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5
♦️面對強迫推銷之教戰守則:
1️⃣遇到推銷,不予理會,直接走過。
2️⃣未經同意而擋住去路,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3️⃣未經同意而強抹乳液,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4️⃣強抹乳液因而造成皮膚過敏,持診斷證明,報警提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5️⃣警方到場後,業者如否認擋住去路、強抹乳液、強迫推銷,則請業者提供監視器,如業者拒不提供,則書狀向地檢署「聲請保全證據」,由檢察官指揮警方查扣監視器影片,作為提告證據。
6️⃣萬一不慎當場付現、刷卡、簽本票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務必依照消保法訪問買賣規定,在「七日內」,「寄存證信函」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退款」,副知分期貸款公司、刷卡銀行、消保官,同時向消保官申訴。
7️⃣如上述報警,警方不受理,請找我,我「義務」協助陪同報案並製作筆錄。
8️⃣如不慎購買,不知如何處理,請找我,我「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向消保官申訴、陪同出席消費爭議調解、撰寫民事起訴狀及陪同出庭。
9️⃣如受害人是國小、國中、高中、大學等未滿二十歲學生即未成年人,因屬於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其所為法律行為(購買、簽約、刷卡、簽本票、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分別是「無效」或「效力未定」。如為無效,則自始無效,「無庸理會」;如為效力未定,則須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如法定代理人即家長,「事後拒絕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再者,此類型並不受消保法訪問買賣七日內書面通知業者之限制,「超過七日」,亦可。
講人話就是,如果是「未滿七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無效」,完全無庸理會;如果是「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效力未定」,須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如「法定代理人事後拒絕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此時,法定代理人應向業者表示(口頭、書面均可,只要能舉證即可),拒絕承認未成年子女之購買行為,則購買行為自始不生效力。
1️⃣0️⃣因為無能力討公道或討公道需要成本(請律師寫存證信函、委任律師提告、裁判費等),許多受害人因此自認倒楣,而默默背負龐大債務,造成業者有恃無恐,長久以來無法杜絕。因此,為降低受害人討公道成本,提高受害人追究意願,我願意出面,「義務」協助受害人向業者追究一切責任,討回公道,這是「事後救濟」。更重要的,是「事前防範」,因而我不厭其煩發文,提醒更多人辛苦錢學生零用錢不要被騙,希望大家一起努力,讓豐原更好!
---------------------------------------------------------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4
剛才鄉親留言,前幾天還是被男店長強抹乳液,業者完全不收斂,我只好到總公司粉絲專頁給負評,並公開留言提醒所有造訪該公司粉絲專頁的人,如果還是不反省收斂,我會再有後續動作,為了保護大家尤其是學生們辛苦錢零用錢不要被騙,我全力以赴!
-----------------------------------------------------------------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3
鄉親一千多則留言,均認為是強迫推銷,但仍有兩位護航不是強迫推銷,並表示我是被網友誤導,為了實事求是,我特別大老遠親自前往,假裝路人,欲錄下我完整被強迫推銷過程,孰料本日店休…
------------------------------------------------------------------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2
業者及自稱客人留言護航,均辯稱:
這不是強迫推銷,這是「體驗式行銷」!
鄉親們,您服氣嗎?
♦️歡迎鄉親留言表達意見:
認為是「強迫推銷」,請留言1
認為是「體驗式行銷」,請留言2
------------------------------------------------------------------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1
上周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
♦️業者前往警局,請警方協助請我刪文
➡️警方以個人言論自由為由拒絕業者
♦️業者致電本人,要求不公開該公司名稱、品牌及商標,否則涉及侵害商標權
➡️本人回覆:我就是要提醒大家,路過廟東,務必小心「berji泊姿」化妝品推銷,如果不公開公司名稱、品牌及商標,那我何必po文?再者,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果認為我侵害公司商譽商標權,歡迎提告!
♦️業者要求我移除涉及該公司人員之照片
➡️本人回覆:你們都跑到店外騎樓拋頭露面拉客了,公開場合毫無隱私權期待可能性。再者,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果認為我侵害隱私肖像權,歡迎提告!
♦️業者要求我刪文,因為我的文章影響他們生意及員工生計,請我高抬貴手,給他們生路
➡️本人回覆:你們的強迫推銷手法,才真正影響許多受害人之生計,換我請你們高抬貴手,放過所有路過你們店面的路人,尤其是國小國中高中生。如果你們承諾不再強拉路人、強迫推銷,我立即刪文!
♦️業者澄清,許多受害人是自願購買,並非他們強迫,不符合消保法訪問買賣條款
➡️本人回覆:這是你的片面說詞,一切由法官認定,屆時,我會上網公開法院判決書,揭發法院認證之事實真相及法律規定。再者,這麼多被害人親身經歷留言,都是假的嗎?
♦️業者最後,一再要求我刪文
➡️本人回覆:只要你們一日不停止強迫推銷行為,我就每隔一段時間po文提醒大家注意,事前預防被騙,而且,我還會提供存證信函範本以及法院判決書,讓不幸受害者,能夠免費輕易自力救濟,在沒有成本或低成本下,才能提高被害人追究之意願!
最後,我再次重申,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有任何違法,歡迎提告!
♦️警方對於業者也很無奈與頭痛
➡️本人有提醒警方,雖強迫推銷,不涉及犯罪,僅消保法消費爭議,但,如果已硬擋住去路且未經同意便強行塗抹身上,則已觸犯刑法強制罪,如因而造成皮膚過敏,則又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
-------------------------------------------------------------------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
受理豐原鄉親陳情遭強迫推銷購買十多萬元化妝品,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項處理、向消保官申訴及陪同出席消費爭議調解,主張消保法訪問買賣條款,七日內無條件解約退款。
特別提醒,行經豐原鬧區豐源戲院至廟東騎樓,光南、屈臣氏、地球村隔壁時,如遇美容師或化妝品銷售人員上前推銷糾纏免費體驗時,請務必留意,儘速想辦法脫身離去,未經你同意而店家自行拆封產品、未事前告知產品價格,千萬不要付款或簽約或刷卡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
#上網搜尋阿蜜爾化妝品berji泊姿強迫推銷
加上先前協助高雄友人遭其他化妝品業者強迫推銷購買十多萬元產品案例,台灣目前類似強迫推銷手法之化妝品業者,為數不少,大多全省連鎖,且選擇在鬧區、百貨公司、賣場、車站附近等人潮眾多處設櫃,並派多位美容師在店門或騎樓處,見人即上前主動推銷免費體驗並強拉入內,然後,逛個街,就莫名買了數萬至數十萬元化妝品。
♦️綜合友人受騙經驗、媒體報導及其他受害者網路控訴,類此店家手法大致如下:
1️⃣、在市場、鬧區、賣場設化妝品專櫃,派多位美容師在路上,看到人就上前大喊你的毛細孔粗大,可以進來店裡體驗做臉;或是請路人幫忙填問卷,藉此留下個資;或是贈送贈品並留下個資;或是推銷做臉、按身體低價體驗課程等。
2️⃣、當你進入店裡體驗課程後,她們就會趁你躺在美容床做臉或按身體衣衫不整時,未經你同意,便擅自拆封產品,並拿出合約,未詳細告知合約內容並讓你審閱,便急忙要你簽名,你如果不簽,她們便群起包圍翻臉宣稱,產品已經拆封,並已在產品上寫下你的姓名,你必須購買,而金額通常高達上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此時,如你現金不足或未帶信用卡,她們就會立即打給配合之分期付款融資公司,並請你電話中回答你是本人,以完成照會,如此一來,你只是單純逛街或上街買菜,你就莫名背負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分期付款債務,然後回家等著被家人責罵以及自責不已。
3️⃣、店家通常鎖定年約二十歲至五十餘歲之女學生、OL上班族、菜籃族,或是青年學子、現役軍人或職業軍人(軍人受害者多是假日在火車站附近鬧區),經濟能力不寬裕,缺乏社會經驗與社會力,上街購物,遇到職業強迫推銷,毫無招架之力,莫名背負高額債務,無力負擔,也無力反擊。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強迫推銷
#訪問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鐵道警察被殺事件,
媒體都聚焦於刑事案件,或其父親死亡的事情,
不過其實有一件事情也非常重要,
就是家屬求償的事情...
當然這個案子加害人應該也是沒錢,
不過呢,
我想透過這個案子來說明
遇到刑事案件要怎麼處理民事求償問題...
像這個案子是108年7月3日發生的事情,
那要向加害人求償,原則上要在兩年內提起,
不然時效過了,不管對方犯行多明確,都沒辦法處理的!
請求項目,
如果只是受傷,
被害人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因此增加的生活費用及精神賠償,
如果是死亡,
家屬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撫養費、喪葬費用及精神賠償。
不過問題來了,
就是什麼時候要提出民事求償訴訟?
一般遇到這種事情,
律師都會建議等刑事案件起訴後,
在一審或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附帶民事訴訟,
這樣可以省裁判費...
不過呢!
有時候會遇到幾個問題,
1.地檢署調查時間很久,拖了兩年才起訴,
那你當然不能傻傻的等,因為時效還是一直在跑,
當然要在兩年內提民事訴訟!
2.地檢署起訴後,提了附帶民事訴訟,但一審判無罪,
像鐵道警察這個案子就是如此,
那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這個規定不會管刑事法院判無罪是因為什麼原因,
只要是無罪判決,就表示民事請求不會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就會被駁回,
除非你聲請移轉到民事法院審理,並繳交裁判費,
(這時候就不是附帶民事訴訟沒辦法省裁判費了)
上面的動作只是讓時效不會拖過去,
如果最後刑事法院判無罪,民事部分也是沒辦法請求的⋯⋯
3.如果地檢署起訴後,你沒有在一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偵查跟一審耗費了一年時間,判無罪,
這個案子上二審還有的吵,還可能上三審,
那你就要意識到,這個案子刑事部分不可能在兩年內結束,
你應該要直接提民事訴訟比較保險!
那也許會有人問,
刑事上訴二審時,可不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呢?
因為一審判無罪,所以不能在二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你提的訴訟
還是會被認定是單純民事訴訟,要繳交裁判費的!
上面程序如果碰到加害人沒錢,
那還是沒用!
不過還有一個地方可以拿到錢!
因犯罪導致「受重傷」、「死亡」或碰到「性侵案件」的被害人,
還是可以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
先向法務部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這個法律定義的犯罪行為比較寬,
即使加害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被判無罪,
被害人或家屬還是可以申請被害補償金的!
像鐵道警員李承翰的家屬依法可以請求幾個部分:
(1)醫療費,上限是新臺幣40萬元
(2)殯葬費,上限是新臺幣30萬元
(3)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上限新臺幣100萬元。
(4)精神撫慰金,上限40萬元
不過要特別提醒,這個請求權也是2年,
也就是家屬要在110年7月2日前提出申請!
我相信這些資訊,是真正可以幫到家屬的,
碰到這種悲劇,
法律人能做的,就是提供意見,讓家屬權利不要受損!
#鐵道警察
#李承翰
#附帶民事訴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即時保障被害人經濟安全!
你知道犯罪被害人遭受突如其來的變故後,平均要花上多長的時間才能請領到補償金嗎?超過 3 個月,甚至 1 年以上都有可能!
通常在重大刑案發生後,從重傷醫療、相驗解剖、喪葬準備、調解程序、司法審理到日常生活等等,犯罪被害人的身心往往需要經歷漫長煎熬的痛苦。面對龐大的醫療支出、復健的漫漫長路以及長期照顧的壓力又或者是喪葬費用,國家能否提供即時的經濟協助,是犯罪被害人保障中重要的一環。
今日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進度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我也在委員會上質詢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一組保護犯罪被害人的相關決議。
決議事項中提到法務部應該要「重新檢討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今日僅就目前的「審查標準及流程」詢問法務部的改革進度。
首先是關於審查標準。
法務部在「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臺」上的回應,表示會按季審核各地檢署「犯罪被害補償事件審議基準」辦理情形。但實務上的現狀,仍是各地檢署的審查委員會審查標準有很大的落差,並且無從得知決議的理由。
針對各地審查標準不一的情況,法務部委託研究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也已提出相關的建議,其中一件短期內就可以做的事情,就是「訂定一套通行標準並且公開之」。
對此,我詢問法務部長,「犯罪被害補償事件審議基準」是否為通盤檢套後的通行標準,以及是否會對外公告這項標準讓當事人了解?部長回應,已有審議基準,但落實情況不確定,至於是否公告,仍需評估。
再來是關於審查流程。
法務部106年即回應「決議補償審議流程以便利申請人且能釐清案情、加速流程之方式辦理,各地檢署並應針對補審案件建立內部管考機制,控管案件流程」。且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7條即明訂:「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 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然而,我們向法務部行文追蹤補償金審議委員會的運作狀況,發現2017~2019年超過三個月的審議期的個案量非常的驚人,竟然高達77%以上。甚至,審查期間超過一年以上的個案,超過300多件。
針對法務部各地檢署長期以來逾期審查的情況,我在質詢後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說明,以保障被害人的經濟安全。
不需修法的短期變革,取決於法務部的誠意。司改國是會議至今已三年多,當法務部每每說著犯罪被害人保障很重要時,我們希望這不是空頭支票,而是有落實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