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禮拜這則新聞也是讓我看傻了。
依照民法1187條,雖然可以利用遺囑來自由決定死後財產要分給誰,但再怎麼樣都不能違反「特留分」的法律規定。
(1/24更新:感謝熱心大神網友 Mimosa S. Tsai 提供新聞所指的判決,在留言裡大家可以去看看!
結果根本不是遺囑的爭執⋯)
🎸「特留分」,我們可以把它解釋成「法律特別留給法定繼承人的一部分」。
也就是說,你遺產再怎麼樣都不能獨留給任何一個你愛的子女,法律會強制你必須保留一小部份給每一個法定繼承人,你自由分配是有法定上限的。
我們用最基本的小家庭來想好了。假設你們家是兩個子女,如果父親不幸過世,過世,在這個情況的法定繼承人是母親、你以及你的手足總共3個人,法定的分配方式是「均分」。
如果父親留下來的遺產是300萬元,那麼母親、你與你的手足一人就是分到100萬。
如果父親生前曾偷偷立下遺囑,想把所有遺產留給最孝順的你,由於法律有特留分的規定,你也無法獨享300萬,而要留一些給母親與手足。
🎸該留多少?
依照民法1223條,配偶與手足的特留分是原本能分到的「一半」,在上面的例子中,就是50萬。
因此,你雖然無法因為父親的遺囑拿到全額300萬的遺產,但你還是能拿到200萬,至於母親與手足則會因為特留分的保護而各拿到50萬,你最後拿的還是比較多。
🎸再想想這則新聞內容就會覺得奇怪:
一個是法官不可能不知道特留分的規定,那怎麼沒在審判中闡明特留分的規定,還判兒子敗訴?
一個是兒子有沒有請律師?如果有請的話,為什麼要爭執遺囑的效力,而不是直接去請求特留分的部分?
為了找到答案,我不只爬了一下桃園的判決,還去Ptt看新聞中羅男的友人PO文,結果也沒找到類似的案例或關鍵字🤔。
只能說新聞內給的事實太少了,用字也不是從判決原文照轉,不然我真想知道箇中奧妙在哪...
大家也可以找找看,找到的人一生平安喜樂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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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方崇發過世真的需要分配遺產
先假設遺產為900億(單純為了方便計算XD)
即便方崇發過世遺產全部留給方芸芸
第一步思考點
照理說由於劇中沒有出現法律關係上的配偶
繼承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
共有三人織田雪、方文賢、方文鈴均分遺產
故三人之應繼分為300億
第二個思考點是
但由於方崇發遺囑是將遺產通通交給方芸芸
故上述三位繼承人接只能以特留分繼承
根據民法1223條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規定,為其應繼分之1/2」
織田雪、方文賢、方文鈴的特留分為150億
第三個思考點是
由於方文賢已過世
故其女方芸芸可代位繼承應繼分
又根據民法1140條規定
「具優先繼承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若在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有其直系血親卑親
屬代位繼承」
故方文賢的150億分由其女方芸芸繼承
即便現在的方芸芸是織田愛,李雨霏才是方芸芸
但由於方崇發過世時
親屬關係仍是方芸芸為方文賢之女
故最後方崇發900遺產分配為
方芸芸 →600億
織田雪 →150億
方文鈴 →150億
其實瓦力根本不需要搞這些
光是靠特留分+代位繼承規定
織田愛+方芸芸至少就能拿到83%以上遺產
最後若是確定李雨霏才是方芸芸
才會再由李雨霏打官司民事訴訟
針對
「方芸芸當時是否在方崇發過世前已知其非直系血親身份取得財產」
等爭點進行遺產討論
民法規定大概是這樣
有錯誤的地方也歡迎專業版友指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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