遺孀反駁 "猝死.因公殉職"差很大...撫卹金少領逾500萬(三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LccFqsGt3g
7.影/海巡署小隊長出勤死亡 國民黨團:軍警撫恤應相同(UDN)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vr2LF1GH8A
公務員在職證明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SOP為什麼重要?
圖片為2018上半年度新北警職法講義前幾頁,我當時因為怕大家太累上課睡著,所以講義內容穿插大量影片、圖片、實際案例,一開始也透過空難的紀錄片片段,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人都會犯錯,所以我們才會設計出標準作業流程,
最基本、最重要的……就是遵照流程行動。」
不只是開飛機,公務機關、特別是勤務具有危險性、攸關人民人身安全的機關,標準作業流程當然重要。
更遑論 #涉及重大生命身體自由法益的案件類型,如果不登錄,這個犯罪在犯罪學與犯罪統計上就會變成「#犯罪黑數」,且無法讓主管機關注意與重視—— #這個責任不是一個一線三能扛的。
這不只是理論問題,更是實務問題。
當然,那些煽情的話術可以騙騙沒有刑事偵查經驗的人、自甘墮落想要混吃等死的不肖公務員,
但我在我這篇文章(〈長榮大學案外案:報案紀錄消失?問題在注重表面的「數字文化」〉: https://bit.ly/3l8VoG0 )中,已經盡可能「委婉」的把事情的背後原因講得很清楚了,也盡力呼籲大家不要急著去檢討「個人」,而要思考體制問題。
#但在體制中沉淪的個人真的沒有問題嗎?
具有第一線實務經驗的人,應該很清楚可以看出與判斷哪些純屬濫訴、但那些不是開玩笑。
你們真的要我再講得更白、繼續講下去嗎?真心建議不要給臉不要臉,找一堆歪理來「互挺」、「警察就要挺警察」,這種莫名其妙的「鴿鴿相挺」不叫挺,那叫自我作賤、集體沉淪。
至於假裝搞不清楚治安主管機關與偵查輔助機關角色,大吃「偵主丹」的歪理,也是長期以來推卸責任的招數。
不過開記者會(宣稱)破案時、有功勞時,「偵主丹」就會很神奇的消失了。
喔對了,還有警政署高喊要當偵查主體時,也不會想到「偵主丹」。
要權力不要義務、出包時趕快丟給別人,好像也是台灣警界的習慣?
生氣?我沒有生氣。我又不是被吃「偵主丹」豆腐的檢察官,我 #辭職治百病,每天過著風和日麗、鳥語花香的日子,我幹嘛生氣?我只是很遺憾。
離職後就「站著說話不腰疼」?你們確定?要不要把我在職時的主張以及上課講義再看一遍?
我在職時的講義,和離職後的主張,並沒有變過。
更不要說在今年初的中和踹頭案後,新北警法制室已經與我聯繫,徵得我的同意,#新北警於今年約莫4或5月間發送這份我在2018年編的講義到所轄各分局單位,#多數分局也重新布告提醒大家閱讀了。
相信全新北警只要有在看公告的員警,都知道我當年嚴格要求依照SOP處理案件的主張。足以證明我不是離職後「站著說話不腰疼」才主張「依照規定務實做事」,我過去就是這樣主張,我甚至還有 #編寫過第一線如何面對濫訴報案的講義。(不過長榮大學這件顯然不是濫訴,這是顯而易見的)
我為什麼把這幾段話放在講義前幾頁?
只要把我當年在職時於實務講座裡的講義看清楚,就可以知道我離職前後,主張沒有變過,這點過去和我合作過的許多警官、員警都很清楚——否則他們不會到現在辦案遇到法律問題或偵查技巧上的瓶頸時還與我討論。
我在職時說我「學院派」,離職後又說「不在其位」,但事實上,是誰忘記初衷?
我沒有變。
反而是在職的人,在醬缸中待久了不覺其臭,自己忘了初衷卻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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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不是和平鴿」的粉專在3天前所張貼〈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內容錯在哪?--錯在連最基本的警察法、刑事訴訟法與犯罪學理論都不懂,不讀書,連偵查學(偵查方法)都不懂,胡言亂語,誤導其他基層員警。
▌追伸:
【我國警校教育改革迫切需要】至少要把基本刑事訴訟法規定和犯罪學理論讀好吧? https://bit.ly/3mVMJaC
〈長榮大學案外案:報案紀錄消失?問題在注重表面的「數字文化」〉: https://bit.ly/3l8Vo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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