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鮭魚之亂帶來改名潮,卻有老闆看不下去這種行為,在臉書開嗆,表示若有員工因貪小便宜想吃免費鮭魚而去改名,公司會直接開除,也嗆「不鳥勞基法」。而對此勞動部回應表示,若是老闆真的因此解雇員工,則違反勞基法第12條中關於解雇條件的規定,屬於違法
解雇,員工可以依法提出訴訟,要求回復原職或是要求雇主補償損失,例如解雇期間的薪
水、資遣費等等。
嗯有些老闆覺得改名這個行為很差勁,
所以可以開除員工,
那一堆開公司的,不認真經營還亂搞,
公司不行了,直接收起來,
連員工薪水、資遣費都不付的,
然後拍拍屁股再開另一家,又是一條好漢,
這種行為有比較高尚嗎?
不管怎麼改名,那個身分證號碼還是一樣,
還是要對自己行為負責,
當老闆的,公司策略錯誤,搞砸了,
只要把公司收起來,換開個新公司,
統編換一下,就沒事了,
只要沒用個人名義對外交易,
公司債務還燒不到負責人身上。
除非你們之前沒這樣搞過,
不然還真的沒立場嘴那些改名的人耶!
#要說改名你們不知道改幾次了
#大部分老闆都是認認真真經營但不負責任的也不少
「公司換負責人資遣費」的推薦目錄:
公司換負責人資遣費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有被老闆隨便轉換投保單位嗎?小心年資被放水流!
今天要來和大家介紹兩條極度需要(しなさい)勞動部盡快正視的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和勞動基準法第28條(有點長點這裡看:https://reurl.cc/Y6QgA0)
在現行法下,惡質雇主往往透過隨便轉換勞工投保單位的方式,來達到節省稅費或規避累計年資的目的。也有的雇主,為了切割責任,每一間分店就設一間公司。這種狀況下,勞工辛苦累積的年資在投保單位切換之間,可能就造成年資計算的問題,甚至連請求工資墊償基金的權利,也被放水流。
今天早上,我和 王婉諭 委員、輕適能健身房受害教練一起召開記者會。故事是這樣的:輕適能健身房無預警倒閉,旗下許多員工沒有被事先告知,也拿不到資遣費,只能轉而向勞保局依法申請「積欠工資墊償資遣費」,卻因為雇主一間分店就設立一個公司的經營模式,導致在聘用過程中轉換分店的勞工年資被切斷,勞保局也只以形式上最後投保單位的年資計算勞工得請求的金額,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更求助無門。
受害健身教練表示,他從2016年開始,便任職於輕適能健身房,但今年1月底,公司卻無預警倒閉,也未發放薪資、資遣費。4月間,他向勞保局申請發給墊償後,直到10月才收到勞保局的電話,告知因為教練先前「調店」的緣故,年資不得累計計算。讓原本應該是4年多年資的資遣費,只被算8個月的時間。
身為全國關廠工人的律師,我深感錯愕,經過關廠工人多年的抗爭,才在勞動基準法的第28條,為全台勞工爭取到不只是薪水、也包含資遣費的墊償。現在卻發生這樣的狀況,害勞工無法完整地獲得薪資墊償的保障。
王婉諭表示,向勞保局索取資料後,發現「輕適能」集團的負責人賴志欽,成立多間特取名稱都有「輕適能」字樣的公司,如「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等。「輕適能」在全台共有16家分店,只要員工被調到另一間分店,就會因而變動勞工的投保單位。
在勞工的認知中,都是待在「輕適能」健身房,也搞不清楚其間的差異,卻只能領最後待的一間分店的資遣費,這是非常不合理的事。
兩週前,婉諭也曾向勞動部長質詢這個案件。針對受害勞工遇到的狀況,許銘春部長表示未來將加強勞工對於認清勞動契約避免受騙的宣導。
但是,我想請問部長,勞工根本不知道勞動契約被更改,是要怎麼避免受騙?而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看到勞動部針對這類案件進行更全面積極的作為。
婉諭也進一步呼籲,勞動部應針對「輕適能」的惡意行徑進行調查,將其員工任職的公司及分店調查清楚,並儘速研議如何將應該給付給勞工的工資及資遣費還給他們,並且針對現行勞基法第57條的規範上進行研擬,看究竟是要藉由解釋或是修法的方式,來避免其他案例再度出現。
此外,在學說與司法實務上,經常使用從公司法上「法人格否認」理論發展而來的「實體同一性」來解決雇主認定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認定形式上不同的事業單位具有「實體同一性」,事實上根本都是那一撮人的概念。
但是,勞動部甚至勞保局在辦理工資墊償業務時,認定還是相當保守。這也讓工資墊償的美意,因為雇主的作為打了折扣,更讓弱勢的勞工感覺不被國家保護。
如果勞動部不願積極採用「實體同一性」的法理,而堅持以形式上屬於不同事業單位的理由拒絕給勞工工資墊償基金的保護,未來時代力量將會考慮朝修法的方向進行。也希望「勞」動部可以真正站在保障勞工的立場,審慎檢視勞保局墊償認定的基準,要不要跟上雇主取巧規避法律的策略而有所改變。
#還是其實你根本跟不上
公司換負責人資遣費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想像一下,你在應徵一間公司的時候,應徵的地點是「輕適能健身房」,應徵上了之後,便待在 A 分店任職,之後被調職到其他分店工作、也換了合約。
你以為,只是換分店而已,畢竟兩間分店都掛著「輕適能」的招牌,而你也始終穿著輕適能的制服。
沒想到,健身房惡意倒閉,你要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資遣費」時,勞保局卻和你說,因為你任職期間,公司從「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變成「從這裡出發股份有限公司」,導致最後你只能以最後一間任職的公司計算年資,甚至無法請領資遣費。
這樣的結果,你能接受嗎?
上述的故事,其實是真實發生的案例。今年 2 月,「輕適能健身房」全台 16 家分店無預警倒閉,積欠許多員工薪資、資遣費,受害的員工多達 3、40 人。
惡老闆賴志欽在過去幾年,以買下其他經營不善的健身房的方式,拓展「輕適能健身房」的分店據點。然而,在拓店過程中,每間分店背後的法人名稱仍然為先前健身房的名稱,僅將買下的健身房的負責人更換為其經營團隊的核心人物。
許多員工也在公司快速展店的過程中,被公司安排調店,而身為員工往往身不由己,只能任由公司安排。反正,至少還在「輕適能」嘛,至少還是「輕適能」的員工。
但,員工連自己待的「公司」是哪一間都不知道,因為他們都在「同一個老闆」底下的健身房工作,於是這些員工就這樣「被換公司」了。
其實,根據目前《勞基法》第57條,勞工的工作年資必須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乍看之下很合理,但把這些規定放到上述輕適能的案例的話,就會發生被惡老闆鑽漏洞、刻意規避的問題。
今天在衛環委員會上,我便以此案件向勞動部請教,無論是後續協助這些受害的員工,或是目前法規面上的問題,都希望勞動部能積極處理。不過,起初許部長表示,勞工任職的時候,也要自己看清楚合約,不能只看老闆是誰,讓老闆有規避責任的機會。
但我也向許部長表明,實務面上恐怕有難度。對於一般民眾來說,「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跟「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其他表面上招牌是「輕適能」分店,實際上為其他名稱的公司,這樣子的差異對於不熟稔法規的人並不容易區別。更何況在員工認知中,他們只是調派其他分店,很難察覺是老闆惡意規避責任。
對此,部長也坦承此問題,未來將會請業務單位再繼續研議,以及目前的法規面上是否有可以補足的部份。
另外,我們也要求勞動部,應該針對「輕適能」的惡意行徑進行調查,確認他們的公司事業單位是否具有同一性,如果有的話,就將其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對於這種惡意倒閉、規避法規,還不給勞工薪資及資遣費的公司,我們無法忍受,也請勞動部重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別再讓無辜的勞工,成為最可憐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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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sheep (忍耐 ="=)》之銘言:
: 我爸爸在甲公司待滿了15年滿55歲 使用舊制
: 這15年中 前五年公司是用甲公司的名稱
: 後來換了乙公司名稱 但負責人是相同的 所以對年資沒有影響
: 因公司改名稱 有些員工被遣散 但所有的人都領有遣散費
: 我爸爸這5年的年資拿到3個月的資遣費
: 不過他還是一直在同一家公司工作
: 現在我爸要自請退休
: 可是公司負責人說 我爸已經有領資遣費
: 所以前面五年的年資都不算要重來
: 因此我爸不能自請退休?
: 這樣合理嗎
: 我查過勞基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
: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 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以下是給你的建議,要盡速去查詢,因為越慢對你爸越不利(因為你爸不去上班了):
1.查詢舊公司到底是結束營業&清算?還是單純更名?
要查詢很簡單,去查詢你爸勞工保險卡上面的投保單位名稱,
去全國工商登記資料系統查詢
https://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
以新舊公司的名稱下去查詢,看看新舊公司是屬於同一個公司還是分屬兩個法人格,
如果只是單純改名稱或是改組轉讓倒是無所謂,因為無礙於年資計算,
但是只怕舊公司是a公司,新公司是b公司,屬於不同法人格,雖然同一個負責人,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你爸爸是受雇於不同家公司(即使公司在同一地點),
這樣將使你爸眼中看起來公司並無變動只是改名稱換招牌,但是從法律上來看,
早就換成另外一家公司在僱用你爸爸,所以勞工必須要在公司改名稱或換招牌的時候,
去查詢勞工保險卡上的投保單位是否有變動,並查前後兩家公司是否屬於同一法人,
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
而前述你所提到的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感覺跟你爸爸的情況不見得有關,
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所稱「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
改組是指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
而轉讓是公司原負責人將公司賣給另外一個人,當時後公司的轉變不見得跟兩者有關,
最壞的情況就是原負責人成立兩家公司,然後偷偷把員工轉去另外一家公司,
假如舊公司清算結束倒閉,那舊公司年資則形同消失不見,
因為當時候舊公司有發資遣費,所以我會設想這是最壞情況
2.盡快去勞工局提起調解(因為事關退休金金額較大,所以調解比較好)
盡快去工作地點所在地之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提起申訴&調解,
順便查詢一下勞工局義務諮詢律師時間,把第一項查詢結果跟律師說,
問問看律師目前情況是如何,未來上民事法院訴訟有沒有機會勝訴,
因為退休金往往都是數十萬到百萬,上民事法院訴訟也可能是必經之路. = ="
問過律師之後,應該對於自己的處境有一定的了解,接下來將會面對:
勞工局調解--> 考慮要不要上法院訴訟
如果想要繼續調解看看亦可至鄉鎮市公所有調解會可以去申請招開,
多開一次調解,就多一次和解機會,只是雙方要有意願和解才有用,
只是如果雇主不願意來,那最後仍免不了上法院訴訟.
(還有調解委員都是為了和解而開會,所以目的是和解比較不在乎法律,
也不見得會完整的考量到所有情況,所以對調解委員不滿意,
那也是正常的,因為很多人都對調解委員都不滿意,但是了解她們的目的之後,
也就習慣她們的思考邏輯,只能說調解委員優劣還差蠻多的 = =")
: 我爸爸在一個月前就提出退休申請
: 一直到退休當天負責人說不准退
: 我爸很氣 認為自己在合理範圍內提出退休 便沒有繼續上班
: 還有另外一點 我爸一直是使用舊制
: 但老闆私底下把他們員工的勞退都改為新制
: (公司自己簽名 未告知員工 沒有資料讓員工留底)
: 另外還有一點 公司退休金與勞工退休金是否相同?
: 拜託強者解答一下 我爸現在很慌
: 那是家爛公司 加班沒有加班費 假日要上班
: 沒有特別休假 加上我爸沒有去上班了 現在有點騎虎難下 囧>
你老爸應該要確認第一項查詢之後才行退休之權利比較好,
因為怕是怕新舊公司為不同公司,萬一為不同公司,
搞不好新公司會抓著你爸連續曠職三日予以開除,這點就有點棘手,
所以奉勸有勞資爭議的勞工,在勞資爭議結束之前最好都繼續去公司上班,
除非被公司拒絕你上班(也最好有證人或是其他證據可證明),免得被公司抓到這條.
接下來說的對你爸爸比較有利一點,公司私自簽名代替勞工轉換退休金制度,
這一點足以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這一點負責人應該難辭其咎,
這也不用擔心資料沒有存底問題,因為勞保局應該會有文書存底,
要轉換退休金制度,必須有勞工簽名的同意書,公司要轉換應該也要把同意書文件,
送往勞保局審核,所以如果認為公司有偽造文書,
亦可向勞保局調閱自己的同意書文件,從上面看下來只有這點對你爸比較有利,
可作為談判的籌碼,要求老闆給退休金.
如果新舊公司為不同的法人格,建議能拿多少就拿多少,因為不同法人格差異很大,
如果是這情況下,因為退休要件不夠,能拿多少退休金就拿多少退休金,
怕是怕雇主根本不給,亦或是如果沒鬧太僵,你老爸再回去工作至退休要件滿亦可,
之後調解的情況變化性很大,最好先了解你爸爸的情況跟優劣勢,
再慢慢判斷該怎麼去談和解跟思考民事訴訟途徑.
以上為個人見解,有錯請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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