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福大家中秋愉快,送給大家的中秋節禮物就是兩個申論題的爭點與答題架構:
第一題:
(一)
爭點:行政訴訟法第4及第5條的請求差異
答題架構建議:
1.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要件
2.依提議,乙應該先提第三人撤銷訴訟;但是只撤銷不能滿足本題乙的請求,所以要再合併提課予義務訴訟。(注意:很多同學只寫課予義務訴訟,這樣的話機關決標給甲的處分還在,機關不可能同時決標給兩個,所以不能只提課予義務訴訟)
(二)
爭點:雙階理論
答題架構建議:
1.釋字第540
2.依題意,履約保證金屬於後階段,打民事訴訟。
第二題:
爭點: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或用確認效力去解答也可以)
答題架構建議:
1.構成要件效力的概念
2.依題意,B函的裁處性質屬於「連續處罰」,所以B函的裁處絕對以「A函(第一次處罰並命限期改善)合法存在為前提」,A函既已認定雇傭關係存在而開罰,甲亦未針對A函救濟,故法院僅得以A函所認定之事實及法律關係為基礎去審理B函,故甲主張為無理由。
(注意:本案爭點非釋字604,亦非實質討論雇用關係是否存在)
#以上解答均為我個人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139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一分鐘】訴訟上和解
作者:許維帆律師
訴訟上和解,係指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在受訴法院、法官前約定互相讓步,為終止或防止爭執發生,而以終結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為目的之合意作成和解筆錄者而言。因此,除刑事訴訟外,行政、民事及家事事件之當事人就具有處分權之事項,均得成立訴訟上和解,並與確定判決同具解決紛爭之效力,且若和解之內容得為強制執行者,和解筆錄並得作為執行名義(行政訴訟法第219、222條、民事訴訟法第377、380條、家事事件法第45條等規定參照)。
至於非經由訴訟程序,而當事人私下達成之和解契約,因不具確定判決之效力,若一方毀諾或就和解內容有所爭執,當事人僅得再循起訴等救濟程序以取得執行名義。
近期最為知名之訴訟上和解案,即為公平會與高通就新台幣234億元之裁罰處分達成之包含降低罰鍰、要求高通與臺灣廠商重新協商及投資台灣5G產業等內容之訴訟上和解。此和解之效力固與確定判決同一,惟外界有認為高通之承諾並不明確且均難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迫其履行之評論。故而,公平會此番與高通達成之訴訟上和解,究得否促進我國行動通訊產業之發展,實有賴公平會持續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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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新書:
●月旦法學雜誌,228期,2014年5月
[本月企劃]民事訴訟法新探
‧變更判決之訴/許士宦
‧從「超國界民事訴訟原則」論民事訴訟中法院與當事人之任務分配──「協力」作為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沈冠伶
‧公開主義與法庭錄音
──兼評「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吳從周
●月旦法學教室,139期,2014年5月
[新聞法律講座]
‧李惠宗/從憲政體制看「九月政爭」
●月旦裁判時報,26期,2014年4月
[雙評釋義]土地正義
‧區段徵收與公共利益
── 評臺中高行一○一年度訴更一字第四七號判決(大埔農地徵收案)/林明鏘
‧土地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考量、協議價購與理由說明
──簡評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更一字第四七號判決/林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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