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當我親生小孩的爸爸?】
為什麼一直與女兒生活的李武雄,在當時不能成為妹仔的爸爸呢?這其實跟一條法律規定有關,就是今天的主角:民法第 10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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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063 條在講什麼?
假設今天妹仔是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出生,然後他媽媽在這天往前推 181 天及 302 天之間,也就是2019 年 3 月 4 日 到 7 月 3 日之間與 A 男生有著有效的婚姻關係,那麼就算其實他們之間沒有血緣關係,妹仔還是會被「推定」是 A 男子的婚生子女,也就是法律認可的親子關係。
但大家就會有疑問,如果他們真的沒有血緣關係,難道只能聽話認了這個小孩嗎?其實也不是,這個法條的設計是「推定」,也就是只要找出反例,證明你是真的親生爸爸,就可以突破這個「推定」。
但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規定?因為媽和小孩子有母子關係這件事情,不需要做檢驗(畢竟從自己肚子出來的),但是爸爸無法確定,但我們也不可能每一個人都去驗DNA才可以,這樣曠日費時,造成法律上身份關係無法確定。
所以為了早日確定身份關係,只是出生日前 181 天及 302 天有婚姻關係的男子,推定是小孩子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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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063 條後來修正了!
回到我們的故事,只要妹仔的「媽媽」或他「法律上」的爸爸到法院提起訴訟,再由李武雄去認領,那就可以解決妹仔的問題了。
但很可惜的是妹仔法律上的爸媽早就不見蹤影,依照當時的民法規定,只有夫妻的一方可以提起這樣的訴訟,而依照法律李武雄就不是妹仔的爸爸,可以去改變妹仔法律上親子關係的兩個人又找不到,這時候應該怎麼辦呢?
難道小孩不能夠決定自己的父親是誰嗎?真正的父親也不能夠與自己的小孩相認嗎?
請繼續鎖定下一篇,看看法律上該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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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萬的網紅佑來了,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小抄紙載點:選完了,不用再下載了 老師懶得重拍了~~每案的結果有寫在字幕處,記得開中文字幕...
民法1063 在 屏東縣議員許馨勻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748施行法的六件事>
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一共有27條,以下我們從6個方面來簡要介紹這部新的法律。
一、#同性婚姻的定義
民法就婚姻,其實並沒有特別的定義。
748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接著,第4條規定,這種關係的成立,必須符合和異性婚姻一樣的程序要件,包括書面、兩位證人,以及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雖然後面的條文都用「第二條關係」來指稱,但這個永久性結合關係,可以說就是「同性婚姻」。
二、#和異性婚姻間的對比
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三種名詞的類比大概是這樣的:
1.「配偶」或「夫妻」→「第二條關係當事人」。
2.「結婚」→「成立第二條關係」。
3.「離婚」→「終止第二條關係」。
三、#規範的邏輯
關於婚姻所衍生的法律關係,主要是在民法的親屬跟繼承編。但延伸出去,還有民法其他編及其他各種法規。748施行法的邏輯是這樣的:
第一層的民法親屬、繼承核心,採列舉規定,有規定、準用到才有,這裡可能會造成同性和異性婚姻不同之處,像是收養就沒有全部準用親屬編規定,和異性婚姻相比,有的限縮、有的放寬,大部分是相同的。
第二層的民法總則、債編:全部準用。
第三層,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原則全部準用,除非748施行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四、 #和異性婚姻比,#少了什麼?
和原本的異性婚姻相比,748施行法少了一些規定:
1.法定年齡統一:結婚男要滿18、女滿16,同性婚姻一律是滿18歲。
2.沒有婚約:現在應該已經很少人在訂婚,婚約並不能強制履行,只能在解除或不履行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性婚姻沒有婚約的規定。
3.沒有互相冠姓:民法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這部分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
4.不能因性功能而撤銷:民法規定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這裡的不能人道,是跟性能力有關。
5.沒有辦法「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夫妻收養主要可以分成三種,完全無血緣關係、一定親等之外且輩份相當,這兩類原則上夫妻要共同收養;第三種則是繼親收養,夫或妻收養對方婚姻前所生的子女。這次的748施行法,只規定了「繼親收養」,也就是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規定,並沒有同性婚姻關係可以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同性婚姻的一方,還是可以收養小孩,只是民法規定除了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能成為二人的養子女,而748施行法就欠缺了這個同性婚姻可以共同收養的規定。
6.婚生推定:在異性婚的情況下,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孕,之後生下的小孩就推定是婚生子女,這個婚生推定的民法1063條第1項規定,沒有被748施行法準用。不過,如前面提到的繼親收養,一方是可以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
7.沒有和對方的家庭成立姻親關係:民法的親屬有三種,血親、配偶跟姻親,所謂的姻親是指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跟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由於,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到民法第969條關於姻親的定義,同性婚姻關係因而和對方的血親比如父母,並未成立姻親關係。
8.對同住配偶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1114條規定親屬間的互負扶養義務,其中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這個部分並沒有在748施行法中準用到。如前面提到,同性婚姻配偶對他方的父母不成立姻親關係,是不是就沒有扶養義務?這倒是未必,因為民法規定家長家屬相互間,也負有扶養義務。而家長跟家屬並沒有一定要有親屬關係。民法規定同家之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雖然748施行法並未規定到此,但從其他方面來解釋,同家之人的家屬關係,比如同住的對方父母,可能還是有扶養義務。
五、#同性婚姻,#放寬了什麼?
1.旁系血親結婚:原本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由於同性婚姻間無法自然受孕,沒有優生學顧慮,因此將旁系血親放寬至四親等。
2.離婚事由:離婚法定事由中原本包括「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748施行法改為成為「有重大不治之病」,不再限於「惡」疾、但要「重大」。此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對應到同性婚姻關係的「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而終止的規定,並沒有前面但書的「應由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六、#和異性婚姻比,#什麼是一樣的?
包括:結婚、離婚及後續事宜、繼承、互負扶養義務、同居義務、協議住所、夫妻財產制等等,這些不管是異性婚或同性婚,都沒有不同。
至於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如前面提到的,除非後續法規另有規定,不然都是準用的。
http://casebf.com/2019/05/18/748law-overview/
民法1063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昨天被問到女女婚跟婚生推定的相關問題。(民法第1063條、尤版草案第977-1條第2項但書)
這邊跟大家說結論:女女婚若有任一方懷孕,就是當做未婚生子,也就是孩子預設只有一位 parent 。
要有「雙」親的話,要嘛是生父來認領或撫育(§1065)或去告認領之訴(§1067);要嘛是生母的配偶要收養之(§1077 Ⅱ)。
關鍵在於「婚生子女」是一個很詭異的詞彙,雖然§1061說定義是「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但目幾經修法後,目前實際上的意義其實是要區分「是不是親生的」,而§1063的意思是「如果是在婚姻狀態下懷孕,那就先當做是這對夫妻親生的;如果不是,那就(依照§1065)先當做單親,待生父認領。」
反方可能會說「所以女女婚中懷孕的話,就不像異性婚姻那樣可以讓孩子一開始就有『雙』親了。」
這個陳述雖然沒錯,不過: 女女婚之中會懷下的孩子,在不允許同性婚姻的情形下,就會是單親家庭,或是生母勉強跟不愛的生父結婚。
允許女女婚,進而允許生母的配偶收養孩子,才能讓孩子在事實上跟法律上都有「雙」親,也就是有兩個人對他有扶養義務與扶養事實,而他也享有兩個人的繼承權,這樣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而且如果不允許同婚以及收養的話,生母的伴侶就算跟孩子做愛,也無人可管喔;參閱刑法第230、236、239、245條)
(以上僅考慮單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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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目前婚生推定也不是沒有問題:沒有考慮到跨性別。
但這一點跟同性婚姻沒有關係,如果要以這點來反對同性婚的話,可能要先去問張守一怎麼可以支持變性人,進而造成民法§1063的適用造成混亂。
要解決婚生推定的條文用語困境,我的想法是:在生育相關的條文中,保留「父」、「母」用語,但僅具有醫學、生殖面向的意義。
也就是「父」的法律上性別可男可女,甚或第三種、第四種性別或無性別,「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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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要說修民法的話,我也很希望第995條直接刪掉啊,
還有第1052條第1項第7款和第8款可不可以仿第1053條和第1054條那樣設一下年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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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條文
## 民法第1061條至第1070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If.aspx…
## 刑法第230、236、239、245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If.aspx…
## 尤美女版的草案
http://lci.ly.gov.tw/…/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20.pdf
民法1063 在 佑來了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小抄紙載點:選完了,不用再下載了
老師懶得重拍了~~每案的結果有寫在字幕處,記得開中文字幕
民法1063 在 Re: [ 問] 民法親屬婚生子女之否認- examination | PTT職涯區 的推薦與評價
引述《sosowu (soso)》之銘言: : 依照民法1063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 ... ... <看更多>
民法1063 在 法律扶助基金會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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