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 賴香伶 表示,太多國家體制受害者,因為行政機關行政怠惰,以「#依法行政」的理由就草草結案了事, #蘇詠盛 案因蘇父始終不放棄,而行政訴訟救濟時,卻發現法院都引用非常過時的判例,因公務員怕瀆職,或執著法安定性而寧願守舊,所以人民權益才無法伸張。大法官也直指,蘇案即使不修法,國防部都可以用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廢止錯誤處分。而賴香伶主動關切修法及督促國防部蘇案進度,促成國防部自行廢止前令,重新更正撫卹為因公死亡。
她認為,公務員若拘泥於法條,不敢調整,民怨就會日深,政府機關要能自行撤銷修復錯誤,除了願意接受新觀點,還要有長官支持。另外許多行政機關人員依照 #函釋 行事。賴香伶強調 #函釋不是法律,怎可超越法律本位?許多函釋卻做了法律所沒有的解釋,使用函釋行政會讓行政人員原地不動、行政怠惰,這是國家的損失。
行政程序法 撤銷 廢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法裁判精選】
本期由李建良老師精選行政法院裁判5則,依次整理事實概要,節錄法律見解,提要說明簡析,並附加案名與標題,俾於引用;並就本次所選裁判進行綜合論述,付之文末,以助思考。
行政法院裁判向有一定制式與語句,行文未盡通順,理解不易,特予適度改寫,分段呈現,以利閱讀。讀者宜先掌握事實、針對爭點自行思考,再細閱裁判見解,而後對照簡析綜論,交互參詳,印證所思。
📌行政訴訟權能與「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理論」?(籌設醫院水土保持案)
【主要爭點】
一、財團法人醫院之籌設人得否就廢止醫院用地水土保持計畫及施工許可證之處分(廢止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二、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得否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三、行政處分之廢止是否需有法律依據?
四、審核監督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之關係?
五、行政程序法第124條「除斥期間」之如何適用與是否適用?
📌行政契約之終止與損失補償請求(臺北西站土地使用案)
【主要爭點】
一、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之意涵?
二、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意涵?
三、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之意涵?
四、行政契約約定與行政程序法第146條之關係?
五、申請拆除重建許可之切結書的法律性質及其與基地使用契約之關係?
📌傳染病防治之場所與人流管制及其合法性控制(龍發堂傳染病防治案)
【主要爭點】
一、公告1、2之法律性質?特別是公告1所載「執行期間」的法律性質?公告1、公告2與公告3的關係?
二、本件之訴訟類型為何?特別是上訴人2之程序標的及其訴訟類型為何?
三、系爭公告的合法性審查準據為何?
四、何謂「只出不進」之管制措施?如何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之「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如何適用?
📌原住民保留地之存否與公法上法律關係確認訴訟(原住民保留地確認案)
【主要爭點】
一、「原住民保留地」是否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二、何謂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依國有財產法請求承領或承租國有耕地,與請求確認原住民保留地法律關係不存在之關係?
📌命遊樂業停止營業之法定要件與期限(八仙樂園停止營業案)
【主要爭點】
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是否需先令限期改善?
二、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之法律性質為何?
三、系爭停止營業處分是否定有期限?
四、系爭停止營業處分是否違反明確性原則?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第313期(2021.6),行政法裁判精選/李建良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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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撤銷 廢止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有修法要注意!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1)注意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有關「權力失效」之適用
(2)注意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4號裁定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