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
職系:無
名額:擇優儲備若干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9/28~110/10/05
資格條件:
請詳閱「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暨高雄少年觀護所110年第3次儲備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甄選簡章」所列各項甄選資格條件(簡章請至本所網站:https://www.ksb.moj.gov.tw/電子公佈欄)自行下載列印
工作項目:
工作項目:擔任本所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日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報酬:依據「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按所具學(經)歷條件,三等約僱人員月支報酬新台幣27,434元,四等約僱人員月支報酬新台幣31,175元,五等約僱人員月支報酬新台幣34,916元。
工作地址: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5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ksbp@mail.moj.gov.tw
聯絡方式:
專線:07-6151569
總機:07-6154080轉203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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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縱放貪腐法官假釋 邱太三胡扯包庇 今年一月,法務部矯正署通過貪腐法官胡景彬假釋案,引起社會譁然。當初耗費龐大司法資源與基層司法人員努力下才讓這個貪腐法官判刑入監,但法務部矯正署卻輕易縱放。整個假釋案斧鑿斑斑,連法務部次長與矯正署長私下坦承會檢討,但今日法務部長邱太三為了包庇護短,竟不惜胡扯硬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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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擇優儲備若干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8/27~110/09/06
資格條件:
(一) 中華民國國民,性別不拘。
(二) 學歷: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持有證書者。
(三) 品操良好,未曾受刑事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列不得任用各款情事之一,且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請詳閱本簡章第十五點附則)
(四) 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經錄取報到時,需繳驗最近3個月內體格檢查表正本)。
1.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4.重度肢障者。
5.患有精神病者。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或X光檢查結果異常者(二擇一檢查即可)。
7.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工作項目:
擔任(女性或男性)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日間及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0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ptdp@mail.moj.gov.tw
聯絡方式:
自110年8月30日起至110年9月6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將相關表格證件,以掛號郵寄本所人事室,並請於信封註明:(應徵110年度第二次約僱人員甄選)(地址:91142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0號,聯絡電話:08-7781898)。簡章、報名表、自傳請至本所網站(http://www.ptd.moj.gov.tw/)電子公布欄自行下載,或檢附回郵信封郵寄本所人事室索取報名表件(請自行預估郵寄時間)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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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擇優儲備若干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12~110/08/18
資格條件:
請詳閱「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110年度第2次約僱人員甄選簡章」所列各項資格條件(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至本監網站https://www.ksw.moj.gov.tw/)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自行下載列印。
工作項目:
工作項目:擔任女性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日間及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報酬:依據「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按所具學(經)歷資格,三等約僱人員月支報酬新臺幣(以下同)27,434元,四等約僱人員月支報酬31,175元,五等約僱人員月支報酬 34,916 元。
工作地址: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淑德新村1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kswp@mail.moj.gov.tw
聯絡方式:
kswp@mail.moj.gov.tw,人事室電話:07-7923735或總機07-7920586轉211陳先生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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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放貪腐法官假釋 邱太三胡扯包庇
今年一月,法務部矯正署通過貪腐法官胡景彬假釋案,引起社會譁然。當初耗費龐大司法資源與基層司法人員努力下才讓這個貪腐法官判刑入監,但法務部矯正署卻輕易縱放。整個假釋案斧鑿斑斑,連法務部次長與矯正署長私下坦承會檢討,但今日法務部長邱太三為了包庇護短,竟不惜胡扯硬凹,令人遺憾。
第一、 矯正署先前表示對胡案他們採取「從寬審核」標準;我提出法務部明文標準,質疑憑什麼從寬審核?邱太三竟然改口沒有「從寬審核」,根本說謊。
第二、 依法胡景彬必須有「悛悔實據」才能假釋,迄今法務部仍然無法解釋到底有何悛悔實據。事實上,胡景彬不僅從未認錯,事後還不斷爭執不該免除他法官職務。
第三、 即使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最形式的標準:「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胡景彬在2017年10月才第一次達到三分,結果在12月初要件根本還沒有滿足的時候,就先獲預先通知將在1月讓他假釋,這如果不是「先射箭再畫靶」、什麼是「先射箭再畫靶」!事後在1月2日一天之內,同時完成「監務委員會覆核通過12月分數」、「報請假釋」以及「召開假釋審查委員會」三道程序,就是為了火速釋放胡景彬!
第四、 面對這種根本事先就喬好的假釋,邱太三強辯說「只是讓他預先準備,可以提出假釋申請,因為申請假釋是他的權利」。問題是:矯正署今年年初才說:「依法受刑人沒有申請假釋的權利,這是行政機關的職權,胡景彬也沒有提出申請」。法務部根本是自打臉!
此外,當初與胡景彬同在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另兩位法官曾謀貴、朱樑,司法院在今年初將其移送監察院。然而,曾謀貴早在去年七月就已辦理退休,造成即使監察院彈劾,亦無從阻止其繼續領終身退休金。面對這個荒謬的結果,司法院必須說明去年為何讓曾謀貴這位問題嚴重的法官順利退休,也突顯現行《法官法》的立法缺漏,應該如同《公務員懲戒法》,增設「剝奪減少退休金」之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