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有「責成」檢察官「偵辦罷工員工」;
今有「要求下屬」口罩案「從嚴偵辦」。
「從嚴」是什麼意思?難道還有比「依法調查」更加「嚴格」的辦案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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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篇成大法律系許澤天老師談 #檢察獨立 議題的投書<嚴辦口罩案的檢察指令權疑問>:https://bit.ly/2RlvPoh
(全文必看!)
「行筆至此,筆者為國家法治感到萬分憂心,並再度誠摯地呼籲,檢察官對於犯罪必須依法追訴,行政院長與法務部長也須遵守權限分際,不要再用政治力介入司法個案。尤其,無罪推定是《憲法》保障的被告基本權利,行政首長不應對於仍在司法偵查的案件在媒體上硬性貼上有罪標籤,更不應配合或煽動民意討伐被告,就請還給司法純淨的辦案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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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吳忻穎<檢察獨立、檢察事務與檢察行政──傻傻分不清?>:https://bit.ly/353qd85
「檢察體系長期以來錯誤的運作了檢察一體,導致本來只能掌理檢察行政、屬於行政體系且首長為政治任命的法務部,以各種詭異的方式將政治魔爪伸進檢察獨立的核心。法務部與上級檢察機關之間形成了一種奇怪的默契,導致許多民眾誤以為法務部得以以「擒王」之姿實質影響檢察體系,再加上行政院為法務部頭頂上司、國會掌管了預算,法務部對於上級也好、國會也好,常常呈現一種畏首畏尾的情形,甚至還「不小心」忘記法官法明文規定對於檢察事務不得干預的誡命。」
檢察一體意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家有聽說過刑事審判程序中的「#撤回起訴」嗎?
「撤回起訴」的內部程序到底要怎麼進行?困難在哪?
「撤回起訴」的效力又如何?
這回讓我們從一部韓劇「Lawless Lawyer(무법 변호사,武法律師)」的劇情中,與刑事訴訟程序有關的法庭劇部分,來看「撤回起訴」的規定,並進一步討論我國檢察實務運作狀況吧!
下文全文引自作者 Hsin-Yin Wu 臉書:https://bit.ly/2AXtSJS
而這段跟韓劇劇情有點雷同、但又更複雜的本土故事,更詳細的情節會改編收錄進我們小說(暫定出現在第二部)裡:
【撤回起訴】「本檢察官承認起訴錯了」
我又要來分享韓劇了:
這部則是另一位韓國同學介紹的2018年韓劇:Lawless Lawyer(무법 변호사,中文翻譯:武法律師),
與其說這是律政劇,我覺得比較像武打+愛情片,男女主角上床速度真快(重點歪...)
其實我一開始看到一堆打架就不想看,同學叫我直接跳到第6集,跟我說有"Überraschung"(驚喜),
我不確定同學說的Überraschung到底是什麼,總之我在前半段看到男女主角接吻火速上床但是沒有(我期待的)動作(喂!)就天亮了...
當我正要關掉時,順手滑到這集的後半,看到法庭活動——一件謀殺市長的大案,想說看完法庭檢辯攻防。
(不過這件案情有趣的是,謀殺市長的幕後黑手,正是這件案件的審判長(!),這位法官出身法律與政治世家,在地方呼風喚雨,他教唆司法警察偽造證據陷害被告——我覺得這情節很扯!法官最好有這麼強大的權力還不被發現啦!)
律師帶著小混混們以各種驚險的方式,取得了一段影片,當庭出證,影片中顯示一個偷偷摸摸的司法警察在案發現場偽造證據。
這段影片當庭播放後,全庭譁然,審判長的臉也變了(陰謀失敗了)。
而本案公訴檢察官表情非常複雜,思索幾秒後,突然站起來:
「公訴人剛剛才知道 #證據是司法警察偽造, #本檢察官承認這件案件起訴是錯誤的,當庭撤回起訴。」
檢察官都撤回起訴了,幕後黑手審判長也無可奈何,本案刑事追訴程序到此終止。
如果要以程序法的視角來看這部(劇情很匪夷所思的)戲劇化劇情,這件案件能夠避免冤錯的關鍵,不是法院(畢竟審判長才是幕後主謀),而是這位檢察官的決定--她當庭承認起訴錯誤、撤回起訴的決定,看似讓地檢署尷尬、檢方顏面盡失,但這樣的行為,卻反而才是堅定地守護了檢察官作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的角色。
韓國刑事訴訟法的撤回起訴效力我不清楚,劇中法官是說程序終止;
在台灣,如若檢察官撤回起訴(但實務上「罕見」),#訴訟即終結,法院毋庸下判決,且 #撤回起訴的效力等於不起訴。
在我看來,這集的重點絕對不是那個很快的床戲,讓我感動的"Überraschung"是這段--儘管這位檢察官在這部戲裡只是個配角。
撤回起訴,在我國檢察實務上很罕見,理由是,大地檢偵查與公訴基本上是不同的檢察官,公訴如果認為起訴不當,但在同一地檢署內部,要說服偵查檢察官「認錯」非常困難。
撤回起訴,必須要寫簽呈到公訴主任再會偵查檢察官同意,接著,分「聲撤」字,寫撤回起訴書。
可想而知這程序有多麻煩、要說服(得罪)多少人,所以檢察實務上,很多公訴檢察官都是抱持著「讓法院判無罪好了」的想法。
除此之外,之前一位檢察長曾經跟我說:「撤回起訴會扣分,會扣本署成績,很傷,妳要審慎思考。」
撤回起訴,在我的檢察官任內也只做過一件,而且是在澎湖地檢才有機會做--因為己案己蒞。
那件案件是我分發到澎檢第一年,接手前手起訴的公訴蒞庭案件,起訴案由為誣告,誣告案被害人是另案被告,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後來證明並非誣告,這位「被害人」真的有犯罪,詳見下文)。
在審判中,我和受命法官發現有新的錄影證據(是否跟這部韓劇的段劇情很像?),但當時無從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且如果該證據為真,那代表被誣告的被害人其實有犯罪行為,另案不起訴處分也是錯的,本案被告並沒有誣告。
由於另案已經不起訴確定,而那件不起訴案件攸關本案,因此受命法官與我討論應如何處置。
我回去後立刻分一件他案重新調查本案被害人(也就是另案被告)、重新傳喚證人,發現當初警察沒調查被告在警詢時請求調查的證據,也沒有陳報檢察官,導致前手有證據漏未調查(根本不知道有那個監視器錄影檔案的存在),本件誣告起訴是冤枉的,因此重新起訴之前那件不起訴的案件,並上簽呈撤回本案起訴。
在澎檢,不必會偵查同意,因為我也是接手前手的偵查股,偵查與公訴二位一體(這就是己案己蒞),沒有會偵查股的問題。
上面的老大看到我的簽呈後,跑來找我,跟我說:「撤回起訴扣分扣很重,對地檢署很傷,妳確定嗎?還是起訴另案被告,這件讓法院判無罪就好了?」
當時也有學長跟我說:「通常公訴都是 #打死不退,讓法院判無罪就好了。」
可是我還是堅持簽請分聲撤字,撤回起訴了。
跟檢察官守護法律的「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使命相較之下,扣分算什麼?
那件聲撤字是澎湖地檢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也是 #唯一的1件聲撤字號。
台灣的撤回起訴是要用書面(#撤回起訴書)的,書面用語也沒有這部韓劇這麼戲劇化、這麼感動人心(也許只有我在對於這位配角檢察官的表現感到感動?),書面是這樣寫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回起訴書
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前經偵查終結,並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經貴院以104年度訴字第○○號案件審理中,因發現有應不起訴處分之情形,認應撤回起訴,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起訴意旨略以:……
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三、經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撤回起訴。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其實意思就是「本檢察官承認起訴錯了,撤回起訴」,並附上詳細的理由(畢竟法律效果等於不起訴,等於是在一份書類裡,一方面撤回起訴、另一方面又寫不起訴處分理由)。
我還記得當初追加起訴另案被告,並對誣告當庭遞出撤回起訴書時,辯護人的表情有多意外、多震驚。
檢察一體意思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的著作權被侵害了,要向誰提告?!
電子商務的新起,許多民眾在從事電子商務時,很常會遇到「我花時間拍、製作的照片,竟然被盜用了!!!」的問題。
但著作被盜用時,想要告人要去哪告,哪個地方有管轄權?我應該向哪個地檢署提出告訴?這些事情對於剛碰到這種事情的苦主,時常會不知道如何是好。
那就讓告狀俠用Q&A來解決你心中的困惑。
Q:我的著作權被侵害,且涉及著作權刑事問題,我應該向誰提出告訴?
A:著作權人對於著作被侵害,欲提出刑事告訴主要有兩種方式:
1、向附近派出所、警局,或是保二報案,不過如果要用報案的方式,告狀俠比較建議是向保二報案,畢竟保二是偵辦智慧財產犯罪的主要保安警察單位,對於智慧財產案件的辦理會比較熟悉。
不過保二不是每個地方都有,所以如果真的不想跑太遠的,還是可以向附近警局、派出所報案。
2、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提出告訴可以親自到地檢署申告,也可以書狀方式提出,不過告狀俠是比較建議用書狀方式提出,除了用書狀方式比較方便整理要提出的證據、自己所要表達的意思外,也比較不容易緊張。
當然想體驗律政劇情節的人,也是可以親自到現場表達欲提出告訴之意,現場會有法警或志工協助引導,也可以按鈴申告的方式,但不要按到愛心服務鈴喔!避免自己尷尬臉紅。(雖然按到愛心服務鈴也不用緊張啦!你不會是第一個按錯的。)
Q:地檢署有分管轄權嗎?
A:恩...基於「檢察一體」及「檢察機關不可分」之原則,檢察官實施偵查時,並無刑事訴訟法中的法院之土地或事務管轄之限制,僅於檢察官對被告之犯罪事實向法院「提起公訴」時,除有法院組織法第62條但書所列「緊急情形」或刑事訴訟法第250條但書所示「急迫情形」外,應向其所配置之管轄區域內之法院提起公訴,倘認案件不屬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或基於訴訟經濟原則認由他法院管轄較適當,則應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
白話點說就是,假如案件是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雖然檢察官並無刑事訴訟法的管轄限制,但基於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與訴訟經濟的考量,原則上還是會以桃園地檢署來實施偵查。
Q:假如被告居住在桃園,並於桃園家中重製後,而我在高雄家中上網發現我的著作權被侵害,高雄地方法院會有管轄權嗎?
A: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所謂犯罪地,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但因網路無國界的問題,使得涉及網路犯罪的犯罪地管轄,向來都有不少爭議。
以本問題來說,高雄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要從犯罪結果地來討論,目前常見的見解有:
1、網路犯罪與傳統犯罪不同,網際網路具有超國界之功效,其所散播之範圍並非侷限如傳統般之特定區域。此與毀損他人名譽之言論,藉由電視之強大傳播效果,行為時可預見將使跨縣市、跨國境之人亦可接收該項言論,則他地亦屬犯罪地相同,所以被害人發現地,亦屬犯罪地。
以本案來說,即是認為高雄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都是有管轄權的。
2、著作權法中的重製行為,經被告重製後即已成立;而公開傳輸行為,亦是被告上傳到網路上後,該犯罪行為亦已成立,縱使無人點選,亦無礙公開傳輸的行為成立。
以本案來說,即是認為高雄地方法院不具有管轄權,應認為以犯罪行為人之住所地,或行為之犯罪地即桃園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對於要向誰提出告訴?
以第三個問題為例,告狀俠認為,站在告訴人的立場,先選擇向高雄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較能減少告訴人的訴訟成本。
不過如果擔心檢察官或法院不認同第一種網路管轄的見解,而導致案件被移轉管轄,使得訴訟程序拉長,則應改選向桃園地方檢察署較為符合告訴人需求。
這樣當你的著作權被侵害時,你知道要向誰提出告訴捍衛你的權利了嗎?
還有不懂的,歡迎在底下留言喔!
檢察一體意思 在 Sense思法人- 【李源老師/法院組織法重點】 #檢察一體原則1 ... 的推薦與評價
檢察 官行使職權違反檢察一體原則之效力為何? 2.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29 號解釋? 3.檢察一體與檢察首長指令權之界限? 【法組最強/李源老師】 考上法警, ... ... <看更多>
檢察一體意思 在 Re: [課業] 法組-特偵組裁撤,將沒人偵辦大案-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首先,來一段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
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第一項)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
限制。(第二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三項)
有些留言的大大,例如edward0811、a819200都表達了一個意思,
特偵組從頭到尾都是幌子,
他只是把本來需要檢查總長「指示」才能交給最高檢偵辦的案件,
直接透過法律明文的方式交給最高檢特偵組,
把要由檢察總長指示才能跨轄區、跨審級的偵辦範圍,
直接透過法律明文的方式打破區劃跟審級。
但其實這些縱使沒有法律明文,
檢察總長依然可以透過檢察一體制度來實現。
而且,因為這樣的法律概括授權,反而出現
違反機關職務不兩立原則、
概括條款違反法律明確性、
概括授權與檢察首長移轉承繼權牴觸、
欠缺監督與救濟途徑......等更大的法律爭議。
回到檢察一體的本質,
無論有無特偵組,在檢察一體制度下,
要不要辦大案,都仍然是檢察總長說了算,
(至於檢察總長是否自甘墮落成為政治打手,那又是另一件事情)
所以,有沒有特偵組都不是重點,特偵組的公正獨立來自檢察總長,
如同iMacAir大大說的,只要總長不能超然獨立,都只是政治打手。
super10000認為,各地檢署原本就有重大貪瀆專組,回歸原本業務承辦
這是真的,只要檢察總長或高檢檢察長沒出聲。
fcz973大大所質疑的,某總召打電話叫院長關心一下地檢檢察長就乖乖了,
第一,檢察機關沒有「院長」,除非您是指行政院長,
第二,檢察長根本不在乎某總召,他只在乎法務部長跟檢察總長,
檢察總長決定案子要不要辦,
法務部長決定他將來的升官圖。
olp123大大認為,特偵組權力比較大,獨立性一定比地檢署高的
我認為不盡然,
特偵組的權力來自檢察總長,
但各地檢檢察長的權力,也都可以透過檢察一體原則上溯到檢察總長。
但有一點是可以討論的,法院組織法第63-1第四項: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
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
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重點在後段調辦事檢察官,
這段切斷了法務部長故意把特偵組檢察官調離特偵組的路,
讓檢察官一經檢察總長調派特偵組,就不用怕被法務部長再調出去。
如果要針對這點,認為特偵組比較有能力辦大案,也不為過,
只不過,檢察官人事權掌握在法務部長手上,
個別檢察官是否願意在特偵組大殺特殺,但卻忤逆法務部長,
造成將來升官受挫,考驗檢察官的良知。
最後,謝謝newfrank大大,提供修法內容,
但我認為這並非將特偵組下放臺高檢,
應該是如同super10000說的,回到各檢察機關。
新法第一項只是賦予借調人員法源依據,
避免明年這些委身在特偵組的其他機關人員必須回原機關。
第二項就是重要修法了,
把原來法院組織法第63-1第四項前段
打破水平管轄與垂直審級的規定保留下來,
讓檢察一體原則獲得更大的發揮,
這段讓將來沒有特偵組的檢察機關,
其實也保有特偵組的彈性。
這段的重要性在於我之前在這個版討論很久的「審檢配置」原則,
以及「管轄法定」原則,
都可以在檢察一體下獲得讓步。
不過,說了這麼多,重點還是在「檢察總長」與「檢察一體」,
所以我認為,特偵組創造了太多法律矛盾,
卻又無法擺脫檢察一體下,檢察總長自甘墮落時的弊病,
不如回歸法律基本面吧,
如同JamieWu大大說的,光救濟這塊就沒弄好,怎麼會期待他能辦大案?
回歸基本面,檢察一體的優缺點,也回到法官法92、93條去解決。
以上淺見,
恭請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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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衷於研究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與法官法(法律倫理)的高級伴讀書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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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5.1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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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ranui1231 (36.235.189.13), 11/28/2016 21:12:07
※ 編輯: siranui1231 (36.235.189.13), 11/28/2016 21:12:43
※ 編輯: siranui1231 (36.235.189.13), 11/28/2016 21: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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