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何在?
不捍衛人民居住權益,卻強渡關山!
身為民進黨團總召,堅定力挺 #李宗翰 議員,捍衛居住正義訴求!
更抗議國民黨團與無黨聯盟違反程序正義,擅自提出不利人民版本!
關於攸關溪北民眾甚鉅的「台南市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在協商時,針對新畜牧場距離住宅應超過多少公尺的爭議,民進黨堅持500公尺為協商版本。但昨日議長郭信良宣讀時,卻以400公尺為三讀版本。
畜牧場有其鄰避效應,應確實為人民來把關。我認為此結果和協商結論不一致,應送大會審查。若是黨團之間無法有共識,甚至可以提起地方性公民投票,讓全體市民來決定!
相關新聞連結:
https://www.cdns.com.tw/articles/445423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643948
地方性公民投票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公投案要不要提對案?執政黨的確要多方琢磨,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
1,公投法的確有法源,讓行政院和立法院可以[提案]對重大事項[複決],概念上不像是[拚場對案],不過,在台灣公投都是拿來過度政治操作,執政者被逼到同場較勁,我相信國人也可以理解。
2,公投裡的創制複決權,本來就是對執政者的監督與挑戰,只要不是執政黨主動發起的國安必要複決,本來就不會在公投中要佔有優勢。
相對的,執政黨要在民間發起的提案中再提對案,等於是複決複決、或者否決創制複決,也是件奇怪的事情。
3,本來今年0828,是第一次實施[人事分離]的政策公投日,這是在2018公投綁大選造成大混亂後,算是比較有共識的一個公投形式(因為也已經是25%的低同意門檻了)。
不意外,在野的國民黨還是勇於承擔,還是想操作公投打執政,無役不與,從提出[公投綁大選]公投案可以知道。
4,現在很多朋友以2018年的經驗會認為,25%的門檻實在太低,很容易被在野黨綁架。
25%的確是有力量的在野黨強力動員可以達到的門檻(我換算差不多是平均投票人數的40%,大約是國民黨的基本盤總動員數最大值),但是我也認為,如果在野黨公投玩過頭,造成國家不穩定的狀態,這也將造成這個在野黨變成亂源而失去民心,付出未來長期達不到25%的代價。
5,我認為民主總是不斷的學習,台灣展現睿智的民主實力,雖然也常跌跌撞撞,但我相信有自然的治癒能力。
0828公投前,政府和民進黨誠意盡力溝通就對了,其他不用計算太多。
--------------
公投法對案的相關法源: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 14 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
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
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
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
行提出。
第 15 條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
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
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
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
立法院之提案經院會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
提出。
第 16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
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
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翻拍自由時報
地方性公民投票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感謝總統府發言人Kolas Yotaka女士賞臉,之後我會正式行公文函,建請行政院推派閣下擔任第一場核四公投辯論會代表。
Kolas Yotaka:公投是台灣人民珍貴的權利,樂於看見不同觀點的辯論
https://www.facebook.com/kolasyotaka.tw/posts/2863913137209829
無論反核擁核,核廢問題都必須處理、也可以處理,只是有人不希望核廢問題「被處理」,否則每次選舉就無法拿來消費。
以下幾點先行回應:
一、我的答案當然不只有「放我家」,我踏入能源議題之初,向來主張即使核廢安全無害,都應該立即遷出蘭嶼。低放處置場安全要求,早就訂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規定幾乎跟核能電廠一樣嚴格。既然經濟部在100年就已公告建議候選場址,當然就已充分驗證其安全性。
二、講一個真實的故事,之前有立委質詢官員最終處置場的場址在哪裡,官員說還不能公布,立委問為何不能公布,官員回答:「因為公布後會有很多人跑去設籍在那裡。」另外,南韓的核廢料處置場在選址時,當地居民真的是用搶的。當時在數個場址預定地進行公投,結果每個地方的支持度都超過五成,最後是比誰的支持度高而獲選。
三、你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顯然忽略蘭嶼達悟族人、乃至於北海岸反核團體的長年訴求,皆是「遷出蘭嶼」和「最終處置」脫鉤。你與你的老闆蔡總統,從來沒有把蘭嶼核廢問題真正放在心上過!
四、原能會自己的「核廢料最終處置技術及世界各國高、低放最終處置場址選擇與興建近況報告」,從未說國內找不到適合場址或不能安全處置的問題。更何況全世界前前後後已經有106多個處置場,大家都找得到,就台灣找不到,很奇怪吧?
五、關於核廢料處置場難產的政治問題,關鍵在於反核團體不斷煽動輻射恐慌,造成本島和蘭嶼弱弱相殘,更出在主辦機關怠惰不作為:
(1) 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2條,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以下簡稱處置設施)場址的主辦機關是經濟部,而不是台電。依前揭條例第11條,公告建議候選場址後30天,應在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全國性公投)之限制。
(2) 既然建議候選場址在101年就已公告,經濟部卻將辦理公投的責任推給縣市政府而不執行,顯已失職。或曰,公投門檻高。但是現任政府在108年6月改公投法,讓公投與大選脫勾可快得很,如果有心推動,為什麼不能再修改一次?請你不要忘記,蔡總統完全執政已經五年了,不要再找藉口了!
--
🙏贊助以核養綠公投團隊委託民調費用
https://p.ecpay.com.tw/A52BDAA
⚡️定期小額捐款,贊助核四公投經費(2021元/月)
https://p.ecpay.com.tw/B457051
⚡️定期小額捐款,贊助核四公投經費(828元/月)
https://p.ecpay.com.tw/DBDB79E
地方性公民投票 在 要搶回民主人權。 民進黨把公投法修惡 的推薦與評價
公投 過的法案又反悔推翻,惡質惡劣。無視人民的聲音。 本提案請大家酌參內容,黨團並特別感謝修正「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召集人羅智強 ... ... <看更多>
地方性公民投票 在 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紀實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Share your videos with friends, family, and the world.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