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 第317期(2021,10)
政府機關與各項公務之運作,端賴文官體制與公務員之良善治理。但公務員與其僱傭人間之法律關係,並非一般之私法人與其受僱人間之一般契約關係,而有一定之身分、資格、任用、晉升、退休、撫卹與各項職務執行評估之特殊規範。早期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相關公務員之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均由特殊之法律規範,且其救濟亦有特別管道,甚至僅有內部救濟管道。然而近來由於此等特別關係之再檢視,相關「特別」之處越來越少,而公務員關於其權利救濟亦有真正外部化之司法救濟。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黃錦堂教授針對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員訴權、許育典教授以該號解釋後之公務員程序保障等議題,提供嶄新的分析與省思。
此外,在新興法學議題部分,本期則有陳忠五教授對最高法院關於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之告知義務、王皇玉教授就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沈冠伶教授就民事法院數位轉型與現代化等議題,均有精彩的闡述與論證。郭大維教授與劉明生副教授,則分別就今年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及公害事件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提供了即時性之論述。而中國大陸學者部分,本期則有方堃教授就環境法與稅法之互動、魏求月講師就涉外網路人格權紛爭之管轄決定,進行新穎的法學思考。同樣關於新興熱門涉外議題,吳光平副教授就跨國同性別結婚之準據法問題,分析了既有涉外民法的適用困境與修法建議。
關於實務見解之闡述,李素華教授就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許恒達教授針對詐欺罪之新近判決動向,均有第一手的評論。
📕本期內容
【本月企劃】公務員權利保障與救濟程序
🎯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權之發展
──德國法之比較/黃錦堂
🎯法治國下的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與程序基本權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程序保障/許育典
【法學論述】
🔸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有無告知質權人其得行使抵銷權的義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引發的問題/陳忠五
🔸論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王皇玉
🔸民事訴訟之線上起訴與遠距審理(下)
──民事法院數位轉型及現代化之展望/沈冠伶
🔸論2021年1月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郭大維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劉明生
🔸環境保護中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法理思考
──以優化環境法與稅法的功能配置為切入點/方堃
🔸涉外網路人格權糾紛中「損害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的分野與修正
──兼評2019年《使用互聯網侵犯人格權》決議之第5條/魏求月
【專題講座】
✒臺大民商法判決研究會系列之一
再論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
──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9號民事判決/李素華
✒國際私法新趨勢系列之二
論跨國同性別二人之結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現在與未來/吳光平
【實務選評】
◾刑法裁判精選
──詐欺罪之近期判決動向/許恒達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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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管轄法院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鬥陣來關心】領域外仲裁判斷及民事判決在我國效力及執行
作者:林宜璇律師/徐錫言律師
法律爭端解決的途徑通常以訴訟或仲裁為之,若在我國管轄權區域外做成之判決或仲裁判斷,要在我國境內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時,涉及外國判決或仲裁判斷承認的問題。
在民事訴訟上,我國法院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基本上採自動承認制,意即若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之規定等情形,諸如該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依照我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敗訴之被告未經合法送達且未應訴、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違反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無相互承認者,我國法院始不承認其效力。在執行程序上,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需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得為強制執行,故於我國聲請強制執行前,應取得我國法院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之訴之勝訴判決,始能聲請強制執行。
在仲裁判斷於我國之效力與強制執行時,依照仲裁法第48條規定,應先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無仲裁法第49條規定之有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依照我國法律該爭議不能以仲裁解決之情形時,經法院裁定承認後,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惟值得注意的是,因基於我國與中國特殊關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在大陸地區做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該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另實務上認為經我國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判決或仲裁判斷,在我國僅具有執行力,無與我國法院做成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故我國不受大陸地區法院裁判之拘束,大陸地區之判決在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之後,債務人仍得向我國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仍有再進行爭訟之風險。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再審管轄法院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中正紀念堂轉型
#改造威權空間
#破除崇拜軸線
#移除銅像
昨天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出「中正紀念堂園區轉型方案」的規劃構想,包含:
1⃣ 1個構想主軸:中正紀念堂轉型成 #反省威權歷史公園
2⃣ 2大轉型方向:
改造威權空間,結合包容、友善多元群體設計;
重構紀念敘事,達成反省與反思歷史功能。
3⃣ 3項處置措施:
移除銅像;
改造功能與外觀;
破除崇拜軸線。
#紀念偉大領袖或走出威權?!
民主國家的首都裡面,有這麼大的威權領導者銅像,代表轉型正義 #沒有好好被處理。
台灣社會無法面對、理解過去的歷史,甚至造成兩極化的對立衝突,我認為實在很可惜。
促轉會拋出反省威權的構想,是勇敢的開始。
我們作為民主國家,願不願意面對蔣介石的威權歷史?解決這個問題,空間轉型就可以順利進行。
轉型 #背後代表的意義,也一直沒有好好被討論。
中正紀念堂該紀念偉大領袖?還是紀念台灣人民走出威權統治的歷史?兩個紀念,概念完全不同。
#轉型從改變導覽內容開始
去年10月,我在立法院質詢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處長。當時中正紀念堂展出蔣介石的相關文物,包括蔣使用過的硃砂筆。
有文史專家曾經指出,這支硃砂筆可能有被用來勾決改判軍審死刑;但文物說明對這支筆只有滿滿的崇拜和緬懷,並沒有展現史料中的多元觀點。
和當前許多的史料研究指出的,「偉大領袖」有著截然不同的另一面一樣,我認為蔣介石也是。
中正紀念堂的職責,應該包括依照新的史料,調整對於蔣介石的紀念詮釋方式,當時文化部李永得部長當場給我兩點承諾:
① 史蹟研究與呈現,不應只有歌功頌德,也應該有多元的內容呈現。
② 支持擴大舉辦歷史小旅行等多元導覽路線,豐富民眾的歷史認識。
#促轉接棒啟動討論
質詢之後,我持續要求中正紀念堂轉型要有具體規劃與進度。
很高興昨天促轉會,勇敢提出格局更大的構想,也明確告訴社會大眾未來的計畫時程。
期待促轉會能不畏爭議、帶領更多社會對話,讓轉型議題成為對歷史的反思。
#文化部請繼續加油
除了給予促轉會肯定,中正紀念堂目前仍由文化部管轄,我也要期許文化部。
文化部過去已經完成轉型資訊平臺網站、藝術策展,也辦理審議式民主願景工作坊。
期待文化部要善用這些珍貴的成果,協助促轉會完善轉型構想,並且排除落實中可能遇到的困難。
中正紀念堂轉型的最終版本還沒有定案。反省威權歷史公園的構想,可以讓台灣社會更積極思考要以什麼方式看待威權時期的領導人。
我想,當我們認為民主台灣不再需要以這樣的空間來紀念威權領袖的時候,才代表我們真正共同面對 了這段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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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 #中正紀念堂轉型案,我國會辦公室近一年來努力與追蹤的過程:
2020/9/22:民間團體拜會本辦公室,討論轉型方案。
https://pse.is/3n2kfk
2020/10/28:針對中正紀念堂文物展覽僅有歌功頌德觀點提出質詢。
https://pse.is/3p242l
2020/11/11:凍結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營運與發展預算。要求文化部督促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善用既有資源,規劃增設多元導覽路線,並提出書面報告。
2021/3/27:和 #永和社大中正紀念堂歷史小旅行小旅行第一場啟動。
https://www.facebook.com/daan4fanyun/posts/290944549057445
另有導覽員培訓,除了導覽實務,還包含空間解構、歷史反思、跨國比較和教案設計;邀請葉浩、楊翠、林佳和等專家學者擔任講師培訓。(持續開課中,最新一期9/4開課已額滿 https://pse.is/3nqrgq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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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立法院前三會期有關轉型正義的成果:
https://pse.is/3p2eed
再審管轄法院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6月21日(100蚊花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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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閉幕,新華社公布有關港區國安法草案的制訂原則,以及簡介草案內容。草案強調依法保障港人享有的自由和權利,同時亦強調中央對國安事務的根本責任,以及香港維護國安的憲制責任。觀乎具體制度與執行機制,是從嚴從緊,由中央成立駐港維護國安公署、特區國安委員會設有中央顧問、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案件有管轄權等,都是「一國」的直接體現,這是以往中央處理香港事務從來沒有的安排,反映中央認為要對香港國安形勢有全面的掌控,方能堵塞目前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就內地與香港關係而言,這是一種新狀况,一國兩制能否行穩致遠,還看新形勢下「一國」與「兩制」再磨合的情况。
東方正論
港府高官開口與民同行,閉口民生無小事,說的比唱的還好聽,實際上嫌貧愛富廿多年不變,政策一味向大財團傾斜。有「港版大西北」之譏的元朗、屯門及天水圍,因為交通不便,動輒塞車,居民只能被迫依靠收費昂貴的港鐵代步。詎料九巴有意實施分段收費減輕居民負擔,竟然也遭運輸署從中阻撓,為保港鐵利益,港府可以做得多盡?
早在去年底,屯門及元朗區議員已向運輸署反映區內居民苦況,指區內交通主要依靠輕鐵和西鐵支撐,不僅收費不便宜,更因為路線曲折,令居民通勤時間過長,費時失事,加上輕鐵載客量已近飽和,遂要求運輸署批出短途巴士路線、實施巴士分段收費以解決問題。
蘋果頭條
港版國安法細節曝光,港府會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包括由中央派出儼如太上皇的國安顧問,擔任主席的特首更獲權指派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中央更會在港設立國家安全公署,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能行使管轄權,雖然草案未有說明管轄權詳情,但法律界指意思包括審理案件,意味公署可將涉案人士送中受審,嚴重破壞一國兩制。至於草案說明強調國安法的解釋權屬人大常委,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斥剝削香港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權力,打擊司法獨立。
星島社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完成一連三日的會議,期間初審《港區國安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的說明出爐,中央將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屬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又訂明香港特區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並由中央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加入委員會,而警隊和律政司分別設專門部門負責相關執法和檢控工作。《草案》並規定四類罪行的具體定義和刑罰,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透露,罪行刑期由判監三年至最高十年。《草案》料最快下次開會時表決。
經濟社評
房委會將推出新一期居屋,是居屋復售以來伙數最多一次,並考慮調高白表比例,燃點市民上車希望。惟今期以至未來幾年主要是新界盤,位置欠佳,售價較平能否吸引市民申請將是一次考驗。若銷情欠理想,當局宜盡早作出修改規劃,才能保持未來居屋吸引力。
新一期居屋有4個屋苑7,047伙可供選擇,數量比上期多44%,以市價63折定價。房屋署更建議將綠白表比例由各自5成,調整為4成對6成,增加白表中籤機會。
當局增加今期居屋供應,皆因市民對置業需求殷切,尤其是林鄭改變居屋定價機制,使更多人買得起、供得起,令過去幾期居屋超額認額不斷創新高。
再審管轄法院 在 蘇貞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政府的態度很清楚,通緝犯只要出現在我國境內,一定逮捕。
香港政府要審判一位正關在自己監獄中的人犯,若需要我國協助,台灣願意幫忙。如果香港特區政府真的放棄管轄權,台灣的法院也要有相關證物才能判。應該經香港法院裁定,以正式司法互助,連人帶證據交給我們,這樣才是負起責任。
嫌犯涉殺人重罪,香港特區政府不應縱放,不該讓司法有空窗期、更不該讓嫌犯到處趴趴走、用個人方式私了。
#繼續衝 #繼續拚
#國家繼續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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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空嗎?
都看完影片了不如再加一下我的Line:
http://line.me/ti/p/@eballgog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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