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同意性交不是無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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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男學生 A,某日放學後在學校後山與女友 B 約會親熱被教官發現,當場遭到教官帶回學務處喝斥並寫下悔過書,教官表示之後將視情況決定是否通報導師及雙方家長。
幾天後,教官於放學時利用廣播A到學務處報到,告知:「B 已經將這件事情主動和媽媽說了,教官基本上會立案處理,但這件事情可小可大,就看你是否有悔意。」A 情急之下立刻表示同意,教官則約 A 晚上 8 點在校門口見面。
到了約定時間,A 搭上了教官的車,沒想到教官將車輛停至無人的堤外停車場後,即要求 A 對他口交,表示:「我的條件就這麼簡單,你也可以現在就離開,那我們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無奈的 A 只好遵從。這樣的狀況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A不僅無法再面對B,也開始產生焦慮,終於向父母坦承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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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同意」不是真的「同意」!
除了與未滿 16 歲的人性交以外,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全都建立在「對性自主權的干預」之上。
但是性犯罪的受害情境是很多元的,一句「同意」的形成也很複雜,最極端的情況當然是完全不顧你的意願對你性交,那麼假設再輕微一點,加害人利用其他社會壓力,讓你自願形成同意性交的意思,該怎麼辦呢?
我們都同意,當人陷入一定的利害關係所形成之精神壓力之下,是可能隱忍並曲意順從的,換句話說,這時候的同意是「不得已的」、「乘人之危的」,是有瑕疵的同意,而做出這樣行為的人等於是扭曲被害人的意志,就算程度不即強制性交也要處罰。
這樣的利害關係,包括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有上下監督、扶助、照護的情況,只要具備這層關係,利用對方不得不從的心理壓力取得同意性交,就會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
所以上司用不被資遣的安全名額交換下屬同意性交、老師以成績相脅要求性交,甚至不必有條件交換,只要利用壓力存在而被害人不敢不從的情境,通通都已經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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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強制性交怎麼區分?
強制性交除了不顧意願以外,也可能包含使用脅迫等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那麼教官以「揭開醜聞」的方式要求 A 配合性交,到底算是權勢性交還是強制性交呢?
法院的見解認為,這要看被害人是否有「衡量利害的空間」,如果說 A 完全別無選擇,根本無法反抗,那就是強制性交,像是教官拿著槍要求 A「讓我看看!」即使雙方有利害關係,也會因為 A 面臨生命威脅完全無法自主決定而構成強制性交。
相反的,如果 A 還有自主決定的空間,因為利害關係陷入猶豫不決,最終為了得到教官袒護而選擇屈從,那就是教官不當利用權勢的影響力來扭曲A的意志,就會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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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上週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遭週刊爆出在擔任高雄市新聞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無視已訂婚身份仍與女記者交往,並在上班時間把辦公室當「炮房」...等桃色風波,引發社會關注。也有許多人質疑這樣利用自己新聞局長的身份,可能有觸犯「權勢性交罪」的疑慮。到底什麼樣的情況算是權勢性交?權勢性交的受害者又會遇到哪些...
利用權勢性交 在 林楚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楚茵身為財政委員,針對近期台新銀行傳出高階主管疑與所屬部門多名女性主管有情感與肉體關係,我要特別呼籲相關單位要特別注意是否有利用 #權勢性交 的情形。
#職場性騷擾 常涉及性別與權力不對等,被害人常被迫離職,或孤立無援、持續受害。縱使現行法規規定能提起申訴,但更多的是擔心反被報復而暗自隱忍。且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性騷擾相對人為單位最高負責人(雇主)時,仍由雇主來處理被害人申訴及調查,導致雇主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情形層出不窮。
這周四內政委員會將排審《#跟蹤騷擾防制法》,楚茵的版本除了刑度調整以外,行政部門須以更高頻率的兩年一次,更新與公開跟蹤騷擾問題、防制成效與其他分析統計資料。
免於不安、自在生活的環境,是台灣民眾期盼、也應該享有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是被害者或加害者。希望透過這次《跟蹤騷擾防制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修法草案,完善相關法律,不僅是保障女性,更是保障男性,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利用權勢性交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新裁判時報-大法庭110台上徵276號徵詢階段統一見解-刑227條之罪vs兒少福權法112Ⅰ前段+刑228條之罪間之競合】
✅爭點:
行為人之行為同時該當於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行為罪)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之構成要件時,應如何論處?
✅關鍵字:
法條競合關係、重法優於輕法原則
⭕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徵字第276號徵詢書徵詢各庭意見,達成統一見解,此統一見解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一、依法條競合關係、重法優於輕法原則論罪::
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有關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之罪,亦屬以被害人之年齡為特殊要件。故此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擇較重之罪論處。
二、具體各罪之競合關係:
1.刑法第227條第1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1項競合→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
2.刑法第227條第2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2項競合→論以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罪。
3.刑法第227條第3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1項競合→論以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罪。
4.刑法第227條第4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競合→論以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裁判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412488-8b4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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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權勢性交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上週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遭週刊爆出在擔任高雄市新聞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無視已訂婚身份仍與女記者交往,並在上班時間把辦公室當「炮房」...等桃色風波,引發社會關注。也有許多人質疑這樣利用自己新聞局長的身份,可能有觸犯「權勢性交罪」的疑慮。到底什麼樣的情況算是權勢性交?權勢性交的受害者又會遇到哪些困境?我們該如何協助?今天我們就特別邀請到了,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王玥好,來加入我們的討論,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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