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郎每日讀報 #娛樂產業國際要聞揀3條
│10月1日決殺令:美國 IATSE 工會的會員投票結果將決定好萊塢和串流劇組是否會在今年因罷工而陷入全面停擺│
• 上個月,近百名好萊塢攝影師包含 Roger Deakins(《1917》)、Emmanuel Lubezki(《The Revenant 神鬼獵人》)、Erik Messerschmid(《Gone Girl 控制》)等攝影大師共同連署一封公開信,向 AMPTP 電影電視製作人聯盟提出警告說大量好萊塢工作人員被迫在不安全的環境中連續超時工作,已經對許多從業人員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不到一個月,這些攝影師就有機會採取比發信更積極的行動。今天 ICG 國際攝影師工會(屬於IATSE 國際戲劇和舞台成員聯盟的分支機構)正式向所屬的會員呼籲在10月1日開始的 IATSE 會員電子投票中,投贊成票授權給工會領袖和談判代表發動全國性的罷工行動。
• IATSE 國際戲劇和舞台成員聯盟一開始是北美劇場跟舞台工作人員所屬的大型工會,後來才延伸到電影的相關職務,包含攝影師、服裝師、化妝師、髮型師等等好萊塢劇組劇組不可或缺的職務。在 IATSE 的各地方分會之中,規模最大的就是 ICG 攝影師工會和 MPEG 剪接師公會。這兩個工會近日已經連續表態呼籲支持 IATSE 主席發起的罷工授權投票。連不屬於 IATSE 的 SAG-AFTRA 演員工會剛剛當選的主席 Fran Drescher(《The Nanny 天才保姆》)也公開發言支持 IATSE 的罷工投票。包含好萊塢知名演員 Seth Rogen、Jane Fonda 和 Lily Tomlin 等也都相繼公開相挺。
• 罷工的選項之所以在最近浮上檯面,是因為 IATSE 與 AMPTP 電影電視製作人聯盟的勞動協議已經三年期滿,卻始終未能針對接下來三年的新協議達成共識。其中最主要的爭執還是勞動協議中關於薪資保障的規定。好萊塢正在經歷串流產業的大爆發,但製作人卻仍在用非常低的薪資雇用工作人員並每每要求超時工作,使他們的時薪經常只能勉強超過加州的每小時14美元最低薪資規定。不過因為雙方的談判是不公開的,我們無法確切得知雙方對於薪資條件的落差有很多。只能看到各自發新聞稿譴責對方沒有談判誠意的古老戲碼。
• 因為談判的持續擱淺, IATSE 於是決定祭出殺傷力最大的武器——罷工。 IATSE 過去從未發動過全國性的罷工。可以參考的案例是 2007 年美國東西岸的編劇聯合工會 WGA 發動的罷工致使1.2萬名美國編劇必須立刻停止手邊工作,根據 UCLA 的估計當年的罷工總計造成好萊塢3.8億美元損失。下週的授權投票如果獲得各分會會員75%贊成票支持的話,IATSE 的主席和談判代表將取得權利在談判中上提出罷工要脅,並在下一次談判破裂後啟動全國性的罷工。由於 IATSE 會員涵蓋了攝影師、服裝師、化妝師、髮型師等重要職務,屆時好萊塢可能的損失將非常可觀。而且適逢串流大戰造成對於內容供應的強烈需求,另一方面又有 COVID-19 造成的拍攝延誤和節目供應不及,這個時間點出現全面罷工甚至可能直接左右串流大戰的結果。
• 好萊塢歷史上最激烈的罷工都跟新媒體有關,因為片廠經常沿用舊合約範本,假裝不知道有一個新的收入正在快速激增。一旦被演職員抓包,就很容易撕破臉。 1988年編劇工會破紀錄的22週罷工主因正是片廠偷偷隱藏錄影帶帶來的激增營收,不分給相關演職員;2007年持續14週(還跨到隔年)的編劇罷工則是為了 DVD 和網路零售(iTunes )的營收分潤。今年的爭執點理所當然就是在疫情中快速崛起的串流市場。實際上幾個星期前 Scarlett Johansson 和 Disney 針對《Black Widow 黑寡婦》的訴訟正是跟串流和分潤有關。
• 有趣的是 IATSE 這次的行動似乎在偷學2008年 WGA 編劇工會罷工的經典技巧。2008年編劇罷工是網路時代的罷工典範,因為編劇工會全程善加利用網站來向大眾溝通他們的罷工理念,並充分運用明星好朋友們的曝光來幫忙擴散理念,因此才有辦法在產業重創之中仍然得到民意支持。而這次 IATSE 則進一步在罷工的發動過程中或用另外一個力量無窮的網路工具——社群媒體 Instagram。
• 一個多月前 IATSE 開設了一個 Instagram 帳號名為 IATSE Stories,由他們會員中一名紐約的燈光技師 Ben Gottlieb 發起並經營,持續刊登影視產業中不同職位工作人員在非常艱困的勞動條件下勉強活著的慘烈故事。這個社群帳號幾乎在業界之間一夜爆紅,不僅獲得大量專業媒體報導,並快速累積9萬粉絲追蹤。發文中許多驚悚的故事引發了同業的激烈迴響,也創造了行業外的大量同情。最驚悚的故事包括過勞的助理在開車過程中睡著,一名女性工作人員甚至忙到撥不出時間去開乳癌切除手術,或是因為沒有時間上廁所而膀胱發炎等等案例。工時過長更是不同職務共同遇到的狀況,製作人經常為了控制拍攝成本而要求連續上班12甚至16個小時。
• 由於多數影視工作者和雇主之間都沒有長期雇用關係,採用的是比較接近 Uber 司機那種零工制,所以勞動環境和基本生活條件都無法像一般勞工那樣受到完整的法制保障。台灣的影視工作者也在一個多星期前在勞動部的會議上極力爭取讓拍攝現場的工作人員納入勞基法的責任制勞工,以便取得關於工時、休假、工作中休息時間和加班費等等基本保障。
◇ 新聞來源:
‘About Power, Not Reason’: As Locals Build Support, IATSE Votes on Strike Authorization Next Week(https://flip.it/fHZeAt)
Cinematographers Guild Urges Members to Back IATSE Strike Authorization Vote(https://flip.it/Q8eaG2)
Fran Drescher & Other SAG-AFTRA Leaders Join Chorus Of Actors Supporting IATSE’s Demands For Fair Contract(https://flip.it/o3YITK)
Behind Hollywood glamour, an Instagram account highlights darker side for workers(https://flip.it/4lX1_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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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今天也可以知道一下的事:
│Netflix 買下 Roald Dahl 作品的大手筆並不是穩賺不賠的投資 │
◇ 新聞來源:Why Netflix’s Big Roald Dahl Acquisition Is A Huge Risk(https://flip.it/Mzv4XD)
│Netflix 今年投資在內容製作和購買的支出預計將大幅成長26%│
◇ 新聞來源:Netflix Content Spending Predicted to Rise 26% in 2021(https://flip.it/A35c0B)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歡迎有任何問題至粉絲專頁留言 林于凱臉書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fishkai.lin #質詢日記 #勞工局 #20190419 最近遇到台北的保全朋友,我會不禮貌地問一下他們的薪資計算方式,大約3萬左右,再加上加班費約3萬5,但是回高雄再問一下,發現,很多保全領...
勞基法工時時薪 在 東森財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她到壽司店打工「時薪僅100元」 誇張理由曝光網全怒:快檢舉
#領口的荷葉編:當勞基法塑膠?
#壽司店 #時薪 #薪水
勞基法工時時薪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寫過關於工讀轉正職的貼文內容,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印象?(忘記的可以再去看看我們今年4月的貼文)。今天想要分享的議題是,有讀者跟我們分享,雇主為節省人事成本,便自行將正職員工(月薪制全時工作者)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工作者),導致員工的工作時間減少,薪資計算方式也連帶變更,這樣的做法是否可以呢?
我們先跟你說:在未經協議的情況下當然是不行的!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時與工資屬於勞動契約所應約定的部分項目,因此到職時所約定好的勞動條件,除非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否則公司是不得片面變更的。
👉雇主可以怎麼做?
在前陣子疫情大爆發的期間內,各方面的壓力與開銷都著實考驗著雇主,但如果雇主真的想要節省人事成本,真的只能好好的跟員工協商討論,如果員工願意與你一同共體時艱,那請好好珍惜並感恩這位員工,並在事後給予更好的勞動條件;反之,若員工不願意的話,其實也不必責怪(畢竟每個人都有其生活壓力嘛),這時候除了可以請主管機關協助調解外,如果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所定的「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時且實際上繼續聘僱員工也有相當的困難的話,或許也可考慮以資遣方式終止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方可以怎麼做?
如果勞方遇到雇主片面要求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但卻又不願意接受時該怎麼辦呢?與上述資方的應對方式類似,若勞資雙方真的無法在私下達成勞動條件變更或協議資遣的共識時,這時候同樣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勞動局介入協調,或是主張雇主違反了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要求雇主依法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過實務上應該也有不少人是發現薪水少了,去詢問雇主才知道自己變成兼職(部分工時),這種情況如果對於調職合理性有疑義,可以去搜集相關的資料,包含調整職位前後的薪資明細、出勤紀錄副本、工作規則、簽呈、公告、對話紀錄或甚至錄音檔案等等,透過這些資料,未來才能讓第三方來判別與審視雇主所做的調整有無合乎規定。
以上就是我們的小小整理,希望大家可以瞭解😌😌😌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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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工時時薪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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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記 #勞工局 #20190419
最近遇到台北的保全朋友,我會不禮貌地問一下他們的薪資計算方式,大約3萬左右,再加上加班費約3萬5,但是回高雄再問一下,發現,很多保全領不到3萬。
我開始疑惑,保全業到底多少薪資合理?保全大改有兩種值班方式:
(A)一個月工作20天,一天12小時,一個月總工時240小時;
(B)一個月工作24天,一天12小時,一個月總工時288小時。
一般勞工的每月正常工時,是174小時*,那如果是一個月上班240小時,應該是多少月薪呢?
目前基本工資是23,100元,除以每月240工時,時薪是96.25元,月工時240的保全,加班時數是240-174=66小時。那工資應該= 基本工資 + 加班費 = 23,100 + 96.25 × 66 = 29,453元。
那每個月288小時的工資呢?如果聘僱時是約定「按月計酬」,且比240小時多出的48小時加班,都在每日加班的前2個小時。依據勞基法,延長工時在2小時內,要加給1/3的時薪。
超過的48小時加班費算法 = 96.25元 × 4/3 × 48小時=6,160元,再加上29,453元,所以288工時的保全的薪資至少是35,613元。
結果,我們上104銀行的保全徵才系統看高雄的職缺,實際打電話去問,240小時的保全,薪資落在26,000 - 28,000的很多,因此,在勞工局質詢時,我詢問局長,這些104上職缺的薪資是合法的嗎?
勞工局長剛就任,他並不清楚,於是由科長代為回答。科長果然專業,知道這些職缺提供的薪資範圍,不符合勞基法。我再問,去年總共裁罰過幾件保全業的違反勞基法案例?科長說要再查查看。
104的徵才案例,就出現違反勞基法的樣態,根本原因是保全公司用低價搶標,再用違反勞基法的薪資聘用保全人員,這樣的結構性問題,勞工局該如何設法從源頭遏止?
牽涉到許多大樓及機關的管理問題,如果市場上的保全業必須削價競爭、違法壓低工資才能經營,那這樣的問題,跟我們都息息相關。負責任地說,我們在繳交管理費的同時,就要了解保全公司,怎麼對待員工。
* 每月正常工時=(40×52週﹢8時)/12月=174小時
勞基法工時時薪 在 爰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 ... 的推薦與評價
Q阿強在受雇於一間保全公司擔任保全人員,約定正常工時為每個月240小時,今年保全公司給阿強月薪為23800元,阿強覺得怎麼這麼低,但是保全公司說,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 ... ... <看更多>
勞基法工時時薪 在 [討論] 月薪制跟時薪制在勞基法中的保障差很多- 看板Salary 的推薦與評價
前言 : 本人日前面試接獲一個offer, 內容如下
小夜班(1500~0300).月休8日(排班.盡量不要休週末).薪水30k
實在是氣到了. 於是就寫信去勞動部詢問是否合乎規定
勞動部回函如下 : (可直接按Page Down, 因為全是廢話)
您好:103年4月13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9,047元,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
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兩週84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
則第7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
中約定。
二、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
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
時。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
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30條第2項變更
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又同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
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上開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有關按月計酬勞工逾法定
正常工時之延長工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如附件)計給延時工資。
三、所詢疑義因尚有諸多疑義待釐清,請再詳具體事實,逕洽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
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將有專人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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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翻譯就是, 月薪制的你勞工自己跟雇主談, 勞動部不管
這就曝露出勞基法"時薪制"及"月薪制"在條文上對勞工的保障差距很大
時薪制很簡單, 也完全可以量化 :
最低115/hr, 每日超過8小時部份x1.33, 超過10小時部份x1.66 (勞基法24條.30條)
有爭議時拿出來算一算, 一翻兩瞪眼
但月薪制呢? 完全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 完全沒有
(x1.33又怎樣? 月薪制你是拿啥鬼來x1.33?)
就讓你勞工自己跟雇主談
在地位不對等, 勞基法又沒有實質規範的情況下, 可想而之會有什麼結果
月薪應跟工作時間有關, 像我們都知道的大夜班>小夜班>日班
月工時也是很重要的點, 正常應為180hr, 可是超過180hr的呢?
都要在週末工作只能休平日沒朋友的人是否也該有多些補償?
勞基法全都沒有明文規定, 讓你勞工自己談
奇怪了, 拿月薪的人明明就比算時薪的多, 結果法規反倒沒有好好保障月薪族
那他媽的那我們要勞基法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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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想了一個能將最低月薪規範量化的算法, 已回信給勞動部, 大家也可以討論看看:
1. 月薪制工時在0800~1800時的最低時薪應為105元
1800~2400 為120元
0000~0800 為160元
(月薪制因休假也有算錢,故月薪制最低時薪較打工時薪少是正常的)
(像現在最低薪資19047/最低工時180就是105.8元)
2. 工時在星期六部份 x 1.2
星期日部份 x 1.5
3. 月工時在180小時以下時薪計算基數 x 1.0
180~200(含)小時 x 1.1
200~220(含)小時 x 1.3
220~240(含)小時 x 1.6
240~260(含)小時 x 2.0
260小時以上 x 3.0
(月工時越長就需要有更多的倍數,讓雇主多請人,而非壓榨少數員工)
(用此算法就不採用時薪制每日基本8小時的算法)
4. 月薪較以上計算方式為低時判定為違法
以我的case為例, 最低月薪應為:(先不論2.)
315元(1500~1800)
600元(1800~2400)(算5小時.因扣去兩次工作4小時後的半小時法定可不給薪休息時間)
480元(0000~0300)
1395元 x 22(天) x 2.0 (月工時11x22=242小時) => 最低月薪應為61380元
(以上只是說明如何計算)
當然基數只是舉例, 詳細數字應請相關專業人士訂定
只是想拋出一個議題, 希望藉由基本月薪的量化來保障月薪制勞工的權益
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也歡迎寄信給勞動部及選區立委討論法案的訂定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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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11.1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397814103.A.ACC.html
現在月薪制可說只看薪資, 勞基法中沒有辦法幫你檢視內容
說難聽點, 就算你月工時260小時, 月薪19047也是合法的, 這樣怎麼對?
氣點在哪很簡單, 因為把那條件用最低時薪來算, 都還有32890
更別提那是小夜班
將來你結婚, 你的另一半都休週末, 你都不能休週末, 家庭的維持要怎麼辦?
不能全都用不爽不要作結案, 法規的訂定應該要有基本的保障
我不想用我的職業來模糊焦點, 因為實際上這條件誇張到就算用時薪算也不止這數目
勞資地位是嚴重不對等的, 所以在法規上應該要有量化的規定
而非只是弄個不能少於19047的空氾規定, 剩下的都讓勞工跟資方談
※ 編輯: Subaudition (220.134.11.168), 04/18/2014 19:17:42
而且那有人拿違法的責任制當例子啊, 臺灣工時長薪水就有高嗎? 你不要緊吧
照你的計算方法, 算起來應該是多少? 我算是30951 (19047/8 x 13)
我不認為法規清楚, 我一直想表達的是: 法規對月薪制沒有量化
結果大家都不討論這部份, 只是一直說薪資合理或不想作就不要作
"底薪"少於19047是不違法的, 只要勞方給你19047以上就合法
月薪制沒有量化, 造成許多月薪制勞工被剝削
為什麼大家都看不到自己的權益被剝奪?
※ 編輯: Subaudition (220.134.11.168), 04/18/2014 21:12:54
請問你是怎麼算? 可以試算給我看看嗎?
我確定我的職業不是勞基法的例外
超過的部份是要怎麼算?
給加班費? 那是用什麼來算? 底薪嗎? 但是勞基法有規定底薪嗎?
如用19047來算的話, 請告訴我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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