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 邱顯智談居住正義 馬路上開講】
昨天是我的「土地政策分享會」,我們找來一隻怪手,吊掛投影幕作為臨時舞台,讓觀眾感受「強拆強徵」的臨場感;雖然是舞台效果,「怪手什麼時候要來?」卻是許多徵收戶每天在面對的恐懼與壓力。
從兩次大埔事件:「怪手毀田」(2010.6.9)與「強拆張藥房」(2013.7.18),到桃園航空城,都造成人命不堪屈辱而自殺的悲劇。朱阿嫲、張大哥、呂伯伯,這些令人心痛的名字,不斷在提醒我們,這個國家體制,對於人民無論在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中,面對「徵收」的有效參與與監督機制,仍然相當有限,甚至是對人民不利的境地。
我認為,徵收是對財產權「最嚴重的剝奪」;而強拆民房不只是「侵奪人民財產」而已,它是在「踐踏你的尊嚴」。大埔事件在任何一個民主法治國家都不可能發生,而我們台灣人民卻可以容忍國家做出這種事,是非常難以理解的。
昨晚,我說了一個故事:有一位普魯士皇帝,因為從皇宮望出去,視線受一座磨坊阻隔,就寄信說要強拆磨坊,沒想到磨坊主人卻老神在在,他說:「柏林皇家法院會保障我的權利」。
然而,在台灣,即使劉政鴻是皇帝,我們的法院卻不如「柏林皇家法院」,在大埔案相關的20幾個案件當中,少有告贏政府的案例;在台灣,人民告政府的官司,有九成都會失敗;但是在德國,有五成是人民會成功。顯示法院並沒有站在人民這一邊。
我主張,過去不利於人民發聲的制度,如《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15條,應將對政府沒有實質約束力的「公聽會」改為《行政程序法》164條所保障之「聽證會」形式,同時也應提升審議徵收公益性與必要性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當中「民間團體」的比例;而在專家代表部分,除現行工程、交通領域以外,應廣納法律、經濟、文化、族群、公共行政等領域的學者,當政府要侵奪人民居住、財產權時,人民可以有效參與、有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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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 第一章 總則:§ 1-9100:34 第一節法例§1-1000:51 第二節管轄§11-1901:05 第三節當事人§20-3101:16第四節迴避§32-3301:28 第五節 程序 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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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前幾天看到說時代力量黨團有跟板上的朋友討論修法,
今天一調閱才發現原來時代力量的法案,是在昨天送入程序委員會。
但這段時間其實已經有許多民進黨立委早已提出文創法的修法草案
大部分都是跟行政院版大同小異,差別就是罰鍰與罰則大小不同。
倒是在吳思瑤委員的版本發現亮點,整理給大家看一下
(後面很多條跟黃牛無關法案就不附上了)
一、 在第十條之一,增加預備犯的概念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 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之罰鍰。
依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不正當票券轉售行為須已經出售票券,達到轉售圖利既
遂的行為才能處罰。
倘僅有意圖轉售圖利,但票券尚未賣出,其轉售圖利未遂時,依現行法規仍無法處罰,爰
引用刑法預備犯概念,俾利使非供自用、意圖轉售謀利者,即可加以處罰,有效打擊不正
當票券轉售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黃牛敢上架就可以抓。
二、 在第十條之二,要求設置檢舉制度,並訂定檢舉獎勵辦法。
因為不正當藝文票券交易行為,說真的是很難查,就是警方實務上常有難以蒐證之困擾,
所以訂定鼓勵揭露違法行為,提供告密者一筆獎金作為揭露誘因,警民合作,一起來抓黃
牛。
三、 第十條之三,將罰鍰專款專用,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可以將痛罰黃牛的罰鍰,提撥給文化部管轄的基金,專款專用。
包含檢舉違法行為獎金、鼓勵執法人員士氣抓愈多給愈多的獎勵金、辦理票券交易平台
四、第十二條,推動實名制售票,可以對業者給予協助、獎勵或補助。
看起來是蠻全面的,特別是檢舉制度與績效獎金
重點是考慮到人性問題!
再嚴厲的法律也需要執法人員配合
抓不到就什麼都沒用!
也附上提案圖文
不曉得大家認為怎麼樣呢~
畢竟是關乎迷妹迷弟在乎的法案
會需要比較多討論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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