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願意為了滑手機而吃罰單嗎?】
不論是開車或騎機車,在停等紅燈時,你有為了打發這幾10秒的時間,拿手機出來滑一下嗎?看起來好像不是很嚴重的小動作,其實可是違規的喔!
🎸為什麼等紅燈不能滑手機?
有民眾騎機車行經高雄市路口停等紅燈時,因為使用手機,剛好被巡邏經過的員警看到並攔查,當場舉發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開立交通違規罰單。
基於車輛在停等紅燈時,只是因為號誌而暫時停止,在號誌變換綠燈後就會立刻前行,還是屬於車輛行駛的狀態,所以員警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開罰騎士1千元,如果是汽車駕駛人的話,根據同條第1項規定,可開罰駕駛3千元。
會這樣規定在於避免駕駛人在騎駛機車的同時,因為用單手拿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或做其他行動,例如傳LINE、發IG等,而影響駕駛人行車操控,導致注意力分散,在遭遇緊急狀況時無法迅速反應,可能將造成煞車不及等行車危險。
另外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包括機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外,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第1項也有相同規定。
🎸只是拿手機出來看一下也不行?
這就要取決於「看一下」所包含的動作,有一則判決是機車駕駛人主張當時停車等紅綠燈時,為了解距離上班時間還有多久,拿出手機看一下時間,並沒有進行任何操作就被員警當場攔停舉發。
但法院勘驗舉發員警所錄製的採證錄影光碟,影片中舉發員警發現駕駛人騎乘機車正在停等紅燈,機車沒熄火,低頭手持行動電話目視,並以右手拇指觸動行動電話螢幕,員警則上前告知駕駛人停等紅燈也不能使用手機,接著對駕駛當場舉發違規。
判決指出,如果在駕駛中(包括未熄火停等紅燈期間),以手指觸動查看行動電話等情形,就屬於規定中「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數據通訊」的範圍,因為駕駛行為本來就應該隨時注意路況,不容許在駕駛行為中有手指觸動、查看行動電話訊息等動作,而失去注意安全駕駛的行為。
加上駕駛往往在使用行動電話時,會造成肇事的高度危險性,而影響用路人及駕駛人本身的道路交通安全,屬於礙於駕駛安全的行為,所以只要有持取手機以手指觸動、查看,就算用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數據通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63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470 號行政判決)
🎸使用手機架也會被罰嗎?
現在許多人會在機車龍頭上加裝固定架,方便邊騎邊看手機,可能是為了抓寶、玩手遊或追劇,也可能是為了導航,明明汽車駕駛可以使用車用導航,如果只有騎士要被罰,似乎也不盡公平?不過現在駕駛使用手機架滑手機可以說是「灰色地帶」,雖然有影響行車安全的疑慮,但警察應該依循法規,不能牴觸字面上的規定開罰。
而警政署表示,規定是騎車或開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等裝置為限,但駕駛將手機放在手機架上,觀看影片或玩遊戲,因為不是用手拿著,難以視為違規行為,警察也只能口頭規勸,不過其實使用手機架看手機已經影響行車安全,警政署也建議交通部修法。
交通部則回應,是使用手機架就算違規,還是「看影片」才是違規、開罰的要件是什麼、怎麼舉證駕駛有「看」這個行為等,都需要進一步研究處理。
所以想滑手機到底該怎麼辦?根據《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的車輛,在道路已經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所以想滑手機時,最好還是靠路邊並且將車子熄火,不過要注意不能違規停車。
很多人不論在哪都會滑手機,吃飯也滑、搭車也滑、上廁所也滑,滑手機已經變成反射動作,有空閒時間就要滑一下,但奉勸騎車開車時還是專心駕駛,滑幾秒鐘就要掏出千元大鈔不貴嗎?還有更別當移動式神祖牌,害到別人實在母湯!
新北地方法院 上班 時間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來分享我們家神燈律師寫的好文章:『事假?曠職?傻傻分不清楚。』
以我自己當老闆娘多年的經驗,老闆跟員工之間,除了薪水之外,就是『請假』與『休假』的事情最容易卯上了。
老闆娘坐鎮辦公室的公司,很多更是被視為業界地雷之一。
哈哈!希望到目前為止律師娘的同仁們對我的表現還算滿意,我也是盡力希望同仁們都可以工作愉快。
少罵人、多鼓勵。盡量不計較、盡量多聽取意見。
很慶幸到目前為止,我們跟同仁之間還沒有為了請假的事鬧得不愉快過。
其實將心比心,老闆應該體諒員工可能有不得不請假的難處,員工也應該理解老闆的人手調配的困難。
我敬你一尺,你敬我一丈咩~
只是真的有爭議的時候該怎麼辦?
來看看我家的神燈律師小魚怎麼說。
事假?曠職?傻傻分不清楚
By 神燈律師 小魚
◆故事是這樣滴~~
水水是名貿易公司的行政人員,為了慶祝到職滿周年,決定和好姊妹結伴出國一周,水水向公司請了四天特休和三天事假,找好同事代理工作,填好假單放老闆桌上後就開心放假了,豈料銷假上班後,卻接到人事通知因曠職超過三天,被炒魷魚的壞消息,頓時五雷轟頂又欲哭無淚。
如果你是員工,到底怎麼請事假才能避免曠職危機?如果你是老闆,面臨員工長期不來上班的情況,又該怎麼因應呢?
►什麼情況可以請事假?
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即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方得作為事假理由,實際上勞工往往除了傷病假、特休能請的假都請光了,才會輪到事假出馬,事假理由百百種,其實只要勞資雙方對理由合意,多半不會出問題,以下一些常見事由來為大家說分明:
Q:出國可以作為事假請假事由嗎?
出國有很多原因,如陪同子女入學、國外學校面試、勘查婚禮地點等都是曾被法院認可的請事假正當理由,若只是單純旅遊,法院則曾認為此非屬有事故須親自處理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勞上字第28號判決參照)。
Q:上班遲到可以作為事假請假事由嗎?
若係因交通工具問題遲到,視可否歸責於員工,若不可歸責,雇主原則上不可以視為遲到或曠職,但工資計算從工作規則定之(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51447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動二字第 022700 號函釋);若可歸責,則為遲到。若為遲到,勞工亦可於雙方議定天數後請事假,但雇主不可直接以請假方式處理(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 1040132417號)。
Q:小孩親人生病可以作為事假請假事由嗎?
法院普遍認可此為請假正當事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簡上字第11 號判決參照),然而要記得提出該親人之診斷說明書或是收據等證明文件喔!
Q:不服公司制度可以作為事假請假事由嗎?
勞工就有關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為達成其主張,而以阻礙雇主業務正常營運為目的集體請假(非休假),在外觀上實具有與罷工具備相同之形式,如勞工請假未遵循上開請假規則或雇主所制訂之工作規則,即非正當權利之行使,尚難認勞工有拒絕提供勞務之正當理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重勞訴字第 16 號判決參照)
請事假的請假手續一定要記得完成喔!
其實事假理由不是大問題,真正大問題是出在請假程序完成之認定!
►勞工有按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的義務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而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謂的法定程序就是雇主公司所訂的工作規則,除工作規則違法等例外,勞工原則上均得按照工作規則所規定之請假程序走,不能主張不知道或不同意該規則。
「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意旨參照)
請假內容須具體說明請假事由(包含假別)和請假天數,如果天數不確定,也別忘記事後補正,也別忘記附上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
雖然有些公司很耐斯,請假事由只寫「家中有事」即可,但萬一上了法庭,法院會認為這樣還不夠具體說明喔!(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9 年勞小字第1號判決參照)
►另外假別部分,必須說明請的是特休還是事假,曠工日數不必先扣除特休計算,而雇主雖可要求勞工提出請假證明文件,但不能限提出時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93號判決參照)。
►最安全的請假要素:事前通知、找好代理人、老闆同意
事假原則上是事前就可以知道的事由,按照公司請假規範通知或填寫請假單給主管,縱使找好代理人簽核同意,也別忘記確定你的老闆同意核准,不論是書面簽核或是口頭答覆。
►事假超過上限或未照程序完成的效果?
按前述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事假一年不可超過14天,如果超過的話,得以特休抵充,若沒有特休或特休休完,依工作規則處理(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如未依法定程序完成請假手續即未到職上工,構成曠工,達規定天數,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該天數不包含假日及非實際需工作日。於訴訟舉證上,雇主應負責證明其解僱是合於法律規定之事實。
綜上可以知道,事假雖然請假事由彈性,但相較於婚假、喪假等雇主較無裁量性的假別,雇主在事假上的裁量權大上許多,可以因為業務量大、找不到人手等理由不准事假,所以提醒和我一樣的小員工們,如果可以早點請假的話,還是早早請,好留時間和老闆磋商請假時間和天數,以免像水水一樣出國回來得不償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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