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出了自家大門就算外出,還是出了社區大門才算外出?
#沒戴口罩 #社區檢舉 #Y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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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李妍慧辦公室新聞稿 2014.10.22
新店氣爆引發恐慌 老舊社區瓦斯管線成公安地雷
市議員李妍慧接獲民眾陳情,社區老舊的瓦斯管線,經檢查被判定漏氣,但卻礙於社區管理條例而無法施作明管,讓他自四月至今沒有熱水可用。老舊社區瓦斯管線汰換問題引起重視,市議員李妍慧希望市府儘速研擬一套辦法全面解決。
今年八月份新店「永保安康」社區發生瓦斯氣爆,造成眾多死傷,民眾記憶猶新。新竹市許多社區開始與瓦管處配合,進行瓦斯管線檢查。市議員李妍慧表示,據了解,七年以上的社區就有瓦斯管線就可能面臨破損、鏽蝕、需要更換的問題,一旦被檢查出瓦斯漏氣,嚴重的話瓦管處會建議先停用。如果拖延不換,很容易釀出公安意外。
無奈,依照現行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明文、強制更換老舊社區瓦斯管線的相關規定,市府公權力也無法可管。汰換瓦斯管線是一筆不小的費用,還需經過社區管委會通過,更是曠日廢時。因此,李妍慧表示,新竹市有許多社區大樓,建築年限都已經到了需要汰換管線時間,但卻一拖再拖,實在非常危險,一旦一戶發生意外,會牽連整個社區。
「公共安全應該大於一切!」來陳情的張小姐表示,他家自從四月份被瓦管處檢查判定出嚴重漏氣之後,為了大家及自身安全,就自行停氣,一直向社區申請自行裝設瓦斯明管。無奈社區成員意見眾多,又一直沒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讓她遲遲無法裝設明管,如今已經快要冬天,她每天洗冷水澡已經快撐不下去了!自行裝設卻遭社區檢舉,讓她忿忿不平。
市議員李妍慧表示,這一類的問題市府應該立刻重視討論。是否應該要求社區大樓一定年限以上就必須更換瓦斯管線,影響到許多人生命財產安全。李妍慧要求公權力應該適當介入,才能預防這個公安地雷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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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今天進電梯,看到管委會貼出市府來的公文,說有某某住戶被檢舉在樓梯放鞋櫃,
對於被檢舉這件事沒什麼意見,只是好奇公文內的字句/法條,
因自己非法律專業,以下列出公文內容,想來請問一下專業的看法,謝謝
問題:
(一)公文內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
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
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依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
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個人解讀:
依法規,有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時,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制止,制止不遵從者,
得報主管機關處理。可是"得"的意思不是你高興要或不要都可以嗎?
(二)公文內寫依36條第5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
相關資料之提供。
第54條,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管委會應書面通知違規人,若經通知仍不改善,
請貴會檢送下列相關資料報本府依規處理。
黃字是公務員自己寫的,這樣有強制力嗎?
而且16條第5項都說"得"報主管機關處理了,
管委會是否可以只制止,制止無效就不管了,也不要報主管機關?
(三)公文內寫倘貴社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未執行
第36條第5款之職務,本府將依第48條規定處1000-5000罰鍰。
如前述問題,管委會是否可以只制止(例如口頭講一講、貼個公告之類),
但不主動提供相關資料給主管機關?
以上問題再麻煩法律專業的板友幫忙解惑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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