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暖而富有人性的民法22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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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看到板上的朋友為了到底是不是黑店
或是某間店作了什麼或不做什麼展開唇槍舌戰
還有板友們要po文章的人小心被告之類的
心中有點想法想跟大家聊聊
如果有不對的地方還請各位多多指教
以下是今天要討論的的法條:
民法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光看法條可能很難了解這到底是什麼意思,舉例來說:
1.媽媽上街買豬肉,跟肉販說:切一斤三層肉給我
結果肉販給的是有點酸味的三層肉,可是說壞又還沒有壞
這時,就適用這條法例。
也許肉販會辯駁:妳又沒說要新鮮的,我當然給你快過期的呀!!
可是,在法律的解釋中,要以一般的價值觀為觀念,也就是說,我們上街買菜時,
本來就要買的是新鮮的蔬果或是肉類,不需要特別提示,反而是肉販在販賣這類
快過期卻又還沒壞的肉類時,因為違背了基本的價值,所以必須要主動提出,而
不是等到人家質疑了才辯駁。
2.有了這樣的觀念,往下就比較簡單了~
買麵要附送碗筷
買涼麵要附醬料包
買遙控車要附遙控器
打鑰匙要幫你拋光
買汽車要附冷氣空調
買棒球票不能打假球
以此類推....
凡是沒有明文規定的,都是以一般的價值觀來判斷,不需要特別說明。
而在法條中,所謂的債務人,不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誰欠誰錢,而是將付錢購買的
消費者視為債權人,將提供服務或貨品的,視為債務人,。拿人錢財,本來就該
為人家付出相對等的服務或商品的呀(買票不算)~
而以4537篇 vanillin 宥益電腦通訊 這個案例來看
按照原po的說法是:買了一張500元的音效卡,拿回家用發現系統不相容不能用
如果光就字面上的說法來看,所謂系統不能用的部分,大概就是最好切入的點,
這裡的系統指的如果是微軟的任何一套系統,而店家居然販賣的是沒有跟微軟
相容的硬體的話,那就有很大的可能是店家的問題了。而為什麼說的是很大而
不是一定呢?因為購買的方式如果是由當事人自己去拿,拿完後到櫃檯結帳,
而不是跟老闆說:我要買音效卡 然後老闆隨便拿的話,那麼當事人本身要負
的責任就比較大。
而另一句話也很有趣:(事後我弟告訴我他一開始買的時候就是已開封的)
如果可以去蒐集資料,找到相同的商品,在其他家販賣都是未拆封,就只有這
家店是已拆封的話,那麼也就符合了民227的要件,可以再據理力爭一次。
接著....有趣的地方來了,如果今天店家販賣給你的商品,導致電腦損壞的話,
就又符合了〝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只是在舉證的部分,那就又是另一項課題了。畢竟,俗語有云: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舉證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最後,要告訴大家的是,把人家的店名po出來,真的不會怎麼樣....
只要不是假造、捏造、虎爛....故意傷害店家的名譽,都不會發生事情~~
不然,就請這篇被我拿來舉例的店家告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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