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回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周年」記者會_2021-08-02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 (2)日舉行「時力回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周年」記者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去年8月1日揭牌成立,迄今屆滿一年,時代力量於記者會上 ,除肯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人權保障及促進上有其必要,也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幾點呼籲。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首先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一獨立機關,雖然目前雖是置於監察院下,但在定位上是總統府核發關防,得對外行文。此外,立法院在2019年12月10日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其中第二條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包含有對侵害人權或歧視事件進行調查、研究檢討國家人權政策政策、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提出人權相關修憲、立法及修法建議、推廣人權教育、評估政府機關所提的人權公約相關國家報告等職責內容。
但從目前七月的預算執行率可以看出,總預算數是1億1,842萬元,截至目前簽准執行數是4,907萬元,已核銷經費是589萬元。這些費用主要用於包含年度外文翻譯開口契約、NPM及漁工專業論壇、人權國際研討會、紀錄片錄製剪輯開口契約、教材開發及合作案、文宣印製周年成果等教育推廣品等,也包含受害人協助675萬、防制酷刑訪視費用205萬、人權教育專書100行動聯盟98萬、桌遊設計開發案81萬等使用,以及簽核中的防疫與人權委託研究案、青年居住正義委託研究案經費625萬元,賸餘數高達5,170萬元。根據國家人權委員會於本年7月7日提供的業務計畫經費執行情形資料顯示,預算執行率僅46%,實在不盡理想。
另外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統計資料,截至今年六月底為止,人權保障及促進業務的執行情形,辦理最多的是人權教育、研討與交流,共計32場,其餘的研處專案案、系統性訪查的研究、以及防制酷刑的訪查都還在進行中。時代力量認為,推動及深化人權教育固然重要,但成立獨立國家級的人權委員會,其最重要的職務是解決傳統權力分立制度所無法回應的複雜人權問題,例如了解全國普遍性的人權狀況,或是制度性、系統性的人權侵害。時代力量更期許國家人權委員會,除了推動人權教育之外,其他的法定職責也應並進,進快提出相關的人權專案報告,與系統性訪查的研究報告,及國家人權年度報告,進而推動政府改變,讓台灣成為一個落實人權保障,更具公平正義的國家。
接著,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呼籲,監察院應盡快重送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立法院也應該盡速排審相關法案,別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無法好好做事。日前,監察院的院長同時也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主任委員陳菊說道,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兩大核心工作,是建構保障人權系統以及人權教育與促進。但從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業務執行成果來看,成立一年至今完成最多的是人權教育、研討及交流。人權教育的深化固然重要,但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九項職權,都應同時併進。
舉例來說,修憲案受到高度的關注,立法院也有多項修憲案提案,更有不少委員提案與人權相關。依照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可以依據國際人權的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尤其台灣這十幾年來陸續將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甚至舉辦過多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引進國際人權標準,是很重要的憲法基本權利的修正參考。在立院已經有眾多的修憲案,現在也正是修憲的關鍵時刻,期許國家人權委員會也能針對修憲案提出建議。
從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業務執行成果的失衡以及預算執行率低落來看,更凸顯職權行使法的重要性。遺憾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至今一年,其職權行使法仍付之闕如。職權行使法除了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的法源與方法外,也在定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責在重視整體國家人權狀況的監測、發現系統性、結構性的人權侵害問題。對此,時代力量黨團已於第十屆第二會期提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地位,明定職責。
因此時代力量黨團也呼籲,監察院應儘速重送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沒有職權行使法是不能讓國家人權委員會好好做事。如果監察院遲遲不送案,也希望立法院可以盡快排案審理。別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繼續下一個無「法」獨立運轉,好好做事的周年。
最後,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在民間團體、人士奔走20餘年,總算於監察院內設立,且有監察院組織法,裡面規定了9款職權,迄今竟仍無職權行使法。去年監察院曾提出過職權行使法,時力黨團亦曾提出職權行使法草案,欲審查時,才經過一個早上,監察院就自主撤回職權行使法草案,若他們認為草案不妥,撤回後應盡速修正再為提出,為何至今仍無法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掛牌一年,預算編列一億多,執行率竟連一半都不到,這是一個非常荒謬的狀況,難道台灣就如此歌舞昇平、沒有人權迫害或系統性和結構性的壓迫?機構內皆無性侵案、排擠、霸凌、歧視嗎?好不容易奔走成立了人權機構,難道都只要進行人權教育就足夠了嗎?
呼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我們也曾提出過成立 #立法院人權委員會,立法院也應肩負對接修法的重要任務,時力黨團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應研議設立人權委員會。符合「巴黎原則」的人權機構,其職責包含檢討法律是否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因此必須與立法機關密切討論立法、修法的考量並提出建議。
所以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包含依據國際人權標準,提出立法和修法的建議,自然也應該和立法機關保持密切的關係。
其實,在2012年在賽爾維亞通過的「貝爾格勒原則」就呼籲各國國會,應該要和國家人權機構加強互動,並且就合作基礎,建立正式的架構,進一步來討論相關議題。
就此部分,時代力量黨團已經在第二會期提案要求立法院依立法院組織法成立立法院人權委員會,並經院會決議送交黨團協商,我們也會在下會期開議後,盡快與民進黨團一起召集協商,能夠建議立法院開始研議設立人權委員會,成立人權審議機制。
回應稍早國家人權委員會所召開的成立一周年記者會,我們肯認且支持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人權保障及促進上有其必要性,因我國是一個威權體制所轉型的國家,我們的民主才三十年,有許多關於自由、民主、法治的部分,仍有其改善空間。
總結前面兩位委員所述,揭牌至今已經一周年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業務執行率低,與其職權行使習習相關的重要法律「職權行使法」仍未通過有很大的關聯,監察院組織法§2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有9大項職掌。
而在今天稍早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召開成立周年的記者會中,有提到人權委員會過去一年所做的工作成果,有提到普及及推動人權意識與觀念,提到國家人權報告及參與釋憲案,但我要提醒國家人權委員會,依照組織法第二條的職權,能做的不僅於此。我先舉出兩個簡單的例子:在反服貿學運過程中,2014年3月23日所發生的行政院鎮壓行動,對人權所造成的侵害,打學生的警察到現在都找不到,卻遲遲都沒看到國家人權委員會開啟調查。還有,現行集會遊行法對人權保障不足的檢討,是多年來無論在立法院或在民間,無論是時力黨團或執政黨的諸多委員,以及許多專家學者,都有提出應修法的呼籲,改成從集會遊行權出發,轉型成集會遊行保障法。然而,這也未見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修法的建議。當然,還有許多攸關人權的議題跟案子,仍等待人權委員會能依職權進行處理。
監察院如果以時力黨團在第九屆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三讀時,曾提出半年內修正監察法的附帶決議為由,認為不需要提出職權行使法,而是應該依立法院決議提出監察法的修正草案,那監察院就搞錯了,該決議的內容是要因應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順勢要求在未廢除監察院前,應該就受理申訴、限期完成調查、調查結果及訪視結果應予公開等監察院本就已在進行的業務,但於監察法上未有具體規範的部分。也就是說,當初本黨團提這個附帶決議,所要求的內容,實質上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行使無關,而是要處理監察院於尚未廢除前,法規範空洞的問題。
此外,執政黨也有多位委員,無論在第九屆討論組織法時,或從第八屆迄今為止,也都有提出應該要有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的發言及提案,而時力黨團也肯認並支持這樣的主張。
最後時力黨團再次呼籲,就算監察院堅持要把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的規定修在監察法中也沒關係,真正的重點是,無論是積極訂立職權行使法或折衷修在監察法之中,該要具體明確化的是在無礙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的前提下,讓委員會的委員們能夠依法落實組織法第二條的職權,讓國家人權委員會落實設立的功能及初衷。
第八次修憲議題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憲改工程的腳步,真的不能再快一點嗎?
民主進步黨於日前召開憲改小組會議,宣布9月提出黨版憲改主張,我們樂見憲改的每一個具體進度,但對於這個訊息,我們確實有不少驚訝與擔憂。
第一,對於民進黨進才成立憲改小組來研擬主張,我們感到驚訝。畢竟憲改是蔡總統從2012年來三次大選都提出的重要政見,2017年也曾宣布要邀集在野黨啟動憲改,#如今才說黨版主張尚未出爐,實在令人大感意外。
第二,對於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遲遲無法召開,我們感到擔憂。目前修憲需要跨過複決高門檻,因此2022年與九合一大選合併舉行是較有利的做法,換句話說,立法院最遲應於2022年3月通過修憲案並交付複決,時程上才來得及。
然而,修憲委員會成立至今已超過半年,卻絲毫沒有動靜,難道非得等到民進黨版的憲改主張出爐,才能啟動嗎?
以第八屆立法院的修憲委員會為例,2015年從3月26日到6月8日,僅開11次會議,開會頻率約一週一次。最後以無法凝聚共識而破局。我們必須提醒,如果這次修憲委員會要等到9月底的預算會期才能開始,到年底差不多也只有11-13次的開會次數,#這樣真的來得及明年3月通過嗎?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從去年9月就成立,卻到今年9月才能開會,明明可以有一年半的時間可以好好討論,卻莫名跳過中間的一整年,造成時間壓力變得更大,來處理艱鉅的凝聚社會共識工程。這個令人難以理解的安排,民進黨也應公開說明。
第三,憲改要跨過複決高門檻,需要納入更多的社會參與,才能凝聚憲改共識。而最有效啟動社會參與的方法,就是儘速將目前立法院已有超過40項修憲案開會討論,藉此捲動社會關注。
此刻雖然各黨都對 #十八歲公民權 有共識,但對於其他重要議題如 #廢考監 和 #降低修憲門檻 等,顯然都還有許多不同意見亟待對話,共同來提出一個能夠足以跨越複決高門檻的修憲提案。我們需要的是更多的討論時間與更多的參與,而不是用更壓縮的會議期程,讓憲改共識的凝聚備感壓力。
再次呼籲,立法院應儘速啟動修憲委員會,以廣泛開啟修憲討論,幫助國會與社會凝聚憲改共識,2022才能更穩建地為憲改工程跨出重要一步。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已經請院長針對 #修憲委員會事宜召開協商,期望明天協商後能有具體成果,儘速召開修憲委員會。
第八次修憲議題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議會保護傘 中央地方不一樣?
張定國/待業(彰縣員林)
鑒於蘇震清等涉貪立委之羈押期限將屆滿,立院於十四日就由司法院轉函北院准予續押之許可一事進行協商。此為憲法增修以來,首次面臨立委遭逮捕或拘禁時之憲政議題,故立院對此之決定,將為日後司法與立法權遇有相似情事之先例。
憲法增修第四條第八項明文,在立院會期中,欲對立委逮捕或拘禁時,原則經立院許可始得為之;地制法第五十一條在地方議會會期中,欲對地方民代拘禁、逮捕者,未經地方議會之同意原則不得為之。如此規定皆以避免民意機關受不當干預,影響其國政等運作,更避免少數民代意見遭政治理由打壓所設。
然在地方議會方面實務有不同見解,有認為若地方民代於會期前受合法拘禁時,即使拘禁至會期中,於此不受免於被拘禁之特權,僅地方民代於會期中未遭限制人身自由者,欲對其逮捕拘禁時始受議會之許可與否影響。此見解從防止不逮捕拘禁特權之濫用出發,但不免疑慮許司法機關等為規避議會許可,以會期前先行逮捕拘禁民代,排除議會嗣後裁量是否許可其他機關剝奪其人身自由,影響議會免受外來權力恣意侵害之對抗權力。
若不許議會於會期中,介入受合法拘禁民代應否維持現狀,如遇爭議法案審查時,或將影響表決之投票乃至重大決策,且是否影響議會運作非依法院個案審查,仍是歸由議會自主決定以顯權力間分際。雖前述實務針對地方民代,倘有實務對於會期前逮捕拘禁立委,亦採僅立委於會期中未遭限制人身自由者,始適用憲法增修第四條第八項之立院許可,是否成為憲政爭議提高院際衝突不無疑問。
不論議會係地方性抑或是全國性,使民代不受任意逮捕拘禁,自憲法、地制法皆以議會許可與否觀之,主要從議會整體運作,即是否將受此次逮捕拘禁影響其立法等職務運作。為免將來衍生憲政爭議,應對於議會民代之不受任意逮捕問題,以修法明文,甚至藉由修憲明確;未修法前,司法與立法機關應對於議會民代之逮捕拘禁問題研議,不宜僅因不同議會區分民代不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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