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不住毛孩,飼主可能需要付出的代價?】
日前雲林發生比特犬咬傷人事件,一名廖姓男子在騎機車時,被另一輛機車踏板上載著的比特犬咬住不放,造成廖男腿部大面積的撕裂傷,左鄰右舍都心生惶恐、議論紛紛,害怕自己成為比特犬的下一個目標。
現代人孤單寂寞,時常養毛小孩陪伴自己,但動物有時難以控制,導致寵物咬傷人案例時有所聞,對於毛孩咬傷人,飼主究竟要付什麼責任呢?
🎸 沒有牽繩與戴嘴套就帶比特犬外出,飼主荷包大縮水
動保法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時,要有七歲以上的人陪同,如果是具攻擊性的寵物,更應該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而什麼是「具攻擊性的寵物」?「適當防護措施」又是什麼呢?依農委會的公告,具攻擊性的寵物指比特犬、獒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巴西菲勒犬與阿根廷杜告犬等,或是沒有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的狗。
這些狗在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時,應該由成年人陪同,並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比特犬是具有攻擊性的寵物,飼主沒有幫牠配戴口罩就外出,依動保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飼主會被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
🎸 除了違反動保法外,飼主也可能會被追究民刑事責任
飼主帶比特犬出門時,應該要有避免牠咬人的防護措施,但卻沒有幫比特犬戴口罩,而讓廖男的小腿被咬傷,具有過失。可能會面臨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造成廖男重傷,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刑事責任外,飼主也需要付民事責任。民法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飼主必須賠償廖男因為被比特犬咬傷,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與支出相關醫療看護費用等。
如果廖男心中因此產生非常大的陰影面積,精神上感到痛苦不已,廖男可以按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慰撫金。
所以帶毛孩出門時,務必牽繩,甚至幫毛孩戴上口罩,保護自己、保護他人、也保護毛孩喔。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0722ETtoday 惡鄰退散!律師教「三招」抗噪音 拍賣惡鄰房屋 惡鄰居不斷製造噪音,讓人夜間難入眠;陣陣菸味不斷從通風管飄來,該如何處理?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昨(21)日邀請律師蘇家宏、不動產經紀人陳泰源、北市大安區大學里里長吳沛璇,分別從法律和社區管理角度,探討惡鄰...
民法74條案例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天
https://line.me/R/ti/p/%40womengo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週末全台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歡迎來此預約
http://bit.ly/2Hrndb2
可道1890線上狀紙生成器,自己寫狀不求人
https://1890.tw
民法74條案例 在 Zen大的時事點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來來來滑坡謬誤大案例
刻意蔑視民法的本質,真是好基督徒有愛的文字,讓更多人更認識耶穌了啊?
包裹著名為愛的惡意,自以為義的驕傲。
敬愛的蔡英文總統,如果您要推動同性婚姻入法,並以為只要他們有愛,基於「性別平權」,就應當賦予他們結婚、以及因為婚姻而衍生的諸多權利。
我在此謹就此一思維,願上帝容許我,作出以下建議:
此次修法應同時做廣泛而多元的考慮,不應只以同性婚姻為限。既然婚姻的條件,僅僅只是「愛」而已,那麼應當同時開放,
一、父女婚姻。
二、母子婚姻。
三、父子婚姻。
四、母女婚姻。
五、姊弟婚姻。
六、兄妹婚姻。
七、兄弟婚姻。
八、姊妹婚姻。
九、舅甥女婚姻。
十、姨甥婚姻。
十一、叔姪女婚姻。
十二、姑姪婚姻。
十三、祖孫(女)婚姻。
十四、婆孫(女)婚姻。
十五、堂(表)兄妹婚姻。
十六、堂(表)姊弟婚姻。
十七、堂(表)兄弟婚姻。
十八、堂(表)姊妹婚姻。
其餘依此類推。
除此之外,並應開放另一大類,以解放人數限制為宗旨的婚姻。
一、三人婚姻。包括二男一女、二女一男、三男、三女婚姻。
二、四人婚姻。包括二男二女、三男一女、三女一男、四男、四女婚姻。
三、五人婚姻。包括四男一女、三男二女、三女二男、四女一男、五男、五女婚姻。
四、六人婚姻。包括五男一女、四男二女、三男三女、四女二男、五女一男、六男、六女婚姻。
其餘依此類推,但為避免婚姻內人數過於龐大,爰授權立法院因時因地制宜,每年或每兩年,或每五年、十年,決定婚姻人數上限。
第三大類
基於「愛」無遠弗屆,婚姻亦應跨越人類的界線,允許人畜結婚。
一、人犬婚姻。包括女人與公狗、男人與母狗、女人與母狗、與男人與公狗婚姻。
二、人貓婚姻。包括女人與公貓、男人與母貓、女人與母貓、男人與公貓婚姻。
其餘人與牛、馬、羊、豬、驢、騾、鹿、兔、鼠、雞、鴨、魚、蟲、鳥等各類生物的婚姻,視申請人數情況,授權立法院因時因地制宜,公布開放。
第四大類
人與物亦可能發生難以想像與旁人不能理解的愛情,亦應在開放之列。
一、人與充氣人偶婚姻。包括男人與充氣娃娃、女人與充氣猛男、男人與充氣猛男、女人與充氣娃娃婚姻。
二、人與電子或數位虛擬人物婚姻。包括男人與網路虛擬女人、女人與網路虛擬男人、男人與虛擬男人、女人與虛擬女人婚姻。
三、充氣人偶與電子、數位虛擬人物的婚姻內人數,亦授權立法院因時因地制宜公布之。如今尚未發現的存在形式,亦可於普及於社會後,開放締結婚姻。
敬愛的蔡英文總統,相信您永遠都是走在時代的尖端,您所領導的是最會溝通、最會解決問題的政府,既然要一舉解決人類多年來的難題,應當以無比的氣魄、無上的勇氣,推己及人,讓我們的婚姻從此多采多姿,沒有人是婚姻的漏網之魚,從此以後,人類與畜禽、以及各式的存在物之間,都包攝與含納於上帝所賜的美善而幸福的婚姻之中。
並從此在人類山寨天堂所建造的煉獄樂園中,永恆地享受愛與欲完美結合的極樂世界。
一位在同性婚姻的基礎上,多想了幾步的卑微的小小公民,敬謹提案。恭請蔡英文總統聖裁,並下令尤美女、蕭美琴等立委、文化部長鄭麗君、司法院長許宗力、大法官黃瑞明、張瓊文等全力推動落實。
民法74條案例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0722ETtoday 惡鄰退散!律師教「三招」抗噪音 拍賣惡鄰房屋
惡鄰居不斷製造噪音,讓人夜間難入眠;陣陣菸味不斷從通風管飄來,該如何處理?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昨(21)日邀請律師蘇家宏、不動產經紀人陳泰源、北市大安區大學里里長吳沛璇,分別從法律和社區管理角度,探討惡鄰該如何處置?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魔音傳腦!律師教你「三招」抗噪音,面對半夜噪音,律師蘇家宏提供三種對應策略:
第一走《民法》途徑,請求法院讓鄰居在特定時間內,不能發出噪音。
第二報警,只要有「兩人以上」報案,就構成妨礙「公眾」安寧,警察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報警的優點是不用上法院,甚至能讓警察幫忙蒐證,且報警會留下報案記錄,日後若上法院,只要法官調閱通聯記錄和筆錄,確認鄰居屢勸不聽,到時即使鄰居在法庭說自己很可憐,法官也可以判重一點。
第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要求住戶強制搬遷,並變賣他的房子,讓惡鄰直接從社區消失。
善用「惡鄰條款」四步驟拍賣惡鄰房屋
若對於惡鄰忍無可忍,希望他搬走,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有明確規範「惡鄰條款」,只要住戶同心協力,就能將社區內擾亂安寧的釘子戶強制驅離!
具體作法如何操作,蘇家宏律師將過程簡化成四步驟:
第一,公寓大廈必須先有明確的「社區規約」,而規約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制定,讓住戶知道有哪些事情不能做,例如不能堆積、亂丟垃圾。
第二,要求住戶改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條給予住戶「三個月」的改善期,可透過寄出「存證信函」的方式處理。
第三,若三個月後沒改善,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訴請法院強制出讓房屋。
蘇家宏律師提醒,在召開住戶大會時,要特別注意法律對於區分所有權比例和出席人數的要求。以100戶的社區為例,若注意大會決議要符合法律要求,必須至少有2/3的住戶(即67戶)出席。而同意權的行使,必須是出席人數的3/4同意(即67戶的3/4)。
在住戶大會決議結果做出後,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必須先經過「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的程序,才能要求惡鄰搬遷。
第四,若惡鄰在法院判決確定「三個月內」,沒有搬遷完成移轉登記手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可聲請法院拍賣房屋。
像這類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的情形,在法院已經累積不少案例。蘇家宏律師強調,「要讓你的房屋有價值,請自己要保護你的家。」只有好的管理,才會有高的房價。
除了噪音問題,菸味也常影響社區居住品質。依據網路溫度計民調,十大惡鄰之首,抽菸就排在第一名!
不動產經紀人陳泰源表示,有些人有躲在廁所抽菸的習慣,但有些大樓整棟的管線是互通的,過去曾發生有人在一樓廁所抽菸,結果透過浴室管線,連16樓住戶都聞得到菸味!
陳泰源指出,在大直就有個高級住宅區,管委會就乾脆強制規定,抽菸必須到戶外,不可以在大樓內。住戶也很識相,因為一戶房要上億元,所以不論是抽菸或抽雪茄,住戶會走到住家外抽。因為在陽台抽菸,味道會飄散,影響到其他住戶。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7/200722ettoday74-3.html
民法74條案例 在 金鐘法律事務所- 【暴利行為之撤銷】...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又法院依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法律行為,不僅須行為人有利用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法律行為之主觀情事,並須該法律行為,有使他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