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病趴趴造、傳遞假訊息、洩露隔離所、哄抬物價,都要受罰!肺炎疫情下,你不能不知道的法律規範!
https://www.rti.org.tw/radio/programView/id/789
◎德先生這麼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肆虐,連帶引發防疫隔離、傳播假訊息、甚至搶購口罩、衛生紙等民生物資等現象。但民眾可能不知道,這些都和法律息息相關。一旦觸法,罰責相當嚴重。
專訪 陳君瑋律師,從不服從隔離、隨意透露個人隱私、揭露隔離地點、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說明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刑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條的刑責處罰。
例如確診個案到處遊走要受傳染病防治法規範,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透露隔離地點最高可罰30萬元;散播不實謠言或疫情,導致民眾恐慌甚至他人死亡者,則可能面臨無期徒刑的處罰!
其他像社群媒體上的謾罵,則屬於刑法妨害名譽罪的管理範疇。而搶購口罩浪潮下,業者囤積口罩;以及聯合漲價等行為,也要受傳染病防治法或公平法的規範。陳君瑋律師呼籲,這些法律條文的罰責並不輕,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陳君瑋律師熊大律師粉絲團
◎染病趴趴造、傳遞假訊息、洩露隔離所、哄抬物價,都要受罰!肺炎疫情下,你不能不知道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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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先生這麼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肆虐,連帶引發防疫隔離、傳播假訊息、甚至搶購口罩、衛生紙等民生物資等現象。但民眾可能不知道,這些都和法律息息相關。一旦觸法,罰責相當嚴重。
專訪 陳君瑋律師,從不服從隔離、隨意透露個人隱私、揭露隔離地點、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說明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刑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條的刑責處罰。
例如確診個案到處遊走要受傳染病防治法規範,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透露隔離地點最高可罰30萬元;散播不實謠言或疫情,導致民眾恐慌甚至他人死亡者,則可能面臨無期徒刑的處罰!
其他像社群媒體上的謾罵,則屬於刑法妨害名譽罪的管理範疇。而搶購口罩浪潮下,業者囤積口罩;以及聯合漲價等行為,也要受傳染病防治法或公平法的規範。陳君瑋律師呼籲,這些法律條文的罰責並不輕,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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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
刑法妨害名譽 在 早安.台灣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染病趴趴造、傳遞假訊息、洩露隔離所、哄抬物價,都要受罰!肺炎疫情下,你不能不知道的法律規範!
https://www.rti.org.tw/radio/programView/id/789
◎德先生這麼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肆虐,連帶引發防疫隔離、傳播假訊息、甚至搶購口罩、衛生紙等民生物資等現象。但民眾可能不知道,這些都和法律息息相關。一旦觸法,罰責相當嚴重。
專訪 陳君瑋律師,從不服從隔離、隨意透露個人隱私、揭露隔離地點、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說明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刑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條的刑責處罰。
例如確診個案到處遊走要受傳染病防治法規範,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透露隔離地點最高可罰30萬元;散播不實謠言或疫情,導致民眾恐慌甚至他人死亡者,則可能面臨無期徒刑的處罰!
其他像社群媒體上的謾罵,則屬於刑法妨害名譽罪的管理範疇。而搶購口罩浪潮下,業者囤積口罩;以及聯合漲價等行為,也要受傳染病防治法或公平法的規範。陳君瑋律師呼籲,這些法律條文的罰責並不輕,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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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名譽 在 許又仁、土豆仁關懷勞工教育辦公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砲打小鳥】以政府公法人身分,對小市民提告,適宜嗎?
完整新聞稿如下:
在硏究閲讀臺南市政府預決算書表發覺臺南市政府竟然破天荒以自訴方式針對單一個體自然人提出加重毀謗訴訟,耗資數十萬元律師費用卻難脫「以官壓民」、「以言入罪」的惡評。臺南市議員許又仁說,基於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今日召開記者會,就是要求市府撤回對單一自然人提出的民刑事訴訟。
人民有批評政府的言論自由,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其結果及成效自可為他人評論,市府握有公部門資源,可以透過公務管道及大眾媒體,加強宣導釐清事實。陳致曉教授去年10月15日在《風傳媒》投書發表了《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一文,臺南市政府認為是不實指控,向陳致曉教授提起刑事加重毀謗罪自訴,根據媒體報導,還包括民事回復名譽之訴。捨公權力不使用圖訴諸法律的正義,臺南市政府這公法人的行為不可取!
許又仁指出,賴清德前市長任內標榜「開放政府」以「開放資料、開放服務、開放參與」為主軸,積極推動開放政府相關作為,賴清德參與民進黨總統初選時也標榜「開放政府」。因此就算陳致曉教授的論點容或是錯誤的,亦或者比較激烈,市府仍應採更大的包容進行溝通,而非如前代理市長李孟諺決策以自訴來濫訴提告。
許又仁說明,蔡英文總統致力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曾討論微罪除罪化議題,與會委員決議,《刑法》妨害名譽罪起訴率低,且最重刑責兩年,屬於輕罪,也幾乎都判易科罰金;為避免濫用國家訴訟資源,「以刑逼民」,並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建議妨害名譽除罪化。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說:「誹謗除罪化具有憲政高度,言論自由更有保障。」這代表國家不介入審查人民言論,不以刑罰妨礙人民發表評論的自由。
許又仁認為,以政府公法人身份對小市民提告,「以大砲打小鳥」,實在不符比例原則,更不合乎公平正義。據媒體報導,黃偉哲市長今年1月曾表示研究撤告,許又仁說,該刑事自訴案目前仍處第一審言詞辯論程序,而加重毀謗罪屬告訴乃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5條,市府可以撤訴。黃市長已考慮半年多了總該有個決定,許又仁說今天提出論點希望新的市政團隊專力於政策推動執行,切勿再延續前市府團隊不妥適作為,立即撤回對陳致曉教授之自訴,不再對陳致曉教授提出任何民刑事訴訟。
今日記者會邀請市府法制處、都發局、地政局等局處代表,試問臺南市政府名譽怎會受損?許又仁認為應釐清下列問題:
一、前任代理市長任內,是哪個機關單位提出要告陳致曉教授?或者是由誰指示或決定?目前市府是由哪個單位承辦該訴訟相關業務?目前案件進度為何?
二、市府如要提起刑事告訴,向地檢署告發由檢察官調查,市府只要派法制人員參與就可以,但為什麼是提起自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自訴」應委任律師代理。前任市府團隊基於什麼考量不向台南地檢署提起告訴,而以自訴委任律師,理由到底是什麼?難道市府是怕檢察官查無罪證不起訴處分?或者是要藉訴訟打擊南鐵自救會的抗爭?
三、到目前為止,市府在該訴訟支出多少律師費及相關費用?哪些項目?多少金額?由哪個機關單位預算經費項下支出?
許又仁今要求相關局處公開說明預算支用狀況,而且,向民眾提告,律師費、訴訟費支出,用的是市民納稅錢,他認為,不當的支出就應該終止,並停止以政府公法人對自然人提出毀謗訴訟的行為。
唯一主張;若要繼續訴訟,請自覺名譽受損之官員以自然人身份提出,政府可評估得否提供法律協助費。
刑法妨害名譽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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