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深否? 》
這位站在馬恐龍身邊的扳捺拉(Benalla)正是馬恐龍之前的特殊任務人員(chargé de mission) ,目前因三件事情被起訴中。
第一件是他以警察觀察員身份在遊行中爆打民眾。法院最近重新開庭審理時,不斷慢動作放映當時的四支影片,並逐一詢問扳捺拉「你當時這個動作是?」
可以看到這位扳捺拉非常路見不平,連員警都瞠乎其後。事實上,他干涉的這一對夫妻根本也不是參加遊行的人,只是坐在路邊吃可麗餅。然後當時black bloc黑團跟警察玩貓捉老鼠時被波及,Georgios說他看到警察拿警棍打人並把一個玻璃瓶踢往他們座位的方向,所以他義憤填膺向警察的方向丟了桌上的水瓶。
然後就像影片中所顯示,一堆全副武裝的警察衝過去對他們夫婦又抓又拖行,Georgios的女伴先被扳捺拉跟警察架走,Georgios則被警察拖來拖去,扳捺拉又跑回來要擒拿Georgios。事實上Georgios已經被警察圍得站不直了,又身無寸鐵,實在沒有必要擒拿。而且事後Georgios還被判罰鍰五百歐元。
這是2018年的事了,這位扳捺拉後來被民眾認出他是總統身邊的人,沒有權利在遊行中行使鎮暴警察的任務。總統府一開始知情卻默不作聲,被發現之後公開說扳捺拉被暫停職務並停薪十五天,可是後來又被發現他根本沒有停薪,而停職是利用年假的名義,才開始切割。但幾個月之後又被爆料說扳捺拉離職後仍然使用外交護照前往他國。還被抓到他在某張照片中非法持有手槍,但他說是假槍。這三起事件被求刑七年,罰鍰十萬歐元,目前審理中。(判死他 ! )
而且這不是他第一次以警察身分行事,他根本就是特務角色,到處出入,還能對警察下命令。馬恐龍除了當時說了 "le seul responsable c'est moi ! 都是我的關係! " 之外,至今都沒有再提過這件事。看看檔案照片就可以知道扳捺拉跟他有多如影隨形...絕口不提此事可能是心中有太大傷慟(才怪...)
當然扳捺拉不會對他所做的事情後悔,他把籌碼都壓在刑法第七十三條 : 「在可判處監禁的公然犯罪或公然違法的情況下,任何人都有權逮捕犯罪者並將其帶到最近的OPJ(officier de police judiciaire司法警察)」。« dans les cas de crime flagrant ou de délit flagrant puni d’une peine d’emprisonnement, toute personne a qualité pour en appréhender l’auteur et le conduire devant l’OPJ le plus proche »
可是送到警察那裡之後不需要繼續施展不拿手的擒拿吧 ? 他在法庭上說不是在毆打Georgios,而是在施展專業的動作,只是沒有控制好…「我體重110公斤,如果真的要打他,不會只有幾道抓傷,而是四個月都好不了的傷...」原來他是去街頭實地練習擒拿術的啦~拿「暴民」當練習沙包。
這麼愛路見不平,為什麼不去逮捕滿街的扒手 ?
這個刑法第七十三條應該每天放送給法國人知曉啊!
另外法國民法還有一條見死不救( non-assistance à personne en danger) 罪喔! 可被判五年徒刑跟75000 歐元罰鍰...
La personne coupable de non-assistance à personne peut être condamnée à une peine pouvant aller jusqu'à 5 ans d'emprisonnement et 75 000 € d'amende.
看到被警棍毆打的人...要不要上去搶救呢?
民法第七條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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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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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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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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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民法第七條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非常感謝司法正義行動聯盟頒發「優秀司法正義黨團」獎,肯定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在上司法改革的決心。
🔺積極推動司法改革 守護台灣民主
時代力量深知台灣的民主與人權得來不易,法律的完善對民主國家運作具有關鍵作用,因此更積極推動司法改革,並持續監督以捍衛民主成果。
為對抗中國的崛起,扼殺人民對民主的追尋,時代力量除了長期關注聲援香港、新疆、泰國、緬甸與圖博等國家的民主運動外,也提出《港澳關係條例》第18條、《難民法草案》,以供來台尋求庇護的朋友,在援助程序上能有制度化的保障。並呼籲台灣社會應不分朝野,一齊為促進亞洲地區人權,及全球的民主價值一同努力。
時代力量在司法改革與人權議題上,也曾提出設置「司法改革推動委員會」經常運作,「陪審制參審制」促進司法民主化,力推「婚姻平權」法案,或比照國際人權公約,增訂「侵害受迅速審判的國家賠償責任」等,以強化民主公民社會,有助司法獨立免受政治干預。
🔺人權法律提案榮獲優秀司法正義黨團獎
上一會期,為因應 2019 年 5 月 31 日大法官釋字 777 號解釋,刑法酒駕條文宣告肇事逃逸罪部分違憲,由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主提案,《刑法》第 61 條、第 185-4 條肇事逃逸罪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認為,為避免對無過失之行為人施加不當且重複的處罰規範,並讓確保事故傷者能獲得適當的救護措施為主要目的,提出修正草案以重新釐定相關條文的保護法益、體系定位及刑度。
針對 2020 年 5 月 29 日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宣告刑法通姦罪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時代力量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提出,《刑法》第 239 條、第 245 條與《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條文修正草案,確保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有不受國家干涉婚姻的自由能獲得落實,且將婚姻忠誠、維繫婚姻,此雙方於婚姻上的義務與共同責任,排除於刑法規範之外。
一直以來,時代力量就非資源最多的政黨,但這不會成為,時代力量在司法改革路上的阻礙,而民眾的支持與鞭策,更是時代力量於司法改革道路上,最重要的力量!所以非常感謝一直予以時代力支持的朋友,我們也會不負眾望,持續推動司法正義,守護台灣民主。
民法第七條 在 法律新幹線's post 的推薦與評價
每週法律介紹|#民法第7條《 條文內容》 第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看更多>
民法第七條 在 [問題] 關於民法第七條胎兒保護-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法條大致上能理解也清楚繼承時的實際應用。
但對於邏輯上一直想不通。我的認知是"視為"和"推定"都要有一個明確的事實。差別只在
能不能舉證推翻。像是"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就可
以推翻。契約成立的前提是要有明確事實(受有定金)。
但"非死產者為限"是假設的事實,如果這麼想這個"視為"雖然不會因為舉反證而推翻,卻
可能因為假設的事實不存在而被推翻。
第七條的應用還滿好理解的,但文字和邏輯上就有點卡住。
煩請版上前輩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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