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通姦罪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日前(4/30)公告將於5月29日公布釋憲結果。本件釋憲聲請案也引起知名的國際法律專業組織ICJ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國際法學家) 的關注,國際法學家為此於4月28日發出公開聲明呼籲台灣應立即將通姦罪除罪化“Taiwan should decriminalize adultery now”(英文全文參見https://www.icj.org/taiwan-should-decriminalize-adultery-now/),並希望透過我這邊協助分享訊息。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盟) 從推動多元成家運動之初,即支持通姦除罪化,我們認為現代婚姻的重點不應該是佔有,而應該是基於雙方的自主意志,決定與對方共度一生;如果關係不幸破裂了,處理方式也不應該是要求國家用刑罰權的強制力來介入。為此,伴盟也在今年3月26日遞交了本釋憲聲請案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全文連結https://reurl.cc/1xvlgG)供大法官審酌,伴盟認為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見解應與時俱進而予變更,呼籲大法官應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因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性自主權、隱私權、人性尊嚴等憲法基本原理原則而違憲(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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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J (國際法律家) 聲明之中譯摘要
臺灣應立即將通姦罪除罪化 2020.4.28
國際法學家(ICJ)今日呼籲台灣應盡速將通姦罪除罪化。呼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聯合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以及聯合國法律和實踐中對婦女的歧視問題工作組,ICJ表示:將非婚而合意發生性關係之人處以刑事責任,是對免於歧視的自由、法律前的平等權及法律上免於歧視的平等保護、以及隱私等其他權利的侵害。通姦罪同時也常常導致對女性的歧視與暴力。
國際法學家的資深國際法律顧問Emerlynne Gil表示:「自許多方面來說,持續地將通姦行為入罪,會令台灣的女性人權產生恐怖的後果。」
「通姦罪的實行經常導致對女性的歧視與暴力。在臺灣,舉例言之,女性往往不成比例地成為通姦罪所針對的對象。然而,臺灣男性通姦的行為卻享有極高的容忍度,但由於有害的性別刻板印象和女性特質的僵化結構,使女性成為了被針對的對象。」
ICJ注意到,在臺灣,通姦案件中,女性被定罪率高於男性百分之二十。此外,鑑於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臺灣為確保能將通姦罪定罪,在某些案件中則訴諸於有二名被告從事性行為的攝影證據。結果,為了回應「市場」對「證據」的需求,整個私人徵信業已經發展起來,並經常從事非法行為,使通姦罪得以成立。
臺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但在2009年,其通過了目標係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內國法化的立法。於2013年,由獨立人權專家組成了國際審查會議,他們以個人的身分建議台灣應逐步廢除其在刑法中關於通姦的規定,因為其並不符合ICCPR第17條之規定。ICJ呼籲台灣,藉由將前述條文自刑法中刪除之方式,盡快將通姦罪除罪化。
ICJ聯絡人:Boram Jang,亞太項目,女性近用司法--法律顧問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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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重點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庭直播零距離 透明司法守護您公聽會
【法庭直播公聽會新聞稿1】
司法改革應重視公開透明,「法庭直播」讓人民掌握審判資訊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今日召開「法庭直播零距離,透明司法守護您」公聽會,徐永明委員表示,近期蔡英文總統推動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引發許多話題,而為了讓我國司法更加透明化,辦公室一直努力推動「法庭直播」制度,並提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修正案,今日邀請多位實務界資深法官、檢察官、學者及司法院人員就各方意見加以討論。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胡博硯副教授指出,司法改革目的就是為了讓民眾更加靠近司法,而公開直播也是類似的制度設計,其目的並非只是要讓民眾完全理解審判過程,而是讓民眾有得以掌握審判資訊的管道。胡博硯副教授強調,制度改革必然會有實施的問題,但當制度改革的利益遠大於問題的時候,我們應該要解決該制度問題的配套措施,而非因噎廢食就否定改革制度。胡博硯表示,法庭直播可以建立案件直播標準,如僅在言詞辯論直播等等,且可以同時推動讓民眾了解審理中運用的相關法律術語,使民眾能更加掌握司法,一舉兩得。
曾任檢察官的徐仕瑋律師表示,法庭直播是人民知的權利與當事人隱私權間的權利衝突,該如何衡平衝突,是開放法庭直播的重要議題。我國目前現況是,民事庭為了訴訟經濟,庭期較長也較分散。如果民眾觀看直播,可能無法了解司法審判的過程,而且審判過程中多以法律專業術語,民眾也無法確實理解,而刑事庭亦然。徐仕瑋律師指出,若要法庭直播,則需要相關的法制教育配套措施,才能讓直播具有意義。而法庭直播還有讓當事人不敢直言的顧慮,也需要相關的配套措施。
臺北科技大學建築系彭光輝教授以自身經歷說明,妻子郭瑤琪曾因故被最高法院判決八年徒刑定讞,在迂腐、封閉且缺乏專業能力的司法體制下,妻子成為受害者,全家生活飽受這樁司法訴訟折磨。彭光輝教授表示,以自身專業常參與的都市計畫案,因對人民財產有重大影響,過程都被要求公開透明,並以公聽會及其他方式力求公開,並開放民眾發言及記者報導,更何況是關乎人民生命的法院審判,竟然沒有公開透明的要求。彭光輝教授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明訂,人民有接受公開審判的權利,我國針對兩公約制定施行法後,各行政機關對於整體施政相關措施皆有加以修改,唯獨司法機關並未有相關舉措,未來必須盡快加以改進!
【法庭直播公聽會新聞稿2】
「司法透明化」有利法治教育,「法庭直播」先試辦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今日召開「法庭直播零距離,透明司法守護您」公聽會,徐永明委員表示,任何制度的變更,若有更多的研究支持當然很好,但開放「法庭直播」其實不只需要的是學者研究,還需要更多的試辦實踐,以國會開放直播為例,自己就親自坐在現場,真的會有深刻的感受。徐永明委員也強調,從立法院實踐直播制度的效果來看,各黨團的表現都很正向,議事效率也大幅提升,並沒有事前擔憂的過度作秀狀況出現,相信「法庭直播」對未來的司法體系會有一定正面影響,雖然「法庭直播」不是萬靈丹,但有法官擁有極大的權力,就必須有更強力的監督制度。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高榮志執行長表示,目前普遍的爭議性是擔心「法庭直播」會表演化、娛樂化,或是對於證人產生寒蟬效應,而有法律學者認為直播可能會侵害隱私權,制度改革時確實需要考量各種聲音,如何做出適當的調和才是重點。高榮志執行長認為,「司法透明化」是值得追求的目標,而透明化的手段有很多,直播會是可能的途徑之一。高榮志執行長指出,目前各國也還在摸索中,直播帶來的優缺點,只有做了才知道,無論如何都應該要試辦,甚至是要做成實證報告,也當然會需要些配套措施,例如限縮在法律審、依案件區分,甚至是參考美國的作法讓直播鏡頭只針對法官等,都可以列入未來的討論方向。
最高法院退休法官葉賽鶯教授表示,依照現行條文,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規定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法庭活動,而第九十條之四規定取得錄音錄影的人,未經許可不得散布或公開播送,因此在現行法規範下並未允許法庭直播。然而,葉賽鶯教授認為,公開的目的是基於程序正義,實體正義則在於裁判結果,但是程序正義並不能取代實質正義,因此「法庭直播」應是受肯定的程序正義,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以「司法透明化」達到法治教育。葉賽鶯教授強調,贊成「法庭直播」試辦的可行性,但應該先限縮而非全面直播,在立法上或許需要作修正並限縮範圍,但可以讓百姓對於法庭程序的認知更生活化,是正面影響。
對於公聽會中學者專家的意見,司法院行政廳林三元副廳長回應,司法院正在進行政策評估,研究計劃將會在年終提出,且將分別於四月、五月舉辦兩場「法庭直播」學術研討會,希望透過更多討論,去釐清「法庭直播」利弊,學術研究是開放的討論空間,包含德國、日本、英國、美國的案例都會參考。林三元副廳長補充,現在正在進行的司法國是會議目前分成五個組,第三組的議題即是公開透明的司法,「法庭審理直播」也已經納入司改國是會議的討論議題中,至於未來司法院如何決定「法庭直播」等政策執行,將視本月底總統府召開的國是會議作成的結論而定。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重點 在 唐慧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年七月,我寫下了以下的文章呼籲蔡總統,應積極就廢死議題做出回應;但未獲回應。這許多初審法官的呼籲,顯示這個議題更須明確討論與回應的重要性!
司法案件的審理,每天都在進行中,若持續模稜兩可的態度,只會讓更多依法審判的法官蒙受更大的壓力,但這樣的壓力不應該由承審法官來承受;而是政府有責任告訴人民,為求公理昭顯,
我們該怎樣兼顧審判的公平性,還給受害家屬和社會一個公道。
人民感到憤怒的,是明顯殘虐、證據充足的殺人者,仍可以躲在「廢死」或是「仍有教化可能性」、「非屬《兩公約》最嚴重犯罪」的大傘下,逃脫法律的制裁;這並不代表人民不願追求審判的公平,以及為保障人權,用最謹慎的態度進行審判。
政府不應再將這兩種不同的概念與標準混同,若民進黨政府傾向廢死,更應向人民交代清楚,別再讓法院與法官獨自承受雙重壓力!
#廢死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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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7月15日),士林地檢署偵結女童割喉案。檢察官認為兇嫌龔男並無悔意,台北榮總的精神鑑定報告也證實龔男的精神狀況沒有問題,因此求處死刑。
一個多月前,我聽到那個孩子被宣告搶救不治的消息,感到十分哀慟不捨。我要再次請問蔡主席:社會的憤怒,妳可否理解?被害人家屬的悲痛,妳可有感受?妳還是認為應該要廢除死刑嗎?請妳說清楚。
蔡主席向來宣稱「廢死是普世價值」,民進黨將「研議廢死」列進黨綱,在立法院玩弄「赦免法」,偷渡廢除死刑。我絕不認同蔡主席和民進黨的廢死主張與手段。
首先,廢死不是普世價值,這世界上有許多國家仍然保留死刑,包括美國、日本、韓國等民主國家。明確表達廢死立場的國家聯盟,主要是歐盟。我每次在立法院接待來自歐洲的參眾議員時,也會向他們說明我國的國情與案例。正因為我重視人權,我尊重所有人的生命,故我堅決主張「廢死不可」。
其次,民進黨立委提出「死刑犯赦免條款」,主張重點如下:
一、死刑犯有權向總統請求特赦或減刑;
二、總統以書面拒絕特赦請求前,不得執行死刑;
三、總統府有義務邀集「專家團體」提出「赦免建議」;
四、「專家團體」有權請主管機關到場說明;
五、「專家團體」有權向法院、檢調、行政機關調閱卷證;
六、「專家團體」有權舉行聽證,徵詢各界意見。
其中只有第一點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款:『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但其實民進黨立委的主張只是在混淆視聽,因為在現行法律和實務上,本來就沒有禁止死刑犯提出特赦或減刑的申請。
第二至第六點,則開啟「躲避執行死刑」的制度化後門。依照現行法律,當三審定讞確定死刑,並經法務部長簽字後,就會馬上準備執行。「死刑犯赦免條款」卻等同加上第四審,當死刑犯提出特赦要求,總統不給予明確理由書拒絕,就無法執行死刑。
尤有甚者,此法案規定總統有義務組成體制外的「專家團體」,可以對總統特赦職權下指導棋,更可以對法官、檢察官、行政機關施壓。試問:這樣子的特赦法,我們能夠接受嗎?民進黨的心態,實在可議!
誠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傾向廢死,但整個《兩公約》的根本精神是「人權」,包括生存權、宗教自由、集會自由、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序和公平審訊等,各式各樣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傾向廢死」只是《兩公約》其中的一個小環節,且並沒有規定未廢除死刑的締約國必須立法走向廢死,只是希望審慎使用死刑,並保障死刑犯的人權。
我曾讀過資深媒體人黃智賢女士寫的一段話:『廢死不是普世價值,生命才是普世價值。死刑,是這個社會最後的公平與正義,最卑微的要求。』我深表認同。
如果民進黨要主張廢死,請蔡主席再度宣誓立場,並給出具體的配套方案讓社會大眾檢視。一位負責任的政治人物,不應該用『這件事情需要社會有一定的共識,要有完整的配套和過渡,社會必須用一個謹慎的態度來面對這個事情。』之類的空洞話語帶過每項爭議。
蔡主席,請妳給所有人一個明確的解釋吧!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重點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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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07 陳同佳自動投案的合理性?
02:19 到底誰有司法管轄權?
04:10 陳同佳要怎麼來?
05:47 司法互助到底可不可行?
07:48 我們的觀點:林鄭月娥出招
09:07 我們的觀點:蔡政府回應
10:33 提問TIME
10:55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Pookie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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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陳同佳案:殺害女友嫌犯願赴台灣自首 再引台港司法角力:https://bbc.in/32TqjNG
→ 陳同佳案台港互推:從司法升級至政治角力https://bbc.in/2otkl7i
→ 陳同佳案:台灣要求派員押解嫌犯 香港政府嚴辭拒絶:https://bbc.in/32T4k9t
→ 台灣殺人案疑犯自願到台自首:http://bit.ly/2PqHL8u
→ 法務部駁斥香港法庭對港女命案無管轄權說法:http://bit.ly/2NmCP1u
→ 陸委會回應香港政府有關臺灣殺人案之聲明:http://bit.ly/32T4AFt
→ 律政司就台灣殺人案有關法律事宜的聲明:http://bit.ly/2BMj8ec
→ 台灣無權派員到港押解疑犯:http://bit.ly/2PoSmAx
→ 中華民國刑法:http://bit.ly/2qzgEh0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http://bit.ly/2NvDT3t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ttp://bit.ly/2Nmt1ot
→ 陸委會致函港府 將派員到港押解陳同佳:http://bit.ly/2BPgdkV
→ 檢警要港協助押回陳同佳 港府:刑滿獲釋「無法繼續拘留」:http://bit.ly/34e29xL
→ 港府凌晨回應!陸委會欲赴港押人 這是跨境執法不能接受
:http://bit.ly/2PpdI0Q
→ :台灣請求赴港帶人 法學者:港府拒絕最好:https://reurl.cc/lLgmKA
→ :5個QA看陳同佳案爭議:港府有什麼政治考量?為何被港、台政府「踢皮球」?https://reurl.cc/6g7onr
→ :深度評論:陳同佳「被自首」後的台港司法角力(王智盛):https://reurl.cc/9z7e8n
→ :陳同佳案爭議 國安局:時機不妥不得不政治考量:https://reurl.cc/W4R69y
→ :陸委會:陳同佳來台無障礙 港方無須多言只要付諸行動
:https://reurl.cc/qDr7eq
→ :港府:陳同佳赴台安排 已與台聯繫
:https://reurl.cc/9z7e8Y
→ :台港首合作! 港封屍案3嫌桃機空橋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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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基百科:陳同佳送台案:https://reurl.cc/drLNMV
→ :陳同佳案 潘曉穎父母首回應:再次勾起傷痛:https://reurl.cc/XXq10R
→ :【懶人包】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出獄,如何引爆台、港司法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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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若驊:極不同意台方指港府故意放棄應有管轄權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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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網評論:陳同佳案的精密算計(楊雲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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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犯條例】一文看清域外司法權爭議 學者撐可解決台灣殺人案:https://reurl.cc/rlry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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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與港府是何用意?陳同佳「出獄」送台「自首」,蔡英文蘇貞昌反擊!(2019.10.23)|世界的十字路口 唐浩:https://reurl.cc/Gk481G
→ :呂秋遠律師看法:https://reurl.cc/EK4xA0
→ :王定宇說明台灣政府的態度:https://reurl.cc/ObGZOy
→ :公視新聞網 PNN:https://reurl.cc/8l0EEy
→ :【陳同佳出獄,當場表達有意到台灣投案後搭上管浩鳴車子離開】:https://reurl.cc/1Q3668
→ :國際司法互助:https://reurl.cc/D14z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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