苛政猛於虎!
林石猛:
這個政府比地下錢莊還惡劣?
債務人哭訴:「被政府這個強盜搶走」、「逼我帶全家人去死!」
催討一位粗工一萬八千元的交通違規欠款,竟將一家四口賴以維生的老家拍賣取償,這不是酷吏,什麼才叫做酷吏!
這個政府一方面到處大撒錢,一方面又容任行政執行官違反比例原則扮演酷吏催討稅費,該怎麼說呢?109.4.13
PS.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關於比例原則之規定: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引文:
基隆市43歲男子陳青旭在4年前積欠1萬8千多元的交通違規罰鍰,因遲未繳納,導致市價約250萬元的3樓透天厝在去年底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查封,今年1月以135萬元的賤價法拍出去,4月底若不搬走,公權力將強制處分;他無法接受,批評政府執法違反比例原則,泣訴祖先留下來的房子「被政府這個強盜搶走」、「逼我帶全家人去死!」
陳青旭受訪時聲淚俱下地激動控訴,表示被查封的名下唯一房產是位於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一路巷弄內、約36年屋齡的3樓透天厝,每層僅約12坪,市價約250萬元,當初是他阿公購入的「起家厝」,他年輕時與妻子離異,家中有70歲的母親及就讀高三的女兒、高一的兒子,一家四口靠他到工地做粗工,有工作才有薪水,日薪約1800元,因為名下有房子,無法獲得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補助,每月領取3800元的特殊境遇家庭單親扶助金(每名小孩補助1900元)。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70的網紅黃珊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
行政程序法第7條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控告市長違反社會安寧法,都市計畫.行政不正當」記者會
採訪通知
時間:2019年3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點
地點:屏東地檢署 (屏東市棒球路11號)
訴求: 停止市公所在和平公園新建里民中心所有的工程
說明:
※108年3月9日凌晨2點30分市公所在和平公園上動工,製造轟隆噪音
違反社會安寧法。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屏東市公所將投入1700萬元在和平公園內興建2樓約145坪預計7月底完工。
社區活動中心是以增加中正里、華山里里民的社區活動的空間換取/減損公園綠地、樹木的生長環境面積。依據屏東市公所興建活動中心旨意,我們從屏東縣政府建置的「屏東縣福利地圖」 (https://bit.ly/2GGvoBx),篩選兩里地理範圍內可能提供「社區活動、長照2.0服務」任一功能的開放場所,含有:社會福利館、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前兩址皆位於和平公園內)、屏東基督教醫院、屏東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社區照顧A級單位)、屏基護理之家、和平國小、台灣基督教信義會屏東教會(目前中正里社區關懷聚點使用場地)、聚樂部等至少8處場所。沒有必要再浪費錢犧牲公園綠地蓋水泥建築。
若盤點上述空間,且社區表明仍有需求,除了市公所應說明必要興建評估數據,興建「中正里、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之決策,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第4條限制,應有「整體性計畫」與「應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並備具「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核准。
https://www.facebook.com/pg/keeptheparkgreen/photos/?tab=album&album_id=2070428376405847
「社區活動中心」必要興建的評估數據
按《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遵循比例原則為之,其中,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自去年10月開始,歷經四次協商會、一次公開說明會,綠盟請求屏東市公所出示上述資料,截至目前為止,屏東市公所仍無法提出,向社會大眾說明本案興建於法有據。—
green over(Tree):表示「樹木、植栽」綠覆地
green over(grass):表示「草地、草皮」綠覆地
Non-GO:表示非兩項目
圖表說明:根據綠盟採用美國國家森林局開發、臺灣農委會林試所亦引入使用的i-Tree Canopy軟體,輸入1000筆系統隨機抽樣公園場地座標檢驗公園的綠覆地。數據顯示一旦興建活動中心,推估公園內綠覆率介於41.43%至44.87%之間,違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提及「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
屏東市長 林恊松 提倡「生態城市」,卻延續前市長本案決策,砍樹,破壞綠地和樹木的生長環境來蓋水泥建築,對照3月9日在千禧公園植樹節活動上發放樹苗及草花是一大諷刺(http://bit.ly/2ETXo2z)。
#30年前錯誤一犯再犯
公園是都市之肺,是依法留設的公共空間,30年前屏東市公所違背公園性質,在和平公園用地興建大型水泥設施,被縣長 蘇貞昌 勒令停工,綠盟呼籲市公所不要再犯下過去類似錯誤,請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迷途知返!
#本案諸多法令質疑,#裁定續建我們不服
市長今年1月17日才在「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協商會上,向綠盟成員承諾,後續處理會讓「大家心甘情願、心服口服」。日前2月21日市公所舉辦說明會,市長卻在諸多法規、行政程序質疑尚未釐清前,裁定本案續建(http://bit.ly/2U70Yvk)。截至目前為止,屏東市公所仍無法提出依法須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核准的「整體性計畫」,向社會大眾說明本案興建於法。
聯絡人:蔣月惠0936812315
行政程序法第7條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控告市長違反社會安寧法,都市計畫.行政不正當」記者會
採訪通知
時間:2019年3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點
地點:屏東地檢署 (屏東市棒球路11號)
訴求: 停止市公所在和平公園新建里民中心所有的工程
說明:
※108年3月9日凌晨2點30分市公所在和平公園上動工,製造轟隆噪音
違反社會安寧法。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屏東市公所將投入1700萬元在和平公園內興建2樓約145坪預計7月底完工。
社區活動中心是以增加中正里、華山里里民的社區活動的空間換取/減損公園綠地、樹木的生長環境面積。依據屏東市公所興建活動中心旨意,我們從屏東縣政府建置的「屏東縣福利地圖」 (https://bit.ly/2GGvoBx),篩選兩里地理範圍內可能提供「社區活動、長照2.0服務」任一功能的開放場所,含有:社會福利館、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前兩址皆位於和平公園內)、屏東基督教醫院、屏東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社區照顧A級單位)、屏基護理之家、和平國小、台灣基督教信義會屏東教會(目前中正里社區關懷聚點使用場地)、聚樂部等至少8處場所。沒有必要再浪費錢犧牲公園綠地蓋水泥建築。
若盤點上述空間,且社區表明仍有需求,除了市公所應說明必要興建評估數據,興建「中正里、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之決策,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第4條限制,應有「整體性計畫」與「應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並備具「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核准。
https://www.facebook.com/pg/keeptheparkgreen/photos/?tab=album&album_id=2070428376405847
「社區活動中心」必要興建的評估數據
按《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遵循比例原則為之,其中,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自去年10月開始,歷經四次協商會、一次公開說明會,綠盟請求屏東市公所出示上述資料,截至目前為止,屏東市公所仍無法提出,向社會大眾說明本案興建於法有據。—
green over(Tree):表示「樹木、植栽」綠覆地
green over(grass):表示「草地、草皮」綠覆地
Non-GO:表示非兩項目
圖表說明:根據綠盟採用美國國家森林局開發、臺灣農委會林試所亦引入使用的i-Tree Canopy軟體,輸入1000筆系統隨機抽樣公園場地座標檢驗公園的綠覆地。數據顯示一旦興建活動中心,推估公園內綠覆率介於41.43%至44.87%之間,違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提及「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
屏東市長 林恊松 提倡「生態城市」,卻延續前市長本案決策,砍樹,破壞綠地和樹木的生長環境來蓋水泥建築,對照3月9日在千禧公園植樹節活動上發放樹苗及草花是一大諷刺(http://bit.ly/2ETXo2z)。
#30年前錯誤一犯再犯
公園是都市之肺,是依法留設的公共空間,30年前屏東市公所違背公園性質,在和平公園用地興建大型水泥設施,被縣長 蘇貞昌 勒令停工,綠盟呼籲市公所不要再犯下過去類似錯誤,請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迷途知返!
#本案諸多法令質疑,#裁定續建我們不服
市長今年1月17日才在「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協商會上,向綠盟成員承諾,後續處理會讓「大家心甘情願、心服口服」。日前2月21日市公所舉辦說明會,市長卻在諸多法規、行政程序質疑尚未釐清前,裁定本案續建(http://bit.ly/2U70Yvk)。截至目前為止,屏東市公所仍無法提出依法須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核准的「整體性計畫」,向社會大眾說明本案興建於法。
聯絡人:蔣月惠0936812315
行政程序法第7條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從農曆年後進行2萬場次輔導,那台北市的具體作法有那些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去年就曾要求北市勞動局,應該針對像早餐店,小吃攤這種應業規模不大,員工可能只有1-2位的小型店家或新創產業,進行專案勞動宣導。但實際上許多新創或小型產業面對的狀況並沒有改善。
最近就有一個案例,一家辦公室設在co-working space的新創公司,一來因為新創業者,二來辦公室是co-working形式,所以他們上下班不要求打卡,但也就是這樣,這公司就被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裁罰新台幣2萬元。
從勞動局提供資料中也顯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被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在107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中也高居第4名。
台北市在建置更多新創基地的同時,在勞動相關法令的訓練、輔導等是否也應該同時給予更多協助。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方向分為兩個部分---
一、 比照勞動部「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針對新設企業、小型企業、未曾辦過勞檢的企業,逐步辦理訪視計畫。
二、 在5人以下企業(5人以下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新設企業以及初次違規這3個原則下,若是有相關申訴或檢舉案件,能先以「行政指導」取代懲處。(行政程序法165及166條)
此外,黃珊珊議員也提醒勞動局,勞動檢查的標準必須一致,不
可以因為不同的勞檢員就有不同的結果。就有公司反映,在勞工未行使特休假之工資給付上,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以及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有不同的見解。過去公司提供給勞檢員的資料中,這部分的計算是將績效獎金提出不算,也沒有被要求更正,但在這次的勞檢中,卻指稱這樣是違法的,讓該公司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最後黃珊珊議員強調,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導正。對勞動局而言,輔導、勞檢案、行政指導次數多,遭懲處案與再犯情形愈少,這才是最佳的結果。這些新創、微型企業在創立之初,在面對密密麻麻相關法令時,不管是勞工部分,還是稅務部分等,都需要政府更多的協助,希望相關單位未來也能朝此方向持續推動改進。
行政程序法第7條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課綱爭議如何解?五分鐘告訴你!】
教育部所訂高中課綱,具有影響教科書編寫內容的強制力,影響學生的學習權、教師的學術自由、出版商的出版自由,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可定性為行政程序法150條的「法規命令」。因此可找出至少以下兩種解法:
1. 教育部依照行政程序法,主動廢止課綱。
教育部若願意主動廢止微調課綱,展現行政機關面對問題的決心和誠意,是最能避免社會走向極端對立的方式。
2.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行政機關所訂定之法規命令,應「即送立法院」接受立法權的監督。而立法院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立法院院會有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就可將課綱「交付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
教育文化委員會依照61條,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果發現課綱內容或制定過程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就應該提報立法院會,經院會議決後,即可通知教育部更正,或廢止課綱。
若教育部不肯將課綱送立法院審查,立法院可做成決議要求教育部將課綱送立院,依照職權行使法審查。若立院決議後教育部仍不願送審,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立委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立法院的審查,則能讓微調課綱的各項實體與程序爭議在國會殿堂呈現,透過民意代表展現各種不同立場,也促進資訊公開。
以上是依照「現行法律」可找出的課綱爭議解決途徑,而且法律解決方式不只上述兩種,希望能拋磚引玉,讓社會認識合法解決課綱爭議的方式。
至於「課綱制定是否該有立法院介入監督的空間?」「是否應該考慮柔性課綱,甚至廢課綱的可能性?」則是立法論層次的問題,必須另外討論。簡言之,我認為,如果仍要繼續有強制力的剛性課綱,就必須有清楚明確的法定課綱制定規範。但長遠而言,柔性課綱,甚至廢除課綱,是值得社會共同追求的方向。
課綱爭議不斷升高,希望教育部、立院兩大黨都能真正面對問題,依循正當法律途徑解決爭議,避免社會走向更激情對立,以免再次發生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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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7條 在 五等錄事/庭務員公職考-宇法每日考古題學法律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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