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高樹鄉精神病患傷人事件,為何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
9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傷人事件,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男子因不滿便利超商女店員提醒需戴上口罩,跳入櫃檯壓制攻擊女店員,致其雙眼重傷,送醫搶救恐有失明之虞。事發過程經媒體曝光,引起社會譁然,屏東縣長潘孟安也於第一時間表示要深切檢討、補強社會安全網,與中央衛福部討論,希望強化法令,「讓精神病患不再成為社區的隱形炸彈」。
隨著這些年來精神病人的攻擊事件反覆發生,「補破網」的呼聲不斷,主責精神病患刑事案件的兩個主管機關,也因為新聞效應公開表態回應:司法院於昨(29日)晚間於官方臉書粉專強調去(2020)年底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大刑事案件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若有精神障礙且具有危害與急迫性時,不需要等到判決有罪,法院可以即時運用「緊急監護」的制度,命被告進行監護治療;衛福部心口司司長諶立中接受《中央社》訪問時也提到,4年內將社區關懷訪視員增至1000人以上,明(2022)年則一定可以設置4到6家「司法精神病房」,以風險程度分級分流處理,安置高暴力風險、高復發風險的精神病患。
在公部門許諾更安全的未來到來之前,到底是什麼緣故,使得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高風險精神病患傷人事件?
◼︎發生刑事案件之前,《精神衛生法》扮演最前端的預防角色
從2016年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今年9月無期徒刑定讞的台中牙醫師命案兇手賴亞生,到甫發生傷害事件的屏東縣高樹鄉楊姓男子,他們共通的身分都是地方衛生局列管的「嚴重精神病人」,由公衛護士與社區關懷訪視員定期追蹤,據統計全台灣約有14萬名這樣的個案。
即便14萬名個案中有暴力犯罪比例微小,不能斷然將不定時炸彈與嚴重精神病人劃上等號,然而因其隨機性、大眾難以理解犯案動機等因素,使得整體社會將其風險放大檢視,更因部分個案過往曾有失序行為、反覆入出院的紀錄,而讓民眾擔心並質疑為何無法從更前端預防,讓有風險的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治療。
然而,在《報導者》過去幾年針對精神醫療處遇的訪查,要釐清病患處遇與社會安全之間難以達成的平衡,得回到制度面的設計,甚至更需要在刑罰之外,強化社區醫療體系的治療。
現行針對精神病患的強制治療處遇,包括司法偵查中的「緊急監護」、判決定讞後的「監護處分」、規劃中的司法精神病房等,都是在發生觸法行為後,刑事案件進入正式司法程序,才會啟動。在實際的犯罪事件之前,在最前端能介入的是《精神衛生法》第41條,當發生嚴重精神病人疑似滋擾或危害公共安全,並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時,就可強制將其送醫或強制住院。
但實務上第一個常遇到的問題,是各縣市並無統一作業流程,「第一步通常都是call警消,有的縣市跨單位協調資源比較充足,遇到精神病人出現傷害或暴力事件,醫療人員會隨同出車評估,但有的地方人力不足,到現場的只有警消,不一定能判斷該送警局還是醫院,」屏安醫院精神科醫師、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學術教育暨出版委員彭啟倫在此事件後接受《報導者》採訪時表示。
◼︎強制住院形同剝奪人身自由,法定程序問題持續爭議
若是進入強制就醫的流程,得在5日內由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並經過由社工、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家屬與律師代表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評估,才能啟動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最長不能超過60日,若有必要延長,必須再重啟審查程序。
「強制住院審查委員會代表國家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近年一直有一些爭議,醫界普遍認為,應該由法官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裁定(法官保留)。」彭啟倫說。
去年10月,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曾舉辦《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其中討論的重點就包括現行強制住院要經過一連串行政程序,部分民眾與家屬認為門檻過高,但醫療與司法界代表則基於法定程序與病患人權,表示現行機制是對患者的程序保障,不需調整。
根據衛福部數據,近年全國每年強制住院案件,在2012年約1200件後逐年下降,近5年大多維持700件上下,經審查委員會通過的許可率則在9成以上;對照之下,另一種機構處遇外的「強制社區治療」則乏人問津,此一2013年開始,基於預防大於治療的措施,透過門診、居家治療與社區精神復健,將嚴重病人的自由限制減到最低,支持協助病人在社區中繼續接受治療、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全國每年申請與通過件數都在50到70件上下,究其原因,常跟醫療院所須耗費過多人力成本、病人不易配合常須協調警察、健保給付缺乏誘因有關。
◼︎猶待正視的醫療與社區治療環境落差
隨著屏東高樹鄉楊姓男子過往經歷曝光,會發現他歷年來都有短暫住院治療紀錄,但過不久又出院,為此潘孟安強調,要請醫院評估「長期收治」。此一個案凸顯出精神醫療專業評估精神狀態改善,出院後當家庭資源與社區現實無法順利承接,兩者間可能出現的空窗與落差。
「在作息正常、常規化的醫院環境,我們比較知道怎麼應對這些個案,他們受到的刺激相對小,當暴力或自殺風險下降,就達到可以出院的標準,但醫療的角度很難評估社區中會遭受的刺激,這跟出院後家庭支持度、醫療與社區公衛的銜接有關,若其中出現三不管地帶,很容易出事情。」彭啟倫說。
在承擔民眾對於整體社會安全的想像,以及維護個案健康與人身自由之間,精神醫療在相關社會事件中,屢屢陷入兩難的局面,或許在政府部門許諾要以更嚴格法規彌補社會安全網前,應先正視前端包括強制就醫/住院的制度流程,社區治療模式不彰的長年問題,才能在既有的經驗與基礎上,朝向更積極的改善方向。(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直視刑罰與治療的極限──如何務實修正精神障礙犯罪監護處分?】https://bit.ly/3F4r61L
【與受苦者相遇──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的現場反思】https://bit.ly/3mfXh5T
【一場艱難的對話:一名精神障礙者如何走向殺人之路】https://bit.ly/3D2etSO
#精神疾病 #思覺失調症 #屏東 #超商 #社區治療 #司法 #報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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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玉精神鑑定」的推薦目錄:
王景玉精神鑑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德國週五(6/25)晚間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持刀(疑似)隨機殺人案,被告持刀在百貨公司刺殺店員與隨機攻擊路人,造成三人死亡與多人輕重傷。
被告的殺人/傷人動機仍不清楚,可能的線索為其為精神疾病患者,也可能有宗教背景。
本案從案情(行為態樣)來看,與台灣的鄭捷案、王景玉(小燈泡)案有一些類似之處,值得觀察。
從刑事法律的角度來看此新聞,並與台灣狀況比較,應該注意的切入點有:
1. #德國沒有死刑
2. 精神鑑定與監護處分之風險評估
3. 精神疾患犯罪相關議題的研究發展
詳見原文內容。
王景玉精神鑑定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人們常笑稱,要寫一個關於殺人的故事,可用不著真的去殺人吧?不過對於茱麗葉.休姆(Juliet Hulme)而言,真的有過殺人經驗,或許真能帶來不少靈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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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要先從1954年2月開始談,時年15歲的寶琳.帕克(Pauline Parker)在日記上寫著:「為什麼媽不能去死?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人死去,為什麼爸媽不能都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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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齡的寶琳.帕克與茱麗葉.休姆當時同樣就讀位於紐西蘭基督城的一間女校,兩人當時的關係堪稱形影不離,是最要好的朋友。然而,她們之間的出身背景卻有很大差距,寶琳是魚販之女,茱麗葉的父母則是來自英國的顯貴,她的父親受聘來當地擔任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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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兩人一見如故,茱麗葉並未因為家庭背景而覺得忌諱,經常帶寶琳回家玩耍。起先雙方家長都對兩個女孩的友誼不以為意,直到雙方的關係開始日漸緊密,連澡也要一起洗,對待彼此的態度宛如愛侶,家人開始有些擔憂,試圖拆散她們,至少要她們保持距離。在當時,同性戀在紐西蘭被視為一種禁忌、嚴重的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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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寶琳與茱麗葉到底是什麼關係?後來學者的觀察莫衷一是。但可以確定的是,兩個女孩從小都有嚴重生理疾病,寶琳罹患骨髓炎,茱麗葉則有結核病,或許正是同樣罹病的遭遇,使得她們更覺得親近,生命觀也與同齡人不同。她們甚至共同發明了一個宗教,這個宗教謝絕基督徒,擁有自己的天堂境地與獨有的聖人(多是好萊塢名流),稱作「第四空間(The Fourth World)」。而且不必等到死後前往,她們經常一同「造訪」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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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同生活在虛幻世界之外,寶琳與茱麗葉還共同撰寫小說,並想像她們構思的作品將會在好萊塢大獲成功。一起前往美國發展,成為兩個少女共同的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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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茱麗葉的父母決定分居,父親辭下校長職位,雙親協議後,決定重返英國,並將愛女送往南非。寶琳得知後,也想要跟著去,但可想可知的是,她的母親堅決反對。寶琳於是向茱麗葉提出一同殺害她母親的可能性,這項提議獲得了茱麗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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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時的日記上,寶琳寫道:「我們已經想好了,並對這個想法感到好興奮。當然,我們很緊張,但期待大於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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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4年6月22日,她們決定付諸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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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陽光明媚的下午,兩位女孩與帕克夫人在享用午餐之後到維多利亞公園的山丘漫步。茱麗葉先將一個飾品扔在地上,讓帕克夫人彎腰撿拾,寶琳隨即將預先準備好的──盛裝著半個磚塊的襪子──舉起重擊母親頭部。帕克夫人立刻尖叫倒地、面目抽搐,茱麗葉接手拿起磚塊狂砸。少女們原先預想能夠一擊斃命,沒想到卻足足花了20分鐘才將之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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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們確定帕克夫人斷氣後,隨即衝到山下,向一名小販經理誑稱母親跌倒,撞到了一顆石頭,必須請人救助。警長聞訊後到現場勘查,很快發現帕克夫人並非死於意外,她的頭骨被狠狠擊碎,共計有45處受傷,而兇器也很快被尋獲。警方隨後羈押了涉有重嫌的寶琳與茱麗葉,她們隨後也坦承犯行,只是寶琳為了保護茱麗葉,佯稱自己是獨力行兇,茱麗葉卻給予了不同的供詞,承認自己也有參與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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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不僅在紐西蘭成為轟動的消息,也立刻成為國際頭條。兩位正值碧玉年華的少女,究竟何以動念殺害至親?精神科醫師雷金納德.梅德利科特(Reginald Medlicott)受聘替兩人做了詳細的心理衡鑑,同時詳細閱讀了她們的日記與著作。他的結論是,寶琳與茱麗葉確實處在嚴重的精神錯亂底下,而且是相互牽動的,兩人幾乎像是同一個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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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德利科特甚至直接指出「她們絕對是瘋了」,並提及自己在探訪過程中遭到兩人嚴酷的污辱與咒罵,強調寶琳與茱麗葉的傲慢與自負遠遠超過正常人。他最後做出結論,明確指出在六月時,她們已經精神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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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即便已經犯下罪行,寶琳與茱麗葉卻絲毫不認為自己應當負上任何責任。寶琳說自己唯一後悔的只有讓茱麗葉的家人造成麻煩,但是殺害母親乃是合情合理。茱麗葉也說,謀殺不僅是「正當的」,「殺害任何阻撓我們的人,也都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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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陸續傳喚多位精神科專家進行鑑定,結論不約而同指出兩位少女的瘋狂。在痛下犯行之前,她們就如同一般少女一樣表現出活潑與純真,但下一刻卻能拋下良知殺人,已經不是常人會有的舉動。報告亦指出,寶琳在作案前一天,對母親尤其熱情,表現善意。這些細節見報後,寶琳與茱麗葉被冠上「惡魔」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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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判當日,現場座無虛席。當犯罪細節被公開時,少女沒有任何反應,但當有任何被描述被她們認為侵犯了她們的虛榮心,寶琳與茱麗葉便會立刻出言反擊。出人意表的是,寶琳與另一名男孩有一段情的證據也被隨之公開,這尤其激怒了茱麗葉。而這很可能是她們此生最後一次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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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8月28日,法官作出宣判,認定由於兩人年紀太輕,不能判處死刑,又因為評審團不同意寶琳與茱麗葉患有精神疾病,他們不會被送入精神病院(然而,這卻符合了寶琳事前的期望)。兩人最終被判處無限期監禁,送進基督山監獄,並且分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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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監禁時間僅有五年。有傳言說,釋放條件是兩人承諾不再與彼此見面,但政府後來否認了這個說法。原籍英國的茱麗葉被無條件釋放,她來到義大利與父親團聚,而寶琳經過六個月假釋,也完全重獲自由。至於後來兩人究竟何去何從,則又有了出人意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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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紐西蘭編劇法蘭.華許(Fran Walsh)向經常共同合作的導演彼得.傑克森(Peter Jackson)提出了將該案搬上大銀幕的構想。華許說在當時,兩位少女被媒體營造成世界上最邪惡的人,但她對於這些流於表面的報導有些不以為然,始終認為此事欠缺合理的解釋。為此,他們採訪了當時與事件相關的17位同學和老師,以及兩人的鄰居與家人,也向心理學家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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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日記內容,華許發現兩人其實富有超越非凡的想像力,以及獨有的幽默感,絕非只能以「邪惡」一語帶過。透過全國海選,他們找到了新人梅蘭妮.萊恩斯基(Melanie Lynskey)來飾演寶琳.帕克,而當時已經有過影集演出的英國演員凱特.溫絲蕾(Kate Winslet)則從175位女孩中脫穎而出,爭取到茱麗葉.休姆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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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這部《夢幻天堂 Heavenly Creatures》(1994)問世,獲得全球性的成功,法蘭.華許與彼得.傑克森一同獲得奧斯卡最佳原創劇本獎提名,這也是兩人首次揚威美國,為日後他們再次合作的《魔戒 The Lord of the Rings》系列埋下伏筆。而凱特.溫絲蕾也因為這部作品,成功打響名號,開啟了輝煌的表演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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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來擅長打造奇想場面的彼得.傑克森在《夢幻天堂》成功構築了一個屬於少女的私密幻境,包括由黏土構成的奇幻王國,還向出演《黑獄亡魂 The Third Man》(1949)的奧森.威爾斯(Orson Welles)致敬,以遊走與光明與陰影底下的人物隱喻角色關係。重點是,他試圖帶觀眾同理兩位少女的心理,而非一味妖魔化的呈現。兩位演員的詮釋尤其近乎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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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電影的成功對於兩位當事人來說,無疑是一個災難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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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琳與茱麗葉的下落遭到媒體「肉搜」。1997年,紐西蘭記者在英國肯特郡找到了隱姓埋名的寶琳.帕克,她改名希拉蕊.南森(Hilary Nathan),在當地經營一個兒童騎術學校,皈依天主。她透過姐姐發表聲明,表示自己對弒親感到萬般後悔。據寶琳姐姐的說法,她花費了五年的時間才終於意識到自己鑄下大錯,後來決定遠離人群,試圖默默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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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更勁爆的則是茱麗葉.休姆的發展,她後來改名為安妮.佩里(Anne Perry),曾在美國與加拿大生活,後來搬到一個蘇格蘭的摩門教社區。她在1979年開始出版小說,並且很快成為一個成功的犯罪小說家,創造了名警探湯瑪斯.皮特一角(後續延伸了34集系列小說),並多次獲得文學獎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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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之前,沒有人知道她就是茱麗葉.休姆。在電影問世前,她不得與她的經紀人會面,安妮.佩里鎮定地對他說:「請坐下與我談談,有一些關於安妮⋯⋯但你所不知道的事情,我得坦承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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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3年為止,她已完成超過40部小說,作品在全球銷售達千萬冊,小說《No Graves As Yet》(2003)曾登上《紐約時報》銷售排行榜。安妮.佩里依然是一個成功的作家,但她的聲譽確實因此受到了嚴重的影響,作品銷售量也有下滑趨勢。她始終試圖挽回自己的名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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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接受採訪時,她向《衛報》記者坦言自己確實「有債要還」,但卻也試圖將責任轉嫁在寶琳身上,指控寶琳當年威脅她若不幫忙就要自殺。她也談到了《夢幻天堂》上映之前,自己的身分遭到揭露時所感到的恐慌,安妮指出「這一切都不公平,我為重返社會所做出的一切努力全部遭到了抹殺」,並且埋怨編導沒有事前請求她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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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安妮.佩里表現的「懺悔」卻未必讓大眾買單,在紀錄片《Anne Perry: Interiors》(2009)當中,她一再將罪刑歸咎在寶琳身上,並且誇張化地表述自己在未成年時遭受監禁的「苦難」,與其說是加害人,她更認為自己是一名受害者──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協助殺人的無辜少女。這個被害者形象反而使她更顯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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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佩里不常受訪,但每次談及此案,都是一概切割態度,例如在2006年,她承認自己的確癡迷於與寶琳的關係,但否認自己是同性戀者。在2012年,她在受訪時提到自己在監獄的經歷成為了創作養分。並說自己已經負起了責任,不需要再為了過去的行為懲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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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做的最好的事,就是成為更好的人,並確保自己也能原諒別人。這意味著『遺忘』,不要帶著怨恨。這不容易做到,但你得學會。如果你相信寬恕,那就請寬恕所有人。」安妮.佩里說道:「除了繼續活下去,我別無選擇。我肯定不是第一個有這樣遭遇的人。我只希望,天啊⋯⋯都快60年了,我們讓事情過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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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針對這些發言,寶琳本人沒有再做出任何回應,其家族成員也沒有予以反駁。事實上,有些觀察者指出寶琳與茱麗葉當時都能很快全身而退,除了她們尚未成年,很大原因是她們的白人身分,以及茱麗葉的特權家族背景。不過後續的發展,也反映了兩人確實存在明顯的階級鴻溝,寶琳在小鎮低調討生活,而茱麗葉卻成為暢銷作家,享有富裕的生活以及舉足輕重的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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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近八十的安妮.佩里為了希望讓自己的小說影視化,遷居到好萊塢。不過截至目前為止,只有一部關於她的小說改編的作品問世,是一部名為《The Cater Street Hangman》(1998)的電視電影。在目前力求政治正確的時代,導演、演員涉及性侵會面臨除名懲戒,遑論原作者曾經殺人,因此目前顯然沒有公司對翻拍她的作品表明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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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是談論這起「帕克-休姆謀殺案」(Parker–Hulme murder case)的相關影視作品與紀錄片遠多過安妮.佩里的作品,除了上述的《夢幻天堂》之外,還包括更早一步拍攝的法國電影《Don't Deliver Us From Evil》(1971)與多部舞台劇。連《辛普森家庭 The Simpsons》都曾在第20季第9集的《Lisa the Drama Queen》(2009)鬆散地改編這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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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劇們常掛在口邊說,你要寫一個關於殺人的故事,用不著真的去殺人吧?但安妮.佩里不僅真的殺人,還將經歷轉化為自己的作品。有一點她說得沒錯,她不是文壇第一個曾經犯下殺戒的名作家,有類似經歷的還包括曾撰寫《裸體午餐 Naked Lunch》(1959)的弒妻作家威廉.布洛斯(William Burroughs),才氣縱橫的奧地利作家傑克.溫特維格(Unterweger)甚至是一名連續殺人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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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可以帶出很豐富的議論。安妮.佩里能以年少無知為由逃離社會大眾的公審嗎?抑或更生人難道只有隱姓埋名一途,沒有機會選擇重生?再來,創作者的私德究竟與它的作品有無直接相關?當然,這已是老生常談,或許永遠沒有標準答案。對於是非的論定,只能交給讀者自己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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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ihi1.com/bOn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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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上,圖右為茱麗葉.休姆,圖左為寶琳.帕克;圖下為《夢幻天堂》劇照,圖左為飾演茱麗葉的凱特.溫絲蕾,圖右為飾演寶琳的梅蘭妮.萊恩斯基。)
ez訂 #夢幻天堂 #凱特溫絲蕾 #梅蘭妮萊恩斯基 #安妮佩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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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依照「現行」的法律
就是不能判精神病患死刑
刑法目前在論罪上
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
刑法第19條的精神障礙事由
是有責性也就是罪責層次的問題
白話講:
沒錯,我們知道你殺了人,
也知道你知道不可以殺人你卻還是做了
但是因為你符合某些特殊的原因,我們不把你當可以為自己負責任的人看,
所以我們不處罰你。
「現在的法律」就是這樣。
所以鄉民可以做的其實很簡單
就是打電話叫自家選區立委提案把刑法第19條刪除
將精神病患從刑法免責區拉出來
如果要細緻一點做,
就是稍微修改一下刑法19條的免責範圍
讓精神病患的免責更貼近民意
簡單說
只要現在這一條刑法第19條第1項還在的一天
法官就是一天不能判行為時沒有識別能力的精神病患死刑
否則就是違法判決
或除非
有天精神科醫師打包票說
這傢伙殺人的時候心智狀態與正常人無異
這樣法官就可以如鄉民的願望判死刑了
其實會有刑法19條的存在也不難理解
原因一:兩公約的存在 (見後續延伸討論)
兩公約是ROC在退出聯合國前所簽的國際條約
基本上這是現在廢死必捧的神主牌
但ROC既已退出聯合國,
是否依然是締約國之一,並非沒有爭議
原因二:繼受德國法
簡單說刑法就是幾乎直接照抄德國的
德國已經完全廢死,但是兩國國情不同,
德國針對精神病患的處遇有相對完整的建置
在德國判處無期徒刑的精神疾病患者
服刑期滿後還要再做安全管束
每天的照護花費是300歐元
臺灣民意是否願意負擔這麼高額的照護費用
是非常有爭議的問題
人家德國是高稅率幸福國家...........
但是呢我們前陣子好像才剛剛減稅
所以其實死刑根本不是司法本身的問題
跟法官也沒太大關係(不然是要法官違法判決?)
完全就是政策面上的問題
政策面上的問題本來就須要經過全民的辯論
才有可能達成共(風)識(向)
說實話我也不曉得高院和最高院為什麼
總是不願意出來直白的講
我們也想判死但我們很無奈
其他延伸討論:
一、兩公約問題
經常看到說因為ROC在退出聯合國前簽了兩公約
所以
1.應該廢死
只能說
兩公約內容實際上並沒有真的廢死
在一定條件下它還是允許締約國存在死刑 (美國日本表示:)
2.精神病不應該判死,應該保留刑法19條
依據廢死聯盟的說法,兩公約當中雖沒有明文規定
禁止對精神病患判決及執行死刑
但是兩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曾經做出過一個
不得將精神病患判處死刑的解釋
解釋上,我們若刪除了刑法第19條,
允許對精神病患判決並執行死刑
會產生一個對於兩公約的違反效果
(這是廢死聯盟說的不是我說的,有待求證)
關於兩公約我只能說,
兩公約包含的內容包含了人權經濟性平宗教政治
一整包的東西,
https://www.humanrights.moj.gov.tw/lp-505-200.html
絕大部分立意良善,但他就是套餐,
到底套餐是不是一定要全盤接受,這倒是有討論空間
美國國會在1992年就是對兩公約有條件地接受
提出「五項保留、五項諒解、四項聲明」
結果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1994年就出來靠北美國人不認真面對
但反正在美國面前
聯合國也只能打打假球,沒啥結果
主要是
用套餐方式嚴重限縮了締約國的政策和立法形成自由
嗯但是當初既然可以簽,
那自然之後也可以依照民意退出
只是以目前台灣的外交困境,
大概又會被操作成什麼矮化國格吧
是否要繼續維持兩公約,也許哪天有可能提案公投(!?)
不然如果不退出,
就是看要不要學學美國那招,來個保留、諒解、聲明~
哀不過,如果台灣連個核食瘦肉精都擋不住,
就不要講兩公約了啦
二、精神狀態的判定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牽涉到立法技術與精神醫學實務的連動
很多時候醫學上的判斷,
不一定能真的能替代法律面的判斷
就有醫師這樣抱怨過:
https://youtu.be/GxICmudfBmk?t=1753
大意類似於在說:
精神醫學不處理刑法上『責任能力』的問題,
但法院在委託醫師進行鑑定時,
卻將對於『責任能力』(行為時的辨識能力)的判斷交給醫師。
所以就變成各說各話:
醫師們面對法院一直問他們到底這個人
在行為時是不是符合19條
也覺得很煩,因為醫師覺得
他們只能對被告的精神狀態給一個現況描述
不能代替法官去認定他有沒有符合19條啊
可是法官會認為說,我又不是專業,
我怎知道他殺人的時候是什麼狀態,
這法條叫我去判斷他行為時是什麼狀態
我又沒有天眼通
我只能照你醫師專業講的去決定啊
好像兩邊都有點道理。
所以,姑且先不論刑法第19條的存廢
是不是這個第19條本身的立法,就有點問題?
若以不動兩公約為前提 去修改刑法第19條
使對於精神病患的處罰更合乎民意這是可以討論的
不過這一定還是需要修法
只能說死刑就是最廉價最低成本的處置方式啦
若非得照德國法那一套
針對精神疾病作細緻化的處理
就是會提高社會整體的成本
不想負擔這個成本的作法很簡單
那就
1.退出兩公約 或 選擇性承認兩公約
2.修改/刪除刑法第19條 就好
實際上能做到嗎?
嗯我覺得不太可能
這個爭議短期內大概不太可能解決
所以我看法官們還要再多背鍋一陣子吧
※ 引述《sea130281 (都顯示帳號要暱稱幹嘛)》之銘言:
: 話說回來,高等法院發言是不是都有點可笑阿?
: 刑法第19條第一項: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 者,不罰
: 既然立法就是不准判精神障礙死刑,那你就告訴社會大眾嘛
: 就說:因為立院不改法條,我沒辦法依法判死
: 這樣不就好了? 講什麼可教化,你這樣講當然民眾把氣出在你身上阿
: 把鍋丟回去給立院阿!!!!!!
: 你們法律系很喜歡被人叫恐龍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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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72.15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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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執政黨有義務對民眾講清楚自己的刑事政策方向
結果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
這次就突然沒有19條的適用了
你是想要告訴我高院也是很會轉彎還是?
此外。高院這次說沒有19條的適用
你認為是常態還是非常態?
可是也沒有真的判死,因為心裡其實還是裝著19條 XD
是覺得為什麼沒想過修法就好? 目前這個19條感覺不敷使用
其實我個人是支持廢死,
但也只是出於素樸的法感情
至於廢死聯盟講的那些理由我覺得根本胡扯 XD
如果主流民意主張要有死刑,我也會接受
只是因為
目前的主流刑法學說
走的是德國法那一套細緻化處理
必然會把精神病患行為時的責任能力問題考慮進去
這是在法律界裡面
主張廢死的人會佔據主流的原因
但不等於法律界人人支持廢死
實況就是資源和政策跟不上理論
國情和文化也有差異
造成執行上的落差與民意的反彈
例如限縮刑法第19條的使用
如同之前最高法院將王景玉案件的二審判決撤銷發回
才會再有這次的判決
撤銷前次判決的原因就是,
認為雖援用第19條第2項減刑,但說理不備
這也是一種限縮刑法第19條適用的方式
不過與其這樣被罵搓湯圓 XD
還是直接修法明訂限縮好些
真覺得司法院不要再把責任攬在自己身上了
※ 編輯: gourmand (125.230.73.138 臺灣), 01/24/2020 23: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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