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65: 如果你的依據是 "中華民國政權因1945.9.2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指令代表全體盟軍(而非中國國家政府身份),自1945.10.25來台受降佔領治理台澎至今",那台灣還是處於沒有主權的盟軍佔領地的地位,勢必要由盟軍來決定台灣的法律地位,但是當初的軍事同盟已經解散, 所以還是需要回歸台灣地位未定論+呂秀蓮的實質統治論說法,來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的統治權, 最好的情況是我們依照李登輝路線說目前是中華民國的第二共和,重新制憲.重新出發.
A265:
我其實會想儘量說的精簡一點,但是由於你的提問裡面有許多觀點很值得好好聊聊,所以我就把之前發過的文章連結🔗放上來你先看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Q&A13台灣主權未定論只是理論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46594352040147/?d=n
#同盟國與中華民國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Q&A180:同盟國都解散了授權還有意義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0695500845671/?d=n
👉🏻Q&A182:同盟國是法人嗎?台澎與中華民國政權狀況可以比擬租房子嗎?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1324760782745/?d=n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國際法上看待台澎這種特殊狀況
👉🏻國際規則有可能為了台灣而改變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4358666146021/?d=n
👉🏻(應然/實然的解釋)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5216385060249/?d=n
#呂秀蓮實效統治論
#其實是叫做實效控制
👉🏻Q&A140:台灣的狀況可以適用實效控制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7073606541194/
👉🏻Q&A141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7711449810743/
👉🏻Q&A142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8312746417280/
#大家都對制憲有很高的期待
#其實這是屬於內部自決權的範疇不具有改變台澎法理地位的效力
👉🏻Q&A20有憲法就是國家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6178223415093/?d=n
👉🏻Q&A93:制憲可以宣示國家主權,獨立建國先於國家法人格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026626012559/?d=n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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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一個小總結:
同盟國只是一個由國際成員組成的軍事同盟,本身不是一個國際法上的法人。所以,這個軍事同盟所做出來的行動,在性質上,是「各個軍事同盟成員」的行動的集合。
我們不斷強調「中華民國政權是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就是要告訴大家:中華民國政權其實是代表所有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成員來實施佔領,佔領權是來自於加入軍事同盟的各成員本身,而不是軍事同盟。因此,即使軍事同盟解散,既然身為佔領權來源的成員仍舊存在,只要成員沒有撤銷佔領授權,而且讓軍事佔領結束的狀況(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還沒發生,軍事佔領就會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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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權就是「可以被承認是國家政府的政權」,它是「中國」這個國家的東西,除非徹底解散從世界上消失,否則這個屬性永遠不會消失。
就是因為台澎不是任何國家的領土,所以台澎住民可以行使自決權建國。但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本身就是「中國這個主權國家內部的東西」,所以你不可能由中華民國政權來建國。
去承認一個「頂多具有被承認是X國國家政府資格的X國政權」可以在不屬於X國的地方(無論領土主權歸屬狀況為何)去建立Y國,然後還跟X國的關係斷得一乾二淨,本身就會直接造成既有國際法架構的崩毀,甚至直接否定法律的存在價值。
「一中」框架並不是ROC政權不要、不想就可以不受影響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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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統治論」這個詞,其實啊「統治」一詞隱含著「擁有領土主權」的暗示。你要說的應該是「#實效控制」吧?
主權國家主張實效控制 (effective control) 取得領土主權並不以有兩個國家爭奪為前提。
要依據「實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來取得島嶼領土主權歸屬的前提是 :
1. 實效控制者本身必須先是一個主權國家;
2. 實效控制者是基於取得領土主權的目的去控制該地區。
換句話說,必須要先是一個國家才能進行所謂的實效控制。一個不具有國家身分的政治實體是無法靠對某個地方進行事實上的控制而成為國家的。
另外,如果某個政治實體對某個地方進行事實上的控制,是根據其他有權者的授權,這個事實上的控制就只會是授權內容的執行,不會是讓那個政治實體可以據以主張取得領土主權的理由,更不會是讓那個政治實體可以佔地為王、奪地建國的法律上基礎。
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政權,不是主權國家。它是1912年建立政權,而不是建國。🔗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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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制憲這個頂置文中的「#國際法小知識」也有說明嚕!
完成建國程序產生的法律效力是創造出國家法人格;國家法人格創造出來之後,這個國家的「一切運作」都是在宣示國家主權,尤其是「以國家身分」與其他國家進行外交往來。
因此,並不是因為制憲就可以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意思是: 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領土範圍涵蓋台澎哦!
目前台澎現況:
#土地:有,台澎;但把中國領土「金馬東沙」包進來就建不了國。
#人民:有,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所謂的去殖民化程序是因為台澎曾經是日本殖民地,依法理地位來說行使住民自決權以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的台澎人為主。
在行使自決權時,將中國難民及其後代算進來可能會造成法律上的瑕疵。無論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是否參與自決建國程序,建國之後,他們都能直接歸化成為國民。可在新建國家的國際法上簡化歸順程序,實務上給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方便,但法律上要知道人民是具有自由意志可以來選擇國籍,因此要尊重他們的自由意志。
#政府:宣布建國之後才會成立的行政組織;建國前不存在政府,目前 ROC 政權只是治理當局。
#外交能力:宣布建國、成立政府之後才有辦法展現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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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的問答可以看頂置文中的「🥜台澎小堅果🌰社群中問與答」,前提是上述這些文章你都讀懂了以後再來看進階唷♡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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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歷史文獻 #中華民國是建立政權不是建國
(歡迎自由取用♡ 圖片依序說明如下)
1. 孫文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時宣示的誓詞。第一句話是「顛覆滿清專制政府」,這是顛覆政府而不是消滅國家喔!然後第二行說「中國專制政治之毒至兩百餘年」,說的就是孫文清楚知道清帝國就是中國且專制政府實施了兩百餘年喔!國家法人格已有兩百餘年。
所以在孫文眼中大清就是中國。這邊很清楚是「推翻政府」,這不等於建國,只是國家內部發生的政府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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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這是「外交部致北京德公使止勿借款與清」電報,這個外交部是南京的臨時政府發電報給「在北京的德國大使館」說:欸不要借錢給在北京的清政府。
換句話說,這電報說的是:南京的民國政府不承認,德國商行借給北京清政府,因為破壞中立。
這邊很奇怪的是如果這是兩個不同國家,憑什麼管其他國家要不要借錢給另個國家?
從這就知道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就很清楚知道,這是一個國家裡面的兩個政府,所以要求德國不要干涉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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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武昌的黎元洪中華民國副總統打電報給袁世凱(袁全權:意思是有得到清帝國授權的意思)說 : 現在情況是「去帝制進入共和制」,這邊就是更改體制,不會改變國家法人格。
後面還說組織中央政府為刻不容緩之計,所以這裡很清楚知道這只是國家內部南北分裂了,正在談怎麼合組中央政府的事情。所以這不是兩個國家在對話喔!
看宣統退位詔書,有提到因為有一群人說要採共和體制,因此要與之謀求統一,詔書內除宣布將國家體制由帝制更改為共和體制、新成立的國家名稱為「中華民國」外,並授權指定袁世凱負責成立臨時政府,來處理大清帝國從帝制轉換到共和制及國家統一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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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這一份是1912.2.12宣統帝發布退位詔書,將大清帝國從帝制改成共和制,然後由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與「民軍」協商,合漢滿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由袁世凱主導的臨時政府也隨之成立,由袁世凱擔任首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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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是清帝國授權袁世凱與「民軍」(孫文這個叛亂團體代表)來談判。
如果是國與國簽訂條約不可能會用「民軍」來描述孫文那個叛亂組織。
最後文件中寫的 「大清皇帝宣布贊成共和國體中華民國」就是指清帝國辭退承認了體制更改(帝制變共和)且更改名字(變中華民國),這裡指是1912.2.12袁全權(在北京)的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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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津中國人發電報給北京政府內容說了:天佑中國化種族之見指不再獨尊滿人,五族平等。「改良政治變政治之體」表示指是改變體制。咸認「共和保皇號之尊」指的是藉由尊重皇族讓皇族同意將國家體制改成共和制。
「辛亥革命」,事實上比較像是法國大革命。法國經歷國王體制變成共和體制以後,因為法皇后又想勾結外國勢力,觸犯叛國罪,後來把法皇、皇后上斷頭台,但法國國家法人格沒有中斷滅亡。
中國人的認知就是國家沒有滅國,國家法人格也沒有改變,就只是更改體制跟名字,且皇室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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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這是現在中華民國政權的國立中央圖書館的「政府公報資訊網」,臨時公告(北京共和政府)
看一下時間點喔~~宣統年號1年
1912.2.13 就是宣統帝發布退位詔書之後,授權指定袁世凱負責成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處理大清帝國從帝制轉換到共和制及國家統一的事宜,這個公告就是袁世凱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發的公報(在北京)。
在國際法上,原本正式名稱是「Empire of China(大清帝國)」,實施帝制的主權國家 China(中國)因為這紙退位詔書的關係,名稱變更為「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體制更改為「共和體制」,代表政府是退位詔書中指定的袁世凱所成立,位於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這個「中華民國(北京)臨時政府」是當時世界各國事實上承認的 China government(中國政府)。
而在 China 這個國家境內存在的另一個「政權」,則是位於南京府,於 1912 年 1 月 1 日成立,同樣名為「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政權。這個政權並沒有任何國家承認是國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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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政權行憲後第一任總統蔣介石於1949年親筆寫下「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發電報告誡陳誠,白紙黑字有憑有據,這就是客觀史實。
所以這份電報就是駁斥了1945.10.25光復台灣的說法。蔣介石這封電報說的托管地就是指台澎是中華民國政權受盟軍委託管理之地的意思。
如果台灣不是盟軍佔領,那這份電報是幹嘛?蔣介石都承認了中華民國是受人委託才來台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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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權還沒有死透
台澎建國也不需要等中華民國政權死透,或者等中國國民黨瓦解,台澎建國依序完成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程序後,中華民國政權就可以離開台澎了,中國國民黨也可以跟著走了。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台澎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欠缺國家法人格,這需要建國才會有。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就是建立政權,它主張的也是建政還有主張政府繼承中華民國政權的台灣光復依據。👉🏻Q&A139:國家繼承/政府繼承?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6428586605696/?d=n
👉🏻中華民國政權建政歷史🔗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 Q&A24中華民國政權/政府的差別?: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7008788998703/?d=n
👉🏻Q&A96:中華民國在1949年滅國了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0834052498483/?d=n
👉🏻Q&A56:台灣透過1996年直選總統建國了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68919438023278/?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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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62:不過中華民國在金馬來看其實還是主權國家吧,所以台灣算是給另外一個主權國家代理,不完全只是一個政權?
A262:
金馬東沙是中國領土,中國政權治理沒問題。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金馬東沙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國家。
中華民國政權這個中國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中國取名為中華民國。
👉🏻Q&A161:為什麼法理建國派要堅持台澎建國領土範圍只能是台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28961172019104/?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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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華民國政權能來台澎是因為盟佔代管身份,這與在日本設立的盟軍總部、跟美蘇在南北韓設立的盟佔代管機構是一樣的法律身分。
盟佔代管機構僅具有管理權限、治理權,沒有佔領地的領土主權。
目前治理台澎的是一個政權、治理當局,只是這個背後的含義是代表全體盟軍成員。(只是中華民國政權不敢說清楚,卻騙了台灣光復)
可以看這篇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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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舉個例,美國看待目前在台灣上的一個治理當局政權,就是描述一個事實寫在了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上。
《台灣關係法》第 15 條,談到三個東西:
地理範圍:台澎、
人:台澎自然人、法人
治理政權:台灣治理當局
《台灣關係法》的三個框架: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正在治理台澎、一中政策
台派、獨派對於《台灣關係法的》解讀普遍存在嚴重錯誤,很多只是看到 Taiwan 就以為跟 ROC 無關。台灣關係法就是台灣還不是國家的鐵證。
依照《台灣關係法》沒有台澎主權、現實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是台灣治理當局,簡稱台灣。
沒有台澎主權、現實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的總統是台灣治理當局的總統,簡稱台灣總統。
在台灣關係法第15條裡面,就有留下這個治理當局可以變更的伏筆:
「......,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 「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
https://web-archive-2017.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所以,台澎自決建國讓中華民國政權滾出台澎之後,即使美國基於任何理由不承認新成立的國家政府是國家政府,也會依據台灣關係法承認那個國家政府是台灣治理當局,美國也可以賣武器給這個台灣治理當局。換句話說,台灣關係法的保障仍舊會存在,即使美國不承認自決建國結果。
美國如果承認自決建國結果,台灣跟美國就可以直接正式建交,簽署《台美共同防禦條約》,成為軍事同盟,誰打台灣就是打美國。讓美軍來台灣如進自家廚房,或讓美國駐軍於台澎。這是本質是中國流亡政權的中華民國政權辦不到的,即使改名叫台灣、制定新憲法也一樣辦不到。
👉🏻美國的立場 NASA台灣關係法歷史脈絡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1658133416075/
👉🏻美國的立場 布瑞聲明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7467095168512/
👉🏻Q&A165: 為什麼台澎主權未定可以讓中共打不過來?既然是未定,為什麼中共不直接用武力奪取?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31354605113094/
👉🏻Q&A166(設想一個情境在建國以後各國的合作)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32011535047401/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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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a_qHXh_U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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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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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ROC外交部這篇聲明可以知道「人不要臉天下無敵」也適用於政府。
最近有人主張「臺灣法律地位未定」及質疑外交部本(9)月4日所發布之「有關臺澎主權
已於二次大戰後歸還中華民國的法律文獻,現正在國立故宮博物院展出中,歷史事實不容
否認」新聞稿內容事,本部嚴正說明如下:
我比較想看ROC外交部去說明一下為什麼在 1952 年的對日和約總報
告書中,會說對日和約無法解決舊金山和約造成的臺澎主權未定問題。
1. 1895年清朝依「馬關條約」割讓臺澎予日本,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立即與直接繼承
清朝法統及國際人格。民國30年(1941年)12月9日中華民國 正式對日宣戰,並同時宣布
中日之間一切條約、協定、合同等一律廢止。此一廢止之範圍,自應包括1895年簽訂之「
馬關條約」在內。身為清朝的繼承者,當年 中華民國政府已開始為光復臺灣做準備。
啊不就好棒棒?有效的國際條約不是片面宣告可以廢除。是在高潮啥?
ROC外交部人員國際法全都死當?拜託不要寫這種東西出來丟人現眼。
2. 民國32年(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領袖共同發布之「開羅宣言」中明文規定:
日本竊自中國的領土,包括東三省、臺灣及澎湖群島「必須歸還中華民 國」(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民國34年(1945年)7月中、美、英三國領袖再
度發布「波茨坦公告」第8條,重申「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貫徹實施」(shall be
carried out),此二文件均使用英文中無可猶豫、沒有其他空間之「shall」一字,即「
非辦不可」,語意上即具完全拘束力。再其後民國34年(1945年)9 月2日日本向盟軍呈
遞之「降伏文書」第1條及第6條亦明確接受「波茨坦公告」並負責執行。
這部分我們請相關當事國來打ROC的臉:
美國(戰時宣言必須受最終和平條約的限制):
1943 年的開羅宣言提到將「滿洲地區、福爾摩莎及澎湖還給中華民國」。
依據美國政府的看法,該份宣言,就和雅爾達及波茲坦等戰時宣言一樣,必須
受到將所有相關因素皆納入考量後作成的任何最終和平條約的限制。
The Cairo Declaration of 1943 stated the purpose to restore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at Declaration, like other wartime declarations such as those of
Yalta and Potsdam, was in the opin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ubject to any final peace settlement where all relevant fa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
Documents on International Affairs 1949-1950,
at 622-23 (M. Carl)le ed. 1953); 3 ,Vhrieman
Digest, supra note 2, at 511-12 (1964).
英國(開羅宣言本身無法移轉主權、開羅宣言為未實現意向書)
開羅宣言...本身無法移轉主權。該文件確實對參與者施加了特定的道德
義務。但該宣言和眼前關於「誰是,誰不是目前擁有福爾摩莎主權的國家」的
法律論證並沒有密切關係。
Cairo Declaration ... cannot by itself transfer sovereignty.
That document does impose certain moral obligations on those who
take part in it, but it is not really germane to the present legal
argument on what is or is not today the present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540 PARL. DEB., H.C. (5th ser.) (1955) 1870
此宣言是一份指出福爾摩莎應在戰後返還中國的意向聲明書。
而返還從未發生...
This Declaration was a statement of intention that Formosa should
be retroceded to China after the war. This retrocession has, in fact,
never taken place...
HC Deb 04 February 1955 vol 536 cc159-60W
日本(降伏文書僅具有休戰協定性質,無移轉主權效力):
但是,所謂的降伏文書雖具有休戰協定的性質,但並不能據以處分領土。
しかし、これは降伏文書というものは、休戦協定の性格を有するものであ
りまして、領土的処理を行ない得ない性質のものであるということを申し上げ
たのであります。
昭和36年03月15日參議院預算委員會議事錄
3. 「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雖不具「條約」的形式或名稱,但不論是內容或是發
布方式,本質上均為中、美、英三國領袖的正式官方聯合聲明,對戰後日本竊自 中國領
土的歸屬表達具體的主張,在政治上及法律上對當事國均具拘束力,故而即使無美國的條
約編碼代號,美國國務院仍將之編入「美國條約暨其他國際協定彙 編」(以下簡稱彙編
)中,至日本「降伏文書」係具更大歷史意義的文件,且具有國際法拘束力,美國除編入
上述之彙編中之外,且將之刊載於「美國法規大全」, 該一文件亦經編入「聯合國條約
集」。本部亦於網路上獲閱美國國家檔案局四年前對若干旅美人士就「開羅宣言」查詢的
答復,其內容實乏新意,可惜報端投書僅載 其一(即未獲條約編碼,因非形式之「條約
」),卻隱匿其二,即檔案局答復之第二段:「開羅宣言」已被收錄於由Charles
I.Bevans編輯之「美國條約暨其他國際協定彙編,1776-1949」(第3卷,第858頁)…。
此更證明外交部前一新聞稿之正確,外交部也從未說 任何「宣言」、「公告」都一定是
「條約」,只是說它們都有法律效力,可見報載「說謊者」絕非我外交部。
據上所引文獻可知:
美國說:和平條約才是重點。
英國說:只是未實現的意向書。
日本說:降伏文書無法處分主權。
這三份文件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我們不管其他台派、獨派團體是如何認定這些文件的效力的,臺澎國際
法法理建國連線並不否認這三份文件的法律效力:
開羅、波茲坦宣言有的是戰時意向書的效力,並沒有強制相關當事國履
行的效力,頂多成為道德上的拘束。而這兩份宣言對於未參與相關會議
的其他同盟國成員國則完全沒有拘束力。至於降伏文書有的則是停戰協
定的效力。
這三份文件能不能讓ROC取得臺澎主權呢?不行!
首先,ROC政府所提出的各種似是而非的的自利解釋在國際法上全都
站不住腳。相關文件的其他主要當事國都持與ROC政府不同的見解,
而且很巧的是其他當事國都是聯合國會員國,而且絕大多數都明白說臺
澎主權未定。不像ROC政府硬要說自己是全中國的代表政府而被踢出
聯合國,而且硬要撒謊、鬼扯說自己有臺澎主權來掩蓋自己只是被委託
代管臺澎的事實。
所以,如果有人要全盤接受ROC的說法,就表示這個人明白承認他相
信ROC政府這個沒了台灣就形同滅亡的既得利益者說的一切,即使世
界上其他許多說話比ROC更可信、更有分量的國家看法跟ROC完全
不同。
無視世界各國的反證資料,只是盯著ROC提供的利己佐證文件,或一
昧相信ROC的課本所寫的內容,然後選擇認定ROC的講法是真的,
其實跟收到詐騙信後打信內提供的電話去求證,然後相信接聽者的謊言
是差不多的意思。差別在於後者通常只需要提點一下就能清醒,但前者
在得知真相後可能還是會選擇「維持(被欺騙的)現狀」,並催眠自己
ROC說的一切都是真的。
4. 民國34年(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政府派首任臺灣行政長官陳儀抵臺北辦理日本
投降事宜,同時宣告:「臺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劃入中國版圖,所 有一切政事皆置於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次年(1946年)元月12日,政府復宣布臺灣及澎湖居民
,均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並溯自前一年10月25 日生效。故自民國34年(1945年)10月25
日起,中華民國已實際上對臺澎有效行使主權,迄今歷66年均無間斷。
這下可以確定外交部這篇文章的撰稿者若不是國際法零分,就是為了讓
自己能吃飽,就算騙其他人吃屎都願意。
1.首先,領土主權的移轉不是一個國家單方面宣告就算數的。在 1952 年
以前臺澎的法理主權還在日本手上。ROC將臺澎劃入版圖在國際法上
毫無意義。如果片面宣告就能取得主權,那ROC怎不乾脆宣告全世界
已正式劃入其版圖,這樣就可以稱霸全世界了。
2.ROC將臺澎住民認定為ROC國民遭英美抗議違反國際法。
3.顯然「中華民國已實際上對臺澎有效行使主權」只有中華民國這麼覺得。
美國 (1959) 說:台灣不是ROC領土喔!
福爾摩莎可以說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所佔領及治理的領地或地區,但並未
被正式承認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為避免作出此等承認,國務院的表達
方式極為注意且細心。
Formosa may be said to be a territory or an area occupied and
administer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ut is
not officially recognized as being a par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pressions of the State Department are drawn with care
and circumspection to refrain from such recognition.”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Columbia
英國 (1966) 說:台灣主權未定喔!
我們仍維持「福爾摩沙島的主權未定」的觀點。
"It remains our view that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of Formosa
is undetermined.”
HC Deb 19 December 1966 vol 738 cc185-6W
日本 (1964) 說:讓中華民國對台灣施政只是暫時性措施喔!
就目前在中華民國施政之下這點,那不是法律上的行為,也不是領土
主權問題,稱之為施政比較妥當,我們認為那只是暫時性的方便措施。
しかし、いま現に施政しております中華民国のものとして──法律
的ではない、領土権の問題ではなく、施政は一応は妥当と申しますか、
一時的な便法措置と考えております。
昭和39年02月29日眾議院預算委員會議事錄
5. 即使某些人士指稱上述三文件(「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
)的「形式」仍有不足,但民國41年(1952年)「中日和約」更以「條 約」的形式,再
次確認臺澎主權於民國34年(1945年)10月25日已歸還中華民國。「中日和約」雖亦多依
據民國40年(1951年)9月8日簽署的 「舊金山和約」而來,當時由於大陸陷共、韓戰爆
發,以及自由陣營與共產集團對抗等因素,以致未能邀請兩岸任何一方參與「舊金山和約
」締約,但其第二條明言 日本宣布放棄臺灣、澎湖、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等領土,並
授權當事國另與日本簽訂條約以解決領土問題。
這時候就要再拿ROC外交部自己的文件出來了:
畫線處:「查金山和約* 僅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而未認定其誰屬,此
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
書〉,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
中日和約「確認臺澎主權於民國 34 年(1945年)10 月 25 日已歸還中
華民國」???
精神勝利法可以再多用一點沒問題啊。
中日和約另一方現身說法:
關於台灣的歸屬問題,誠如閣下之指教,依據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參與國
明白表示要返還予中華民國。這在波茲坦宣言中也確認了,但在最終領有
權(主權)的問題上,依據對日和平條約,日本僅放棄其領有權(主權)。
同盟國的見解是在將來委由同盟國決定。
台湾の帰属の問題につきましては、御指摘のように、カイロ宣言では、
中華民国に返させるというカイロ宣言の当事国の意思の表明がありまし
た。これはポツダム宣言で確認されておりますが、最終的な領有権の問
題については、日本の平和条約で、日本から放棄されるだけであって、
将来の連合国間の決定にまかされておるというのが連合国の見解でござ
います。
昭和39年02月06日眾議院外務委員會議事錄
6. 日本旋依舊金山和約第26條之規定,選擇中華民國而非中共來單獨簽訂更具體之和約
。中華民國外交部在民國41年(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 效前7小時完成與日
本簽署「中日和約」,其中第2條日本對中華民國重申「業已放棄對臺灣、澎湖、南沙群
島及西沙群島等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第4 條「承認中國與日本在中華民國三
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
果歸無效」(謹註:當然包括「馬關條 約」),此外其第3條有關日本在臺澎財產之處理
,第10條認定臺澎居民屬「中華民國國民」及另對「中華民國法人」之認定,均以「臺灣
屬於中華民國」為前 提,凡此皆為臺灣已歸還中華民國最有力的法律形式依據。
中華民國腦補功力驚人。
1.首先,先從邏輯來打。
剛才上面不是有份外交部的報告說中日和約無法解決舊金山和約造成的
臺澎主權未定問題嗎?
好的,接下來逐條看:
第2條:
這只是確認舊金山和約造成的狀態。既然舊金山和約沒讓臺澎主權移轉
到中華民國,再確認一次一樣拿不到。
第3條:
國民財產、請求權為民事債權債務關係,與領土主權歸屬無關。這樣也
要騙稿費?
第4條:
如果馬關條約依該條廢除之後會造成臺澎主權回歸ROC,那臺澎主權
問題不就解決了?但ROC外交部在報告裡寫中日和約沒辦法解決舊金
山和約造成的問題耶。所以到底能不能解決呢?當然不行!
第10條:
人民的國籍跟土地主權歸屬是兩個不同的議題,台灣的主權並不會因為
上面的人有ROC國籍就變成ROC的。難道ROC派一大群人到美國
某個沒什麼人的小村落住個幾天,就可以主張那個小村落是ROC的領
土?邏輯根本零分。
2.接下來,從條約另一方當事人的角度來看:
第2條(第二條確認的是日本放棄主權,非確認ROC取得主權)
我方在對日和約中放棄了(台澎主權)。這(指臺澎主權歸屬)不是我
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對日和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
時締結了新的日中條約。
平和条約でわれわれは放棄したのであります。日本はこれにとやこう
言う筋合いのものじゃございません。だから、平和条約の規定により
まして、その規定を守りつつ新たに日華条約を結んだわけでございま
す。
昭和39年02月29日眾議院預算委員會議事錄
第4條(馬關條約廢棄無法使臺澎主權回歸ROC)
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
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
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
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
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
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台湾割譲条約などは、その台湾を割譲したことによってその目的を果
たしたというのでございまして、あと形式的にはその効力が残ってお
るわけでございますが、それはすでに処分済みの条約でございまして、
その後これを廃棄いたしましても、それはその形骸だけが廃棄される
わけでございまして、もと処分したことがもとへ戻るということはな
いのでございます。これは条約の廃棄の効果ということで、国際法上
非常に重要な問題でございますが、国際法学者の一致した見解がかよ
うなことでございます。さようなことでありまして、そうでなければ
国際間の安定というものはあり得ないわけでございまして、領土を割
譲して、戦争に負けたらすっかりもとへ戻ってそれが無効になるとい
うようなことはとうていあり得ない。
昭和39年02月29日眾議院預算委員會議事錄
第10條(將不是ROC國民的臺澎住民「視為」ROC國民的規定)
依第十條,台灣及澎湖島住民,或該地過去的住民及其子孫視為具有中
華民國國籍。視為被包含在中華民國國民裡,這是「視為」的規定。
この十條においては台湾並びに澎湖島の住民或いは以前にそこの住民
であつた者或いはその子孫というものは中華民国の国籍を有するもの
とみなす。中華民国の国民に含まれているものとみなす、みなすとい
う規定であります。
昭和27年05月27日參議院外務委員會議事錄
7. 即使某些人士無視上述法理論據與歷史事實,仍簡單地以為「舊金山和約」及「中日
和約」中皆僅謂日本放棄臺澎,未定歸屬,而堅持主張所謂「臺灣法律地位未 定」;則
若干國際法學家也早就說過,果如此,則理論上臺灣於戰後即成為「無主地」,但中華民
國既自民國34年(1945年)10月起即對臺澎有效並無間斷 地行使管轄治理之權,所以中
華民國也早可依國際法的「時效原則」取得對臺澎主權。
其實最無視法理論據與歷史事實的不是別人,就是ROC。
仗著擁有槍砲、國家機器、教育制度,從 1945 年就一直說謊說個不停。
要主張無主地先佔的前提是無主地。
在國際法上,日本在 1952.4.28 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才放棄臺澎主權,臺
澎要成為無主地再早也早不過 1952 年。從 1945 年就開始起算的蠢話
就不要說了。再者,依據聯合國憲章,像臺澎這樣的前殖民地一旦原殖
民國放棄主權,讓原本受殖民統治的人依住民自決決定主權歸屬是基本
原則,哪有讓ROC主張無主地先佔的空間?
至於「時效取得」,姑且不論「時效取得」因為爭議性太大,早就已經
在現代國際法秩序中被揚棄,就算要主張「時效取得」好了,在國際法
法理地位上屬於「代管者」腳色的ROC是代理同盟國管理臺澎,根本
不能主張時效取得臺澎主權。
再者,就算我們撇開ROC在國際法法理上的代管者腳色不談,即使認
為ROC是為了取得主權的目的,對於他國領土為實質佔領,ROC對
臺澎的佔領狀態是否符合和平占有的原則?有228、白色恐怖在,你
ROC憑什麼說自己是和平占有?再者,除了ROC之外還有PRC也
主張對臺澎有主權,ROC的占有行為可不是沒人挑戰的。
如果我們硬要做出對ROC有利的解釋好了,時效取得的起算點也該放
1996年(中國最後一次以實際軍事行動恫嚇ROC)。算到今天也
不過19年。想主張時效取得?還早啦!
8. 或有謂在「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時的「中華民國」與在臺灣時期的「中華民
國」是「同名異物」,則更不知係何所指。以中華民國經歷百年,期間領土轄地 或有變
更,然國祚法統自始一貫,即以中央政府之五院(如考試院)而言,亦是始創於大陸,延
續於臺灣,首長或有更迭,運作或有更新,然此國家之典制與傳承可 大可久,豈可謂「
同名異物」,否則曾任此等機關之首長,何能對得起自己當年之就職宣誓詞?
一堆屁話。
ROC不是最愛講自己是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政府官員最重要的是向
人民交代還是向就職宣誓詞交代?
擔任政府官員,卻沒能善盡為人民爭取福利的責任,就算承認ROC是
同一個又如何?一樣是對不起在這塊土地上的人。
外交部籲請各界正視中華民國自民國30年(1941年)12月9日起即已準備恢復對臺澎之法
理主權,民國34年(1945年)10月25日起復實際恢復對臺灣行使一切主權,並已歷66年有
效行使等法理論據及歷史事實,至盼凡我國人切勿自我否定、自我矮化。
籲請ROC外交部正視自己在對日和約報告書中表達的「中日和約無法
解決舊金山和約所造成的臺澎主權未定問題」的事實。
認為「台灣、中國一邊一國」,反對與中國統一的台灣人,更應該要否
定中華民國對臺澎的法理主權主張。
為什麼?
因為中華民國的憲法增修條文開頭就說要統一,設有大陸委員會、蒙藏
委員會、首都在南京、不把中國當外國看而稱「大陸地區」、行政院用
行政命令就可以處理兩岸事務、洩漏國防機密給中國解放軍沒有叛國罪
的問題、ROC政府至今還在跟PRC政府搶中國合法政府的地位。
ROC跟臺澎間絕對不是國家與主權領土的關係,而是「政治實體」跟
「同盟國委託代管地」之間的關係。
臺灣人若想真正在國際舞台上站起來,若想挺著胸膛走進聯合國,就必
須「終止代管、自決建國」,而不是繼續緊抱著一心想統一、根本沒有
臺澎法理主權、硬是抓著法理主權屬於中國的金馬* 而讓PRC可以繼
續吃臺澎豆腐的ROC不放。
對了,在這篇文章之後會出現的推/噓文中,可以預期應該會有人提到
「不認同ROC就不要用ROC的身分證、健保、新台幣、護照(下略三
萬個例子)」之類的東西。
對於這類質疑,我們的回應很簡單:
「諸如證件、貨幣、護照等物品,只不過是管理上的必要工具。
代管臺澎的ROC身為了維持臺澎的正常運作,有義務提供這類工具。
而我們身處於代管地,當然有權利使用ROC提供的工具。
重點是,現在由ROC提供,不表示未來不能由其他政府提供。」
「諸如健保、社福等制度,全都是以台灣人交的稅金提供的服務。
代管臺澎的ROC為了代管地人民的利益,當然可以提供這類保障制度。
而我們身居於代管地,當然有權利使用ROC提供的服務。
重點是,現在由ROC提供,不表示未來不能由其他政府提供。」
無國之民可建國;無民之國必滅國,沒有任何東西是非ROC不可的。
是中華民國需要台灣人,不是台灣人需要中華民國,別搞錯了!
知道為什麼ROC硬要搞黑箱課綱嗎?因為如果沒有辦法拿這些洗腦教
材把台灣人個個都洗腦成「中華民國是我的國家」,如果每個台灣人都
知道ROC根本不是台灣人的國家並據以採取行動,ROC在臺灣就待
不下去了。而退居金馬的ROC,恐怕遲早會與PRC合併吧。但對堅
守終統憲法的ROC死忠派來說,這又未嘗不是「求仁得仁」?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https://goo.gl/x9z6Rs)
* 關於金馬的法理主權:
美:臺澎與金馬的法律地位不同,後者始終是中國領土
這些島嶼(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的法律地位和始終是中國領土的離岸
島嶼(金門與馬祖)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se island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s different from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 offshore islands
[Quemoy and Matsu] which have always been Chinese territory.
Remarks at News Conference on the Purpose
of Treaty with R.O.C. (Dec. 1, 1954),
in DEP'T ST. BULL., Dec. 1954, at 896.
英:金馬始終被視為中國的一部份
福爾摩莎的地位...則是依據【Atlee】政府所簽署的舊金山和約處理...
離岸島嶼【金門與馬祖】過去始終被我們視為,而現在也被我們視為中
國的一部分。
the status of Formosa ... was dealt with by the Treaty of San
Francisco, signed by the [Atlee] Government .... The offshore
islands [Quemoy and Matsu] have always been .regarded, and are
now regarded, by us as part of China ....
536 PARL. DEB., H.C. (5th ser.) (1955) 158, 160.
日:金馬原本就是中國的,與臺澎性質不同
金門、馬祖原本就是中國領土,與台灣、澎湖島的性質完全不同。
金門、馬祖は、これはもともとの中国領土でございまして、台湾、澎
湖島とは全く性格を異にしておるわけでございます。
昭和39年02月06日眾議院外務委員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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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的報告把歷史板的人的臉全打成豬頭。
※ geordie:轉錄至看板 HatePolitics 06/08 08:53
先認清一點:馬關條約的廢止本來就不影響臺澎主權歸屬。
其次,跟「主權移轉」一樣,「條約的廢止」也是只做一次不需要持續
進行的動作。因此,和「廢止移轉主權的條約不影響主權移轉」一樣,「將
廢止A條約的B條約廢止不影響A條約的廢止」。
所以,一如「中日和約廢止馬關條約不影響已移轉的臺澎主權」,「將
廢止馬關條約的中日和約廢止不影響馬關條約的廢止」。
總之,中日和約廢止並不會讓之前因為中日和約被廢止的條約復活。
非也,條約仍舊有效,只是一方拒絕履行。
片面毀約是可以打國際官司的。
日本是廢止與「中(華民)國政府」的中日和約,改與「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做出約定。對日本來說,那只是把跟舊中國政府締結的和
約以和新中國政府間的約定取代,都是跟中國政府的約定,一點問題也
沒有。你會覺得怪怪的,是因為你無視ROC政府就是中國政府的事實。
最後,就算承認ROC在 1941 年有效廢止馬關條約,如前所述,割讓
主權的條約廢止不影響已經完成的主權移轉,所以臺澎主權還是不會因
此回歸ROC。
開羅宣言不能產生移轉主權的效力,堅持又如何?
更別說美國、英國都不認為有法律拘束力了,對臺澎主權歸屬沒有發言
權的日本堅持有什麼用?英美明白說不會讓她取得臺澎主權的共產中國
堅持有什麼用?
你甚麼時候才能從開羅宣言畢業呢?
※ TheRock: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6/08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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