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就有加重其刑1/2的規定,
普通刑法就有規定致死可以判無期徒刑。
兒虐案已經不只是修法的層次的問題。
就如同錢法官所說的,
讓16、17歲的孩子獨自生養孩子養出悲劇,
為何是司法的問題,不是社福行政出問題?
為何是刑罰問題,不是教育問題?
#兒虐案
#政府的責任不是只有修法而已。
我沒看到法務部或立委的草案,但是刑法277第2項就足夠了(278還有重傷致死),也都有你們想要的無期徒刑。另外在刑法第286條動手腳,不止紊亂體系,而且「凌虐」的構成要件或「致死」的因果關係會更不明確吧。
修出一條實務更不會用到的法條,以及就算想用但競合結果還是用不到的條文(最高實務的腦袋只會比法定刑輕重,不知看構成要件,你們知嗎),到底要做甚麼?喔,嚇阻?!最好那些失控的爸媽出手前腦海中會浮現這琳瑯滿目的法條。
就算真的只剩下嚇阻,宣導277、278就好了呀,至於真正的嚇阻(或教育),其實是全面要求父母不能以管教之名行體罰之實。教育社會,那不是「管教過當」,那就是典型的傷害罪!
別忘了還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
立委在立法上做得已經很夠了,該努力的是如何盯緊監督行政機關防止憾事發生,至少該修的絕對不是刑事法律,而是其他。
第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灣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安事件,還有公共運輸事故,但有部分涉案人,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引發各界討論,因為這項罪名最重只判五年。法務部著手進行刑法的相關條文修法,過失致死罪的刑度是否會調整,成為關注焦點。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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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也是一樣的事情發生,當時寫了一篇貼文告訴大家這樣是有可能構成刑法277條傷害罪的(貼文連結放留言),沒想到半年後的最近又發生一樣的事情。
雖然你說裝圖釘是要保護自己的財產,或是說移車的人「不移不就沒事了」,但是這些理由都不能讓你裝圖釘傷人的行為免於責任。總而言之,裝圖釘不是個合法的自保手段。
追蹤一時,救你一世,這個粉專真的很好用,請大家告訴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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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7條傷害罪,在目前的實務見解裡,基本上是認為所謂的「傷害」是指造成人的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有所障礙,或外形有變異、破壞之情形。
簡單來說,就算別人的舉動讓你感受到痛、驚嚇,但是並沒有讓你生理機能受到影響,例如流血、瘀青等外傷,或是因此得到憂鬱症確診等,就不構成傷害罪。
據新聞內容所載,動手的男子「理智線斷裂」暴打小男童,看起來好可怕,但偏偏他拿的是油條,所以小孩沒有受傷,但這個暴力的舉動當然會嚇到小朋友。
依照實務見解來看,只要小孩身上沒有產生明顯傷口、瘀青,也並未因為這個暴力舉動而產生心理陰影,進而誘發精神上的疾病,那就不會有傷害罪的可能。
打、揍的這種行為,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能很容易聯想成是一種「傷害」,但如果只是讓你感到疼痛、害怕或不爽,而沒有造成影響生理、心理機能的傷害結果,就不算是法律上定義的「傷害」,不會成罪。
畢竟法律是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的底線,而不是道德的高標準,如果不論結果大小,而把所有會痛、會讓人怕的行為都認定算傷害罪的話,那被屌打不就也能告傷害罪?
碰到這種情況,與其說是什麼傷害罪,比較符合的應該是「公然侮辱罪」或著是民事上的精神賠償。
這種用油條打人頭的感覺,還比較像是在公開場合給別人sent tree pay讓人丟臉,這時候就有構成公然侮辱的可能,我個人是覺得比巴掌更汙辱人…
而民事上的精神賠償,實務上不見得要構成精神疾病、拿到醫藥費收據或藥單才能進行實報實銷,有些法院就是利用「心中的一把尺」,量出一個大概的賠償給受害人,比起刑事訴訟上的證據認定與構成要件來的寬鬆許多,至於會賠多少,就沒有一個公開的算式可以讓大家計算了,通常來說是衡量原、被告雙方的收入、職業、學經歷、經濟狀況、侵害名譽的嚴重程度,最後由法官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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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安事件,還有公共運輸事故,但有部分涉案人,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引發各界討論,因為這項罪名最重只判五年。法務部著手進行刑法的相關條文修法,過失致死罪的刑度是否會調整,成為關注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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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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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估過~前條是非故意~後是指故意
我想問的是~
為什麼法條不寫明白一點~
是我還少看了什麼嗎?
另外~根據277條~
我非故意使人重傷~被判了十年~
跟
非故意致人於死~被判七年
很奇怪~死反而比重傷輕~但這OK好了~
畢竟非故意~死或重傷非我所願~
但根據278~
我故意致人於死~卻可能只判七年~
究竟怎麼非故意的讓人重傷~竟會比故意致人於死來的重?
如果自己都想不通~要背起來不是淪於死背數字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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