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中,六大項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具體事實證據,這樣的老師適任?父母敢讓孩子給她教?
能接受一個行為脫序、敗訴確定的老師,只因她片面宣稱是政治迫害,柯市長就以一人之念,違法准許重新復職,不用上課坐領九年薪水?
前台北市法規會主委、律師葉慶元:
行政法院的判決效力,高於監察院的糾正案。糾正案是監委判定處理「不妥當」,至於解聘蕭曉玲的「合法性」,最高行政法院已經於民國100年判決蕭曉玲敗訴定讞。蕭曉玲申請再審,又於102年被駁回。
葉慶元進一步指出,就算柯市府不顧行政法院的判決,以監察院糾正案作為撤銷蕭曉玲解聘案的基準,但依據行政程序法121條,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而監院糾正案至今已經三年半,也已經不符法律規定。
http://udn.com/news/story/1/1980696
圖片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裁判字號12,判,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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