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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逾千豬染非洲豬瘟新病毒株 疑非法疫苗釀禍
📍司法院修法承認跨國同婚 中國籍伴侶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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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電子信箱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針對通姦罪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日前(4/30)公告將於5月29日公布釋憲結果。本件釋憲聲請案也引起知名的國際法律專業組織ICJ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國際法學家) 的關注,國際法學家為此於4月28日發出公開聲明呼籲台灣應立即將通姦罪除罪化“Taiwan should decriminalize adultery now”(英文全文參見https://www.icj.org/taiwan-should-decriminalize-adultery-now/),並希望透過我這邊協助分享訊息。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盟) 從推動多元成家運動之初,即支持通姦除罪化,我們認為現代婚姻的重點不應該是佔有,而應該是基於雙方的自主意志,決定與對方共度一生;如果關係不幸破裂了,處理方式也不應該是要求國家用刑罰權的強制力來介入。為此,伴盟也在今年3月26日遞交了本釋憲聲請案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全文連結https://reurl.cc/1xvlgG)供大法官審酌,伴盟認為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見解應與時俱進而予變更,呼籲大法官應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因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性自主權、隱私權、人性尊嚴等憲法基本原理原則而違憲(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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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J (國際法律家) 聲明之中譯摘要
臺灣應立即將通姦罪除罪化 2020.4.28
國際法學家(ICJ)今日呼籲台灣應盡速將通姦罪除罪化。呼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聯合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以及聯合國法律和實踐中對婦女的歧視問題工作組,ICJ表示:將非婚而合意發生性關係之人處以刑事責任,是對免於歧視的自由、法律前的平等權及法律上免於歧視的平等保護、以及隱私等其他權利的侵害。通姦罪同時也常常導致對女性的歧視與暴力。
國際法學家的資深國際法律顧問Emerlynne Gil表示:「自許多方面來說,持續地將通姦行為入罪,會令台灣的女性人權產生恐怖的後果。」
「通姦罪的實行經常導致對女性的歧視與暴力。在臺灣,舉例言之,女性往往不成比例地成為通姦罪所針對的對象。然而,臺灣男性通姦的行為卻享有極高的容忍度,但由於有害的性別刻板印象和女性特質的僵化結構,使女性成為了被針對的對象。」
ICJ注意到,在臺灣,通姦案件中,女性被定罪率高於男性百分之二十。此外,鑑於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臺灣為確保能將通姦罪定罪,在某些案件中則訴諸於有二名被告從事性行為的攝影證據。結果,為了回應「市場」對「證據」的需求,整個私人徵信業已經發展起來,並經常從事非法行為,使通姦罪得以成立。
臺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但在2009年,其通過了目標係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內國法化的立法。於2013年,由獨立人權專家組成了國際審查會議,他們以個人的身分建議台灣應逐步廢除其在刑法中關於通姦的規定,因為其並不符合ICCPR第17條之規定。ICJ呼籲台灣,藉由將前述條文自刑法中刪除之方式,盡快將通姦罪除罪化。
ICJ聯絡人:Boram Jang,亞太項目,女性近用司法--法律顧問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司法院電子信箱 在 蕭曉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些不適任教師解聘不掉,有些得罪當局卻很好被做掉】
這是法界人士為了我的案子,辦了一場研討會,要針對行政法院的「判斷餘地」,不實質審查就解聘教師的判決,提出批判與解決之道。無理解聘教師不是只有針對我蕭曉玲,也可能會針對台灣任何一位老師(尤其是有正義感願意說真話的老師!),請大家共同關心教師解聘案。
【為何需要關注。有些不適任教師解聘不掉,有些得罪當局教師卻很好被做掉,這當中,當局往往操弄制度程序,看似合乎,卻是濫權以除異己。如何讓校園不要恣意劣幣逐良幣,以保障教育環境之免於恐懼,對每一個我們的未來,都關鍵。歡迎來關心。】
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已充分肯認教師對於各種身分以外措施救濟之權利,教師之救濟管道在形式之程序上已稱完備。教師法第14條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所設要件之條文,涉及教師之身份及職業保障,實務上甚具重要性。
為更進一步貫徹教師之身分保障,俾使教師之救濟程序能發揮其作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特舉辦本次法律研討會,邀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陳為祥律師、前大法官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許宗力教授擔任主持人,由林佳和副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胡博硯副教授、戰鬥法律人協會謝富凱律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孫迺翊教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孫健智法官、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陳櫻琴教授、民揚法律事務所高烊輝律師、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周佳宥副教授、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周宇修律師擔任報告人與與談人,就其中涉及有關之法律原則提出討論,祈請各界先進同道與會蒞臨、參與討論。
研討會期日:5/6(五)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研討會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萬才館2311階梯教室 (近辛亥路與復興南路口)
報名方式:
【報名表單】http://goo.gl/forms/tGCDWvuri6
若有任何問題請洽
人本施執秘(02)236-70151分機188,電子信箱:sinnia_shih@hef.org.tw,
法扶涂小姐(02)2322-5255分機149,電子信箱:yuwen_tu@laf.org.tw
主辦與協辦單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灣法學會、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財團法人人本教育基金會、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社團法人台灣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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