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30新加坡聯合早報
*【疫情加劇民眾更願接種但恐遇疫苗荒 印度新增38萬起累計確診者1800萬】
印度連續第八天增加超過30萬起新冠病病例。專家認為,印度須為人民接種疫苗的同時,實施大規模封鎖措施,才能遏制病毒傳播。目前,新德里和等地區正處封鎖狀態,但政府擔心影響經濟復甦而反對再實施全國封鎖。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30-1143154
*【印度3000患者確診後“鬧失蹤” 疫情追蹤工作受阻】
《印度時報》報導,印度全國大量確診病例使得醫療系統不勝負荷,防疫形勢嚴峻。卡納塔克邦官員阿舒卡稱,很多確診患者在得知感染病毒後選擇關掉手機,在班加羅爾有約3000名失蹤患者正在傳播冠病病毒。阿舒卡表示,政府正在向民眾發放免費藥品治療,但沒有辦法聯繫他們,這些人直到病重時才會去醫院求醫。他說,這麼多患者切斷聯繫,不讓他人知道他們的行蹤,讓防疫工作非常困難,當地警方已經出動尋人。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9-1143116
*【分析:不僅有助印度疫情 “四國疫苗夥伴”或有助美在印太應對北京影響力】
印度陷入第二波冠病疫情大流行後,美國總統拜登承諾立刻向新德里提供援助。分析人士說,白宮3月提出的“四方疫苗夥伴”計畫不僅能對印度疫情有所幫助,而且可能會有助於鞏固華盛頓在印太地區應對北京的影響力。由美國、日本、印度、澳洲四國領導人參加的“四方安全對話”峰會3月12日召開,白宮隨後發表聲明推出了四方疫苗夥伴(The Quad Vaccine Partnership)計畫。聲明說,四國將利用各自優勢,通過跨部門合作,從確保安全有效疫苗的全球普及開始,解決這一複雜的問題。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30-1143168
*【王毅:中國抗疫物資正加快進入印度】
中國外交部長王毅就印度冠病疫情形勢惡化,向印度外長蘇傑生致慰問電,並說中國生產的抗疫物資正在加快進入印度。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430-1143274
*【印度工業氧氣用於醫療 鈴木暫停印度汽車生產】
鈴木子公司、印度最大車企Maruti Suzuki宣佈,北部哈里亞納邦的古爾岡工廠和馬尼薩爾工廠將於5月1日至9日停工。該公司表示,在目前的情況下,氧氣“應該用於拯救生命”,提前進行原定於6月的設備維護,暫停生產。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9-1143094
*【巴西冠病死亡人數破40萬 全球第二多】
巴西的累計冠病死亡人數已破40萬,成為繼美國之後,全球死于冠病人數第二多的國家。路透社報導,專家警告,由於巴西的冠病接種速度緩慢,加上放寬防疫限制措施,該國的單日死亡人數高企可能會持續多個月。巴西衛生部29日通報,當天錄得3001起死亡病例,全國累計死亡病例達40萬1186起。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30-1143251
*【歐盟報告指中俄試圖降低外界對西方國家疫苗信任度】
歐盟公佈的一份研究報告指,中國和俄羅斯在宣傳活動中,系統性地製造外界對西方國家疫苗的不信任情緒。這個歐盟研究報告稱,中俄官媒從去年12月至今年4月以多種語言線上上推送假新聞,誇大描述疫苗安全疑慮、毫無根據地將歐洲接種疫苗和死亡事件聯繫起來,並宣稱中俄疫苗為上乘之選。
https://www.zaobao.com.sg/news/china/story20210430-1143178
*【歐洲多國新增病例減少 一些政府逐步放寬防疫措施】
歐洲多個國家過去兩周的單日新增冠病確診病例都有所減少,促使一些政府逐步放寬防疫措施。法國總理卡斯泰週三透露,政府考慮逐步結束衛生緊急狀態,並計畫推出健康通行證,方便民眾外出旅行。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30-1143165
*【馬國連續兩天 新增病例超過3000起】
馬來西亞冠病疫情過去兩周日益嚴重,4月29日新增病例更創兩個月新高,不過政府同日宣佈有條件允許全國大專生在下月開齋節假期跨州返鄉過節。該決定與當局近來收緊其他防疫措施的做法相反,民眾擔心這可能導疫情進一步惡化。馬國昨天新增3332起冠病確診病例,連續兩天超過3000起,也是超過兩個月來最多的一天。馬國上次單日新增病例超過3000起是2月24日的3545起。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430-1143155
*【NHK:首批莫德納冠病疫苗運抵日本】
日本NHK電視臺引述官方消息說,第一批莫德納冠病疫苗已運抵日本。至今為止,日本政府僅批准美國輝瑞公司和德國生物科技公司BioNTech聯合開發的冠病疫苗緊急使用授權。預計日本政府將在5月批准使用莫德納冠病疫苗。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30-1143278
*【美境內輝瑞廠房開始輸出疫苗 墨西哥本周接第一批】
知情者向路透社披露,輝瑞公司開始向墨西哥輸出首批輝瑞-BioNTech冠病疫苗,其中一部分疫苗是來自其美國廠房。這是輝瑞公司自川普任內禁止出口冠病疫苗材料後首次從美國廠房輸出疫苗,該禁止令至3月底到期。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30-1143252
*【法國5月19日起逐步解封】
法國總統馬克洪在公告中告訴法國民眾,博物館、劇院、電影院和音樂廳將於5月19日重新開放。此外,一些商店以及咖啡館和餐館的戶外座位也將重新開放。他補充說,咖啡館和餐館必須等到6月9日才能在室內為客戶提供服務。馬克洪還表示,當地所實施的宵禁將逐步放寬。從5月19日起,宵禁的時間限制將從目前的晚上7時推延至晚上9時;6月9日則延遲至晚上11時。宵禁措施將在6月30日全面解除。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9-1143120
*【紐約將在7月1日全面開放】
紐約市長白思豪表示,紐約市將於7月1日全面重新開放,屆時演出場地、健身房、商店、餐館和美髮沙龍都將恢復運營。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9-1143118
*【BioNTech:歐洲青少年預計今年6月可接種輝瑞疫苗】
德國媒體《明鏡週刊》報導,BioNTech SE首席執行官Ugur Sahin表示,公司已準備向歐洲監管機構提交批准書,而目前已進入準備工作的“最後階段”。他補充說,試驗資料評估“平均需要四到六周”。另外,輝瑞公司也預計在今年9月完成對6個月大嬰兒的疫苗臨床試驗。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9-1143110
*【報告:全球冠病疫苗總支出未來五年將達1570億美元】
美國健康資料公司IQVIA Holdings Inc發佈的報告指出,到2025年,全球在冠病疫苗的總支出預計將達到1570億美元,其中包括目前進行的大規模疫苗接種計畫,以及未來可能每兩年須注射的“追加劑”。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9-1143112
*【美國今年首季經濟增長達6.4% 高於預期和前值】
美國2021年第一季度國內生產總值(GDP)錄6.4%增長。商務部表示,這反映了經濟持續復蘇、以及政府繼續應對疫情的成效。美國商務部週公佈2021年第一季度實際GDP年化季率初值,資料錄得6.4%,遠超前值的4.5%,也高於預期值的6.1%。商務部經濟分析局指出,增長反映了經濟持續復蘇、企業重新開業,以及政府繼續應對冠病疫情的成效。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9-1143117
*【白宮:文在寅5月21日訪問華盛頓】
路透社週五(30日)報導,美國白宮宣佈,韓國總統文在寅將於5月21日到白宮進行訪問。韓國總統府隨後也宣佈,文在寅將於5月21日到華盛頓與拜登舉行高峰會談。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30-1143275
*【美情報總監:美若明確表態願介入台海將導致中國四處攪局】
美國國家情報總監海恩斯說,在見到中國對香港的做法後,臺灣對獨立的看法已經越來越“堅定”。如果美國改變戰模糊政策,明確表態將介入台海衝突,北京將認為這是造成非常大不穩定的舉措,這種政策改變也可能使臺灣與中國更加分離,並將導致中國四處破壞美國利益。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30-1143272
*【巴勒斯坦總統宣佈推遲舉行大選】
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巴解組織)週四晚在約旦河西岸城市拉姆安拉舉行各派別領導人會議,討論是否推遲舉行大選。會議至週五淩晨結束,各派別最終同意推遲舉行大選。阿巴斯隨後在電視講話中表示,面對困難局勢,“我們決定推遲舉行大選,直至巴勒斯坦人在東耶路撒冷的投票權利得到保證”。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30-1143267
*【緬甸兩空軍基地遭火箭彈襲擊 無人傷亡】
緬甸兩個空軍基地昨天遭到襲擊,造成少許破壞,但沒有人員傷亡。緬甸軍方在記者會上透露,中部城市Magway一處空軍基地昨天淩晨遭四枚火箭彈襲擊,其中三枚火箭彈擊中農場,另一枚則落在道路上。基地內的一棟建築在襲擊中遭到輕微破壞,沒人受傷。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430-1143159
*【拜登就職百日前夕首次向國會演說:美1.8兆美元計畫有利同中俄競爭】
拜登說,他提出的1.8兆美元“美國家庭計畫”將助美國再度起飛。他強調,美國納稅人的錢將用來購買美國製造的產品,從而創造全國就業機會。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30-1143163
*【2690萬觀眾收看拜登國會首次演說】
根據Nielsen的收視率資料,美國總統拜登在國會參眾兩院聯席會議的首次演說,估計在全美七個最大廣播和有線電視新聞網路吸引了2690萬電視觀眾的觀看。Nielsen週四發佈的資料顯示,與前總統川普在2017年國會聯席會議演說通過11個媒體網路吸引了4770萬電視觀眾相比,明顯低了許多。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30-1143259
*【貿易代表戴琪:美國正全面審視對華貿易政策】
美國貿易代表戴琪出席參議院撥款委員會聽證會時表示,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正全面審視對華貿易政策,她將努力令中方遵守在前總統川普任內達成的第一階段貿易協定。戴琪在聽證會上說:“關於中美貿易協定中,中國做出的購買承諾,我們正在檢討他們的表現,並對中方所做的各個方面進行審查。”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30-1143164
*【中國國防部敦促美國 嚴格約束其一線部隊】
中國國防部敦促美國嚴格約束其一線部隊,並指美軍今年以來在中國周邊海空域日趨活躍。中國經常指美國在南中國海、東海和臺灣海峽的軍事存在是造成該地區不穩定的主要因素。美國則堅稱在這些被中國視為地緣戰略後院的地區享有航行自由。中國國防部發言人吳謙昨天在例行記者會上說,美現政府就職以來,美軍艦在中國當面海域活動頻次比去年同期增加逾20%,偵察機活動頻次超40%。
https://www.zaobao.com.sg/news/china/story20210430-1143172
*【“天和”核心艙成功送入預定軌道 中國開始進入“空間站時代“】
中國載人航太工程總設計師周建平在央視上介紹,中國空間站基本構型包括“天和”核心艙、“問天”實驗艙和“夢天”實驗艙三個艙段。其中,“天和”核心艙是未來空間站的管理和控制中心。“天和”成功送入預定軌道,標誌著中國開始進入“空間站時代”。
https://www.zaobao.com.sg/news/china/story20210430-1143170
*【路透社:傳中國反壟斷機構 至少罰騰訊20億元】
路透社引述消息人士稱,騰訊將因過往的收購和投資,未按正常申報程式進行反壟斷審批而受到懲罰。每項案件的最高罰款額為人民幣50萬元。騰訊也將因公司部分業務存在反競爭行為,尤其是音樂串流業務而受到懲罰。
https://www.zaobao.com.sg/finance/china/story20210430-1143183
*【中國人大通過反食品浪費法 製作發佈傳播“大胃王”等節目可罰2萬元】
新法規定,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相應費用,而商家若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最高可罰1萬元人民幣;嚴重浪費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也將可能面臨最高5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https://www.zaobao.com.sg/news/china/story20210430-1143177
*【朝鮮嚴禁韓流觀看或傳播韓劇可判死刑 單單一城市已有1萬學生自首承認偷看】
朝鮮去年12月制定《反動思想文化排斥法》,民眾如果收看或傳播韓劇,不只將判處數年勞改,甚至可判處死刑。對朝消息人士透露,自朝鮮當局貼出通告要求偷看韓劇的居民自首後,竟有1萬名學生到公安機關自首。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30-1143160
*【被控偷運美國技術回國 中國海洋生物學家覃樹人認罪】
中國海洋生物學家覃樹人被指控將美國海洋技術偷運到中國,他在波士頓聯邦法院表示認罪。據路透社報導,覃樹人在法院承認,自己將可用于監測水下聲音的水中聽音器非法出口到中國。他總共對10項罪名表示認罪,包括密謀違反出口規定、簽證欺詐、洗錢和走私等。
https://www.zaobao.com.sg/news/china/story20210430-1143181
*【阿波羅11號登月行動 太空船駕駛員柯林斯病逝】
駕駛人類第一次登月飛船阿波羅11號的美國宇航員柯林斯前天因癌症逝世,享年90歲。柯林斯(Michael Collins)是參與1969年7月20日阿波羅11號登月行動的三名宇航員之一。不過,比起同行的阿姆斯壯(Neil Armstrong)和奧爾德林(Buzz Aldrin),世人幾乎不記得柯林斯,因為他是人類第一次登月時,唯一留在飛船上的人,沒有踏上月球。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30-1143161
*【法國推反恐新法加強情報工作 利用網路監控追蹤極端分子】
法國政府前天提出一項新反恐法案,希望通過加強情報工作和網路監控來應對恐怖主義新威脅。法國總理卡斯泰對媒體表示,新法令旨在應對更加隱秘的恐怖主義新威脅,依靠新技術強化反恐手段。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30-1143162
*【消息:北京正排查涉及加密貨幣挖礦業務的資料中心】
據消息人士和路透看到的一份文件顯示,中國北京正在排查涉及加密貨幣挖礦業務的資料中心,以更好地瞭解它們對能源消耗的影響。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向該市的資料中心運營方發出一份“緊急通知”,要求他們彙報是否有涉及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挖礦業務。據通知顯示,如果有涉及,他們需彙報加密貨幣挖礦業務的耗電量以及占總能耗的比例。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429-1143102
*【以色列宗教活動發生踩踏 數十人死上百人傷】
事發地點位於以色列北部Mount Meron,數以千計的極端正統派猶太教徒週五(30日)聚集在二世紀聖賢拉比約海(Rabbi Shimon Bar Yochai)陵墓,參加年度紀念活動,慶祝方式包括通宵祈禱和跳舞。馬根·大衛·阿多姆救護車服務人員說,有103人受傷、數十人死亡;12頻道電視臺則表示有38人死亡。當地媒體初步指一個活動場地的看臺坍塌,但官方後來表示,死傷者看來是窒息或踩踏所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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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勞 基 法第 14 條第 6 款有30天除斥 期 的限制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問題請向專業律師諮詢 不要誤信奇怪的網路粉專】
今天有個勞資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很緊張的來問我
說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好像很專業的勞資處理粉專
說勞資調解一定要在知道公司有違法事由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並且提起調解
不然就會有除斥時間三十天過了就不能提起
證據再充足也會敗訴
我一聽驚呆了
馬上請他把文章傳給我看
結果一看之下這個粉專引的法條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以及第二項但書
但其實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跟第二項但書是這樣
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謂的三十日
不是說你三十日要去提起訴訟還是調解還是告知雇主才能請求損害
而是三十天內要去 #終止勞動契約
這一條規定的是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但書指的是如果發生使勞工需要立即非自願離職的情形,會有形成權 和 除斥期 30天的限制,這時建議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以條款提終止勞動契約。
沒有什麼爭議發生一定要在30天內一定要去調解不然就會敗訴的規定
也沒有一定要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這種規定
這個粉專我還沒有細看
不知道裡面除了這一點還有多少錯誤
按讚的人還有6000多
不知道已經誤導多少人
再次提醒大家網路上錯誤消息很多
遇到法律問題
請千萬確認你的訊息來源是否為合格律師
最好的方式
還是直接找通過律師考試的執業律師諮詢比較有保障
#我不是醫生也不是藥師但我在康是美打過工接受過員工訓練線上提供過3000人用藥諮詢服務頗受好評
#大概這個意思
勞 基 法第 14 條第 6 款有30天除斥 期 的限制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 ... 立即非自願離職的情形,會有形成權和除斥期30天的限制,這時建議在30天內 ... ... <看更多>
勞 基 法第 14 條第 6 款有30天除斥 期 的限制 在 [心得] 第一次申請勞資調解就上手- 看板Salary 的推薦與評價
首先,感謝版主忙婚事之餘 (版主新婚快樂→這是彩蛋沒錯)
還給我們這個機會來跟大家分享,
在勞權抬頭的時代,雇主侵害了我們勞工的權益
我們可以為自己多做些什麼?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今天就先從勞資爭議調解新制開始講申請流程吧!! 後續會在陸續分享更多實用小撇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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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依據民國100年6月開始實行的勞資爭議【調解新制】,凡勞工因雇主涉嫌違反勞動
契約或勞工法令(一般所謂的「權利事項」爭議),以及勞工的工作權之爭(「調整事項」)
而至損害勞工權益者,皆可至「工作當地」的縣市府勞工局服務櫃檯提出調解申請。
【調解新制 vs 調解舊制】差別:
過往的勞工調解舊制,勞工可先申請協調,協調不成還可以再申請調解的程序不同。
之前勞工至少還可以有兩次申訴機會,新制如業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對於以同一爭議
事由及訴求再申請調解者,如已無再調解之實益,當事人可循司法途徑處理之
(參照行政程序法173條「一事不再理」原則)
☆不要被騙簽下自願離職
☆申訴前,先準備好 資方違法的有力證據
☆爭議發生30日內先寄出存證信函(除非30天內已開完調解會,雙方達成和解)
☆調解會未開完前,先不要去檢舉雇主違法。
☆要求穩當,調解方式選「調解委員會」制;
若想要早點解決,選「獨立調解人」制,但最好有勞基專業的朋友陪同與會。
☆調解失敗可申請法扶,律師可自己選,但此律師需與法扶有簽約,
則律師費甚至部分法院規費法扶會出。
一、我們該準備什麼?
1.每月薪資單明細、薪資入帳之存摺明細、每年所得扣繳憑單。
2.「勞保投保薪資明細」及「勞退金專戶金額證明」:各地區勞保辦事處可免費申請
(可以在申訴前先去申請好,避免同時要保勞保局、勞工局)
3.上下班打卡資料(可拍照當證據)、主管核准的加班或請假申請單。
4.雇主有違法事實之書面公告、e-mail信件等。
5.老闆或主管口頭說「要你離職」或「不准休假」等之錄音。
6.若是職災勞工,還需附上醫療付費單據或交通事故的警方筆錄。
二、諮詢窗口:
1.電話諮詢當地勞工局或中央主管部會
2.上網查相關資訊
3.諮詢專業人士
→我們需要釐清 (1) 依法是否有請求權 (2)在申請書上寫上雇主是因為那些作為而違
反那一條勞工法令,所以勞工得以要
求雇主必須依法給予相關權益或金額之補
償。
三、申請程序:
1.勞工局申請調解,寫調解申請書並選定調解會方式
(1) 要快→獨立調解人(大約需等待20天)
(2) 要穩→調解委員會(大約需等待49天)
※但目前實際經驗通常是約1-2週就會排定調解會議。
2.申請書上寫上求償項目及金額並附上相關證據→給收件櫃臺
3.存證信函寄了嗎?
→不管你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有30天除斥期的限制)或其他法條,原則
上最好都要在調解申請書交給勞工局負責收案人員後,馬上再寫個存證信
函,並在申訴當天到附近郵局雙掛號寄出,以保存日後打官司的法律證據
,這樣才算完整!
(這是防日後萬一調解不成、法律訴訟時,權益平白受損。很多勞工明明遭
受雇主違法、申訴有理,最後上法院時卻被這30天的除斥期給害死!)
4.再來就是選定自己的調解委員:
依勞委會官網上之規定(第三大項之第1~3點):勞資爭議當事人(勞工、雇
主)應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3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向主管機關
具報;逾期不具報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自其所公布之調解委員名冊中代
為指定。所以你先前寫調解申請書時,如果在「選定調解方式」欄位裡已
勾選「調解委員會」,過來就等勞工局的公文通知,問你是否要自行選定
調解委員?如3日內勞工局未得到你肯定回覆,勞工局就可以代為指派。
5.調解會召開,這時候勞工必須要有個「賠償底線」,意思是多少賠償金額
是你會接受和解的,才不會被委員唬得一愣一愣的哦!
6.如果調解不成立?
①如果在調解會議記錄上,能讓會議主席寫上:資方確實違法,但是因賠償
金額談不攏以致調解破局…,那就是調解不成,退而求其次,在調解記錄
上寫成對勞工有利,這絕對有助於日後打官司的勝訴。
②會後你可憑調解會議記錄,去勞委會所屬的各地就服中心,申請失業給付
。因為你去打官司,找到律師寫個訴狀,再等法院一審宣判下來,原則上
半年以上的時間跑不掉,這段期間你若找工作不順利,至少每個月還有失
業給付暫度經濟難關。
③但先別太早高興,失業給付可以讓你先領,但就服中心一定會要求你把法
院的最後判決結果給他們看;如果是你敗訴了,那已領的失業給付的錢就
必須吐還給它,所以你看你找的法扶辯護律師有多重要。
④當然你也可以試著向當地縣市長書面陳情:要求其所屬的勞工主管機關再
幫你開第二次調解會。這是因為勞委會對於勞資爭議調解制度的指示是:
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可以「一事不再理」,但決定權仍在地方勞工主管機關
。雖然建議你可以試著跟縣市長陳情,以避免漫長折磨的訴訟之路,但,
如果沒有意外的話,通常你的陳情,行政機關都會有一套官式文章回覆,
最後是「恐有浪費行政資源之虞」、「礙難核准」吧。
⑤調解不成,那勞資雙方就算扯破臉了,這時你該去檢舉的就去檢舉,讓當
地的勞工或勞保主管機關有所依據的去資方公司作徹底的勞動檢查,讓資
方被狠狠的罰錢也是應該。且勞動檢查單位去檢查之書面報告結果,證實
資方確有違法行為,此亦可有助於你打官司之勝訴。
7.進入司法程序:就是前面說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是自行提起訴訟都是可以
的。至於法扶申請條件,之後再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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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1.94.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78686864.A.E54.html
1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2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通常是看共同居住親屬總財產是否有超過)
3如果您符合上述1、2的標準,同時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我們會將您列為優先扶助對象:
(1) 冤屈的刑事被告。
(2) 家庭暴力、性侵害、受虐、職業災害、工作上歧視、公害等案件的受害者。
(3) 具有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的身分,或是兒童及青少年。
4刑事強制辯護案件不審查資力
推 stone99: 爭取自己的權利在法治國家是很正常的事 11/10 03:24
※ 編輯: Maat (125.231.94.22), 11/10/2016 11: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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