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刑法302構成要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要成立中止犯,其中一個前提是「結果未發生」。不過,這裡的「結果」不能狹隘地指為「構成要件結果」,而應理解為「犯罪行為未既遂」(註1),否則只要是非結果犯的情形,一概沒有中止犯的適用,這個結論是蠻奇怪的(註2)。
既然犯行未既遂的情形都有可能成立中止犯,學說上進一步指出,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要求中止行為須防止結果發生,應指行為人阻止結果透過可歸責的途徑,其情形包含兩種:(1)構成要件結果沒有發生;(2)結果雖然發生但不可歸責給行為人,而行為人已透過其中止行為,排除、扭轉其原先製造的風險,這些都是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所要評價的對象(註3)。
至於行為人的中止行為沒有完全排除原風險,但最後卻因另一無關的新風險介入,而造成結果的發生,此時究應成立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的中止未遂,還是同項後段的準中止未遂,便有討論的空間。蔡聖偉老師認為,由於行為人原先製造的風險仍然存在,此時就算對於行為人要求較高,適用準中止犯的規定,亦屬可採之見解(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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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2020年9月八版,頁387。
註2:林東茂,刑法總則,2019年11月二版,頁273。
註3:蔡聖偉,絕命醫療站(上)——透過不可歸責之途徑所發生的結果與中止,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2009年10月,頁301-302。
註4:蔡聖偉,絕命醫療站(上)——透過不可歸責之途徑所發生的結果與中止,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2009年10月,頁303註28。
刑法302構成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普小教室】關於公務登載不實罪以及不純正瀆職罪加重刑度
關於大家最近熱議的斬手績效騙票案:http://bit.ly/2vVvQaJ
雖然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還沒將判決全文上網,但網路上已經出現對於刑度以及法條構成要件等法律觀念誤導的三盲重症言論:http://bit.ly/2UBJ1rU
判決還沒有上網,不過大家可以先研究一下刑法這幾條條文:
1.刑法第213條公務登載不實罪
小編覺得法律效果最嚴重的其實不是因為公務員身分而被加重的剝奪人身自由罪,而是第213條公務登載不實罪。
大家有看到圖片中小編幫大家畫☆的地方嗎?
這個條文有法定刑下限!#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意思就是說,立法者設定了法定刑下限--一年有期徒刑。法官判得再輕,#最輕也必須判一年!
為什麼刑度這麼重?因為這條罪名保護的法益是 #公文書的真實性、#公文書的信用。在社會生活中,大家能想像一旦公文書不被信任時,會有多危險嗎?
例如:拿到護照或身分證,內容是假的;拿到警察阿姨叔叔給你的通知文件,內容是假的;前科資料,內容是假的;司法文書,內容是假的;拿到建照,內容是假的;縣市政府的公文,內容都是假的???這是什麼世界啊???
那還有什麼是真的、可以信任的呢?
所以這個條文保護的不是司法的威嚴,而是大家社會生活中信任公文書的安全啊!
2.刑法第302條剝奪人身自由+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
這個條文沒有法定刑下限,法定刑上限本來是5年有期徒刑。
但是大家要注意,如果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非法剝奪人民行動自由,這時刑法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會跳出來: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也就是法定刑上限會被加重到變成7年6月!法官是可以判到7年6月的喔!
什麼叫做不純正瀆職罪?
意思就是說,公務員為國家行使公權力,如果利用國家權力而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罪名(但那些條文沒有因為公務員身分而加重),所以這個條文說,要加重!
為什麼?
公務員代表國家執行職務,卻利用國家權力來犯罪,立法者認為國家職權行使正當性的法益被破壞了,必須加重。大家認為呢?
3.競合
如果同時構成好多法條的話,刑度要怎麼處理呢?
這是刑法「競合論」的大哉問。大家等判決上網後看看法官怎麼說吧!
很多法律問題很複雜,本來就沒有標準答案。特別是量刑的問題,很困難。所以,司法決定本來就可以批評、討論。
但是,要罵司法人員前,請先讀懂法條,然後看完判決以後再來評論。
如果對法定刑有什麼不滿,請去找立法委員抗議,不要罵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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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寫在GG專案一審有罪判決之後】:http://bit.ly/39ev4nL
「『判多重』本來就不是我在乎的;我在乎的是,接下來,大家該怎麼思考這個問題?」
「我希望大家思考,我刻意在起訴書中暗藏的弦外之音:如果公務員不守法時,#這還是個法治國嗎?」
⚖️2019年9月立法院「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http://bit.ly/31FcGBN
〔2018年「斬手專案」期間,新北各分局之間完全沒有什麼平行聯繫與合作,追求的也不是什麼好好地把詐騙集團組織澈底根除,反而是各分局間不斷重複移送下游車手,一個車手可以被移送十幾件。
這就算了,最誇張的是,專案四天期間,同一被告反覆被不同分局拘提到地檢署3-4次,更離譜的是,拘提地點在法警室門口,拘提到署、檢察官認無羈押原因或無羈押必要而放人,下一個分局馬上站在法警室門口再把人拘走。他的自由時間不到1秒,就是離開法警室那一瞬間,實質人身自由拘束好幾天,憲法第8條是這樣被規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