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上週在IG限動跟大家稍稍做了比較多的互動,有讀者跟我分享了目前的處境,就是好想要離職,可是公司遲遲不找人來交接,好煩悶啊?別擔心,以前米編自己也有遇過這種情況,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遇到這情況,可以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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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準備離職的這段期間,我們可以從這幾個方向著手(以激烈程度排序)
❶默默地做交接清單
交接清單基本上是越詳細越好,把你現階段已完成的事項與未完成要託付給下個新人的任務,包括你手上所有的財產部分(軟硬體設備等等),好好的列下來。另外如果你的工作是會碰到財務(零用金)的話,就不用多說了,一定要寫的鉅細彌遺!(也請記得要自己留下備份)
❷不定時地問一下新人的下落
不是叫你直接衝去問主管「新人找到了嗎?」,這樣保證惹人厭指數瞬間多+三顆星!這個方法請搭配第一點使用,拿著你的交接清單,好好的跟主管表示「我有整理一份清楚的清單,希望可以跟新人說明一下,請問什麼時候方便呢?」,如此一來可以提醒主管,你是認真的要離職不是開玩笑(到底為什麼有的主管都覺得員工是胡謅呢?),然後你的離職日期將近要趕快找人了!默默地施加一點點壓力~
❸時間到自動閃人
如果你好話好事都做盡了,但公司依然不動如山,那就只能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以及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後即可在預告期滿後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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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際的情況來說,有時候公司不願面對員工離職的事實時,通常會以還沒找到新人、或是交接手續未完成來作為藉口來拖延,不過如果反過來看,換作是勞方的不願交接就拍拍屁股走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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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我們的勞動法令,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業務交接的細節,但並這不代表勞工就沒有辦理職務交接的義務(請參考勞委會88年9月2日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簡單來說,勞方離職時仍應確實將交接工作辦理妥當,否則因為沒有辦妥業務交接而導致雇主有受到損害時,資方是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或第227條第2項提起損害賠償的告訴的,大家不得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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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詳細內容,都可以再去看我們之前寫過的文章「沒做好交接工作,就不能離職嗎?」記得狂點讚、狂分享、並且狂收藏這篇貼文唷!我們下次見~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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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4條第一項 在 楊麗菁-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買了門票想幫朋友的畫展熱鬧一下,觀賞展覽時也開心的與朋友留下合影。沒想到事後她竟然先封鎖我的臉書帳號,將合照中我的臉型、身材都以修圖的方式惡意醜化我後,發佈在她的臉書粉絲團並傳至LINE群組供大家觀看,造成不少關心我的朋友、粉絲都誤以為我生病了,紛紛來電或傳訊息關心我。身為公眾人物的我,保持良好的形象是我們的重要價值之一,因此我不得不出聲保護自己並捍衛真相!美是要由內心散發出來的,希望我是最後一個受害者,也請她要知道這樣心懷惡意地在別人的照片上動手腳去醜化別人有可能要負公然侮辱的刑事責任!
在公開的網際網路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毀損名譽之事,已經構成刑法第310條第一項誹謗罪,另有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請自重,我將保留法律的追訴權,捍衛自己的名譽茲事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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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4條第一項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夫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贈與房屋給妻,將來如果離婚,這棟房子算不算妻的婚後財產?
討論這個問題的意義在於,如果算是妻的婚後財產,在離婚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這筆土地就要納入計算,如果不算是妻的婚後財產,當然就不需要在離婚時,將這筆土地的價值納入分配的範圍。
有關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它的法律依據在民法第1030-1條,其中第一項最為重要: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從法條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夫妻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一旦離婚,就差額是要平均分配的。但是法律規定了二種例外狀況,縱使是在婚後取得的財產,也不用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第一種是繼承或是無償取得的財產,第二種是慰撫金。
今天要談的就是無償取得。夫妻在婚姻關係中,財產互相流通再平常不過,就像上面所說的狀況,先生送給太太一間房子,這算不算是不計入婚後財產的例外情況呢?
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184號民事判決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中送給對方財產,以後如果發生離婚的狀況,就不能要求分配,否則不能保障受贈與者的利益,與國民的情感有違。
這個判決對妻子有利,先生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卻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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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2.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3.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