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看先猜一堆中華巨嬰會撻伐政府不把關,但是由政府發起捐款專戶又會被說是發災難財。#中華民國最美的風景
【回顧】
一「台鐵出軌》邱淑媞批衛福部捐款專戶 伺機發災難財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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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14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個問題有一點(應該是很大一點)難,老師改編自古承宗老師「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2020年9月二版頁322的案例,並加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之基礎事實,一併出題。
同學可以想想看,並在底下提出自己的看法~~
甲需錢孔急,為圖資金順利周轉,遂將名下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給不認識的成年人乙使用。其後,乙透過電話詐騙A,A信以為真,欲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帳戶。乙於A匯款前,先行聯絡好友丙、丁(兩人互不知對方的存在)討論後續犯罪計畫,請求其提供協助,並願提供報酬答謝,丙、丁二人遂應允之。當晚,於A匯款後,丙先確認帳戶資料及測試提款卡功能是否正常後,再將提款卡交給丁,丁便利用超商提款機將款項領出。試問:
(一)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乙、丙、丁之行為?
(二)甲是否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