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判決 政治上聰明 法律上荒謬
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太陽花學運占領行政院後,警方驅離行動遭參與抗議者提告,台北地院認定台北市警局執法有違比例原則,判賠逾百萬元。圖/本報資料照
太陽花群眾攻占行政院,警方執行驅離,聚眾者主張遭到警察暴力驅離,身體受有多處傷害,請求國家賠償。台北地院判決市警局必須賠償太陽花群眾,引發眾議沸騰。不同黨派各自解讀,不必大驚小怪。但司法判決語焉不詳,庸懦怯弱,無法定分止爭,那才是台灣民主品質日益墮落的根本原因。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前段也有類似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因此,國家賠償責任必須要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國家承擔賠償義務固然是憲法第廿四條規定的誡命,但未必就是損害賠償責任的終局歸屬。因為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換言之,如果公務員或員警「故意」造成侵權行為,國家對其具有求償權。如此才能檢肅官箴、嚴明紀律、權責分明、檢討改進。道理很簡單,因為對於「故意」違法的始作俑者,不應濫用國家資源替不肖公務員擦屁股。
根據台北地院新聞稿的內容:「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其本質上即是國家賠償法所指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但法官卻完全沒有認定「哪些員警」執法過當,暴力驅離,豈不怪哉?
法官理由則是:「原告關於所受傷勢是否為警察執行職務以強制力逾越比例原則所造成一節,縱無拍攝到被警察攻擊而受傷過程之客觀錄影畫面可資認定,仍得由原告提出證人之證言,或以診斷結果顯示受有過重傷勢、受傷部位係人體致命或要害部位而具高度危險性等情事,舉證證明至使法院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即應認已盡舉證責任。」但是證人所述為何可信?如何確定員警毆打?是否群眾推擠致傷?因為判決尚未公布,新聞稿內並無隻字片語。
法官所謂:「本件訴訟以降低證明度之方式,為舉證責任之分配,應可符合兩造間之公平。」云云,其實根本就是忽略「前提要件」的遁詞。否則,國家既然必須賠償,不肖員警卻無從究責,這是哪門子道理?不先證明「具體特定」的員警違法,哪來的國家賠償責仼?當然,或許警察局對員警身分資料消極抵制,假設如此,那就該讓監察院去糾舉彈劾,而不應篡改國家賠償的法律要件,面面討好。這種法學論證,既能讓太陽花得到賠償,又迴避認定「哪些警察」暴力驅離,刀切豆腐兩面光,政治上聰明,法律上荒謬。
政客們夸夸其詞的民主、主權,如果不是依循客觀的法律標準,那就只是「強凌弱,眾暴寡」的鬼扯。當今台灣,在藍綠白各方政治勢力擠壓之下,只有堅定的司法或許勉強能夠掙扎出狹窄的縫隙,讓公共政策能有一絲絲喘息的空間。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
台北地院新聞稿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真是林智群的一貫風格
根本講不出我哪點分析錯就開始人身攻擊
(他當然講不出來我哪講錯因為我是引述台北地院新聞稿)
第一
我寫的狀子不是隔天要開庭的案子
我案件太多寫到兩點你嫉妒是不是XDDDDD
第二
跟你筆戰是寫狀前一天的事
不知道是年紀大記憶力不好還是刻意抹黑?
輸就輸
好好檢討一下自己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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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有空會再錄一支影片講解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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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圖是網友貼給我的我早就把林大律師粉絲團封鎖不想看囉
下午有空會再錄一支影片講解這個案件
請大家期待
台北地院新聞稿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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