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恩婚紗攝影工作室公告:
近期萊恩發生未拍攝婚紗照之前 攝影師與新人群組溝通過程,因『林先生』說了萊恩團隊優秀做事,忽略"做人"這段話,攝影師覺得自己非常認真負責他們業務卻不受尊重對待,憤而離開群組事件,萊恩經過內部調查後,認為事件攝影師行為過於激動,萊恩工作室決定將『小豪攝影師停拍一個月』以示懲戒,原定案的新人們拍攝將不受影響。
至於群組事件中『林先生』夫妻,要求攝影師道歉還有安排其他間婚紗店拍攝滿意保證:
關於要求攝影師道歉部分;萊恩經過了解事件始末後,認為攝影師的確受到不尊重的對待,所以萊恩工作室沒辦法接受不平衡的道歉請求。
關於要求安排其他間婚紗店拍攝滿意保證;萊恩無法保證任何人與任何婚紗店合作都會有非常滿意的結果,這項要求,也是非常為難人的。
關於萊恩與新人時間上面的安排,萊恩非常體諒林先生因為在海外工作,所以貼心安排他們提前拍攝,事件發生之後,也立即溝通雙方無法合作事宜,並協助快速退款,方便林先生盡快找尋適合的婚紗店。
萊恩認為每組婚紗攝影都是一個開心浪漫的故事,我們也非常享受每組新人的浪漫氛圍,假如在拍攝之前雙方溝通完全無法達成共識,造成不愉快,絕對不可能拍出令人滿意的婚紗照,也不可能有成功的合作,所以萊恩非常有誠意的“全額退款”,希望大家好聚好散。
萊恩非常了解有可能觸及民法249條消費糾紛,萊恩婚紗攝影工作室將會坦然接受並且承擔法律應盡的責任,所有事件的對話內容,將會以林先生提供的資料給大家公評,以代表萊恩公正立場,萊恩將會虛心檢討。
相信所有給萊恩團隊服務過的新人都了解萊恩對每位新人們的用心與細心,也請原諒萊恩強烈保護攝影團隊尊嚴的決心,畢竟用心的團隊是萊恩最重要的資產。
以下連結是林先生提供的PTT平台,萊恩希望事件公開之後和平落幕,打擾大家了,萊恩婚紗攝影工作室感到非常抱歉。
:https://www.ptt.cc/bbs/GetMarry/M.1521647111.A.065.html
最新更新:
今日(5/30)雙方召開調解委員會
經溝通後,雙方都願意為”自身造成溝通不良及誤會的對話與行為”向對方道歉,且由萊恩退還訂金,達成和解。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蘇貞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家都知道,人類社會是不斷進步的,以前窮人、女人、黑人都曾經被歧視很長的一段時間,連投票權都沒有,現在都已經獲得尊重,人人平等。過去我們一直以為性傾向只有異性相吸,誤以為同性一定相斥,我們不了解同性戀,因為不瞭解而害怕,因為害怕而排斥,連我自己小的時候都曾經這樣。現在醫學證明,同性戀是天生的,是自然...
民法249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不管你是買房、出租或是做裝修、工程,都有可能在事前先付 #定金,以擔保未來大家都會照著說好的規劃走。
(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民法是用「定金」,實務上都有人說。)
定金應該付多少,這個法律沒有規定。
原則上,當事人說好就好,你想付多、付少,只要雙方都能接受該金額即可。
如果未來沒辦法照著約定履行契約,依照民法249條,原則上把定金原額返還就好。
若是因為買方導致不能履行,賣方(收定金的人)可以沒收定金;如果是因為賣方的事由導致不能履行,買方就要「加倍返還」。
加倍返還,看似對金雙方是公平的。不過,我可能得告訴你一種實務上的判決見解,這應該會影響你對定金金額的考量:
📌若你交付的定金金額與對方因契約不能達成遭受的損害差異過大的時候,法院有可能把你過多的定金金額,當作是本金的預付。
🎸這樣有差嗎?定金付都付了,名義叫什麼很重要嗎?
別忘了剛剛說的法條,對於賣方來說,定金可以沒收;對於買方來說,也有可能加倍返還。但如果付出去的定金,被法院認定是「本金」,依民法259條在解約時原則上就是原狀返還,交多少就還多少,不管最後是因為誰導致不能履行契約,沒有沒收、沒有加倍返還這種事情。
所以,一旦被法院認為是本金,即使你收了高額定金,對方不乖不履行,你就不能沒收那麼多錢;有可能你付了高額定金,對方不乖不履行,你也沒辦法利用加倍返還來填補那麼多損失。
至於怎麼樣的定金算過高會被認定為本金,這我無法給你具體的數字,只能給你個案例。
實務上大多的判決,定金約莫契約總價的十分之一,這種的定金就比較不會有問題;
不過,在某一個房屋買賣的案件,約定契約總價為3400萬,定金卻付了800萬,將近四分之一的定金金額,法院就認為過高,最後認定至多200萬部份可以當作定金沒收。剩餘的600萬必須當作預付總價,在解約後只能原額返還,不能沒收。
未來你在做定金給付時,最好也把這種見解納入考量,好好思考到底要付定金,還是要乾脆一次付清。
定金有定金的法律優惠之處,但也有一定限制與風險;付清雖然讓可用資金變少,但能確保契約成立,於此享有契約的權利,比較不怕對方違約,保障較多。
民法249 在 季念潔 Jaz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位模特兒兼攝影師的朋友
之前問過我一些法律問題
今天整理好貼出來給大家參考~
註:有法律糾紛請向律師諮詢 (感謝W學長之法律意見)
【友人陳述之案件事實】
我今天本來要幫人拍婚攝
用fb對話並沒有簽條約
收了訂金6000 整個服務是2萬多
之後他們今天自己早上說爆胎 之後又密我說不要拍了
因為正片我其實已經買下去了,已經花了三四千元。
也很臨時取消,我說訂金不能退,他們已讀不回
我這樣會被告嗎?
但他們當天才說不拍,算毀約嗎?
【不負責法律意見結論】
債權人(支付訂金一方)請求返還訂金無理由,若提起訴訟,個人判斷勝訴的機率也不高。
首先
雙方拍攝婚紗的勞務契約已成立(不解釋了)。
問題在於契約的解除及法律效力:
1. 一開始的債權人方因爆胎臨時取消約定拍攝日,屬於典型的「可歸責於債權人(付訂金方)事由」導致遲延給付,遲延給付的不利益由債權人方承擔,但此時債務人(受訂金一方)仍有繼續給付原約定拍攝婚紗勞務的契約義務。
2. 經債務人催告後與債務人達成改天再拍攝婚紗,事後債權人又以訊息表示不合作,即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
3.債權人上述解除契約,從所獲得資訊來看,非有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發生,而為債權人行使解除權。(老子不爽給你拍這樣)
4.債權人已支付的訂金依債務人對雙方契約的解釋,是為成約定金,並以訂金作為報酬的一部份。
5.訂金是否返還,依民法249條1項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至不能履行時,訂金不得請求返還。」
而本案中給付訂金當事人為債權人(婚紗被攝者),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給付婚紗拍攝勞務的義務,是債權人解除契約,而解除契約的事由又非可歸責於債務人,亦非屬於雙方當事人契約意定解除事由的情形下,應可解釋為可歸責於債權人解約情形。故適用上開規定,債權人已支付的訂金不得請求返還。
以上非專業法律意見
當然,作為法律辯論題目的反方,可以去爭執契約是否成立還有訂金的性質這樣。 作為正方應該朝契約成立方向解釋比較有利。
民法249 在 蘇貞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大家都知道,人類社會是不斷進步的,以前窮人、女人、黑人都曾經被歧視很長的一段時間,連投票權都沒有,現在都已經獲得尊重,人人平等。過去我們一直以為性傾向只有異性相吸,誤以為同性一定相斥,我們不了解同性戀,因為不瞭解而害怕,因為害怕而排斥,連我自己小的時候都曾經這樣。現在醫學證明,同性戀是天生的,是自然的,不是疾病,不會傳染,也不可能因為教導而使異性戀者變成同性戀,更不可能因為治療,而使同性戀者變成異性戀。
行政院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必須尊重公投結果,更必須遵守等同憲法效力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就是因為尊重公投結果,所以我們不修民法,民法婚姻夫妻之規定完整不動。因為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已明白表示必須「使相同性別兩人」獲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所以,行政院在將提出的專法草案中平等保護同性之婚姻自由,又鑒於這段期間社會各方對於專法的名稱各有堅持,多所爭議,我們覺得整個社會實在不必多費力氣於此,既然大家都必須遵守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行政院將提出之專法的名稱就叫「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送請立法院審議。特此,先向國人同胞報告。
要讓國人同胞瞭解的是,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院如果不提專法,立法院如果不在5/24日前立法通過,同性伴侶就可依現行民法規定逕為婚姻之登記,因此,懇請立法院能儘速通過,完成立法。
我也要跟全國同胞說,無論你是異性戀或同性戀,我們都是同一國的,都一起生活在這塊土地上,都在同一個天地之間,我由衷的期待大家,包容的接受不同,和善的對待彼此,使台灣成為一個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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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空嗎?
都看完影片了不如再加一下我的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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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民法測驗題-122,計249題】 類科:公平交易管理(107年第23及第24題,107-100年共243題請往前翻) 23、甲有A土地,並於其上建有B房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