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勞動力應受保障,超勤津貼應給足】
一、派遣歸零承攬起飛?
行政院政策宣示「派遣歸零」,預計在2021年前不再運用勞動派遣人力,目前僅剩201人。
但這五年來,臨時人員增加了13,380人,成長36%,勞務承攬增加7,636,成長19.7%。這是一個很糟糕的趨勢,派遣人員及臨時人員均適用勞基法,但是勞務承攬人員不受勞基法的保障。同時,公部門非典型勞動力人數,四年來增加12,045人,所謂的「政府瘦身」到底瘦到哪裡去?「派遣歸零」難道是「承攬起飛」的潛台詞?
二、工時無上限,超勤津貼蓋天花板?
其次,在高雄市前消防員徐國堯及消防人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搶救消防員的努力下,大法官終於在去年釋憲,針對消防員、警察這類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的工時,要重新制定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但是,消防員以及其他輪班類型公務人員的超勤加班費,雖然已經取消了每月報支時數100小時的上限,但金額仍然被人事行政總處鎖死在1萬7千元的天花板。
消防員目前有勤一休一及勤二休一的制度,每月工時長達360-480小時,平均被政府吃掉104~224小時加班費。如果人事行政總處不修改1萬7千元的加班費上限,消防員的時薪只有55.9元至92.3元,遠低於基本工資,根本是剝削勞工的血汗工作。
我認為,中央可以維持現狀補助1萬2千元,但不應該去限制上限,若地方政府財務有餘裕,能夠發放足額的超勤加班費,讓為民服務的消防人員辛勞能夠如實反映,這不是美事一樁嗎?
三、補休是限期點數,屆期就蒸發?
讓所有公務人員最感不公平的就是,政府鼓勵公務人員加班換補休,但若沒有在一年內休畢,不另給加班費。我認為應該要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精神,補休期限屆期,政府必須發給工資,或者是讓補休能夠遞延,而不是像現況一樣直接被消滅。
付出勞力的人,都該得到對等的回饋。
從補休蒸發、公部門的勞務承攬人力持續增加,到為民服務的警消人員超時工作,超勤津貼卻被鎖死在1萬7千元。這些,都是不該存在的現象,我會持續要求相關單位,落實最基本的保障。
加班時數上限2021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昨天我針對派遣歸零及公務人員超勤加班費向人事行政總處質詢。
首先,行政院政策宣示「派遣歸零」,預計在2021年前不再運用勞動派遣人力,目前僅剩201人,但這五年來,臨時人員增加了13,380人,成長36%,勞務承攬增加7,636,成長19.7%。這其實是一個很糟糕的趨勢,派遣人員及臨時人員均適用勞基法,但是勞務承攬人員不受勞基法的保障,同時,公部門非典型勞動力人數,四年來增加12,045人,所謂的「政府瘦身」到底瘦到哪裡去了?
再來,在高雄市前消防員徐國堯及消防人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搶救消防員 的努力之下,大法官終於在去年釋憲,針對消防員、警察這類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的工時,要重新制定合理之框架性規範。但是,消防員以及其他輪班類型公務人員的超勤加班費,雖然已經取消了每月報支時數100小時的上限,但金額仍然被人事行政總處鎖死在1萬7千元。
消防員目前有勤一休一及勤二休一的制度,每月工時長達360-480小時,平均被政府吃掉104~224小時加班費,若人事行政總處不修改1萬7千元的上限,消防員的時薪只有55.9元至92.3元,根本就是血汗工作。
我認為,中央可以維持現狀補助1萬2千元,但不應該去限制上限,若地方政府財務有餘裕,能夠發放足額的超勤加班費,讓為民服務的消防人員辛勞能夠如實反映,這不是美事一樁嗎?
最後,令所有公務人員最感不公平的就是,政府鼓勵公務人員加班換補休,但若沒有在一年內休畢,不另給加班費。我認為應該要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精神,補休期限屆期,政府必須發給工資,或者是讓補休能夠遞延,而不是像現況一樣直接被消滅。
付出勞動力的人都該得到對等的回饋,公部門的非典型勞動力持續增加,但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勞基法保障;為民服務的警消人員超時工作,超勤津貼卻被鎖死在1萬7千元,這都是不該存在的現象,我會持續把關。
加班時數上限2021 在 小花媽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身子的人1】
小花媽因為工作的關係,常常需要去拜訪客戶。雖然只來三個月左右,但拜訪的客戶比在越南吃過的水餃還多(因為很少吃啊!)。
拜訪的客戶類型很多,有台商、日商、中商等,各種類型的商人以及其經營型態都不同,這點未來有機會再說。但大多有一個共通點,就是「有孕婦」。
一開始小花媽到公司面試時,就有一位快臨盆的主管。正式上工後,主管休了育嬰假,公司緊接著又有兩位員工懷孕了。後來搬到主管的家中借住,主管家中也有一位快臨盆(現已生產)的親人。
拜訪客戶時,通常都是與小花媽公司的接洽人以及一位會計或是關務。通常,那位會計或是關務,都是挺著個大肚子來開會的。走訪了10間裡面大概有8間都是這種狀態。更甚者,上次小花媽去吃素食路邊攤,不小心推了桌子,撞到了對面的孕婦,還閒聊了一下,差點一屍兩命。就這樣,小花媽在這裡三個月,看到的孕婦已經超過看過的公安了。
因為寄住家庭的姐姐在菲律賓工作,她跟小花媽說,菲律賓跟越南的孕婦可以放六個月的無薪產假,而且一知道懷孕,就會被調到比較輕鬆的班,雇主也不敢任意解雇,因為賠償更多。而工作場所的同事每天也確實減少一小時的工時,以便照顧小孩。
越南的生育率雖高,但城鄉差距很嚴重。全國生育率在2016年平均是2.1,但胡志明市約1.45,偏鄉卻高達3.11。而且,雖然小花媽在越南很常看到孕婦,但實際上越南的生育率是逐年下滑,且已經開始進入高齡化社會,是全世界最快高齡化的國家之一,只花了不到20年。
會有這樣的結果,其中一個原因是越南自1970年代實施的非強制性二胎政策。戰時,越南損失了大量的青壯人口,因此政府鼓勵生育。然後,當人口快速攀升時,經濟發展卻趕不上人口增長。所以,政府開始實施生育管制。對於公職家庭,生育二胎以上予以非正式的不予升遷懲罰;對於一般家庭,以將近一年收入的罰緩以及子宮割除獎勵金為手段,成功的降低全國生育率。加上重男輕女的社會觀念,使得越南如今的人口紅利不僅瀕臨消失,甚至產生超越中國的懸殊男女比例(男、女嬰比例 112:100 )。
因此,越南政府十分擔心,除了增加公共福利政策支出外,越南勞動部在上個月擬定修正法條文中,擬增加基本薪資與縮短工時,提升越南的勞動條件。
生育率對於一個國家來說,是十分重要的。
若國家的生育率逐年降低,且人口平均壽命逐年升高,那麼,首當其衝的一定是財政困境。
許多國家面臨這個問題,除了鼓勵生育外,會開放外國勞動力進入補充。但套句社會學的老生常談「很多國家以為來的是勞動力,結果是人」,看出引進外國勞動力所帶來的社會衝擊與排斥,造成現在許多國家的保守政權再度興起,影響本來立意良善的引進外國勞動力的政策。
近年來,台灣政府積極推動相關鼓勵生育的計畫。
小花媽明天帶大家來看看,到底應該怎麼改,才能讓台灣人真的想生。
【補充:越南勞動法規for女性】
引用自經濟部台商網對於越南女性勞工的權利如下:
第155條:雇主招募、僱用、加薪及決定工資時,須秉持男女平等原則。企業如有男女均適合擔任之職務空缺時,必須優先錄用符合條件之女性勞工。另雇主不得因女性勞工結婚、懷孕、產假或養育12個月以下之嬰兒,將其解僱或單方面中止勞動合約,惟企業結束事業活動時除外。
資方不得安排懷孕已7個月或養育末滿周歲嬰兒之女性勞工加班、值夜班或外地出差。女性勞工已懷孕7個月時,應擔任較輕鬆之工作,或每日減少1小時工作,薪資照算。女性勞工在生理期,每日可休息30分鐘;在養育未滿周歲嬰兒時,每日可休息60分鐘,且可支薪(第155條)。本條所謂已懷孕7個月,係指懷孕滿6個月後之第1天起,而非懷孕滿7個月之後。
第156條:女性勞工懷孕時,經醫生證明從事勞動將對胎兒產生不良影響時,有權停止勞動合同,且不須賠償。
第157條:根據勞動條件,從事繁重工作或具毒害性工作,以及在偏遠地區工作之女性勞工,可在產前產後休假合計6個月。女性勞工休產假期滿並與資方協商後,可不支工資繼續休假一定期間。女性勞工休2個月產假後,經醫生證明可提早從事勞動且無害健康者,可在產假期滿前上班,但須事先通知資方;在此狀況下,女性勞工除領取資方給予之薪資外,亦可向政府單位繼續領取產假補助津貼。
第159條:女性勞工為生育或因小產而進行檢查之休假期間,以及為看護7歲以 下子女及認養初生兒之休假期間,皆可領取社會保險金;至於休假期和補助措施,則由政府規定。
【補充:越南勞動法修正案第二版】
引用至越南商工總會、駐胡志明市辦事處。
草擬勞動法修訂案第2版:
一、加班時數:
每年勞工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00小時(較勞動法修訂草案第1版減少200小時);每天勞工工作及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同時廢除每次勞工連續加班之天數最多為5天之規定。
對於特殊情況,例如須進行處理鮮活產品、按照科技生產流程規定產品處理不得中繼、依照訂單要求應迅速出口產品、及處理製程產生故障等,雇主得安排勞工加班超出上述上限,惟應取得勞工同意。
二、退休年齡:
擬定下列2方案:
(一)仍繼續維持現行勞動法規範勞工得退休年齡規定,即男性為60歲及女性生為55歲。
(二)自2021年起每年將逐漸調高勞工可退休年齡期限多6個月(即勞工退休年齡每2年將調高1歲),俾男性勞工達到62歲及女性勞工達到60歲才准退休。
以上草案尚未定案,尚在蒐集各界意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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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卻沒想到,其實我們的勞基法對事業單位讓勞工加班,還設了一個程序上的門檻,跟加班時數的上限。 程序門檻規定在勞基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