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不適任教師外 也勿讓法律成為惡意資遣的破口】
今天在教師法修法的討論中,包含審議會比例人數的討論、如何更有效淘汰不適任的教師有許多討論。其中焜裕針對第16項中「教學不力」請教部長。
📍針對今日委員會討論版本中第十六條「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第一項第一款「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該如何認定?常成為許多大專校院教師擔憂的來源。
📍現行教師法中,針對高中以下不適任教師有參考基準(參照高級中等以下不適任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總共臚列11條。但大專校院針對教學不力,並沒有相對的參考基準,對於現行許多私校教師來說,無疑是一道無奈的破口,因私校本身經營不善,若校方惡意以「教學評鑑」來指責教師「教學不力」並通過教評會後,將可能很容易損及私校教師的權益。
📍所以焜裕今天提出此現象,要求教育部應正視此現象,我們面對狼師或其他不適任之恐龍教師,應大力修法、絕不放縱,但在體制上,也應設立相對地參考基準,確保法律不會成為校方任意資遣教師的破口,在保障學生外,也要維護教師的權益,才能真正共創雙贏。
#杜絕狼師淘汰不適任教師
#教學不力不能當任意資遣的破口
#保障學生也要維護教師權益
#共創真正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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