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表示,素未謀面的「哥哥」對父親不聞不問,卻能繼承遺產,民法部分規定不合時宜,勢必衍生爭產亂象。
#遺產 #爭產 #兄長 #YDD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萬的網紅白同學DIY教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感謝:歐記方向盤(贊助播出)EP5 (4K) 馬丁超跑採訪/突發狀況【變速箱亮燈鎖檔?DIY故障排除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bhwxkbwkyU 白同學超跑採訪0~400冠軍車【麥拉倫McLaren 570S/3800cc】https://www.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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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7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上週有一位聽眾遇到一件法律問題:
有一天帳戶裡突然多出了8000元的新臺幣款項,後來經銀行通知才發現,原來是別人匯錯帳戶,這位民眾好奇這個時候能不能不返還這筆款項,或是像撿到錢一樣行使民法805條1/10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呢?
謝憲愷律師表示,民國101年報酬請求權已經修法,將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從原先的3/10下修為1/10,以避免造成受領權人過度負擔,也讓拾金不昧的美德沾染過多功利主義的色彩。
另外,為了避免部份情形准許拾得人向受領權人請求報酬或有失衡的情形,立法者也於民法805-1條明訂3種情形可以例外,包括拾得人為公共場所或大眾運輸工具的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人7日內未通知或報告、受領權人為中低收入戶等。
若不符合上述三種例外情形,受領權人無故拒絕支付1/10的報酬,依民法805條拾得人得行使留置權,換句話說,可以不返還拾得的遺失物,用來擔保法律規定的報酬。
但在這位聽眾的情形中,可能無法適用上面所說有關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的規定,因為別人匯錯帳戶畢竟有別於撿到遺失物,不能適用民法805條以下的規定,此時如果拒絕返還8000元,可能會有觸犯刑法335條侵占罪的疑慮,因為該筆款項畢竟不是自己所有之財產,拒絕返還自然屬於侵占自己所有他人之物的行為。
最後,或許有人有疑問,如果一直沒有發現有人匯錯帳戶,後來發現後,財產已經不足8000而無法歸還該怎麼辦?這個時候依照民法182條,只需要返還發現時剩餘的數額就好了,這個短少的數額當然是由不小心匯錯帳戶的人自行負責啦。
總之,在多數情形,匯錯帳戶的情形都是必須扣除必要手續費後全額歸還的,並沒有辦法行使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為避免爭議及觸法嫌疑,還是盡快歸還8000元給著急的失主吧!
以上內容為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團隊提供,亨達法律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詳情可上網Google搜尋「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xn--hengdaattorneys-ic40an498b.com/;或上臉書查詢粉專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提供您最完善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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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18歲就成年啦!大家贊同下修年齡嗎?(#水水編)
#劉宏恩 #18歲 #家長 #學校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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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歐記方向盤(贊助播出)E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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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DA喜美K6手排(密齒)VTEC平民法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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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DA 改裝車【Acura Integra DB8 硬地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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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日蝕.玩命關頭改裝車專訪【MITSUBISHI Eclipse DO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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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法管理」,依照民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係指#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為不法管理。因不具備無因管理的要件,因此,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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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7 在 Re: [問題] 關於民法177條(無因管理)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empireisme (empireisme)》之銘言:
: 第177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
: 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您是問第一項還第二項呢?
第一項是不適法無因管理,指成立時之管理行為不利於本人。
第二項是不法管理,管理人係為本人之利益而為之,非屬無因管理。
本條的意旨在於賦予本人選擇權,決定是否主張管理事務而生之利益,並以其範圍為限負
費用償還,債務清償與損害賠償責任;相對於此,適法無因管理(第176條)的責任可能會
超出本人因管理行為所得之利益。
如果本人主張享有利益,那就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處理。
如果本人不主張享有利益,那就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處理。
: 我對這個條文頗有疑義
: 為何法律要允許本人可以得到管理人因管理而所得之利益
: 而且又於不當得利還準用之
: 教科書上就會有那種骨董價值100萬(市價)
: 然後竊賊偷賣,賣到500萬,之後原本按照侵權行為或是不當得利
: 都只能拿回100萬
: 只有準用無因管理,才能多拿回400萬
: 我自己是覺得這規定有點不合理
: 法律為何不是依照被害人的客觀損失來衡量呢
: 而且既然有人願意出價500萬,就代表這個人對於這個骨董的評價是更高的
: 即此骨董對於此人的效用較一般人來高
: 所以我想問各位前輩
: 為何要有準用的規定
: 法理依據或是立法目的是什麼
: 謝謝
看來您是要問第2項,那先提供增訂理由給您參考:
明知係他人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時,管理人並無「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原非
無因管理。然而,本人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返還利益時,其請求之
範圍卻不及於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獲致之利益;如比不啻承認管理人得保有不法管理之利
益,顯與正義有違。因此宜使不法之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使不法管理所生之利
益仍歸諸本人享有,俾能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去不法管理之發生,爰增第2項。
如立法理由所述,增訂這條主要的目的是取除不法管理人因管理行為而獲得的利益,因為
這利益無法藉由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來彌補,理由在於
1.侵權行為的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故損害賠償之範圍明定於第216條,以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而所失利益是指依通常情形或預定計畫可取得之利益,並具有客觀
確定性者(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206號判決參照)。
2.不當得利的目的在於矯正違反法秩序的利益歸屬,故其範圍上有限制受損人(被犧牲者)
權利主張之傾向,受損人請求償還時必須受制於所謂「損害大於利益,以利益為準;利
益大於損害,以損害為準」之抽象原則;故在請求權競合的情況下,不當得利能請求的
範圍一般是最低的(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255號裁定參照)。
因此,在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無從落入所失利益之中,又不能借助不當得利或債務不履行
的情況下,立法者利用這條讓本人有主張該筆利益的機會。當然,不增訂這條也無妨,因
為也有學說認為,不法管理之利益是憑藉管理人個人本事,自然不用歸諸於本人,但立法
者認為這樣會鼓勵(其實是為自己的)雞婆行為。
前面講得太抽象,我舉個例子:
甲有價值10萬之A車,為乙擅自以自己名義出售於善意無重大過失的丙。試問在下述情形
甲得以何項法律規定主張多少錢的賠償?
主張不當得利 主張侵權行為 主張不法管理
(1)乙以9萬元出售 9萬 10萬 9萬
(2)乙以11萬元出售 10萬 10萬 11萬
因此,在(1)的情形主張侵權行為是比較有利的;而(2)的情形則主張不法管理是比較有利
的,後者也是增訂不法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的理由所在,以取除不法管理人之利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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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2255號裁定要旨
查不當得利制度在於矯正因違反法秩序所預定之財貨分配法則,而形成之財產不當移動現
象,使之回復公平合理之狀態。其機能固應使受益人返還其所受利益於受損人,惟受益人
所受之利益如大於受損人所受之損害時,其返還範圍僅能以受損人所受之損害作為計算利
益之範圍,以免受損人反而因此獲得不當之利益,轉失不當得利制度維護衡平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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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法律行為本身與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行為不存在係指法
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
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
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
----充滿藝術與哲學氣息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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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61.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4921465.A.AA7.html
沒啦,比較有空找資料時才能這樣回答OTZ
※ 編輯: Ulster (175.182.146.199), 10/18/2015 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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