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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時事觀點
#台鐵 #工程 #包商 重大交通事故 #理賠
#代位求償 #民法 #健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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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2020年,柯媽媽還在拚】
(文長宜夜讀)
昨天任職新北市刑警大隊的高中同學傳訊息來,讓我剛起床就淚崩。當時她正在警大上課,教授公共行政的老師播放了我九年前,在東森時期的代表作品「媽媽為你活的22年、全民母親柯媽媽」。
這集介紹1989年,就讀東海大學企研所的兒子被砂石車撞死,化悲憤為力量,推動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法的立法者、柯蔡玉瓊女士。
這集的回憶太多了!不但是從業以來拿到的第一個新聞獎,更是天時地利人和最大化的作品,同時還教會了我對這份工作的「一個心法」。
首先是企劃緣起,也是一個尋找題目的時期。那年民國一百年,我想著在這個國家百歲之際,除了政府官樣感謝的那些「偉人」以外,民間一定有很多素人英雄!他或她一定默默做了某件如今習以為常,卻是改變眾人命運,為國家墊底基石的事。
然後那年三十歲的我,想起來十五歲時,新聞裡介紹過的一位人物:柯媽媽。
在東森新聞的十三樓,我拿起電話,先打到柯媽媽後來曾就讀過的台南一中補校,經說明來意後,行政人員願意幫忙聯繫。
過了幾天,我收到柯媽媽的電話號碼。打電話去,實在嚇到了。
我說我們會到台南採訪,沒想到柯媽媽說「不用呀!我每個禮拜都要去台北...」
那年是強制險通過的第12年,柯媽媽還在拚!每週到台北開會,持續監督這筆大家累積十二年,每年所繳,當時已經兩百億的保費!她說不然大家都很覬覦這筆錢,要「挪做他用」。
以為是過去事的,沒想到還是進行式!
於是我們在電話中約好採訪行程,從台中開始。除了柯媽媽本身,我也循著諸多報導,一個一個找回她兒子車禍當時的眾多重要關係人。
首先是第一時間趕到車禍現場處理的員警陳效恭,他描述從被碾壓後書包,拿出成績單的慘況,真是不忍聽聞。
那年東海大學因為在往來台中港要道,砂石車眾多,車禍頻傳。
那年台灣還沒有強制險,被撞傷撞死,人命只能用「喊價的」!無奈的是,很多家屬如果不拿,連辦後事的錢都沒有。
如我當年文稿所寫「在法律之前人人皆不平等,法網恢恢卻補不全受難家庭的面目全非。」
「別人的孩子死未了」這句話就是當年車禍事件處理的真實寫照。肇事者不但沒有悔意,還嗆說撞死人如「家常便飯」。
如我當年文稿所寫「養兒育女到這一刻,卻端上一盤血淋淋的便飯,還對你說不吃拉倒,天理何在?」
沒想到偏偏遇上自幼工作,累積些財富的柯媽媽,她不缺錢,於是她嗆肇事者「你踢到鐵板了」,前後賣三棟房子,拚了!
拚立法!
喪子的柯媽媽,自稱兒子託夢,要她立法幫助更多人。不過她只有國小畢業,根本不懂什麼是那些穿西裝打領帶的人所談的「立法」。
沒想到她竟然自己翻字典,查六法全書,從最基礎的「草案」開始擬定起!
從零開始的這精神,真的無敵!
這位媽媽走出社會一看,才發現普天之下盡是受難者。此後,她展開「八年抗戰」,從不斷被站在客運業者立場反對的立委阻撓,再到絕食靜坐抗議,再到終於獲得當時李登輝總統接見,一個月後,當年立法院長劉松藩,終於將議事槌敲下通過。
我在文稿中最擲地有聲的一句話就是「一項法案由最基層的人民往上推動,得耗時八年,由政治最上位者一聲令下,只要三十天。」
這集是我從業以來,天助自助,正能量大噴發的作品,從約訪開始,一路順暢,順到同事正好提供一張授權音樂,許景淳唱的「雨後的彩虹」,一聽根本就是主襯樂!歌聲一下,不但寫稿時頻頻拭淚,更常深夜在剪接室一人低吟品味,品味著那股巨大的傷痛,怎麼變成這麼巨大的愛,從1989年一路席捲而來!
最重要的「順」是每位受訪者都很配合,一聽到這名字,無不是深深歎了一口氣,然後義不容辭,再難都要接受採訪,沒有例外。報導中出現最少的就是同樣第一時間趕往處理的員警陳作豪,我訪問時他時任台中市警局公關股長,當天從趕回台中已經晚上七點半,他還在開會,仍撥空在警察局外讓我們受訪十分鐘。
整集訪問中,我最深刻的畫面,是這張遠遠望著柯媽媽讀信。兒子過世的22年,她把和兒子的夢中對話都寫下,寫了42本,每篇開頭都是「前世母,您好」。
我看著她邊看邊喃喃自語,陶醉的模樣,真是不忍。
在經過自己一場生死車禍後我更是深感,車禍的傷害,延宕在整個家庭中的低壓。所以那自稱的托夢,都是療傷。尤其一位母親在立法院被那樣殘害,夢到兒子,是她多美的「舒壓」!
強制險究竟有何貢獻呢?在那之前,台灣社會保險概念還不足,當時全民健保也還沒實施,大家還沒有一起出錢分攤共同風險的觀念。另外當時沒有普遍裝設監視器,警察採證訓練也還不完備,肇事舉證難如登天,讓家屬弱勢更弱勢,多虧這條法案,「一位柯媽媽和一群柯媽媽,她們終結了在台灣,一條命只能被秤斤論兩的理所當然。」
在車禍半年後,我特別去台南再次拜訪柯媽媽,跟她說我生命中要感謝三「柯」:引進葉克膜的柯文哲、手術主治醫師柯玉誠,還有推動強制險立法的柯蔡玉瓊,因為強制險也理賠了我部分醫藥費用。
如文稿寫到「母性的光芒灑在福爾摩沙,要讓一條生命從哪裡殞落,就從哪裡換來共多生命的重生」
而後來在車禍後的理賠談判中,也深深感受到現實中,保險公司被制約成認為因為強制險理賠一條命的上限是220萬,就被當成「天花板」,這態度不啻是:你又沒死,不然你想怎樣?
於是我當場嗆「你們是曲解柯媽媽當年立法美意,強制險採無過失主義,不管肇事責任一律理賠,統一金額用意是讓家屬至少有錢處理後事或官司,不會陷入經濟困境,但不表示一條命只值220萬!」
如今回看當年的採訪,我最深的感觸是這集教會我一個心法:播出後我看到一則網路留言說「以前都繳得心不甘情不願的,現在我願意乖乖去繳保費」
我就知道這集很有意義,讓享受進步成果的人,了解進步的過程,這不正是建國百年的「意義」?
當年有立委嗆柯媽媽,你等到民國一百年吧!沒想到「等到民國一百年」,柯媽媽還在拚!(109年也還在拚)
此後我便不曾真正在乎,我做的內容有沒有被人看到?被誰看到?因為我知道在普天之下,一種善念已經被傳遞在角落,今晨那封訊息,更證明,即使九年後,有一群警察再次藉由我的作品,看見整個立法過程,而那一點點行善積德,是自己經歷車禍後,不解怎能深獲奇蹟的一點安慰。
受難家屬只能一輩子哭喪著臉嗎?那些批評柯媽媽、軍權會黃媽媽、小燈泡媽媽的人,你可知道「化悲憤為力量」這句話,多難?
那股深刻的力量,是批評者從未有過的「勇氣」。
這股勇氣就是母愛,這位媽媽為他逝去的兒子,已經活了31年:如文稿所寫「媽媽是永遠不會覺得累的,總想著孩子吃得飽,穿得暖嗎?就算天上的星星不會說話,地上的媽媽還是好想娃娃,好想再為娃娃多做點什麼?這是媽媽為你活的22年。」
再次品味這集,我唯一遺憾是缺少了一個畫面:在播出後某次,我在台北車站和柯媽媽約見,偶然瞥見她包包內,放著一張黑白護貝照片,露出一點的那頂「學士帽」讓我馬上就知道,那是她兒子的「遺照」。
在採訪中,我竟沒有觀察到她出門都帶著兒子隨行,因為她真的相信,孩子,在她身邊。
不管孩子在「哪」,愛,不止息。
這份深情,在為人父後再回味,怎能不再喜極而「潰」?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m3xqt6m60Y&t=188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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